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划界原则的发展趋势及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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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展望海洋资源的未来利用和发展趋势

未来展望:展望海洋资源的未来利用和发展趋势

随着人类对地球的侵占不断加剧,陆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已经接近极限。

与之相反的是,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广阔的空间之一,却被长期忽视、较少开发利用。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类认识的不断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已经成为人们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同时,各国也在加大对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力度,以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人类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海洋资源的未来利用和发展趋势。

一、海洋新能源的开发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能源需求的急剧攀升,目前的传统能源供应已经难以满足人类的需求。

而海洋新能源,如海洋风电、海洋光能、海洋热能等,由于其可再生、没有污染、无竞争等特征,已成为国际能源研究领域的热门之一,也是海洋资源开发的重要方向之一。

据预测,到2050年,海洋新能源将占据全球能源消费的七分之一,成为未来国际能源市场的热门之一。

为此,各国相继开展海洋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强海洋新能源产业化的力度,将海洋新能源作为战略性产业来进行发展。

二、海洋药物的研究开发海洋具有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其中很多生物具有独特的生物学特性和活性成分,对人类有着不同程度的医学价值。

近年来,海洋药物的研究和开发已经成为全球医药领域研究的热门之一。

目前,海洋药物已经开始进入实用化的阶段,如鲨烷、多刺菌素等就已经被应用于临床治疗。

三、海洋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海底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如铜、铅、锌、金、银等岩矿资源,以及锰结壳、多金属硫化物、深海沥青等海洋矿产资源。

而且这些资源是具有稀缺性的,风险较高。

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矿产勘探技术的不断提高,深海矿产资源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各国也相继加大对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的力度,以争取海底矿产资源的利用权。

四、海洋旅游和海洋文化海洋旅游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方向之一,也是展现海洋文化和推动海洋保护的重要途径。

海洋旅游产业包括沿海旅游、海岛旅游、海上旅游等。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喜欢到海边旅游,尤其是一些有着美丽海岸线和百岛群岛的地区。

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2000字

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2000字

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2000字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2000字2016-12-26浏览:分享人:任怡馨手机版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将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

作为传统的陆权国家,我国对海洋问题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海上形势日趋严峻:海上岛礁被占领、海域划界久拖不决、海洋资源被掠夺性开发。

因此,研究和探讨如何积极应对和妥善解决南海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如何加强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海上执法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请阅读以下文章内容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2000字一:美国在南海问题上频频对我发难,从国防部长盖茨到国务卿希拉里,我副总长马晓天和外交部长杨洁篪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反驳。

我们为他们在外交舞台上出色表现拍手叫好的同时,也在想,如果像战国时期的纵横家那样,靠三寸不烂之舌能把南海主权说回来,那就好了。

实际情况恐非如此,外交斡旋、玩外交辞令、打口水仗不能解决南海问题。

当然另一种极端情况,立马刺刀见红、你死我活也不见得是最佳策略。

诚然,这些文官武将口头上的争辩对下一步的行动是有利的,甚至可以说是外交斗争上的精彩乐章。

但是,冷静下来,现在真的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一下我们的海上战略的时候了。

我认为,南海问题甚至我国整个海洋权益的解决最终还得海上实力说话。

一、南海海上权益斗争应该少说多做,加大对南海经济开发的力度,实实在在地提高我国的海上实力。

正如秉持马汉海权论的美国海军旗舰蓝岭号上的宣传册子说得那样,美国为什么要保持全球军事存在?因为美国国家利益全球存在。

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和国务卿希拉里的发言与他们一贯奉行的全球到达、全球存在是一致的。

目前与他们打口水仗既解决不了问题又会引起东盟南沙声索国的疑虑,加大中国威胁论喧嚣声。

既然目前口头上解决不了南沙问题,武力解决的时机又不成熟,那就还不如少说多做,长远规划我国的海上实力建设,才能为今后彻底解决南海问题创造条件。

简析国际海洋秩序的演变

简析国际海洋秩序的演变

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论文(设计)授课学期:第3期课程名称:国际法授课教师:欧阳安论文题目:简析国际海洋秩序的演变专业:国际政治姓名:张展学号: 120090206102010年12月简析国际海洋秩序的演变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所有的问题都互相关联。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作为一揽子交易来谈判的,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许多规定中,可以看到它们是妥协的结果。

为了获得最大程度上的一致和最多数量国家的参加,这些调解和妥协,是一个普遍性的海洋公约能够制订出来所必需的。

《公约》受国际历史现状和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及其利益、矛盾所局限,是第三世界国家与海洋大国妥协的产物,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及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领域已取得许多实质性的进展,是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系统、最完整的国际海洋法典。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研究;国际法;领海;国际海洋秩序Abstract“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is a complex whole with the interconnectedness from all problems. It is used as a package deal to talks, it is also a transient result which is necessary in order to win the most consent from all members. That is just necessary a condition to draw up a general sea convention. But, accept 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history status and benefits, conflict from all kinds of social politics,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is a transient result comes from third world countries and bid ocean countries, the parts of territorial waters, contiguous zon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 international waters , marine environment and science study in it have won substantive progress.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is the most comprehensive,systema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de.Keyword: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Study; International law; territorial waters ;International Sea order国际海洋秩序是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国家间海洋关系的原则、准则和行为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际海洋权益结构。

对海洋科学发展趋势的认识

对海洋科学发展趋势的认识

对海洋科学发展趋势的认识
海洋科学的发展趋势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多领域合作:随着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海洋科学将越来越需要与其他学科领域进行跨界合作,如地球科学、生物学、化学等,以共同解决海洋问题。

2. 深海探索和开发:近年来,对深海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关注度不断增加。

未来的海洋科学将更加关注深海的探索和开发,包括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深海生物的研究等。

3. 气候变化研究:海洋在全球气候系统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而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深远影响。

未来的海洋科学将更加重视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及其反馈机制的研究。

4. 海洋污染和环境保护:随着全球海洋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未来海洋科学将更加关注海洋污染物的来源、传输和影响,以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措施和策略。

5. 海洋技术创新: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进步,海洋科学的研究手段和技术手段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如无人机、遥感技术、遗传学等的应用将推动海洋科学研究的深化和扩展。

6. 海洋教育和科普:随着公众对海洋的关注度不断增加,未来海洋科学将更加注重科普和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海洋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总之,未来海洋科学的发展将更加注重跨学科合作、深海探索、气候变化研究、海洋污染与环境保护、海洋技术创新以及海洋教育和科普工作。

这些趋势的发展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保护海洋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世界主要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与演变

世界主要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与演变

世界主要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与演变发布时间:2010-7-13信息来源:经济师摘要:“强于世界者必盛于海洋,衰于世界者必先败于海洋。

”纵观世界各强国,无一不是以海立国,以海兴国。

世界海洋强国的发展史。

实质上都是海洋的掠夺史和海上霸权的争夺史。

文章通过对世界主要海洋强国的演变及其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的深刻剖析,总结了世界海洋强国的发展历程及其海洋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所采取的措施和保障体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海洋发展战略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海洋孕育了地球生命也孕育着整个人类文明。

