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doc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总则《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节能要求制定的。
此细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行业的节能工作,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机构职责1.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2. 定期组织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节能评估与认证1. 开展对各类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确保建筑节能指标符合要求。
2. 加强对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节能产品,提高建筑能效。
四、能源管理措施1. 完善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立有效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
2. 优化建筑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
3.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能源节约型建筑的设计、建造和使用。
五、室内照明管理1. 推广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如LED灯具等,减少照明能耗。
2. 设置合理的照明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调光和智能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强化室内照明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
六、建筑外保温1. 加强建筑外保温工程,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
2. 推广使用保温材料,减少建筑的能量损失,节约供暖和制冷能源。
七、供暖与空调管理1. 合理设置供暖与空调系统,减少能耗,避免能源浪费。
2. 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系统优化调整,确保设备高效运行。
3. 提倡使用高效节能的供暖与空调设备,鼓励使用集中供暖和集中供冷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八、建筑节能宣传与培训1. 加强对民众和建筑从业人员的节能宣传,培养节能意识和习惯。
2. 组织建筑节能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技术水平。
3. 积极开展相关节能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节能的关注度。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标准DBJ11-602-2006
7
2 通风换气次数:当利用空调机降温时,应不低于 1.0 次/h;当利用自然通风 降温时,不低于 10 次/h。
4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4.0.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统一按照包括辅助房间在内的全部房间平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多层住 宅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2.0.12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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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系统中,热源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一次水,用户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二次 水。 2.0.13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
工作时不依靠外部动力,在工作压差范围内,保持流量恒定的阀门。 2.0.16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d pressure difference control valve
工作时不依靠外部动力,在工作压差范围内,保持受控点压差恒定的阀门。 2.0.17 静态平衡阀 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印刷稿)
1
前
言
为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使节能幅度达到 65%目标的需 要,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征求和吸取了设计、科研、开发建设单 位的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深入论证,针对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 —602—2004)的不足,将采暖供热系统作为重点,新增若干条文(包括强制性 条文),同时结合实施以来征得的意见,对围护结构热工方面的问题也一并进行 了修改,完成了对原标准的修编。
《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
附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为完成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民依据抗震节能标准依法采取自主或集中方式对住宅进行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简称“单项改造”)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简称“综合改造”)建设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农民住宅新建翻建、单项改造、综合改造应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一)抗震要求。
新建翻建项目必须满足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 536-2008),该规程未做出规定的内容,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
综合改造要符合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二)节能要求。
新建翻建项目应满足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节能65%设计标准中围护结构做法要求。
单项改造和综合改造的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民住宅建设工作,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简称“市新农办”)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市新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农宅抗震节能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实施主体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全面,现在我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以建设节约型、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旨在提高民用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相关污染排放。
一、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原则1. 坚持科学规划和设计:建筑规划和设计应充分考虑能源利用的效益,尽量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筑朝向,实施合理的日照、通风和采光设计。
2. 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制定相应的节能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促进全员参与和配合。
3. 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关节能的政策法规,强化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4. 推广节能技术和示范工程: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节能装备和技术,建设示范工程,树立典型。
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主要内容1.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指标。
2. 能源管理与计量:加强对民用建筑能源的管理和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的监控与管理系统,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评估和报告。
3. 建筑隔热与保温:合理选择建筑隔热材料和结构,采用隔热、保温措施,减少能量传递和损失。
4. 供暖、制冷与通风系统:科学设计和运营建筑的供暖、制冷和通风系统,提高系统的效能和运行效率。
5. 照明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系统,合理利用自然光,控制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亮度。
6. 水的节约与管理:通过改善水的使用效率,减少用水量和节约水资源,采用节水设备和措施。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与管理:促进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运营和维护管理。
8. 太阳能利用:鼓励和支持太阳能的利用,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发电等。
建立太阳能利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9. 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推广:推广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提高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普及率。
北京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指标》
北京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指标》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医院后勤管理质控中心昨天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413-2017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9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ICS 27.010,F 01,备案号:56035-2017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范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霞、张玉梅、刘力、佟立志、徐淼、晋文、谢琳娜、唐泊洋、闫硕、李舟、王圣典、冉霞、张然、刘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采暖耗热量、电力消耗、生活用气量及综合能耗指标的现行值和民用建筑采暖耗热量、电力消耗及生活用气量的目标值。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民用建筑能评阶段的能耗指标。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2标准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建筑能耗energy consumption for civil buildings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制冷、通风、空调和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炊事等)的用能。
3.2 采暖耗热量heat consumption for space heating采暖耗热量指为建筑空间提供热量(包括加湿),以达到适宜的室内温湿度环境而消耗的热量。
3.3 电力消耗power consumption维持建筑物运行所消耗的电能和室内设备所消耗的电能,包括制冷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电梯、给排水设备及室内设备等的电能消耗。
