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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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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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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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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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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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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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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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商法学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律等。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法的领域的法律。

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及公法规范的。

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

商法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体表现。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

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

(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

如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

(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更为明显。

三、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组织形式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财产关系、组织关系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登记制度(二)、公平交易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守信履行义务。

(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1、交易便捷: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

简化协商过程2、短期时效: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

第一章 商法得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一章 商法得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最后,商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及其他行为。凡属于法律行 表示为其构成要素,并产生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果;凡属于 不以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素的,依法将产生法定效果。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4.营利事业
事业,依照其性质和目的,分为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
营利的认定,有目的和手段两个角度。行为人以营利为 某种持续性的活动的,可认定为营利事业。例如以博取“买 之间的差价为目的持续活动。反之,可以认定为非营利事业 人的营利目的虽不明显,但采用了经营或营业的形式,也可 事业。例如,教育事业通常是非营利事业,但以公司形式开 仍可归为营利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2.商人 3.商行为 4.营利事业 5.营业
商人
商和 商事
营业
商行为
营利 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在商法中,“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意或者买卖; 事生意或买卖的人,不限于只从事买卖的“商贩”或“买卖
在我国商法学上,“商”在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 事主体;在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是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三节 商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本章要点
1. 把握商法的基础概念与调整对象,深刻理解商法的原 商法的历史变迁,领会商法的时代精神与伦理导向。
2. 了解当代商法的体系,把握商法的理论框架与价值内 分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概述
2.商法是私法。商法在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时,既要 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又要秉承 自由、平等交换、便捷安全等原则。

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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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商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三章商事行为第四章公司法第五章非公司企业法第六章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第七章保险法第八章证券法第九章期货交易法第十章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破产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西北政法2006年研;华师2004年研]答: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是指商事主体的类型、内容、程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原则。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用的类型,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2商事自治规则[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②交易所业务规则;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3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华师2003年研]答:(1)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权利能力是指商法所赋予的、商事主体能够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志独立进行商事活动,并取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2)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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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的概念: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具有持续性、正当性、营利性的特点。

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点1、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2、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4、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四、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诚实用。

3、企业维持原则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盈利分配原则;企业重整原则。

4.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5.保证交易方便的原则。

交易的简单性;短期处方;交易形式化。

6、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现代国家的商法通过公法规范直接调整商事管理关系;b.现代国家的商法越来越强调使用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控制商业活动;c.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制。

(2)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

1(3)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法律现象中本质与外观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而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

绪论 《商法学》 马工程

绪论 《商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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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商法学发展概述 3.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末
主流观点将商法视为私法领域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从而使商法获得独立 于经济法的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20世纪80年代商法观念开始被人们接受
1984年8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会上指出我国应当制定商法
现阶段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商事经营性行为与政府行政行为、事 业单位公益行为、公益团体非营利行为、公民消费行为等的混同,社会 伦理被商人伦理取代,公民行为自由权利观被商人团体滥用,社会在一 定程度上陷入全民经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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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学的功能 第五,商法学是我国实现国际经济战略的重要法制理论依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以经贸合作为核心连接世界经济,经贸合作的开 展不但需要国家政策支持,更需要一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备及其与国际 商事法律制度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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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西方商法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有着两种不同的发展历程。
大陆法系国家 西方商法学 英美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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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原国家教委1997年将“商法学”列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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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商法学发展概述
4.21世纪初期至今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2.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2.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其次,商法基础概念有助于集中表达商法的独特性。
最后,商法基础概念是促进民法发展的重要力量。
2.商法基础概念的变化和生成
古代和近代商法主要采用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体系,反映了商法的交易 法地位,适应了对简单商品交易关系的调整需求。在现代社会,各国立法者 不断介入、干预交易关系,债法统一化趋势日渐明显。随着商法地位的改变 及近代商法向现代商法的转型,近代商法的概念体系必然面临概念转型和重 构的问题。
所谓营业转让或让与,是指商人将其营业所依赖的、具有有机体性质的整体财 产,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营业转让或让与既是标的之转让,也与让与行为有关, 属于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的结合体。
第十一页,共55页。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二)商法基础概念的发展
1.商法基础概念的意义
首先,商法基础概念可以整合具体的商法术语和范畴。
第十九页,共55页。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3.盈利分配规则 企业收益的分配,牵涉投资者、债权人、劳动者、国家乃至社会福利等相 关者利益。为了公平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目标,立法者 需要规范企业盈利分配,乃至明令禁止有损相关者利益的做法。 比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文件,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企 业不得在税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也不得采用支付酬金等方式变相提前分配利润; 企业不得非法使用公积金;等等。
第十五页,共55页。
三、商法的原则 (三)平等交换原则
平等交换,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营业或财产交易中,应当基于等价交换而确定商事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按照平等交换的原则,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商事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是相对的,商事主体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除非商事主体 明确放弃对价,否则,商事主体均有权要求对方商事主体支付对价,应当推定 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是有偿的。商事主体在营业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在营 业中遭受他人损害的,应当参考所受损害的情况予以补偿。