作为战略性资源,海洋既是世界贸易的重要通道,又是解决当今全球人口剧增、资源匮乏、环境恶化等一系列严重挑战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诸多矛盾的重要途径。

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海洋不仅是生命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

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活动都离不开海洋,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必然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海洋。

“海洋强国”是指海洋经济综合实力发达、海洋科技综合水平先进、海洋产业国际竞争力突出、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大、海洋事务综合调控管理规范、海洋生态环境健康、沿海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达、海洋军事实力和海洋外交事务处理能力强大的临海国家。

国家海洋战略是国家用于筹划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管理。

海洋安全和保卫的指导方针,是涉及海洋经济、海洋政治、海洋外交、海洋军事、海洋法律、海洋技术诸方面的最高策略,是正确处理陆地与海洋、经济与军事、近期与长远的海洋发展原则。

一、海洋强国的海权论思想2500年前的古希腊海洋学者狄米斯托克利和古罗马的西塞罗都提出了“谁能控制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的思想。

公元前5世纪。

雅典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伯里克利提出雅典的根本战略是发展海军,在一切可能控制的海域确立支配地位。

16世纪英国的罗利爵士,19世纪近代美国海军理论奠基人马汉等人,都普遍把争夺海洋、控制海洋与控制贸易、控制整个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2024版海洋领土与边界划定的法律原则

2024版海洋领土与边界划定的法律原则

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以及各国在海洋领土与边界
划定方面的实践。这拓展思考:如何应对新形势下挑战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国内立法与执法
各国应加强在海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 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海洋的和平、安全与 可持续发展。
各国应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加强执法力度, 确保本国海洋领土与边界的安全和稳定。
边界划定作用
海洋领土边界划定有助于明确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和稳定。同时,边界划定也为各国开展海上 合作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有助于促进各国在海洋领域的交流与 合作。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海洋领土与边界划定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基 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而国内法则根据国际法规定制定了具体的海洋法律制度和政策。
提升科技水平与能力
推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完善
各国应提升在海洋领域的科技水平与能力, 加强对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为维 护国家海洋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各国应积极推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完善, 为解决海洋领土与边界争端提供更加全面、 有效的法律保障。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特殊情况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如存在争议地区或资 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 国际仲裁等方式进行调整。
历史性所有权和第三方利益考虑
历史性所有权
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尊重各国在历史时期形成的领土和海洋权益,避免对历史所有权进行不当的侵犯。
第三方利益考虑
在划定海洋边界时,还应考虑第三方的利益,如邻国、国际组织等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划定的边界不会对 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
05
争议解决途径与未来发展 趋势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

公众的环保意识。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为维护海洋权益提 供法律保障。
加强海洋治理能力建设
提高海洋治理能力,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 保护的监管。
推动国际合作与对话
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推动国际合作与对话,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05
结论
对当前海洋权益维护工作的总结
海洋权益维护的挑战
当前,海洋权益维护面临诸多挑战,如海洋 污染、过度捕捞、海盗活动等。这些挑战严 重影响了海洋生态平衡和人类对海洋资源的 利用。
强化国际合作与建立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必要性
总结词
面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建立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详细描述
加强国际间的政策协调与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海洋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完善。同时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科研、环保和资源开发等活动,促进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
03
坚持国际法原则
在维护海洋权益时,应遵 循国际法原则,尊重他国 主权和利益,通过和平方 式解决争端。
加强国际合作
在海洋权益维护过程中, 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共同维护海洋秩序和资 源开发利益。
提高海洋意识
加强国民的海洋意识教育 ,提高对海洋权益的认识 和维护意识。
对未来海洋权益维护的启示与借鉴
04
具体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与分析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7字
案例一:南海争端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介绍:南海争端涉及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 等,在南海地区存在领土争端和海洋权益争议。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分析: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 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和国际法解释的分歧。

全球海洋经济发展趋势

全球海洋经济发展趋势

全球海洋经济发展趋势随着不断的经济发展,海洋经济已经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其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显著,这也是不容忽视的。

全球海洋经济正在走向一个全新的方向,正在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和机遇。

一、海洋能源开发随着全球发展的节奏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通过海洋能源开发技术,通过水力、潮汐、浪能等能源技术,将大量的海底能源资源变成了现实的取得手段。

这也是促使海洋能源发展蓬勃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预计到2025年,海洋能源开发将是全球经济持续和稳定增长的一大动力。

二、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现如今,世界区域性生产,尤其是工业生产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资源过度消耗。

而深入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是增加国家经济收益,解决融资难和融资贵的最佳方法。

海底矿产资源主要包括砂石矿、海底油气和岩矿等。

而我国海域的海底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这对于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海洋旅游业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全面转型,海洋旅游业已经成为全球旅游业中的发展热点。

其产品的丰富性、新奇性、独特性等特点,也为海洋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海底景点的建设、船舶业的发展等,都将成为海洋旅游业新的增长点。

四、海水资源的开发海水是海洋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资源。

海水资源的开发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海水资源主要包括海水渔业、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污染控制等领域。

预计到未来海洋经济将会大量利用海水资源,这也将有助于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

五、海洋科技的发展海洋科技也是海洋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包括了海洋工程与技术、海洋生物技术、海洋信息技术等领域。

预计到未来,全球的科技发展速度将会更快,人们对海洋科技的开发、应用也将进一步加强,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总之,全球海洋经济发展走向着一个更为开放的方向,而且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洋中心经济群的世界大国,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特殊意义。

未来的海洋经济将通过新的技术手段、新的开发模式等形式,带给我们更多的伟大的机会和发展前景。

中国海洋国土的现状和捍卫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

中国海洋国土的现状和捍卫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

中国海洋国土的现状和捍卫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得海权者兴,失海权者亡;得海洋者盛,失海洋者衰。

这是历史揭示的一个鲜明的真理。

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自1996 年7 月6 日正式加入《公约》,就有了国际法基础上拥有的300 多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的主权。

然而,与中国海上相邻的8 个国家,由于历史遗留等问题,都与中国有海洋权益之纠纷,中国至今尚未与任何一个海上邻国达成海上划界协议。

人类已进入21 世纪,中国既要保卫自己的海洋国土、捍卫自身的海洋权益,又要和周边国家一起把和平和稳定带入新的世纪。

这是一个既崭新又敏感、既对现实又对未来有深刻影响的课题。

二、中国海洋国土的现状1、中国的海洋国土: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拥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洋面积达300 多万平方公里,约合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拥有312 万公里长的海岸线,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的岛屿有6500 多个。

我国人均的陆地面积仅为01008 平方公里,远低于世界013 平方公里的平均水平,用占7 %的世界耕地面积养活占世界22 %的人口。

海洋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成为解决我国水资源、能源、食物和其它可持续发展的必备的资源的重要来源的新领域,同时也是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我国是海洋大国,同时也是海洋小国。

我国的海岸线长度为世界第四,大陆架面积为世界第五,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为世界第十,从这些数据看,我国是名副其实的海洋大国。

