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
一、填空题(30分)二、多选题2x10=20分三、简答12分四、案例分析4题38分1、劳动关系的概念①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②劳动关系是由英文“labor relations”一词翻译而来,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2、劳动关系是否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3、工会的职能(1)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工会的具体职责①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由于劳动者相对应处于弱势,因此,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帮助、指导劳动者。
②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与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借助团体的力量,取得与用人单位相对平衡的地位。
③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工会有提出意见权。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时,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进行调整,裁减20人以上的职工。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的职工人数相对较多,为了维护经济性裁员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工会有代表职工提出意见的权利。
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有要求纠正权。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⑤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经集体协商一些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考试重点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 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2.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保护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社会保障原则。
•平等原则: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自由原则:劳动者有选择职业、工作和劳动条件的自由,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从事不合理或违法的劳动活动。
•保护原则: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工资、休假、劳动保险等福利待遇。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法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上实行协商一致,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原则:劳动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老年福利。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劳动关系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步骤。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达成的。
•平等协商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双方的权益应得到平等的保障。
•合法合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终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解除通知期解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违约解除: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了许多保护措施和权益。
1. 工资保障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确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老师笔记)1权利义务原则2三方性原则3综合性权利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3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4、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5、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二、劳动法的作用1、确保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合理配置社会劳动资源,组织社会劳动3、调解劳动报酬的支付和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4、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三、劳动法的意义1、从改革的实际需求来看,《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2、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劳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3、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保法》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四、劳动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五、就业歧视1.概念: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待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2.中国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1】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
《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
【2】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
中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也规定了工作权。
法律规定。
【3】《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主讲人:经济法学院徐志强博士一、劳动法是个什么鬼?1、劳动法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七分之一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部门法属性: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国家干预与契约自治)(2)法域归属:属于社会法,社会本位与社会利益、社会法定义(3)中国劳动法生成中的“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的修正:职业保险义务劳动基准、合同期限限制解雇保护工伤无过错责任2. 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关联的其他社会关系(也称附随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生产关系、产业关系(1)劳动法上的劳动的内涵?六性:自由性(劳动教养)、为他性(自我雇佣)、从属性、职业性、有偿性、契约性(2)劳动法中的劳动力的特征七性:人身不可分割性、形成的长期性、利用可重复性、不可回收、容易贬值、流动性差、需要持续供养、需求层次低、劳动力总是供大于求3.劳动关系的生成基础*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劳动力与资本的分离,出现交换的“诱惑”与“冲动”*劳动力的天然从属性特质——进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从属性体现在:(1)在人格上被雇主纳入劳动过程而受到支配,形成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支配控制关系——人格从属性(2)在经济上为了资本利益而劳动,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依赖于与资本的结合并获得对价——经济从属性(3)在组织上纳入资本的组织体系——组织从属性*劳动力的权利化——劳动力产权——劳动者最大的“财产权”4.劳动关系的特征*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力与劳动者合体性,名为劳动力的商品性交易,实际为劳动者的人身交易)*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缔结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纳入到雇主的经营管理控制关系中)5.附随劳动关系(前提+保障)*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劳动行政管理关系: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卫生设计、鉴定、教育、研究活动*社会(职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社会费保险服务、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基于资本对于人身的控制和生命延续对于资本的依赖,需要化解劳动风险)*劳动团体关系:组织工会、集体谈判、罢工*劳动争议处理关系:调解、监察、仲裁、诉讼二、劳动法是怎么产生的?*劳动者是高等动物,连低等动物都有保护法,劳动者也需要。