商法 第一章

商法 第一章

商法的分类
①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
形式意义上: 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 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 ”命名的法典
实质意义上: 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过目前尚不 存在形式意义 上的商法,实 质意义上的商 法已经大量存 在。
②狭义与广义上的商法
通常理解的广义含义
通常理解的狭义含义
2.广义的商
广义的“商”,是泛指一切营利性行为。法
学上对“商”的认定。营利性,是指以获取最大利润为 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商的认识也在逐渐扩大。这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 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也开始从纯粹的 商品买卖发展到商品的运送(运输业)、商品的保管 (仓储业),甚至拓展到与商品没有直接关系的货币的 存储(银行业)、人身损害赔偿保障(保险业)、有价 证券的买卖以及服务业、印刷业、出版业等。总之,只 要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论是否与商品的买卖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我们都 认为是从事商的行为。可见,商法上的“商”是主体从 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
③ 广义商法(国际∪公法) 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古代商法(中世纪-18世纪) ④ 近代商法(18世纪-20世纪的特征
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公法性
商法
国际性
规范的技术性 和易变性
1.1.3 商法的基本原则
1、 商主体法定原则 2、 交易公平原则 3、 交易效率原则 4、 交易维持原则 5、 交易安全原则
❖5、 交易安全原则
确立交易当事人负有提示的义务 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严格责任 明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1.2 商法调整的对象
1.2.1 1.2.2 1.2.3 涵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业名 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 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继续保持安静
(二)商法人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有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根据一般审计原理,我国的审计通常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 会审计三种基本类型。
审计与会计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职能不同,会计的主要职能是管理, 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
(一)商事审计的意义 商事审计的重要意义是由商事账簿本身的意义和法律效力决定的,缺少了审 计的保障,就不能对商事账簿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核查和评价, 商事账簿本身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意义,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二)商事审计的职能 1.经济监督 2.经济鉴证 3.经济评价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PPT课件)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PPT课件)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3.盈利分配规则
企业收益的分配,牵涉投资者、债权人、劳动者、国家乃至社会福利 等相关者利益。为了公平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目标, 立法者需要规范企业盈利分配,乃至明令禁止有损相关者利益的做法。
比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文件,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 律;企业不得在税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也不得采用支付酬金等方式变相 提前分配利润;企业不得非法使用公积金;等等。
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区分标准是弹性的。行为人从事营利事业 和非营利事业所遵守的法律存在差异。在适用税法时,两者之间的差异 更为明显。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5.营业
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 关系。相应地,营业可分为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
主观 指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属于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范畴。商人从事经营 营业 活动的法律效果,包括意定效果和法定效果。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4.营利事业
事业,依照其性质和目的,分为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
营利的认定,有目的和手段两个角度。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 某种持续性的活动的,可认定为营利事业。例如以博取“买”和“卖” 之间的差价为目的持续活动。反之,可以认定为非营利事业。如果行为 人的营利目的虽不明显,但采用了经营或营业的形式,也可推定为营利 事业。例如,教育事业通常是非营利事业,但以公司形式开展教育事业, 仍可归为营利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2.商人
首先,商人最初是自然人,现在则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之人。 相应地,商法学中存在采用“商业组织”替代商人的现象。