然而,从人均海洋面积来看,就显得十分可怜了。

按《公约》规定,中国的人均海域不到世界人均的1/10 ,人均占有面积排在世界第122 位,海洋资源只有世界人均的1/30 ,人均大陆架盆地的面积只有世界平均的1/40 ,大陆架油气资源人均不足世界的1/2[3 ] 。

因此,中国应将十分重视这份海洋国土。

2、中国与海洋邻国海洋国土争端的现状:就在这片应该十分珍惜的海洋国土上,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等与我国海上相邻或相向的八个国家,都与我国有海洋争端。

“南海行为准则”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困境与对策

“南海行为准则”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困境与对策

㊀㊀㊀收稿日期:2021-02-17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 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 重大专项研究(18VHQ012)作者简介:张琪悦(1992 ),女,博士,助理研究员;E-mail :zhangqiyue@㊀㊀①㊀Wojciech Burek,Modus Vivendi,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September 2019.第20卷㊀第2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0,No.22021年4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Apr,2021文章编号:1671-7031(2021)02-0010-12南海行为准则 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㊁困境与对策张琪悦(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研究所,上海㊀200233)摘要:南海存在海洋划界的现实需要㊂ 南海行为准则 作为划界前过渡时期的临时安排,具有实际性与可操作性,不危害或阻碍协议达成与最后界限划定,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3)条与第83(3)条的基本要求㊂将 南海行为准则 定性为划界前临时安排,能从根本上排除域外国家的干预,有效管控危机,保障各国的正当活动与经济利益,推动海上务实合作㊂但这一定性也给中国造成多重困境㊂对此,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达成临时安排;善意履行义务,有效实施 南海行为准则 ;平等㊁善意㊁合理地接受约束,实现南海资源和平有效利用,不阻碍各国未来权利主张与利益分配㊂关键词:海洋划界;临时安排;南海行为准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图分类号:D993.5㊀㊀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海洋划界前的临时安排(interim arrangement /provisional arrangement)这一概念在国际法上有着深厚的法律渊源㊂ 临时安排 在拉丁文中表述为modus vivendi ,意为持有不同意见者之间的协议,也指各国在解决问题之前达成的初步㊁临时协议㊂协议在现阶段可能以非正式形式表述,将来会以更完备的形式取代㊂①作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阶段性成果,1976年修订的单一谈判文本(RSNT)第62(3)条与第71(3)条对于海岸线相邻或相向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临时安排做出的规定,要求各国在达成协议或实现最终解决前,应考虑到第1款规则做出临时安排,即根据公平原则,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将所有相关情况纳入考量,最终以协议方式划界㊂[1]这一规则后续演变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4(3)条与第83(3)条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议前做出临时安排的规则㊂‘公约“第74条与第83条共同第3款在解决争议海域划界中有非常广泛的适用㊂划界前的临时安排作为缓解争端的有效途径,既能给予各国充分的时间审视并调整自身立场,也为海洋划定奠定良好的基础,[2]19并确保将对争议地区的损失和破坏降到最低,避免导致永久性变化的勘探开发活动㊂[3]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名誉教授卡尔㊃塞耶(Carl Thayer)将南海划界的不确定性视为 南海行为准则 (以下简称 准则 )磋商的主要阻碍,侧面印证了南海面临的划界问题是影响 准则 磋商的重要因素㊂另一方面, 准则 也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完成南海划界前的临时安排而适用,二者关系密切㊁相辅相成㊂准则 作为临时安排,以各声索国无意将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作为解决争端的首选方式为前提条件,以 准则 作为协调各国行为与国家第2期张琪悦: 南海行为准则 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㊁困境与对策11㊀利益的有效方式,成为过渡时期的有效方法㊂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界限长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作为临时安排的 准则 能起到管控危机㊁增进互信㊁建立信心㊁促进合作㊁缓解争端的作用,也能为未来完成海洋划界㊁实现定纷止争的目标奠定基础㊂但 准则 作为临时安排也面临多重质疑与潜在困境,给我国在南海地区的实践造成多重隐忧,需要各国在磋商中应对和解决㊂㊀㊀一㊁ 准则 满足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基本要求㊀㊀中国与东盟国家在 准则 单一磋商文本草案中对 准则 的性质达成共识,认为 准则 是基于规则的框架,包含一整套行为规范,指导各国行为,促进南海海洋合作,增进互信与合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在发生时予以处理,为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创造有利条件㊂[4]基于对 准则 性质和预期作用的认知, 准则 满足‘公约“第74(3)条与第83(3)条对各国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完成划界前的临时安排确立的两项义务:第一,在完成最后划界之前,各国必须尽一切努力达成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第二,各国在这一时期内,必须尽一切努力,不妨碍或损害协议的最后达成㊂①此外, 准则 满足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各项具体要求㊂(一)南海存在海洋划界的现实需要各国认识到南海存在海洋划界的实际需要,成为适用 准则 与‘公约“解决南海争端的前提㊂首先,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当正视南海存在的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㊂判断国家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争端的标准,可以参考国际法院㊁国际常设仲裁法庭在处理诸多案件中对于 争议 的认定方法㊂ 争议 是指各当事国对法律或事实的某一方面存在分歧,或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存在冲突㊂②各当事国必须对是否遵守特定的国际义务持有明显相反的观点,并且一方观点遭到另一方积极反对㊂③争议的存在是一个实质问题,而非形式或程序的问题㊂④为判断争议是否存在,必须考虑各国的声明或文件,⑤以及在多边环境下开展的交流,⑥从中推断出各方的立场或态度㊂⑦长期以来,南海各声索国围绕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存在分歧,具体表现在法律适用㊁事实认定㊁观念主张㊁国家利益等方面㊂各国持有明确相反的观点㊁针锋相对的主张㊁激烈冲突的国家利益㊂各国围绕海洋划界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分歧,符合国际司法实践中对于 争议 认定的条件㊂其次,各国应当承认南海存在海洋划界的实际需要㊂先前有国内学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南海断续线内的地物和水域均属于中国主权和管辖权范畴㊂这种观点固然符合国家利益,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原因在于南海未来的权利分配可能不以中国主张的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作为权利分配的依据,中国的权利主张尚未得到其他声索国与国际社会的认同,强调历史性权利无益于南海争端得到根本㊁全面的解决㊂因此,南海争端最终仍将诉诸海洋划界与对领土主权的确认,这将成为争端解决的根本途径㊂尽管在南海开展划界并非现阶段各国应当着手的主要任务,但却是未来在合适时机内各国应当着手实施的争端解决途径㊂虽然 准则 不涉及㊁不影响各国有关海洋划界的争端,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 准则 与海洋划界完全无关㊂海洋划界是一项整体㊁系①②③④⑤⑥⑦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59.Greece v.Britain,The Mav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 Collection of Judgment,Series A,No.2,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August30,1924,p.13.Ethiopia v.South Africa;Liberia v.South Africa,South West Africa Cases,Preliminary Objections,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December21,1962,p.328.Nicaragua v.Colombia,Case Concerning th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December13,2007,para.73.Georgia v.Russian Federa-tion,Case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April1,2011,para.51,53,66,87,104.Nicaragua v.Colombia,Case Concerning