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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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为加强指导市、县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依据。主要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及所在省(区、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区域规划、产业规划等国家相关规划及所在省(区、市)批准的相关规划。

3.《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和复垦政策及所在省(区、

市)制定的相关政策。

4.《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11~1013-2000)、《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2011)、《村镇建设用地标准》(GB 50188-199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所在省(区、市)制定的土地整治相关标准规范。

(二)编制原则。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本次试点的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成果和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基数编制专项规划。

1.依法依规科学规划。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市县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对所在行政辖区内工矿废弃地复垦的部署安排。

2.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为突破口,推进损毁、闲置、废弃、低效工矿用地集中复垦,缓解城镇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的巨大压力,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

3.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充分征求工矿废弃地权利人意见,按照维护土地权利人权益的原则,做到复垦前土地权利人愿意,复垦中土地权利人参与,复垦后土地权利人满意,稳妥有序地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各项活动。

4. 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把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放在首要位置,先复垦,后调整利

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土地资源基础。

5. 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生态规律,开展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环境要更加适合人们生产生活,促进土地综合整治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编制程序。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组织准备。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规划领导小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注重发挥土地整治机构作用,加强规划编制人员培训,负责技术方案制定、调查分析、基础研究、成果编制等工作。

2.前期调研。以乡镇为单元等为单元,收集有关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交通和水利基础设施废弃地的自然、生态、经济、社会和土地利用方面的基础资料,梳理省与所在市县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划、政策和标准等,开展实地调研和补充调查。

3.基础研究。围绕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原有的工作基础和成果,依照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开展。一般包括工矿废弃地现状调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潜力、调整利用规划目标、工矿废弃地复垦资金测算、调整利用布局、复垦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保障等内容开展重大问题研究。

4.编制方案。明确工矿废弃地复垦目标,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布局,提出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方案,测算资金供需情况,分析工矿废弃地复垦效益,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规划实

施保障措施。

5.协调论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与有关规划衔接,鼓励公众参与,强化专家咨询。

6.成果有效性认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规划方案,经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内容

(一)工矿废弃地现状调查

全面了解本辖区工矿废弃地、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的类型、数量、特点与分布。以乡镇为单元,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和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成果,按图斑进行工矿废弃地、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进行分析,对需复垦废弃地进行筛选,根据筛选结果,做好工矿废弃地、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的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包括了解废弃地损毁前利用类型、利用状况,了解损毁后废弃地的类型、程度以及当前的权属状况,了解废弃地复垦的影响因素等。实地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废弃地的面积、坡度、有效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水源保证情况、有无限制因素、是否适宜复垦、可复垦为耕地的面积,以及可复垦为其他用地的面积。

(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潜力评价

根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重点,全面分析测算工矿废弃地、交通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潜力,重点是复垦补充耕地的规模、质量、条件以及空间分布等。具体做法:在现状调查结果

的基础上,以待复垦地块为评价单元,根据废弃地复垦的影响因素,分析各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方向、潜力大小。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科技水平、资金投入能力、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评价可复垦为耕地和其他用地的面积,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复垦土地有针对性进行适宜性评价。对新复垦的耕地等级进行预评价,按照乡镇汇总待复垦地块潜力,最终形成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潜力结果,根据潜力分析结果,编绘潜力分布图。

(三)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规划目标

遵循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导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出发,结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潜力评价结果及当地废弃地复垦的实际能力,确定规划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包括两部分,一是工矿废弃地复垦目标,二是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目标。工矿废弃地复垦目标包括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指标、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指标和补充耕地效率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目标主要指可调整利用的挂钩指标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市县两级专项规划应在确定总目标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区域内年度实施计划。此外,市级规划应根据所辖各县(市、区)复垦潜力及土地复垦能力等现实条件,分解落实所辖各县(市、区)规划目标。

(四)划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区和挂钩建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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