商法学 全套课件

商法学  全套课件
商事特别法又称商部门法,是指调整某一特定范围的商 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例如大陆法各国普遍存在的公司 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
商事习惯法是指在社会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 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其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 业性规则形式,对成文法而言,仅具有补充适用意义。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商法和其它部门法 的关系的关系
一、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有一定的争议性)
我国多数商法学者的观点:
商法由于所调整的领域及其调整对象,具有明显的独立 性,完全可以独立于民法而单独存在,属于一个完全独立的法 律部门。同时,商法只是对商事关系作出规定,其具体适用还 必须依赖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与民法相比较而言,又属于特 别法。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 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规制营利性主体在从事营利 性 营业活动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是指商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 关系。其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 特征,是私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一般的民事 法律关系相比,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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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

三、商法的基本精神
(一)强化商事组织 确保企业资本(如规定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规定资本三原则、禁止企业将资金 借给个人等等) 规避企业风险(如规定设立企业的严 格条件、允许企业控股、合并和上市收购、 限定企业终止原因、破产整顿等等) 广泛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如法人投资 者的有限责任、船舶运输有限责任等)
第三种商(Third Business),是与固有 商密切联系的其他活动,一般包括金融服务、 产品制造、产品加工承揽、印刷、出版、摄 影等活动。 第四种商(Fourth business),是与第 三种商密切联系的活动,一般包括广告传播、 旅馆服务、保险、娱乐、信息服务等活动。

商行为由商法规范,在民商分离、制定 商法典的国家,有如下三种界定商行为范 围的传统: 主观主义传统(如德国):界定商人 范围,商人所为的营业行为为商行为。 客观主义传统(如法国):界定商行 为范围,不论何人为此行为,均为商行为。 折衷传统(如日本):规定某些行为 为法定商行为(如票据行为、海商行为), 其他行为,若属商人所为的营业行为为商 行为。
(五)商法的性质 西方商法是私法体系的基本法之一。 中国(理论上的)商法应定位为民事 特别法。 (六)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商人取得、变更、终止其法律主体资 格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人从事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内部 管理关系; 商人从事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平等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什么是商法(西方) (一)商法是调整人们从事商行为过程中 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部门法。 《法国商法典》(拿 破仑商法典)封面-一 八0七年
(二)商事关系和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在各国(包括中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 立法方法不同,世界上大致有如下三类方 法: 民商分离; 民商合一; 判例法调整商事关系。 西方商法在中国被归入民法、经济法 体系中,属于民事特别法和经济主体法的 范围。

马工程商法期末总结

马工程商法期末总结

马工程商法期末总结一、引言马工程商法是指在马工程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规定,保护各方利益、解决争议的商业法律规则。

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马工程商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案例,掌握了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对马工程商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以下是我对这门课程的总结和感悟。

二、课程内容回顾在本学期的课程中,我们学习了马工程商法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马工程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马工程商法与合同法的关系;3. 马工程商务合同的要素和解决争议的方式;4. 马工程商法中的责任与风险分析;5. 马工程纠纷处理和仲裁。

我们通过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方式深入学习这些内容,掌握了相关知识和技巧。

三、学习成果和收获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收获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1. 理论知识:我掌握了马工程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这些知识为我更好地理解和分析马工程商法问题提供了基础。

2. 实践能力:通过课程中的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我学会了如何解决实际问题。

我学会了分析各方的权益和利益,权衡不同的解决方案,并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来解决争议。