th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December13,2007, para.73.Marshall Islands v.United Kingdom,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October5, 2016,para.38.Belgium v.Senegal,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 to Prosecute or Extradite,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ly20,2012, paras.50-55.Georgia v.Russian Federation,Case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April1,2011, para.51,53,66,87,104.Cameroon v.Nigeria,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ne11,1998,para.89.12㊀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卷统的工程㊂[5][6]77完成这一工程需要具体㊁复杂的步骤,包括确定海洋权利㊁划界区域,考虑与划界有关的情况,最终划定海洋边界,而不仅仅包括 划定海洋边界本身 这一具体行为㊂[6]81任何与上述事项有关的行为都应当被纳入考虑范畴㊂‘公约“第298条(a)(1)款的表述多采取 关于 (concerning)㊁ 有关 (relating to)㊁ 涉及 (invol-ving)的表达方式,意味着将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㊁74㊁83条的解释或适用争端 的相关行为纳入考虑,而不等同于实施划界行为㊂这样的解释方法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㊂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2013年在 路易莎号案 中对 关于 (concerning)一词的解释,法庭认为圣文森特与格林纳丁斯的声明不仅适用于明确具有 逮捕 或 扣留 词语的条款,也适用于‘公约“中有关 逮捕 ㊁ 扣留 的条款㊂声明意图涵盖与逮捕和扣留船只有关的所有诉求㊂法庭认为,西班牙提出的对声明的狭义解释站不住脚㊂①同理,在2017年国际海洋法法庭 加纳/科特迪瓦大西洋划界案 中,特别分庭对 关于 一词做出解释,认为法庭应当将不属于划界的一部分,但与划界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纳入考量范畴㊂②从以上逻辑出发,尽管 准则 并不直接规定海洋划界事宜,但能处理与海洋划界密切相关的各类问题,例如对各国允许或禁止从事海洋活动做出规定,对预防意外事件与管控潜在危机设置的具体可行的方案,对是否将传统捕鱼权纳入权利分配考虑因素的思考等㊂ 准则 规则涉及的具体内容属于与海洋划界有关的事项,属于划界前临时安排应当调整的事项㊂将 准则 定性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需要解决 准则 签署主体的数量超过划界争端当事国㊁适用范围包括部分已经完成划界的海洋区域的情况㊂在签署主体方面,由于海洋划界时常涉及第三国权利,[7]357 准则 将所有在南海享有海域及海洋权利的东盟国家纳入签署主体范畴,有利于从整体角度解决划界争端,避免在某些国家开展划界的过程中,不断引入第三国权利主张,致使划界问题更加复杂化㊂在适用范围方面,已经完成划界的海域,例如中越北部湾边界㊁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的领海与大陆架划界㊁马来西亚与泰国的领海与大陆架划界㊁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在柔佛海峡的划界㊁马来西亚与文莱的互换书,应当被视为当事国之间的约定,优先于区域规则而适用㊂准则 不会对声索国间既存的划界协议造成实质性影响㊂ 准则 将争议海域均纳入调整范围,而未将适用范围与‘公约“专属经济区㊁大陆架概念一一对应,可视为 准则 对适用范围内所有水域的临时安排㊂这也符合共同第3款在立法上并未对适用的地理范围做出任何限定,[8]仅要求 准则 适用于各国意见相反区域㊂将 准则 适用于所有争议水域,有利于从整体上解决海洋争端,也与现阶段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单一划界的发展趋势相适应㊂(二) 准则 适用于划界前的过渡时期准则 适用于共同第3款规定的 过渡时期 ㊂尽管‘公约“并未对过渡时期的含义予以明确,但在 加纳/科特迪瓦大西洋划界案 中,特别分庭指出,过渡时期是指自海洋划界争端出现后,直到各国通过协议或裁决最终解决划界争端这段时间㊂共同第3款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各国已经达成临时安排,用以规范国家间的行为㊂第二种,尚未达成临时安排㊂即使在没有达成临时安排的海域,各国也应当遵循 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 的义务开展活动㊂③ 准则 属于第二种情形,在各国海洋划界陷入僵局或中止的情况下,在不适合开展划界磋商的阶段,作为临时安排适用,[7]364能发挥临时机制解决争端的作用㊂[9]然而,海洋划界需要漫长的过程,协议的达成也存在较大困难,特别是在各声索国存在复杂的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的前提下, 准则 作为临时安排将代替划界协议长期存在㊁长期有效地适用,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完成前的漫长时期内,实现海洋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推动声索国多方面开展实际合作,促进划界争端的和平①②③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Kingdom of Spain, The M/V Louisa Case,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May28,2013,para.83.Ghana/Côte d Ivoire,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ôte d 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September 23,2017,para.548.Ghana/Côte d Ivoire,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ôte d 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September 23,2017,para.630.第2期张琪悦: 南海行为准则 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㊁困境与对策13㊀解决,直到各国达成协议或裁决,做出最终的划界协议㊂因此, 准则 虽然是临时性安排,但仍将在南海地区长期适用,兼具临时性与长期性的特征㊂(三) 准则 具有实际性共同第3款并未对 实际性 的含义做出进一步解释㊂各国对 实际性 的判断缺乏统一标准,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处理㊂[10]从立法目的分析,‘公约“鼓励各国达成具有实际性质的临时安排㊂从实践角度, 实际性 可以理解为 可操作性 ,往往包含详细的规则,使各事项在实践中顺利运行,[2]24包括对暂停在争议区域内的活动㊁开展渔业共同开发与合作㊁保护海洋环境㊁分配刑事与民事管辖权制定详细的规则,努力达成相关协议㊂[11]具有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能为各国的行为提供具体的指引,即某些行为是否可为,以及如何行为,都应当有章可循㊂ 准则 能为各国行为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指引到 准则 的条文及其他各项规范中,从而发挥实际作用㊂(四) 准则 由各国尽一切努力达成共同第3款要求各国 尽一切努力达成 临时安排,关键点有三㊂第一,要求各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义务,对争议问题展开善意的磋商㊂①诚实信用与善意原则应成为达成协议的关键㊂第二,为各当事国解决争端留下了解释空间,意味着各国应秉持谅解与合作的精神,为促进目标达成,做好为非核心利益而妥协的准备,最大限度地集中共识㊁减少分歧,推动 准则 文本达成合意㊂第三,临时安排为实现‘公约“的目的与宗旨,即和平利用海洋与维护海洋秩序的目标而努力㊂②在 圭亚那诉苏里南案 中,仲裁庭明确将临时安排认定为实现‘公约“目标的重要工具㊂尽管 准则 与‘公约“在实现海洋治理中的具体措施与路径存在区别,表现为在签署主体㊁适用范围㊁规则设置㊁执行监督㊁争端解决等具体条文的区别,但在实现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㊁推动海洋务实合作㊁实现海洋治理的目标等方面存在高度的一致性㊂各国通过达成临时安排,实现和平利用海洋的目的,尽力实现海洋区域与全球治理㊂(五) 准则 不危害或阻碍协议达成与最后界限划定对 危害 与 阻碍 的理解成为判断各国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依据㊂尽管‘公约“未对这两个词语做明确解释,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文解释的要求, 应根据条款在上下文中的一般含义,并根据其目的和宗旨,善意地解释 [12]㊂结合‘简明牛津词典“的界定, 危害 指 置于有损失的危险和失败的伤害的情况下 , 阻碍 指 妨碍行动或进步 ㊂[13]应当结合上下文,包括第74条与第83条其余部分对‘公约“的理解做出一般性解释,判断是否违反这一条款,也可以根据各国的嗣后行为做出推断㊂结合 准则 的立法目的,不 危害 或 阻碍 南海海洋划界最终完成已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对 准则 性质与预期的基本立场㊂各国要求, 准则 不涉及也不影响各国在争端解决㊁海洋边界,以及‘公约“规定的国家允许的海洋权利的法律问题所持立场㊂[4]根据 圭亚那诉苏里南案 与‘弗吉尼亚评论“的观点,这项义务并不意在排除有关国家在争议区域内的所有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会产生损害最后协议达成的效果,③并且行为满足临时安排的适用条件,也将轻松地满足不危害或阻碍协议达成所要求的最低标准㊂④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白珍铉(Jin-Hyun Paik)在 加纳/科特迪瓦大西洋划界案 中的个人意见中表明,判断有关行动是否会危害或阻碍协议最后达成,这是以结果为导向的概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㊂⑤白法官认为,各国不应当试图从整体角度与抽象层面确定可以或不允许开展的行动㊂因此,尽管不危害或阻碍协议最后达成尚不具备明确与统一的判断标准,但仍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㊂第一,避免 准则 对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性的物理损害㊂在争议海域开展海上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并非绝对禁止㊂雷纳㊃拉古尼(Rainer Lago-①②③④⑤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61-462.