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起诉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合同起诉状
篇一:担保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
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2号《保证合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被告二还签订了2012年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际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
2014年2月26日,2012年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到期,原告将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2月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声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依照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返还原告,据原告了解,因被告一经营情况发生改变,被告二擅自将应返还原告的保证金予以扣划,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
原告广东洋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二:担保合同纠纷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原告:乙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区xx路227号法定代表人:汪直职务:乙厂副厂长委托代理人:胡风江西省南昌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甲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甲公司总经理案由:购销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货款50000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共计8000元。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电风扇
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
告应于同年6月底以前交货,原告因故至8月底才电报通知被告准备发货。被告接到原告的
电报通知后未作答复就接收了货物并发往门市部销售。后因销售旺季已过导致电风扇滞销,
被告遂以原告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
交货通知后没有及时明确回复原告,并对原告发来的货物进行了签收。根据《民法通则》、《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出对原告之前违反合同规定的延期交货行为的追认并放弃
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被告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
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和利息,
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特向贵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
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乙厂和甲贸易公司电风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此致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人:乙厂2010年12月6日附:
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二份。篇二: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小笑、田素玲、张怀武担保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小笑、田素玲、张怀武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0)济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86号。法定代表人卢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希璧,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张小笑,女。
被告田素玲,女。
被告张怀武,男。
原告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因与被告张小笑、田素玲、张怀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
定,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
庭传票。同年3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
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希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笑、田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