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新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
(整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表格集0313
西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细则附表
20120214
201400313修改表3、6
表1
电子文件登记表(首页)
电子文件登记表(续页)
第页
电子文件移交与接收登记表
填写说明:
1.交接工作名称:按移交机构名称、移交文件年度、批次等描述
2.内容描述:按文件内容、类别、数据类型、格式、交接方式、过程等描述
3.移交电子文件数量:按文件总件、卷数描述
4.移交数据量:以Gb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电子档案登记表(首页)
电子档案登记表(续页)
表6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
填写说明:
1.交接工作名称:按移交单位或全宗号、移交档案年度、批次等描述
2.内容描述:按档案内容、类别、数据类型、格式、交接方式、过程等描述
3.移交电子档案数量:按档案总件、卷数描述
4.移交数据量:以Gb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表7
电子档案管理登记表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单位(盖章)年月日
表8
电子档案迁移登记表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单位(盖章)年月日
表9:
光盘盒封面标签图示例
注:长121mm,高121mm。
表10:
光盘盒封底标签图示例
精品文档
注:长151mm,高118mm;两边“光盘编号”栏宽各为7mm。
表11:
光盘盘面示例
精品文档
表12
电子档案机读目录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1。
(二)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录相关信息,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四)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一)文书类。
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里的接收单子需要重新写
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里的接收单子需要重新写摘要:1.问题识别: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里的接收单子需要重新写2.原因分析:原有接收单子存在错误或不完善的地方3.解决方案:重新撰写接收单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4.执行步骤:对照原始接收单子,逐项核实并修改错误内容5.总结与建议:提高接收单子质量,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正文:作为一名职业写手,我经常需要处理各种文本,其中就包括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
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接收单子的质量十分重要。
如果接收单子存在错误或不完善的地方,将会影响到整个档案转出流程的顺利进行。
因此,当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里的接收单子需要重新写时,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我们要识别问题所在。
仔细查看原有接收单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如信息缺失、格式错误等。
在识别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
接下来,我们要分析原因。
了解为何原有接收单子存在错误或不完善的地方,是工作人员疏忽还是审核不严格。
针对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然后,制定解决方案。
针对问题,重新撰写接收单子。
在撰写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信息完整:对照原始接收单子,核实各项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确保无一遗漏。
2.保证格式规范:遵循规定的格式要求,统一字体、字号和行间距,使接收单子整体美观易读。
3.仔细检查:撰写完成后,对照原始接收单子再次检查,确保新撰写的接收单子无误。
4.及时更新:当接收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接收单子,以免影响后续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方案进行。
撰写接收单子时,务必保持细心,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同时,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总结本次经验,并为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
针对接收单子管理,我们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核制度,确保接收单子的质量。
此外,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
总之,重新撰写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里的接收单子,不仅要求我们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还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保持细心与耐心。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 存。所以,在填写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时,必须注 明文件版本,以便今后对电子文件进行读取。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文件格式
v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中要 求:1、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RTF、TXT为通用格式。而 我们大多采用微软办公软件WORD来处理文字,所以其格式 为DOC。而采用金山公司WPS文字处理软件的,其格式为 WPS。2、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我们 要求采用JPEG格式。JPEG也就是通常的JPG格式。3、视频 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为通用格式。我们要求采 用AVI格式,较清晰。4、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 用格式。我们要求采用MP3格式。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四、注意事项
v 一是文件版本。 v 二是文件格式。 v 三是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 v 四是DVD光盘的日常维护。 v 五是归档后的电子公文的保存。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文件版本
v 这里所讲的文件版本,通俗点讲是指移交的归档电 子文件是用什么年代,什么公司生产的处理系统形 成的。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DVD光盘的日常维护。
v 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v 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每隔几个月就转
动一下盘片,防止盘片变形。 v 存放时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v 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7度至20度;相对湿度选定范围:百
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v 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百分之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移交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1。
(二)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录相关信息,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四)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一)文书类。
文书类电子档案的正本、定稿、文件处理单以及确有必要保存的重要修改稿等齐全、完整;电子公文的电子印章齐全、完整,公文版式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要求。
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确保电子档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制定本办法。