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65.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65.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69.Ghana/Côte d Ivoire,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ôte d 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Paik,para.6.14㊀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卷ni)认为,尽管各国为不得妨碍最终划界协议的达成需要承担多重义务,但仍享有一些权利和自由,并应当以适当顾及他国权利作为前提㊂[7]366国家海上活动能否对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性的物理变化或物理损害,将成为判断该行为是否危害或阻碍协议达成的关键因素㊂这一标准先后在 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 ㊁ 圭亚那诉苏里南案 ㊁ 加纳/科特迪瓦大西洋划界案 中得以明确,其立法原理有两点:其一,这些活动可能会加剧现状的改变,损害另一方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利益,妨碍或阻碍最终协议达成㊂①其二,在划界未完成的海域,不允许争端一方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以永久性的方式危害或影响另一方的权利㊂这一判断标准在多个国际法实践中得以运用㊂国际法院在 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疆界案 中做出判决,认为相关国家在争议海域内行使权利不得采取有损他方利益的单方行为以及可导致现有争端恶化的行为㊂②在 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 判决中,基于同样原理,国际法院对各国的海上活动做出 临时性 与 非临时性 勘探的区别,成为判断各国是否允许开展具体活动的关键㊂③国际法院对判断能否实施某一海上活动做出论断:其一,地震勘探不涉及对海床㊁底土或者其中的自然资源造成任何物理损害的风险;其二,这些活动是暂时性质的,不涉及设施的建立,例如在大陆架上建立人工设施;其三,各国并未开展任何涉及实际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㊂④由此,国际司法机构综合考量各国海上活动之后提出,典型的可能导致永久性物理变化的活动包括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㊂不会导致永久性物理变化的活动包括经各国协议,⑤可以在争议地区从事地震探测等临时性活动㊂在 圭亚那诉苏里南案 中,仲裁庭认为,如果这样的活动确实将造成永久性物理变化,可能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由此必须要根据当事国之间的共同意愿或协议予以准许㊂⑥不能造成海洋环境实质性变化的单方面行为不会危害或阻碍海洋划界协议最后达成㊂第二,避免 准则 对南海未来权利分配造成直接或潜在影响㊂尽管 准则 作为临时安排,不危害或阻碍协议最终达成,不直接涉及海洋划界问题,但 准则 在实践中极易形成新的事实,影响海洋权利分配㊂例如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这一典型活动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有两方面:其一,对海洋地质㊁海洋环境㊁海洋现状造成损害,难以通过经济途径弥补㊂其二,正在进行的勘探开发活动将造成新的事实,影响未来海洋权利分配㊂在 加纳/科特迪瓦划界案 中,特别分庭注意到,加纳主张,各国的石油勘探开发实践不仅表明石油特许权的界限,也表明海洋边界的划定方案,特别是在石油特许权地图上划出一条边界线的特殊方式,暗示了对海洋权利的分配方案㊂对此,特别分庭指出,无论石油活动多么长期持续,其自身不能构成海洋边界的默示同意㊂长期一致的石油活动以及石油开采权限可能反映出海洋边界的存在,也可能被其他原因所解释㊂因此,特别分庭得出结论,石油活动显然不能证明海上边界的存在㊂⑦同理,国际法院在2007年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边界案 判决中判断,一条实际的线在特定情况下与各国已经同意的法律界限存在密切联系,可能更多地作为一条临时的线,或者是一条特定的㊁有限目的的线,例如分配稀有资源的界限㊂即使在一段时间内,使用临时界限非常方便,但这也要与国际边界区分开来㊂⑧因此,从国际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尽管临时安排可能会对争端当事国的资源使用情况产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70,480.Cameroon v.Nigeria,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ne11,1998,para.89.Greece v.Turkey,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Order of11September1976,paras.30.Greece v.Turkey,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Order of11September1976,paras.30-33.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66.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80.Ghana/Côte d Ivoire,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ôte d 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September 23,2017,para.215.Nicaragua v.Honduras,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October8,2007,para.253.第2期张琪悦: 南海行为准则 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㊁困境与对策15㊀影响,但不能也不应当对海洋划界产生实质性影响㊂此外,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达成 准则 这一临时安排,并不意味着各国已经放弃己方的权利主张,或承认他方权利主张,也不意味着各国已经默示同意将此安排作为最后的划界协议或海洋权利分配方式,也不意味着各国在将来的划界谈判中将据此做出妥协和让步,更不能以 禁止反言为依据,否定各国未来主张权利的可能性㊂第三,为实现不危害或阻碍协议达成与最后划定界限这一目标, 准则 赋予各国自我克制的义务㊂将自我克制义务运用于争端解决前的临时安排,有大量的国际实践作为支撑㊂在 塞加号案 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建议,圣文森特与格林纳丁斯和几内亚在最终协议达成前应努力寻求临时安排㊂为此,两国应当确保各自国家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不采取可能加剧或扩大国际争端的行动,①由此表明临时安排将自我克制作为重要的前提条件㊂在共同第3款中, 不危害或阻碍协议最后达成 的义务与‘南海各国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5段 各国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㊁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㊁礁㊁滩㊁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分歧的规则具有一致性,都体现出自我克制的要求㊂这一要求也在 准则 的目标㊁基本任务中有所体现㊂在 准则 草案中,自我克制义务要求各国不采取任何使争端复杂化㊁升级或影响南海和平稳定的行动;各国应当承诺实行自我约束,不加剧或扩大争议㊂菲律宾还在提议中指出,各国在实施自我克制义务时,应当在合适的级别设置机制,以确保该义务得到执行㊂因此,无论是‘宣言“还是 准则 ,都应体现出海洋划界完成前各国自我克制的义务㊂[14]然而, 准则 与共同第3款中的自我克制义务并非指完全禁止或暂停相关国家在争议区域内的一切活动㊂在危机管控的要求下,自我克制的首先表现为避免各国在南海使用武力,加剧地方紧张局势,维持现状,[15]避免各国对南海局势做出误判,降低潜在的风险,避免在南海发生冲突的可能性㊂第二,有意识地淡化各国在南海的主权与权利主张,包括对领土㊁海域㊁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与支配权,[16]弱化各国为巩固与扩张国家权利而采取的国家实践,降低海上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㊂第三,自我克制义务对东盟国家与中国提出不同要求㊂对东盟国家的要求侧重于不在南海开展有违国际法和地区规则的活动,特别是与域外国家在南海开展联合军事演习或军事行动㊂对中国的要求侧重于增强中国国家政策㊁军事活动的透明度,增信释疑㊁建立信心信任,避免他国对中国的战略误判㊂第四, 准则 是兼顾各国利益的折中安排㊂临时安排的目标和意图并不意在保护任何一方的主张,体现出对各国利益的兼顾与平衡㊂无论是以‘公约“为基础的海洋法体系,还是以‘宣言“和准则 为代表的南海区域规则,都意在平衡相关国家间的利益,包括大国与小国㊁沿海国与非沿海国㊁守成国与崛起国间的权利分配㊂兼顾各国的利益反映出 准则 维护国家主权㊁平等独立的国际法基本要求;实现国家利益的平衡协调体现出 准则 平等善意㊁互利互惠的理念,实现各国海洋资源的和平利用㊂临时安排的折中性要求各国在 准则 磋商中寻求共识㊁做出妥协㊁求同存异㊂为寻求共识,各国已将共识体现在序言和一般性规则中,特别是目标和原则中,对于海上务实合作的范围与事项,明确预防意外事件㊁建立信心信任㊁管控海上危机的意图㊂为做出妥协,各国应当意识到,在 准则 价值位阶排序中,寻求南海共同利益的价值已明显高于一国主张自身的国家利益㊂除关于国家核心利益与重大海洋利益的事项外,各国在非核心条款中应当做出妥协和退让,以促成 准则 的达成,发挥预期作用㊂为求同存异,各国应对促进海洋合作㊁实现自我克制㊁建立信心信任㊁确立执行监督机制㊁明确生效的程序的不同提议尽早达成共识,特别是越南在 准则 草案2c部分基本任务的提议与大多数国家的意见不同㊂解决不同国家间的提议,已成为各国达成临时性安排的关键㊂①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Kingdom of Spain, The M/V Louisa Case,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May28,2013,para.83.。