3. 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学会了如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还学会了如何书写法律文书。

我学会了如何撰写合同、函件等文件,提高了自己的写作能力。

4. 团队合作能力:通过小组讨论和项目实践,我学会了与他人合作和协作,学会了倾听和尊重他人的意见。

这对我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很大的帮助。

四、不足和改进在学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1. 理论联系实际不够紧密:有时候课堂上的案例分析和实际问题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需要更多的实际案例和练习来加深理解。

2. 学生参与度不高:有时候课堂上的讨论和互动不够活跃,学生的参与程度也不高。

可能是因为担心自己的发言不当或者是对知识的理解程度不够,需要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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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企业和经营者概念进入现代商法;另一方面,营业概念的 地位提升。
三、商法的原则
(一)商法原则的含义和地位
1.商法原则与商法功能、商法价值
商法原则、商法功能和商法价值是性质相异、但又相互联系的三个概念。 商法原则虽然具有抽象性,却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裁判者可以援引并作出 裁判。商法的功能、商法价值是重要的、抽象的,但不具有裁判上的意义, 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事关系
1.商事关系的主体。商事主体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若 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
2.商事关系的客体。商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又 包括营业或者营业资产等,还可以包括其他权利或利益。
3.商事关系的内容。即商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或多方商事 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单方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既要遵从商法和民法 原则,又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2.资本充实规则
资本充实也称资本维持,主要是适用于公司的一项资本规则,同时对其 他形态企业也具有意义,它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尽力保持与其营业相 适应的实际资产,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长期存续。
在公司运行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 押标的,公司不得非法减资,公司必须遵守“无盈不分”的原则,公司必须 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公积金等。独资和合伙企业虽然无需遵守公司法的严 格限制,但仍应秉持资本充实的原则。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4.企业重整规则
多数企业都会经历从设立、运行到消灭的过程。企业解散和破产体现 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然而,企业与相关 方形成了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企业解散或破产难免引起经济和社会关 系的连锁反应。
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动荡,各国在允许企业破产和解散之时, 通常引入企业重整制度,以救助濒临倒闭的企业。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三、商法的原则 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商法 和民法均为私法,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相对于民法,商法有以下 特点:
按照平等交换的原则,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商事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是相对的,商事主体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除非商事 主体明确放弃对价,否则,商事主体均有权要求对方商事主体支付对价,应 当推定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是有偿的。商事主体在营业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或者在营业中遭受他人损害的,应当参考所受损害的情况予以补偿。
三、商法的原则
(五)交易便捷原则 传统商法源于商人习惯法,强调商业活动的效率价值。近代和现代商法
主要采用制定法的形式,但仍然强调交易的和效率价值。交易便捷原则的核 心是减少繁琐的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 1.形式自由
商法重视效率价值,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上的要求较低。 2.权利外观
商法承认权利外观表象在权利认定上的优先效力。 3.短期时效
其次,商行为限于营利事业范围内的行为。凡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事业, 为营利事业,如以公司形式经营工厂。反之,为非营利事业。商人是否将 所得利益分配给投资者,不是商行为的认定标准。
最后,商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及其他行为。凡属于法律行为者,以意思 表示为其构成要素,并产生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果;凡属于其他行为者, 不以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素的,依法将产生法定效果。
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 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者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 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商法在确立经营自由原则时,要处理好经营自由与政府审批之间关系。
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 限制
行业 限制
• 营客营观业业转指业财让营资产或业 产 有营所 。 机业依 客 体让赖 观 ,的 营 均与财 业 属产 , 于或 不 客者 以 观资 有 营产 体 业, 物 。属 为于限法,律凡关是系商之人客从体事的营范业畴所,依也赖可的称财为产营或 所谓营业转让或让与,是指商人将其营业所依赖的、具有有机体性