,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第二条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第三条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第四条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第五条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安全可用;全的要求。
..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第六条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年内5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可以适当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延长移交时间。
电子档案的移交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
1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二)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录相关信息,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压缩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三)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四)年。
5至少..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第九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第十条(一)文书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及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贵州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六条移交单位范围:属于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第七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可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移交的内容:(一)凡属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电子档案;(二)描述产生电子档案及运行过程的元数据;(三)保证电子档案属性的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四)按规定需向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其他电子资料。
第九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移交单位按照同级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计划要求,填报需移交电子档案的基本情况,同时对需移交电子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对本单位办公自动化(OA)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按该(OA)系统有关操作及时归档,归档后的数据包含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移交单位对本单位非办公自动化(OA)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及时归档;数据移交时,有封装工具的,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没有封装工具的,电子档案目录可以MDB、DBF、XLS文件格式描述,电子档案全文可以JPEG、TIFF、PDF文件格式描述;其他格式的电子档案移交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
案卷目录号
案卷目录题名
或组织机构名称
所
属
年
度
移交
(接收)
日期
移交
(接收)
原因
案卷数量
备
注
小计
其中
永
长
短
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
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
案卷目录号
案卷目录题名
或组织机构名称
所
属
年
度
移交
(接收)
日期
移交
(接收)
原因
案卷数量
备
注
小计
其中
永
长
短
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
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
案卷目录号
案卷目录题名
或组织机构名称
所
属
年
度
移交
(接收)
日期
移交
(接收)
原因
案卷数量
备
注
小计
其中
永
长
短
1
归档
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
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
案卷目录号
案卷目录题名
或组织机构名称
所
属
年
度
移交
(接收)
日期பைடு நூலகம்
移交
(接收)
原因
案卷数量
备
注
小计
其中
永
长
短
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2012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与保存
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与保存发布时间:2021-07-23T07:54:56.1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5期作者:石丽霞[导读] 由于电子档案的特殊性,它的移交、接收与管理工作跟纸质档案差别较大,应充分认识到电子档案的特殊性质和移交、接收与保存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严格按照移交、接收与保存的程序进行,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为保存党和国家的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出贡献。
石丽霞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部 043000摘要:由于电子档案的特殊性,它的移交、接收与管理工作跟纸质档案差别较大,应充分认识到电子档案的特殊性质和移交、接收与保存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严格按照移交、接收与保存的程序进行,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为保存党和国家的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出贡献。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档案越来越广泛运用,深入地渗透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社会生活的真切反映和普遍联系所造就的内在质量,使得电子档案成为现代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8月29日,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受办法》(档发[2012]7号)规范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与保存流程,推进电子档案及时完整移交进馆,实现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管理可信、长期可用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着手对电子档案移交、接受与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是档案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一、电子档案概念的启用我国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普遍应用只有十多年时间,作为信息发展的重要产物,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及其有效实践,时间更短,我国相关部门对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和制定一些规章标准,大多借鉴欧美信息化发展较早国家的经验和成果。
基于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产生时间短,强调电子文件前端控制、全程管理的要求,中外文件档案管理体制的差异等方面原因,多年来,我国在学术研究、规章标准制定中一直使用全程电子文件、大电子文件的概念,而较少使用电子档案的概念。
及时移交 规范接收——《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发布
 ̄g-y--档案概念的启用
信息技术在各 行各业的普遍 应用在 我 国只有十多年时间,作为信息化发展 的 重 要产物,对 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 理重 要性 的认识及其有效 实践 ,时间更短 ,我 国相 关部 门对 电子文件管 理的研 究和制 订一 些 规章 标准 ,大 多借 鉴欧 美信息化
档案移交的时间
档案移 交时 间的确定 一直 是比较敏 感 和纠结的问题。过去,为了方便利用传 统载体档案 ,立档单位一直希望将其产生 的档 案保 留在 本单位 时间长一些,但是, 如果在 立档 单位保 留时 间过长,往 往会 带来库房紧张 、安全 隐患凸显等问题 。现 在,随着信息化手段的普遍 应用,各 单位 机读 目录 的建 立和档 案数字 化工作 的推
