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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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根据司法考试整理
第一章渊源与效力
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a的国际法主体。bc构成要素,物质因素【行为实践】、心里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拘束力】。
3一般法原则,a的b补充、辅助地位。c各国法。
4不属于渊源的,国际司法,国际。可成为一般法原则的来源。
习惯存在的证明,是实践的产物,从主体的,包括1国家间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
第二节国际法效力
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来实现。
效力体现,1与国内法关系,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原则规则,国际法也不具体关于国内法2我国实践,a、优先适用,
b转化适用(部分IP条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卫权,领土完整。
2不干涉内政,发生在境外境内无关,是国内管辖的。
3不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外情形:自卫行动、制度下的。
4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并不禁止一切武力,
5民族自决,非殖民统治下的须原则,“殖民”统治下该民族建立独立国家。
6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A国家构成要素,①定居居民,②确定领土,③有效统治的政府,。与叛乱组织的区别
B国家主权豁免,(法院管辖、执行管辖),不受他国国内法管辖。
限制豁免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行为(主权行为,可放弃),(没有豁免)。
2004年《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私法主体的商业行为纠纷,1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
4财产所有占有使用
5,IP,
6,公司或集体机构
7。
放弃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1、明示的,2、),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是放弃,如为抗议或生命享有管辖豁免权。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豁免(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执行)。
C国际法上的。属法承认,。
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新国家承认,领土变动;新政府承认,领土未变,视为对旧政府的撤销。
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1、建议正式外交关系,为标志。
2、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3、正式接受领事,
4、投票支持仅有国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
D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如同盟、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领土合并时,适用有效部分领土继承国,有效,新独立的对殖民的自主决定。
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3档案继承, 无协议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4债务继承,a限国家,即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恶债,征服债务、战争债务。b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c分立,;
d殖民独立,,除非另有协议。
e包括国家债与地方债;
二、国际组织
A国际组织,法人格(派生的,有限的)。
联合国主要机构,1联合国大会,全体成员国组成,讨论除安理会外的议题。,非立法机关。决议效力,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外无法拘束力,。
2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5个,中、法、俄、英、美。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不得连选连任。
程序性事项,9票通过。
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5大国一致”+9个同意(含5常任理事国,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争端国不得进行和平解决争端的投票,采取决议可以投票。
实质性决议,1,23新会员加入、4中止会员国义务5开除会员国;
程序性决议,。
3经济社会理事会,任期,可连任。每年2次常会,会期1个月。
4国际法院,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任期,连选连任。
5秘书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任期
B联合国专门机构,各独立专门机构有独立的法地位,不是联合国附属机构。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依据(政府间协议),属于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国际法责任
主体,战争罪的“双罚原则”,将战争主体含(战争罪);
客体,(绝对责任),核污染(责任)
三、国际责任构成
a归因于国家,1国家机关行为(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
3代表国家的个人行为。判断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外交特殊地位,以
私人身份从事的。其他个人,看是否归因于国家,代表国家,履行国家授权职务。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另一支配国的机关行为,在其范围内,支配国责任
5,;组成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b违背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义务),国际罪行(,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
c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1权利国同意而违反的;事先,自愿,明确。
2,条件(针对性,适度性),x对抗措施,非武力,y自卫,武力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
四、国际法责任形式
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6。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
第一节领土
一、领土构成
领陆,边境制度:根据建立。内容,1允许边民往来,边贸及边境事件处理的便利性安排。2尊重邻国。3界标维护。
领水,内水、河流、群岛水域。1界河,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2多国河流,,不得改道或堵塞河,主权归流经国;
3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4国际运河,对所有国家开放。
领空,领空主权原则,民用航空法,1《芝加哥公约》,设立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器分“民用”和“国家”,未经许可不得飞入另一缔约国。不定期航班可不经领空国许可,保留的须经许可。
2《华沙公约》民事责任制度,
3反劫机公约的安全制度三个(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夺,其他非法(使用中,飞行中,包括对航空设备)。刑事管辖权,a,b降落地国;c或永久居住地国;d嫌犯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e发生国;f后果涉及国。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可引渡罪行,,不引渡需在国内按起诉并惩处。
底土,完全主权。一直延伸到地心。
二、领土取得和限制,
传统的,1、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
2、现有领土的添附,不侵邻国
3、时效(我国不承认)
4征服,不合法
5割让,非强制割让合法,强制割让不合法。
新方式,1殖民地独立,合法
2、,取决于。
第二节海洋法
a内海,1完全主权,2。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3港口刑事管辖(对外籍船):扰乱港口、受害者为沿岸国、、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b领海,12海里,1完全主权
2外国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