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精华版
一、劳动法概述1、含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劳动法内容:(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2)规定内容的广泛性;(3)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劳动法形式:(1)公法与私法兼容;(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3、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4、体系:(1)综合立法——《劳动法》;(2)劳动关系标准方面的立法:职业培训法、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3)协调劳动关系的立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5、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的表现:(1)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是义务本位;(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规定了最低标准,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未作规定;(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限制性条件;(4)劳动监察的对象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而不监察劳动者。
6、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1、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特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时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4)法律属性:诺成性;附合性;双务性;有偿性;继续性;有效要件:合同主体必须合格;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程序必须合法;2、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原则:(1)公平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订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同工同酬体现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2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1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
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2 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组建和参加的自由。
消极结社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2团体自治: A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
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B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工会团体依法享有依自身职能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自由3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
三:倾斜保护原则。
1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单方限制。
2 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
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3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实现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个层面。
从部门法地位看,劳动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期末复习时,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
二、劳动权益保障法劳动权益保障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例如,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以及合理的工资待遇等。
三、职工福利保险法职工福利保险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例如,在劳动者退休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劳动者遇到意外伤害或疾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劳动者失业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劳动者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劳动法期末复习整理
一、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4.加班: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5.加点: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6.职业培训:指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和在职者进行旨在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7.工伤保险: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9.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指劳动力的提供方——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方——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结束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1.经济补偿金:指法律规定的当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为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的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金钱。
12.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双方主题消失等其他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而导致法律效力的消灭。
13.劳务派遣: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招聘劳动者,并把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去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二、简答1.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既适用于国有企业,又适用于集体所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组织;对于国家埃及馆、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期末考试资料.doc
劳动力: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是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一般特征:1,当事人一方为固定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即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2,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3,它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4,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5,它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被用人单位纳入其生产;劳务关系属于产品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系统之外(3)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人格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者无组织上的从属关系(4),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有权获得劳动力在生产条件涝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 有权获得劳务费此夕卜,劳动过程和劳务过程的风险承担主体、劳动报酬和劳务报酬的确定规则也有所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者广义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其狭义仅指职工。
