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生产尾矿库闭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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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场生产尾矿库闭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对停用的尾矿库应按正常库标准和闭库安全评价,进行闭库整治设计;闭库整治设计由生产技术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并按要求进行验资验证、设计审查、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条尾矿坝整治内容为:

(一)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削坡、压坡、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满足安全规程要求。

(二)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观测设施等。第三条排洪系统整治内容为:

(一)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扩大调洪库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二)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国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

第四条闭库工程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后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闭库后的尾矿库,必须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未经论证和批准,不得蓄水,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

(二)闭库后的尾矿库,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

第六条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安全评价。

第七条在尾矿库再利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按规程规定确保尾矿库安全。

第八条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在库内进行回采,排沙和排水;若继续使用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时,不得影响尾矿坝和原排洪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尾矿库再利用生产完成后,应按规程规定,重新履行闭库手续。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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