质的整体财产,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营业转让或让与既是标的之转让, 也与让与行为有关,属于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的结合体。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4.营利事业
事业,依照其性质和目的,分为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
营利的认定,有目的和手段两个角度。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 某种持续性的活动的,可认定为营利事业。例如以博取“买”和“卖” 之间的差价为目的持续活动。反之,可以认定为非营利事业。如果行为 人的营利目的虽不明显,但采用了经营或营业的形式,也可推定为营利 事业。例如,教育事业通常是非营利事业,但以公司形式开展教育事业, 仍可归为营利事业。
最后,商人最初与“士”“农”和“工”相对应,既是一种职业,也是 一种社会阶层。随着近代私法之平等原则的建立,商人逐渐褪去了社会阶层 的色彩,转而主要是指一种职业,即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3.商行为
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首先,商行为是商人实施的行为。根据商事登记法规定,商人有义务 办理商事登记;凡登记为商人者,其实施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商行为。未办 理商事登记而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人,应当推定为商人。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3.盈利分配规则
企业收益的分配,牵涉投资者、债权人、劳动者、国家乃至社会福利 等相关者利益。为了公平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目标, 立法者需要规范企业盈利分配,乃至明令禁止有损相关者利益的做法。
比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文件,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 律;企业不得在税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也不得采用支付酬金等方式变相 提前分配利润;企业不得非法使用公积金;等等。
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 等。
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 的限制。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 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三、商法的原则
(三)平等交换原则
平等交换,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营业或财产交易中,应当基于等价交换 而确定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2.商人
首先,商人最初是自然人,现在则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之人。 相应地,商法学中存在采用“商业组织”替代商人的现象。
其次,商人最初是“买卖商”或“商贩”,现在已发展到从事各种营业 活动的商人。在商法史上,买卖是最主要的商业形式,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 运输、仓储、信贷、代理等逐渐从买卖中独立出来,成为新的商业形式。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二)商法基础概念的发展
1.商法基础概念的意义
首先,商法基础概念可以整合具体的商法术语和范畴。
其次,商法基础概念有助于集中表达商法的独特性。
最后,商法基础概念是促进民法发展的重要力量。
2.商法基础概念的变化和生成
古代和近代商法主要采用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体系,反映了商法的 交易法地位,适应了对简单商品交易关系的调整需求。在现代社会,各 国立法者不断介入、干预交易关系,债法统一化趋势日渐明显。随着商 法地位的改变及近代商法向现代商法的转型,近代商法的概念体系必然 面临概念转型和重构的问题。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企业组织包括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与独资企 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均可以纳入企业之列。通常而言,独资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规模较小,组织程度较低,公司和合伙是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结合了多种生产要素,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状况与国 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企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企业内部的组织协调,有赖 于良好的企业制度。健康的企业内部和外部关系,已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问 题。企业维持既是旨在维持企业存续、稳定、协调和发展的商法原则,也是 在该原则支配下形成的一整套商法制度和规则。
主体 客体 内容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2.商人 3.商行为 4.营利事业 5.营业
商人
商和 商事
营业
商行为
营利 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在商法中,“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意或者买卖;二是指商人或从 事生意或买卖的人,不限于只从事买卖的“商贩”或“买卖商”。
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既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也应尊重商法 的独有规律性和特殊原则。
商法是基于商事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产生的法律领域,在提炼商法原则 时,不应照搬民法基本原则,而应当依据商事主体的特定地位,形成商法 的特殊原则,可以将经营自由、平等交换、企业维持、交易便捷和企业守 法作为商法原则。
三、商法的原则 (二)经营自由原则
1.商法是商人法。所谓商人法,是指专门规范商事主体地位、组织及营业的 法律。
2.商法是私法。商法在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时,既要遵循民事主体 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又要秉承保障商事交易 自由、平等交换、便捷安全等原则。
3.商法是特别私法。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商法又分为商事普通法 和商事特别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三节 商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本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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