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混凝土构件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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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混凝土构件销售合同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项目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构件名称、单位、数量、合同单价、合同总价等如下表:

二、质量标准:

2.1 满足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并满足施工图纸及甲方的技术要求;

2.2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制作质量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2014) ,饰面部分可参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3)及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暂行)》DBJ61/T87-2014的有关条文执行。

三、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有关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追究。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四、产品运输及费用承担:

4.1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4.2 交货方式: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甲方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指定现场收货人:,联系电话:。如甲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应于变更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本合同指定人员仍有权代表甲方。

4.3 收货单位:;

4.4产品的运输费由方承担,方负责产品运输,并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由甲方承担;产品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如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收货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约定的交货之日起转移至甲方,且由此产生的仓储、保管、运输等费用开支均由甲方承担。

五、交货时间和验收方式

5.1甲方至少提前日以形式将所需产品的名称、数量及交货时间通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供货要求时间进行供货。乙方在产品装车前以传真形式将产品名称、数量、规格、运输工具名称、车号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同时甲方应提供构件堆放场地并保证进场道路的通畅。

5.2乙方负责产品出厂的装车及运输,经乙方通知到货后甲方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交货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该批构件的《出厂合格证》。如甲方对构件质量产

生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5.3验收合格后,甲方承担预制构件到场后的所有起吊、卸车费用。

5.4甲方应在现场备足构件堆放所需的支架设备,因甲方保管不当导致的构件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产生换货,甲方应承担乙方重新生产、运输的一切相关费用。

5.5甲方收货时必须对所交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等按照图纸及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进行验收,验收时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如发现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制作、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情况,甲方可以当场拒收有缺陷的货物并要求乙方调换或退货。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方面的经济损失。甲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验收,否则视为对所交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等予以认可。

六、计量方式:

6.1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拆分图纸方案,进行规则的体积计量;

6.2考虑到水泥预制构件运输的特殊性,按照3%的损耗率计算。损耗率在3%(含3%)以下的,属于正常损耗范围;超出3%的损耗率,乙方补偿超出3%部分的货款或协商另外的解决方案。

七、结算方式:

7.1双方协商同意,结算方式采取如下第种:

7.1.1货到付款:全部预制构件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7.1.2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定后3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作为定金,定金在结算时按比例冲减货款;

(2)全部预制构件生产完成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货款,方可办理相关提货手续;

(3)全部预制构件供货完成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总额的货款;(4)剩余合同总额的作为质保金,自全部预制构件安装完毕后年质保期到期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不计利息);

7.1.3甲方要求分批次供货的,应按上述7.2.2中第(1)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定金;之后在每批次预制构件生产完成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预制构件款项的80%

作为提货款;其他款项在扣除合同总额的质保金后,于全部预制构件供货完成后3日内向乙方一次付清;剩余质保金自全部预制构件安装完成后年质保期到期后5日内支付。

7.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八、违约责任:

8.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以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违约金按每批次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如果乙方在超过合同规定供货期30天后仍不能交货,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未供产品总价20%的违约金。

8.2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预制构件的制作及交货时间可顺延,交货时间可顺延至甲方支付货款时,同时甲方按照应该支付价款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分批供货的,上一批次货款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时,本批次产品的交货时间顺延)。

8.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变更项目图纸、规模或提交的资料有较大修改,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致乙方需要重新安排生产的,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条款,因未及时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应承担修改通知送达之前乙方已制作出的预制构件的费用,并承担相应损失。

九、其他约定事项:

9.1预制构件在安装前如出现问题,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如达不到标准,确实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的,可以调换或退货,但乙方不负责甲方其它方面的经济损失;

9.2由于停水、停电、降雨、交通运输中车辆事故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乙方交货的时间应适当顺延;

9.3设计拆分图纸经过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认可以此作为结算计量的依据。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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