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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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刑事责任之后,就应当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科以刑罚。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一直比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对量刑的准确性有所忽视,由此产生量刑失衡的问题。然而,能否准确、合法地对罪犯判处刑罚,对整个刑事审判至关重要,事关整个诉讼价值的实现。因此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在分析量刑均衡的基础上, 试图总结量刑均衡的工作经验、效果,并尝试对如何实现量刑均衡提出一些完善的对策,使之更趋于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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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量刑均衡,是指科学量刑,或称正确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

当前我国的量刑大多采用传统的经验作业法,这是一种经验型的量刑方法。根据这种量刑方法,法官首先审理案件,掌握案情,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的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该案应判的刑罚,接着再考虑案件中存在的加重、从重、减轻、从轻等各种量刑情节,最后综合地估量出应当执行的刑罚加以宣告。应该说,这种量刑方法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这种经验作业法也存在较大的缺陷。因为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形形色色,各不相同。刑法条文只能作原则性的抽象规定,而不可能作具体详细的规定。法官仅靠主观估量的方法量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主观随意性与客观偶然性。因而这种量刑方法必然会使量刑发生偏差,违背罪刑均衡的原则。

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这种经验型的量刑方法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量刑规则,以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平衡统一。循着这一思路,我院于刑事审判过程中,在分析以往刑事审判结果的基础上,对各个常见罪名逐一确定量刑基准,规定常态下各个罪名所应当选择的刑期,从而避免因法官好恶、经验不足或价值感偏差而导致量刑基准失当;同时抽象出各种常见量刑要素及其量刑价值,对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考虑的各个量刑因素及其量刑价值大小逐一作评定,以防止审判人员思虑不详,失之片面;此外应对多个量刑要素并存情况下,如何最终影响宣告刑,作合理的安排,使各个因素的评价和影响轻重有别、前后有序,形成公正量刑的常规思路。

一、我院完善量刑均衡的基本做法

(一)树立正确的量刑观

量刑活动是法官有意识的主观活动,必然在一定的主观动因的支配下进行,体现在量刑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决定了量刑走向和刑种刑度的运用。因此,我院认为,树立正确的量刑观是准确量刑的前提。

1、树立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量刑观。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是实现刑罚功能的基础,但是刑罚的功能除了惩治与打击犯罪以外还有教育和改造功能,因此,在刑事诉讼和刑罚适用中都必须着眼于教育和改造功能,而不能一味地追求刑罚的惩罚性功能,否则将陷入重刑注意思想的泥潭之中。这就要求不仅在审判时要贯彻“寓教于审”,而且在刑罚适用时也要充分考虑改造的方式和需要:能够给予回归社会的改造出路,就尽量不要剥夺其生存和希望;能够采用更有效改造方式的,尽量不采用负面效应过大的刑罚措施;判处较轻缓刑罚可以达到惩诫目的,尽量不要给予过重的刑罚。

2、坚持依法量刑,轻轻重重的原则。量刑时必须坚持依法量刑的原则,在法定的幅度内确定刑罚。既不能仅仅为了慰藉被害人而失度,也不能受舆论左右而失准,更不能无原则地法外施

仁。坚持轻轻重重的量刑原则,还在于对各种量刑情节的考量应当充分,以体现刑罚差别,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价值评判功能和引导功能。

(二)提高法官个人素质

1、强化刑事法官政治素质。作为刑事法官,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因此,我院大力加强对刑事法官政治素质的培养,要求他们要有敏锐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法官审判的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平等、效率和公正意识、司法文明意识和司法廉洁意识等;同时要求每一位刑事法官都应自觉地意识到,刑事司法是人民法院职能的中流砥柱。刑事审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保持刑事法官的廉洁尤为重要,因此还要加强对刑事法官的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2、提升刑事法官业务素质。我院经常性地开展系统的职业培训,目前已形成制度化。过硬的综合职业技能是职业刑事法官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而这也正是当前刑事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计划,开展系统的职业培训,如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刑事法律理解和适用能力、刑事证据判断能力等。我院刑事法官每年都接受省高院、市中院以及本院组织的各项刑事审判技能培训,通过这些强化训练,使得刑事法官的法学理论基础更加扎实,法律思维更加严谨,实际操作更为娴熟,从而成为一名称职的职业刑事法官。

(三)掌握科学的量刑方法

实现量刑的均衡,不仅需要量刑指导思想的统一,更重要的是掌握科学的量刑方法。科学的方法是克服审判人员主观差异,达成量刑基本一致的有效手段,是追求法律公正的必由之路。

1、改变传统的经验型量刑方法

虽然法官在确定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总的看,大多数法官还是采用经验型量刑的方法,也就是说法官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在没有明确、稳定规则指导情形下,在一定范围内凭着自己长期以来形成的经验决定其认为是最适当的刑罚。不同的法官由于主观上的差异、经验丰富程度的不同对某一案件可能决定不同刑罚,尽管这种差异反映社会评价的多样性,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参照值和规范的考量过程,往往产生较大的争议,表现司法的随意,难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院认为,有必要建立一种科学的刑罚计量方法,体现法官群体的思维规律和量刑尺度,将法官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转化为反映社会一般要求的客观规则,尽可能实现“同罪同罚”,彰显司法公正。

2、确立准确计量定刑的新方法

我院认为,首先是依法确定量刑基准。所谓量刑基准,又称为基准刑,就是“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应当判处的刑罚量”。量刑基准排除了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影响,是确定现实犯罪行为应受刑罚的基点。这是一种抽象出来的典型犯罪。量刑基准的确定是根据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来判断。我院的量刑指导基本规则是:对于非数额型的一般典型犯罪,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量刑基准,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即以五年有期徒刑为该法定刑的量刑基准;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则以中间刑种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种刑种的,则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常见的如故意轻伤害罪);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常见的如寻衅滋事罪)。财产型犯罪,一般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起点的,以该罪起点刑为量刑基准。

其次是要正确把握犯罪情节等量刑要素。量刑要素是指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量刑要素一般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二者一般又分为从重、从轻或减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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