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态势及其对策思考

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态势及其对策思考

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态势及其对策思考刘中民[1]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中日钓鱼岛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态势进行了总结归纳,指出中日海洋权益争端呈现出进一步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并对日本海洋扩张战略凸显的深层背景进行了分析。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三点应对之策:中国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急需成立由国家高层领导负责的跨部门的专门机构,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进行战略应对,对钓鱼岛问题进行适度但不示弱的反应;切实加强对解决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法律研究;继续进行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理性原则为指导的和平努力,探索和平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钓鱼岛问题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对策思考中日海洋权益争端主要包括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

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争端的核心问题无疑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及与之相关的海洋权益的分割,这也是近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中日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根源在于日本提出的专属经济区等距离中间线划分的无理主张,并伴随日本对中国东海油气资源开发的无端指责呈愈演愈烈之态势。

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事关中国的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并随中日关系的恶化而日趋复杂。

本文仅就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发展态势以及对策谈若干管见。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形势日趋严峻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它是由中国人最早发现、最早开发利用和最早将其列入海防范围的。

从国际法的原始发现、行政管辖、经济活动、自然延伸等原则来看,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

钓鱼岛问题首先起源于近代以来日本实行的海上扩张政策和对我国领土的非法吞并,即1895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规定日本割占“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1900年日本根据英国《水陆军志》中“尖礁群岛”的称谓,将钓鱼岛称为“尖阁列岛”。

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的规定,钓鱼岛应归还中国。

国际组织与全球海洋治理保护海洋生态与可持续利用的合作

国际组织与全球海洋治理保护海洋生态与可持续利用的合作

国际组织与全球海洋治理保护海洋生态与可持续利用的合作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和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海洋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

在这个全球性挑战面前,国际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合作推动海洋治理,保护海洋生态和实现可持续的海洋利用。

本文将就国际组织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合作措施和作用进行探讨。

一、国际组织的介绍和职能国际组织是由各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组成的、具有国际性质的组织,旨在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

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基金会、世界海洋组织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联合国旗下的海洋法公约组织(IMO)致力于推进全球海洋法治制度的健全,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则通过保护行动和政策倡导等方式,推动全球海洋生态的保护。

二、国际组织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主要合作方向1. 促进全球海洋法治体系的健全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和推动国际法规,推进全球海洋法治体系的健全。

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全球海洋法治的基础性文件,促进了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国际组织通过推动公约的有效实施,加强各国间的合作与协调,保障了海洋生态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国际组织在此领域的主要合作方向之一。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国际组织通过推动建立海洋保护区、开展海洋生态监测研究、加强海洋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工作,保护海洋的生态系统,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3. 推动可持续的海洋资源利用可持续的海洋资源利用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目标之一。

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等方式,推动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协调各国间的利益冲突,确保海洋资源得到合理、平衡的利用。

三、国际组织合作的实践案例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推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海洋法的演进与发展

海洋法的演进与发展

海洋法的演进与发展海洋,是地球表面上覆盖最大的一部分。

而海洋法则是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领土和资源的权益以及促进海洋环境保护而制定的共同规则体系。

从人类几千年前开始就有利用海洋资源的历史,到现代国家间的海洋争端和环境问题,海洋法的演进与发展始终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需求紧密相连。

一、国际海洋法的起初阶段国际海洋法的演进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航海时代。

当时,各国为了争夺海上贸易利益而频繁发生争端,为了避免冲突,一些欧洲国家首次达成了一些海洋相关问题上的协定。

例如,1648年签定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就规定了关于海战战俘、私掠以及封锁等方面的规范。

随着科技进步和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社会对海洋法的需求日益增长。

于是,在20世纪初,国际社会开始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来讨论和制定有关海洋法的国际准则。

其中最重要的会议是举行于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会议,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海牙公约。

这些公约囊括了海战的规则、海洋信号、灯塔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尽管这些公约对国际海洋法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始终还是缺乏统一和完整性。

二、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制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为了维护和平与发展,争端解决以及环保等问题,需要制定一个一揽子的、综合性的国际海洋法规则。

于是,1960年联合国开始了海洋法的立法工作。

1973年至1982年期间,联合国组织了四届国际海洋法大会,最终于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个公约规定了世界上大部分海域的划界原则、领土权益、经济利益、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它被认为是国际海洋法的宪法,被194个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签署和批准。