职工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加劳动关系的公民,即一般法律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其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用人单位概念:是指具有使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范围:狭义的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广义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其中国家机关不仅包括国家权力关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还包括国家执政机关、政治协商机关、参政党机关和参政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队包括各行各业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商会等民间组织。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一、劳动力的特征(1)存在于劳动者人身中(2)形成过程的长期性(3)储存的短期性(4)其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5)其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二.劳动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它是以职工(或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三、劳动关系特征⑴(主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①静态方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②动态方面是劳动力的支出者;用人单位:①静态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其所有或经营、管理,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②动态方面由于劳动力被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结合,是劳动力的使用者(2)(容)1.劳动关系的容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2.劳动关系的容还包括另一方面即:劳动者对劳动力仍享有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并必须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
⑶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⑷劳动关系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㈠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则⒈全面保护 2、平等保护3、优先保护⒋最基本保护(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因而也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社会形式。
在此意义上,劳动法也就是劳动力资源配置法。
五.劳务派遣的含义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
六、哪些劳动者适用《劳动法》?①与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劳动法重点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2×15简答题3×10案例分析4×10绪论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均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以人权为基础,具有共同的制度理念和制度目标。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共同任务。
区别:作为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实现我国社会法体系赋予的共同制度理念和价值目标时,也有各不相同的作用范围、路径和方式。
(1)在作用范围方面,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并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要任务;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社会保障关系,并以维护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一般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基本任务。
(2)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劳动法奉行“给一片面包不如给一份工作”的价值理念,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促进就业,使更多的劳动者能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实现社会主要群体——劳动者的生存保障目标;社会保障法主要通过“需要即权利”的制度理念,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
(3)在实现路径方面,劳动法虽然也实行倾斜保护、体面劳动的人权理念,但主要还是通过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等市场原则实现其立法目的;社会保障法,虽然个别项目也强调个人缴费与社会保障待遇挂钩,如养老、医疗保险,但主要还是强调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并通过社会统筹机制实现其立法目的。
(4)在调整手段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即使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也仍然主要运用私法的手段调整;社会保障法从来就不属于私法的范畴,也基本上不用私法手段调整。
(5)在作用方式方面,劳动法对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保障发挥着主导作用,社会保障法则对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保障发挥补救性作用;劳动法对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是一种积极性保障,社会保障法对社会成员的保障带有被动性保障的性质。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版本一:(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完整版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点1.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书面化,并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时、薪酬等关键条款。
-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达到合同期限、经济补偿等。
- 合同违约责任: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承担法律责任等。
2. 劳动保护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且应享受正常的休息和休假。
- 劳动安全: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
- 工资待遇: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任意扣除或拖欠。
3. 用工制度- 用工形式:员工可以以全职、兼职、临时工等不同形式被雇佣。
- 试用期:雇主可以与员工达成试用期协议,以在一定时间内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 劳动关系调解:劳动者与劳动雇主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4. 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险:劳动者和雇主应共同参加劳动保险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以获得一定的风险保障。
- 社会保障:员工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获得相应的福利待遇。
- 生育保险:女性员工应参加生育保险制度,享受产假和其他相关福利。
5. 劳动纠纷处理- 调解:双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平台进行调解,寻求争议解决的方案。
- 仲裁:如调解无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 诉讼:如仲裁裁决不能满足一方的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以上只是劳动法律法规的一些主要知识点,具体的适用范围和细则请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和员工应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雇佣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知识点重点