本标准将电力消耗分为照明耗电量、空调耗电量和其他用能设备耗电量,其中,其他用能设备是指民用建筑内除空调系统和照明外的所有用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通风、给排水系统和维持室内基本功能的设备等。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行为,提高节能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高效运行、全面监管的原则,优化节能效果,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能效。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理念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及和推广。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民用建筑应符合国家的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达到相应的节能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设计方案,明确能源使用目标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第七条使用中的民用建筑应当定期进行节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与节能指标进行对比,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
第八条民用建筑的节能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筑外围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二)窗户和门的保温和隔热;(三)照明设备的能效优化;(四)暖通空调设备的能效优化;(五)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能效优化;(六)热水供应系统的能效优化;(七)新能源利用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的节能技术和措施,提高整体能效。
第十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强化线上线下监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节能设计与建筑施工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和使用特点,合理确定节能措施,编制详细的节能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节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各项措施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反馈设计单位,对节能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和调整。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鼓励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节能规划与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在规划布局、建筑物朝向、通风采光等方面,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降低能源消耗。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建筑节能措施、能耗指标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节能施工与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节能材料与设备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要求。
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得使用。
鼓励优先选用通过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当前能源短缺的状况,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规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首先,为了确保民用建筑的节能效果,规定了建筑设计阶段的节能要求。
在建筑设计中,要求采取合理的布局和设计,充分利用自然光、自然通风和其他自然资源,减少对人工能源的依赖。
此外,要求使用节能材料和装备,在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实现节能目标。
其次,制定了民用建筑施工阶段的节能管理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要求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做到合理施工,杜绝能源浪费现象。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
此外,制定了民用建筑运营阶段的节能管理要求。
在建筑运营过程中,要求对建筑进行规范的能源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能源供应,优化能源利用结构,减少能源消耗。
同时,要对建筑的节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提高节能效果。
最后,制定了民用建筑的节能检查和评估要求。
要求建设部门对新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检查,并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此外,建议民用建筑所有者定期进行节能检查和评估,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节能效果。
总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民众能够积极配合,落实相关规定,共同为建设节能型社会作出贡献。
(2001)(市政府80号令)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经济、市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适用北京地区的建筑工程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规程和验评标准,由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
第五条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使用先进的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重点发展以下建筑节能技术或者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四)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热泵提高热效率的采暖技术;(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本市积极开发和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墙体材料,发展墙体与屋面的高性能保温技术。
城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建制镇、新建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建房屋及围墙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精选文档你我共享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第一条为了增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改良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俭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以下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察、完工查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天气地区标准》划定的寒冷和寒冷地域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隶属设备;(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行旅店及其隶属设备。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公民用建筑节能的监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察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平时工作能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拜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舞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舞引进外国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严禁引进外国落伍的建筑用能技术、资料和设备。
国家鼓舞发展以下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式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资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余技术成熟、成效明显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该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理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许设计任务书,应该包AAAAAA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许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切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同意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该依照节能要乞降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拜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私自改正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该依照建设单位的拜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doc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为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既有非节能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
其中,北京市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基建修缮工程、老城区住宅改造等项目,应同步安排进行节能改造。
所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在供热楼栋热力入口处加装热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在建筑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装置,以利于实行平衡调节。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建议按照照明、冷热源、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为重点,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空调等用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鼓励业主对农民住宅和老城区住宅进行墙体、门窗的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节能改造中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混凝土大板楼的节能改造,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应根据建筑寿命、改造成本、节能效益及舒适度的改善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
对于建筑剩余寿命短,或改造投入回收期长,或改造投资不合理,或得不到业主认同的既有建筑暂不列入
节能改造申报项目。