该公约在国际海洋法的立法中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它不仅创造了国际海洋法的体系,还为各国提供了解决争议的途径。

例如,根据公约,各国可以通过国际法庭、仲裁或特别仲裁来解决海洋争端。

三、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是海洋法的重要里程碑,但它并不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终点。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作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一直备受关注。

国际海洋法是指在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海洋领域中的法律规范,旨在规定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利用、保护和管理。

同时,国际海洋法也提供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机制和规则。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争夺日益加剧,国际社会意识到制定海洋法规则的必要性。

1958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多边海洋管辖布道公约》(即日内瓦公约),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此之后,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正式通过并开始生效,成为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文件。

UNCLOS规定了海洋划界、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二、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是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的重要保障。

UNCLOS为海洋争端解决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机制,如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的裁决等。

各种机制的选择取决于争端各方的同意和情况的具体性。

谈判是解决争端的首选方式,各方可以通过对话沟通来化解分歧。

调解和仲裁则依赖于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帮助争端各方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而国际法院则作为争端解决的最终裁决机构,处理那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争端。

三、国际海洋争端的案例国际海洋争端的案例众多,其中一些备受瞩目。

南海争端是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南海争端涉及多个主权国家在南海的领土、划界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争议。

相关国家通过谈判、仲裁等方式试图解决分歧,同时也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极争端是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例。

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多个国家在该地区存在领土划界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争议。

各国通过国际法院等机构寻求解决方案。

四、国际合作与海洋争端解决国际合作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途径之一。

各国应该加强对国际海洋法规则的遵守,通过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等方式化解分歧。

同时,国际社会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等)的协调来推动解决海洋争端的进程,并促进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与共赢。

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与实践

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与实践

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与实践大陆架划界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沿海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与实践,以期增进对该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大陆架划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上半叶。

当时,国际社会开始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对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的探讨也由此展开。

1960年,国际法院通过“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确立了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即“自然延伸原则”。

此后,这一原则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大陆架划界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与实践:自然延伸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大陆架的范围应顺着海岸线向海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架的自然地形消失或遇到其他国家的海岸线为止。

这一原则强调沿海国家的大陆架主权权利,是基于地理形态和自然延伸的考虑。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大陆架划界过程中,应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和主张,力求实现公平合理的划分结果。

这一原则注重的是利益平衡和公正,是为了避免因划界问题导致国家间的争端和冲突。

权利主张与证据相结合原则权利主张与证据相结合原则是指在大陆架划界过程中,沿海国家的主张必须基于充分的科学证据,并在国际法框架内提出权利要求。

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划界问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以“利吉桑争议”为例,案情涉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三个国家的大陆架划界纠纷。

根据自然延伸原则,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主张以陆地领土向海洋延伸的方式确定大陆架边界,而文莱则主张根据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

最终,国际法院裁定以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该原则符合公平原则和权利主张与证据相结合原则,避免了领土争端和海洋资源纠纷。

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自然延伸原则在应用中可能会遇到地理形态不明显的情况,导致划界产生困难。

另一方面,公平原则和权利主张与证据相结合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因国家间利益争夺和证据不足而难以达成一致。

尽管存在争议,但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对于解决国家间的海洋权益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海洋是怎么分割的原理

各国海洋是怎么分割的原理

各国海洋是怎么分割的原理
世界上的海洋分割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大陆架原则:根据国家的陆地边界,将海洋划分为与陆地相邻的大陆架的领域。

按照这一原则,国家的领海通常延伸至其大陆架边界之外的特定范围。

该原则主要基于国家对大陆架资源的利益进行划分。

2. 专属经济区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其领海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专属经济区(EEZ)。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有权开展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活动的海域。

按照该原则,沿海国家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特殊的权利和管辖权。

3. 中立走廊原则:大洋中的中立走廊是指国际法上没有归属国的海域。

根据这一原则,大洋中的中立走廊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所有国家都有权自由航行和进行科学研究。

4. 人工划界原则:有时候,两个或多个国家可能根据协议或仲裁来划定争议海域的分割线。

这种划界原则是根据历史、地理、经济等因素确定的。

5. 地理相邻原则:根据该原则,相邻国家可以通过谈判划定海洋边界,以确保彼此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海洋分割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海洋交界处的情况。

各国在划定海洋边界时,有时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历史背景和政治因素进行划分,因此划分原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际海洋经济发展的态势和特点

国际海洋经济发展的态势和特点

国际海洋经济发展的态势和特点刘亭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我们现在开始第二讲,《国际海洋经济发展的态势和特点》。

在这讲里边,我们从5个层次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首先是国家海洋开发的总体态势,然后再介绍全球的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格局,第三个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一个介绍,第四个对国际海洋经济发展的不同的模式做一个解读,最后涉及到整个海洋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问题,我们也要做一个探讨。

一、国际海洋开发总体态势首先我们来看国际海洋开发的总体态势。

总的来看,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陆地资源的不断被开发利用,各海岸国家,也往往都是一些大国,纷纷把目光转向了海洋,加快了对海洋的研究和利用。

有些国家干脆就把海洋开发、海洋经济发展列入基本国策。

特别是伴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现在全球的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海洋开发活动越来越重视,海洋经济就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一)海洋意识普遍增强首先从总体态势而言,各国的海洋意识普遍地增强。

前面我们也曾涉及到联合国秘书长从97年开始,每年都向联合国大会递交一份专门的报告,报告的题目就是海洋和海洋法,这海洋法的基本情况,一起做报告了。

好比美国,它先后成立了海洋委员会,召开了全国海洋会议。

2004年它针对新的世纪的海洋开发的活动,出台了一个叫做国家的海洋政策,题目叫做《21世纪海洋蓝图》,这是我们中国的翻译,实际上是作为国家海洋发展的政策,作为蓝图之下每年或者是近期它要做的事情,它制定一个叫《美国海洋行动计划》,世纪深就是海洋开发的行动计划。

像日本,本身是一个岛国,但是它的海洋面积很大,远比它的陆地面积到大得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高度重视海洋的开发利用,也是必然的。

其中的体现在,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确立了“海洋立国”的战略,进入新世纪以后,2003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新世纪日本海洋政策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确立日本在海洋科技方面的领先地位,以海洋科技的发达来提升它们海洋开发的整体水平,在全球的海洋开发竞争当中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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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划界原则的发展趋势及相关思考[摘要]:当前中国面临着困难而又复杂的海洋划界问题。

岛屿主权争端与各种不同的划界主张导致周边各国之间关系紧张。

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大趋势是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两种不同性质的边界一并同时划出一条“单一海洋边界”。

这样的边界划定技术是依据海岸线长度与获得海域成比例方法划出当事国边界的,这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一起产生,两者划出无前后之分。

中国的划界原则应当顺应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大趋势并与国际接轨。

[关键字]:海洋划界,东海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国际海洋划界的传统方法(一)自然延伸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沿海国大陆架的宽度即以其海岸向海洋大陆坡自然延伸的宽度为准。

自然延伸原则表明的是大陆架与陆地、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同国家领土主权的自然和法律联系……其概念源于作为大陆架制度之法律基础的‘陆地控制海洋’原则: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法律上的专属权,是由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海底的延伸或继续,以及陆地领土主权向海的自然扩展。