劳动法重点第一章劳动法基本理论1.简述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劳动法是指由国家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号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狭义)(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基于劳动关系,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介入其中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主要为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关系。
此外,这些关系还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而形成的社会保障关系。
2.劳动权的概念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并按照其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收入的权利。
其核心内容包括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培训权和职业保障权6个方面。
劳动权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劳动权即生存权,公民需要通过劳动建立社会关系和获取报酬;劳动权即就业权,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公民具有得到职业培训和工作岗位的权利;劳动权即保障权,公民需要持续收入和健康的基本保障。
第四章劳动合同法3. 简述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解除、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劳动法》考试要点
1 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
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为:①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单位;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3 我国劳动法的作用表现在: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②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③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④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⑤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⑥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⑦劳动者有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②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即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动期末重点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p27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主体之间以劳动为纽带产生的社会关系经由劳动法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之间的从属性:劳动者负有服从的义务2.权利义务的强制性:双方约定的许多内容会受到劳动基准法律规范的严格限制。
3.客体的相对单一性: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行为二、非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从主体特殊性分析,包括临时工、非全日工、自雇工、家庭工、轮班工、派遣工以及在我国还有学徒工等。
2.从内容的特殊性分析,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
三、简答用人单位的权利。
1.用工自主权:(1)面向社会自主招收劳动者的决定权(2)招工条件、标准的制定权(3)用工选录权2.组织管理权:(1)组织指挥权(2)人力资源调配权(3)劳动生产经营秩序的控制权3.奖惩权:劳动关系以劳资双方共同利益的存在为基础,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仅能够为劳动者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并且能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最大化的关键要素。
四、简答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1)主体具有特定性(2)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3)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五、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6条 p92(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劳动者预告辞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1.试用期外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为30日,且须书面预告。
2.试用期内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为3日,口头预告即可。
七、用人单位即时辞退劳动者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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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经济法学院徐志强博士一、劳动法是个什么鬼?1、劳动法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七分之一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部门法属性: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国家干预与契约自治)(2)法域归属:属于社会法,社会本位与社会利益、社会法定义(3)中国劳动法生成中的“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的修正:职业保险义务劳动基准、合同期限限制解雇保护工伤无过错责任2. 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关联的其他社会关系(也称附随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生产关系、产业关系(1)劳动法上的劳动的内涵?六性:自由性(劳动教养)、为他性(自我雇佣)、从属性、职业性、有偿性、契约性(2)劳动法中的劳动力的特征七性:人身不可分割性、形成的长期性、利用可重复性、不可回收、容易贬值、流动性差、需要持续供养、需求层次低、劳动力总是供大于求3.劳动关系的生成基础*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劳动力与资本的分离,出现交换的“诱惑”与“冲动”*劳动力的天然从属性特质——进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从属性体现在:(1)在人格上被雇主纳入劳动过程而受到支配,形成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支配控制关系——人格从属性(2)在经济上为了资本利益而劳动,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依赖于与资本的结合并获得对价——经济从属性(3)在组织上纳入资本的组织体系——组织从属性*劳动力的权利化——劳动力产权——劳动者最大的“财产权”4.劳动关系的特征*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力与劳动者合体性,名为劳动力的商品性交易,实际为劳动者的人身交易)*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缔结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纳入到雇主的经营管理控制关系中)5.附随劳动关系(前提+保障)*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劳动行政管理关系: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卫生设计、鉴定、教育、研究活动*社会(职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社会费保险服务、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基于资本对于人身的控制和生命延续对于资本的依赖,需要化解劳动风险)*劳动团体关系:组织工会、集体谈判、罢工*劳动争议处理关系:调解、监察、仲裁、诉讼二、劳动法是怎么产生的?*劳动者是高等动物,连低等动物都有保护法,劳动者也需要。
*需要——权益——法律*劳动力与资本的分化: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社会化:社会基础*人权价值、实质正义理念:价值基础*劳工运动、阶级意识:阶级基础三、我们为什么要专门学习“劳保法”我们无往不处于一个劳动的世界中!劳动,就是我们的生命、生活和自由!——”劳动人“,”劳动者“我们也无往不处于一个需要劳动法保护的世界中!劳动权就是我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劳动人权“,”劳动者权“员工参加公司旅游跳起拍照受伤是否是工伤。
长期遭受电脑辐射导致颜值下降是否属于工伤?劳资友谊的小船为啥说翻就翻?可见,我们是多么需要劳动法的保护。