对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基本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宜考虑只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照明及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低成本节能改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依据《建筑节能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改建等相关活动。
三、节能设计要求1. 民用建筑的整体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结构、采暖、通风、照明等方面,合理控制能源消耗。
2. 建筑结构应注重隔热性能,采用保温材料,并设置建筑外保护层,以减少室内外热量交换。
3. 采暖设备应选择高效节能的供热设备,并采用智能温控系统,以实现室内温度的合理调节。
4.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采用节能通风设备,并设置适当的新风换气装置,同时合理利用自然通风。
5. 照明系统应采用能效较高的LED照明灯具,并配置光感应控制装置,实现照明的智能调控。
四、节能建材使用1. 建筑工程应选用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优先选择绿色环保材料。
2. 采用隔热、保温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减少能量传导。
3. 采用节能窗户,提高窗户的密封性能,并配备隔热窗帘或窗膜,减少能量损失。
4. 采用节水设备,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降低水资源的消耗。
五、节能使用管理1. 民用建筑的使用者应正确使用和维护建筑设备,遵守能源使用管理制度。
2. 建筑管理方应建立建筑节能使用手册,指导使用者正确进行能源的使用和管理。
3. 建筑管理方应定期检查建筑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六、节能监督和评估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 对新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验收,并核实其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3. 对已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评定其能源利用效率,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民用建筑管理者和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社会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1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经济、市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适用北京地区的建筑工程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规程和验评标准,由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
第五条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使用先进的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重点发展以下建筑节能技术或者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四)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热泵提高热效率的采暖技术;(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本市积极开发和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墙体材料,发展墙体与屋面的高性能保温技术。
城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建制镇、新建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建房屋及围墙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
我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
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0
【摘要】<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总页数】8页(P12-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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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J],
2.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出台 [J], 无;
3.北京市出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J],
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发布 [J],
5.加快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发展保障《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北京市举行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论坛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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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xx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
我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
下文是,欢迎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
第八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
第十条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在施工作业中,应当按照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绿色施工。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建筑节能材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建筑节能材料的相关信息,对涉及建筑节能效能的建筑材料实施重点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二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三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四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
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应当便于日常巡检、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采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技术标准及安装要求。
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对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中的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工作。
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供热单位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部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确定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关建设标准或者要求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民用建筑,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三层以上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鼓励其采用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清洁能源。
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宅节能标准、采用清洁能源的,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四条本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有改造价值的民用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改造工作。
在实行抗震加固、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既有普通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能耗计量监控设施改造,并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时进行能耗分项计量监控设施和用能系统节能改造。
未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市鼓励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改造,改造资金由政府、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既有居住建筑属于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性质的,改造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原售房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为分散业主的,由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属于政府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居住建筑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负责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和组织安装。
中央在京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居住建筑,由房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建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节能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制定改造工作方案。
改造工作方案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制定,并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
改造工作方案应当确定实施改造的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民用建筑节能运行第二十九条实行物业管理的民用建筑,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提出建筑物节能运行的方案。
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采用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调控系统、数据远传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采取节能技术和措施,采取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运行方案,减少能源消耗。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使用人应当提高节能意识,在日常使用中注意节电、节水、节能。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公共建筑的年度能耗限额,对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重点公共建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采用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