发 展 较早 国 家 的经 验 和 成 果 。基 于 电子文 件、电子档案产生 时问短 ,强调 电子文件 前端控制、全程 管理的要求 ,中外文件档 案管理体制的差异等方面原 因,多年来, 我国在学 术研究 、规章标准制订 中一直使 用 全 程 电子 文件 、大 电子 文 件 的 概 念 ,而 较少使 用电子档案的概 念。《办法 首次 在 国家行政 行政管理 部门发布的规章 或 标 准 中使 用 电子 档 案 的概 念 ,并给 出 了定 义 :“本办法所称 电子档 案,是指机关、团 体 、企 事业 单位 和其他 组 织在处 理公务 过程 中形成 的对 国家和 社会具有保存价 值 并归档 保存 的电子文件 。”从 定义中可 以看 出,电子档案是 由电子文件 经过归档 环 节 转化而来 ,其 相关 要求和 基本 属性 跟 纸质档 案等传统载体档 案没有根 本区 别 ,只 不过 具 有 电子 属性 ,因此 ,电子 档 案 的管 理 一 方 面 要 遵 从 电子 环 境 下相 关 管 理 的规 律 和 要 求 ,另一 方 面 ,更 要遵 从档 案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 。
归档文件移交表格(附电子版)
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 TY-16-1工程说明TY-04说明:由工程施工、无损检测或监理单位分别填写。
填写工程主要内容以及开工时间、完工交接时间、重大设计变更、工程质量初评、以及无损检测、监理、工程交工技术文件编制情况等。
为加强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防止产生歧义,本次修订将交工技术表格中“工程编号”的含义明确如下:工程编号在开工前进行检验批划分的过程中确定(参见TY-33工程划分明细表),一般采用数字编码分级表示,它是交工技术表格内容所对应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编号,应填写表格内容所涵盖范围的同级编号,例如,隐蔽记录、安装记录中的工程编号应填写对应的检验批编号,工程说明中的工程编号应填写单位工程编号,主要设备及备品、备件交接清单可视交接范围填写分部或单位工程编号。
施工单位图纸会审记录TY-24施工日志TY-19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JL-A02技术交底记录TY-31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建筑公司向工程业主××××××××有限公司,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作以下承诺: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限如下: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体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有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5、仪表控制系统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
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样板)
深圳市档案馆已检验
填表人(签名)
王红2005年2月2日
顾学中2005年2月15日
审核人(签名)
李明2005年2月2日
周丽云2005年2月2日
单位(印章)
Xx局(印章)
档案馆管理处(印章)
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样板)
文件
特征
形成部门
Xx局
完成日期
2003年1月20日
载体类型
深南中路1033号
电话
12345678
联系人
顾学中
送交人(签名)
王红(签字)2005年1月22日
接受部门
深圳市档案馆
通讯地址
深南中路1033号深圳市档案馆管理处
电话
12345678
联系人
顾学中
接受人(签名)
顾学中(签字)2005年2月22日
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
检验项目
单位名称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光盘
载体编号
A20003
通讯地址
Xx路xx号
电话
12345678
联系人
王红
设备环
境特征
硬件环境
(主机、网络服务器型号、制造厂商等)
DELL台式PC机,xx局内网
软件环境
(型号、版本等)
操作系统
Windows XP
数据库系统
MSSQL
相关软件(文字处理工具、文字浏览器、压缩或解密软件等)
XX局集成办公系统1。0版
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样板)
检验项目
单位名称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载体外观检验
XX局已检验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第^一条在线移交电子档案的单位应当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传输的数据应当包含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数据结构一般为一张或多张光盘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合,单张光盘的数据量小于光盘的实际容量。
电子档案移交与管理办法-重庆档案信息网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档函…2011‟122号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征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现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6月15日反馈到我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
联系人:刘爱民联系电话:(010)66176304、136****3582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可靠可用,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可靠和长久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单位和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六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各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重要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移交单位应当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具体移交时间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应当与元数据一起移交。
文书类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封装要求参照DA/T 46《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 48《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执行;(二)电子档案的类型、数据格式按照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要在相应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以建立关联关系;(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五)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保存5年以上。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沪档〔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档案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办公室(秘书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室(秘书处),各档案馆:为了促进和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档案局2016年7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三章电子档案的接收第四章附则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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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
填写说明:
1.交接工作名称:按移交单位或全宗号、移交档案的年度、批次等内容描述本次交接工作。
2.内容描述:交接档案内容、类别、数据类型、格式、交接方式、过程等说明事项。
3.移交电子档案数量:交接档案的文件总数和案卷总数。
4.移交数据量:一般以GB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5.载体起止顺序号:在线移交时,按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织数据,并标其顺序号。
6.移交载体类型、规格:在线移交时,填写“在线”。
7.准确性检验:检验移交档案的内容、范围的正确性及交接前后数据的一致性,可填写检验方法。
8.完整性检验:移交的档案和档案数据的完整性检验
9.可用性检验:检验电子档案的可读性等。
10.安全性检验:对计算机病毒等进行检测。
11.载体外观检验:检查载体标识、有无划痕、是否清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