我们可是高等动物啊!四、劳动法中的劳动权英国哲学大碗洛克说过:人有三个基本权利(人权)不能进交给政府,否则你就是一个残疾人、没有人格的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就是劳动者的生命权,自由权,劳动力权就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劳动权必须掌控在自己手中,不能被资本的用工自主权所侵害、淹没我们绝对、肯定、当然、决然地处于一个受“劳保法”保障的世界你可以不一定去买房购物,因为你可能自身占据了某些物权,因此未必再去创造一个物权你可以不一定结婚:跟婚姻法没交集,不必去创造婚姻权利你可以不发明更高水平的核武器,跟知识产权法没关系,不会创造知识产权你也可以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因此跟刑事犯罪没有交集,不会创造刑事权利你也可以不必把侵权人(侮辱诽谤等自诉性犯罪、民事侵权人、行政主体)告上法庭,而与他就纠纷进行和解私了,从而你不会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产生交集。
你也更不必与老外进行交往,因此不会必然发生涉外性的国际法权利可见,我们与“劳保法”相遇,不是故意,而是不可抗力!可是,劳动权却恨不能“今生与你同生,但愿与你同死”当你应聘工作时。
当你签订劳动合同书时。
当你被老板“被辞职”时。
当你不小心遭受工伤时,除了肉体损害赔偿外,是否可以“伤到了心”而主张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当你的老板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时。
劳动法中劳动权的内容《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权的分类1.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区分依据:劳动者权利依据的规范层次的不同前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相对于国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宪法性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体现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内容上其不仅可以包括职业劳动者的劳动者权利、也包括非产业雇佣领域的劳动者权利。
比如进行农业劳动的权利——承包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后者:意义下的劳动需要具备职业性、从属性、有偿性、契约性等特征,该劳动者权利主要指的是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下的权利。
2.劳动法上的劳动权:个别劳动权与集体劳动权区分依据:按照权利是由单个人或者多个人组成的集体享有和行使七个个别劳动权:四个集体劳动权:(一)个别劳动权的基本权能1).就业权:A.择业自由B.平等就业C.就业促进D.职业保障2).劳动报酬权:A.按劳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B.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C.及时获得劳动报酬D.获得货币性报酬3).休息权:A.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B.不得违反法定休息休假底线的权利、C.正常加班获得补偿的权利4).劳动安全卫生权A.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B.知情权C.定期健康检查权D.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5).职业培训权A.平等获得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B.获得合理培训条件的权利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A. 平等享受保险福利权B.请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提供休息、休养和疗养条件的权利C.及时获得社保待遇的权利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权A.公平获得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B.不予处理获得说明权C.权利受到侵害时是检举控告权(二)集体劳动权A.加入和组织工会的权利B.集体谈判的权利C.罢工的权利D.民主参与的权利1.个别劳动权与集体劳动权的关系*目的性与工具性(原权利和救济权利)*原权利与派生权利2.集体劳动权的权利结构*用工自主权:招人决定权、招工条件制定权(包括劳动报酬初始决定)、选录权*组织管理权:组织指挥权、人力资源调配权、秩序控制权*奖惩权*建立雇主组织的权利*与工会挥着职工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闭厂的权利五、劳动法的功能AND,除了这些事关我们生计和发展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之外,劳动法还有几个对国家、对人民有好处的功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有利于发展经济2.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稳定社会结构(劳资政食物链)3.有利于促进市民社会的建设4.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So ,我们应当以这样一种“姿势”来认识和学习“劳保法”:“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儿响叮当仁不让世界充满爱”——韩乔生】So ,“劳保法”并不是弱势学科,而是关乎你我他、万千人的法律——四、“劳保法”的基本体系1.劳动法的内容体系A.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反就业歧视)、职业培训、就业管理B.劳动合同法:合同的签订、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特殊类型的劳动合同用工形式、劳动规章制度C.劳动基准法;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特殊群体的劳动基准保护D.集体劳动关系法:工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罢工、职工民主参与E.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置:劳动监察、劳动争议的调解、诉讼和仲裁2.社会保障法的内容体系A.社会保险法:中等保障水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B.社会救助法:最低层次: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C.社会福利法:最高层次:公共福利:教育、文化、卫生、住房福利;特殊群体福利: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福利等D.社会优抚法:特殊群体的抚恤和安置:烈士、军人及其家属牺牲和辛劳给予补偿和褒奖劳动法体系的基本分类*个别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劳动保护法*德国的“二分说”与“三分说”*另,四分法:“。
+劳动力市场法”劳动法法效何以得到安放——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形式(效力来源、效力表征)(一)正式渊源(法律形式表现(规范性文件)、裁判适用,对全部主体都有拘束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通知”、“指导意见”)、国际劳工公约及其建议书(需内化为国内法)(二)非正式渊源(非法律形式、裁判参考,仅对劳资双方有拘束力)*指导性案例、集体合同(准法规效力)、单位规章制度各渊源之间的关系1、一般法律效力层次相同: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效力层次不同: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2、劳动法:有利劳工原则:(1)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雇主的承诺等与法律的强制规定不一致,如果前述对于劳动者保护更有利则适用之;(2)如果这些内容本身内容不明确,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进行解释。
【两个“背多分”题目】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的一个专门负责劳工事务的机构,是联合国历史最悠久的结构,也是联合国唯一具有三方性代表结构的组织。
25个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之八大核心公约——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平等就业、禁止使用童工四个方面*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87号《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第182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一个常被考研、考博的题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取得共识的两个原则:(1)劳动自由原则A.个别劳动合同中:缔结契约的自由、辞职的自由B.集体劳动合同中:团结自由、集体自治(2)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终结中的解雇保护:解除限制、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基准法的底线保护: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对意思自治的干预劳动争议处置中:救济费用减免、举证责任导致B.一般劳动者与弱势劳动者之间:未成年、女性劳动者、残疾人C.在中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集体化转型趋向中,对倾斜保护的“度”进行反思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向——集体化转型的讨论域外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从劳动条件的确定机制看,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遵循“劳动基准→集体合同→个别合同→人力资源管理”的“逐优”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