”(二)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没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

中间线又称等距离线,后者是指在两个相邻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

从几何学上说,中间线也是一条等距离线。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普遍承认的适用于海洋划界的国家法基本原则,任何其他的划界原则或方法,只有在符合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方可被广泛采用。

“……公平并不要求对非沿海国也分给一块大陆架或将一个海岸线广阔的国家与一个海岸线有限的国家‘平等’对待,而是强调在划界时不仅要采用公平的划界方法、程序,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目标……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因大陆架划界争议而相互协定,或协定不成而由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裁判时,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划界的各种因素和相关原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采用适当的化解方法,以获得公平的结果,实现公平的目的。

”二、国际海洋划界传统方法的发展(一)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被逐渐削弱1945年9月28日美国发布了《杜鲁门公告》。

公告指出:“由于把大陆架可以认为是沿海国家的延伸,因而自然地属于它;美国政府认为,毗连国家对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公正的”。

这是“自然延伸”概念的最早提出。

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1条用“邻接海岸”一词肯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自然和法律事实。

在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争端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首次科学地、权威性地提出了自然延伸的概念。

“……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

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根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

”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肯定自然延伸原则的同时,提出了自然延伸原则的效力不是绝对的,是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加以限制的见解。

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把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的依据与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划界的原则相区别,认为后者在划界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法院指出:“本法院无法接受利比亚的论点,即‘只要决定了一国的自然延伸,划界就成为按照自然条件来进行的一件简单的事情’。

如果设想在所有案件中或在大多数案件中可能恰当地确立某一国的自然延伸,在涉及到另一国的自然延伸时,即到此为止,不再延伸。

这种设想将是错误的。

”因此,法院考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得出结论是,自然延伸原则的重要性是有限的。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在大陆架问题上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

它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同时又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该定义前半部分规定的是自然延伸概念的大陆架,后半部分规定的是距离规则概念的大陆架。

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法院一方面承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200海里距离原则作为大陆架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却断然否定自然延伸包括海洋地质和地貌情况在大陆架划界中可以起任何作用。

“专家们认为,自然延伸理论生于1969年2月20日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首次判决,卒于1985年6月3日利比亚/马耳他划界案例判决,寿命不足16年的时间。

根据大量的研究资料表明,过去20多年期间在提交的海洋划界案例判决中它一直没有起到重要作用。

它虽然在北海大陆架案例中首先被承认,并且出现在《公约》76条第1款中,但是它表明,在例如利比亚/突尼斯案例、利比亚/马耳他案例和缅因湾案例中,它作为与海洋边界划定的有关因素一直被拒绝。

在圣比·埃尔/密克隆案例中仲裁法庭指出,大陆架是由加拿大和法国两国陆地领土所产生的,因此它不是一国与另一个相向的国家的‘自然延伸’。

”(二)公平原则仍然是指导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虽然有关的国际公约尚未对公平原则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长期的国际私法与仲裁实践已经确立了公平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地位”公平原则在《杜鲁门公告》中首次被宣布作为美国与其邻国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一项原则。

国际法院认为,《杜鲁门公告》包含了两个概念,即通过相互协议划界和按照公平原则划界,这两个概念构成其后划界问题上的“整个历史的基础”。

1969年,国际法院在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书中,将公平原则作为与自然延伸原则密切相连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并对其含义作了深刻的评议。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是继北海大陆架案后又一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国际仲裁法庭认为,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公平划界的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一个习惯法规则。

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

该案的判决与北海大陆架案保持了一致,国际法院适用了北海大陆架案所提出的原则和参考了英法案的公平调整方法,适用公平原则解决了两个相邻国家的大陆架划界争端。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由于“公平原则”集团的坚持努力,虽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规定遵循“公平原则”,但是也强调要使划界“得到公平解决”。

英国学者S.H.阿明指出:“根据习惯国际法,公平原则是指导划界过程中所适用的各种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准则,这是值得普遍承认的。

”(三)中间线/等距离原则未成为一般国际法原则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并不存在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准则,《大陆架公约》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

无论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定,还是从国际司法判例的实践来看,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均不能成为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或一般国际法规则。

首先,国际性公约并没有为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取得“原则”地位提供足够的法理依据。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确有“等距离原则”的字样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因其本身内容和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而使其法律约束力大大降低。

因为该条文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根据地理专家委员会就领海划界问题所提出的“等距离线划界”为蓝本起草的,通过时几乎未作任何改动。

实际上,领海制度与大陆架制度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因此把适用于解决领海划界问题的“等距离原则”类推扩大至解决大陆架划界是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它不能构成一般的国际法原则。

其次,国际司法判例的划界实践也没有将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视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

1969年2月,国际法院以11票对6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裁定西德没有义务接受丹麦、荷兰两国提出的应依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的“等距离原则”划分北海大陆架的提法,实际上是间接地否定了“等距离原则”的合法性。

在已缔结的70个左右的国家间划界协定中,既有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方法确定大陆架边界的,也有相当数量的划界协定是采用其他方法解决的,即便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的,也并非是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1982年《海洋法公约》后国际海洋划界的新趋势1982年《海洋法公约》之后的大陆架划界一个明显特点就是,越来越显示出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相融合的趋势。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以拉美各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兴起了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并且最终落实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这项新海洋法律制度的产生使得国际海域划界复杂化:之前只是简单的海底海床划界,而现在同时必须考虑上覆水域的界线及权利主张,这样当事国之间在同一争议海域就会出现两条边界。

因此出于方便行使管辖权和避免争端的考虑,各国逐渐倾向于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共同划一条单一边界,1982年后的国家实践及司法仲裁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从1984年国际法院分庭审理第一起单一划界案开始,除了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海洋划界案,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其审理的全部案件中都作出了划分单一边界的决定。

如1984年美国/加拿大缅因湾划界案、1993年格陵兰/扬马延海洋划界案、2001年卡塔尔/巴林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案、2002年喀麦隆/尼日利亚边界案等。

从已有的采用单一线划分大陆架和上覆水域的案例来看,尽管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用单一线划分海洋边界”的倾向十分明显,但同时也肯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海洋区域。

为了使海洋划界得到公平解决,他们并不反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采用不同的界限。

而在大量的国家实践中,由于采用单一线划分海洋边界存在着有利于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养护,有利于国家管辖权的行使,不至于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等诸多优点,因此得到多数国家的赞同。

但是也应该看到,虽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适用公平原则划界时所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因此采用单一线不一定会产生公平的结果。

国家实践已表明,大陆架边界并不总是作为专属经济区边界,根据需要,它们可以是两条不同的界线。

综上,虽然采用单一线划分海洋边界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应用越来越多,但尚未成为一种法律义务。

划界当事国可以选择分别确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界线,甚至划两条不同的边界或采用其他变通方法。

四、关于我国在东海海域划界的一些思考(一)海洋划界准则应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公平原则有着很大的不确切性,它包括的因素是无限的。

判断海洋边界案例划定是否公平,必须考虑海岸线长度与获得海域成比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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