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是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店铺⼩编将在以下内容为您回答。
⼀、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过错责任原则的适⽤。
1、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造成他⼈损害两种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过错责任原则;3、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时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的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
在处理学⽣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定条件下也应当适⽤。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当事⼈对损害的发⽣均⽆过错,法律⼜⽆特别规定适⽤⽆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对受害⼈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合理地分担损失的⼀种归责原则。
在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以下条件:第⼀,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公平责任原则;第⼆,虽然学校的⾏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判令学校承担公平责任。
⼆、学⽣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1、发⽣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的监护⼈;2、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式救助。
3、发⽣学⽣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伤亡事故的,教育⾏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民政府和上⼀级教育⾏政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结伙⽃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校意外受伤赔偿标准
在校意外受伤赔偿标准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受伤是一种不幸的事件,对于受伤学生及其家长来说,除了治疗伤势,他们可能还需要面对赔偿问题。
校园意外受伤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在校意外受伤赔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校园意外受伤赔偿标准一般由学校、教育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受伤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其次,医疗费是校园意外受伤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承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受伤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并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此外,误工费也是校园意外受伤赔偿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果学生因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受伤而导致无法正常上课或学习,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误工费,以弥补学生因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外,伤残赔偿金是针对学生因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受伤导致伤残的情况而设立的赔偿标准。
根据学生的伤残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以帮助学生应对因伤残而带来的生活困难。
最后,如果不幸导致学生死亡,学校也应当支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给学生的家属。
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一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学生家属,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总的来说,校园意外受伤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校园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校、教育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同时也应当妥善处理校园意外受伤赔偿事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对校园意外受伤赔偿标准的了解,能够增强学生及家长对校园安全的重视,同时也希望学校和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校园安全管理,减少校园意外受伤事件的发生,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明细
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明细
在校园中,学生们经常会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其中骨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那么,学生在校骨折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
对于医疗费来说,学校应当承担学生在校骨折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这包括急救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学校需要根据学生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其次,误工费也是学生在校骨折赔偿的一部分。
如果学生因骨折而导致无法正常上课或者无法参加校内活动,学校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误工费的赔偿。
这样可以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另外,伤残赔偿金也是学生在校骨折赔偿的重要内容之一。
如果学生因骨折导致伤残,学校需要根据学生的伤残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以帮助学生尽快康复并适应日常生活。
最后,精神损失抚慰金也是学生在校骨折赔偿的一部分。
学生在校骨折不仅会导致身体上的痛苦,还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学校需要给予学生一定的精神损失抚慰金,以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心态。
总的来说,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学校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合理、公正地进行赔偿。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校园中能够安心学习和生活。
希望学校和学生都能够加强对这方面的了解,共同维护校园安全和学生权益。
学生意外伤害是怎么赔偿的
学生意外伤害是怎么赔偿的
小编希望学生意外伤害是怎么赔偿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高中以下的学生一般都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由于其长时间会在学校学习,因此在校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机率就会大很多。
那要是不幸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话,此时应该怎么进行赔偿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小编为您做的介绍吧。
一、学生伤害事故有哪些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是学生,特别是成长中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损害。
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损害,而狭义的学生伤害故仅指未成年学生的损害。
(2)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
(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二、学生意外伤害是怎么赔偿的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般来说,学生意外伤害有以下赔偿项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
4、总结反思
(1)学校、学院的学生管理部门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学校安全制度(包
括保卫(门卫)、后勤(宿舍)等)。 落实安全措施,特别是消除学校安全隐患。 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开展日常工作,将安全稳
定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 来。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 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 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 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 伤害学生。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 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 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 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 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先天性心脏病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 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强奸 猥亵 性侵犯后精神障碍
7,外来人员引发的校园暴力伤害
–外来人员与在校学生联合在校区管辖范围引发 的凌辱、损伤;
–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导致的死亡、损伤;
8,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伤害
–车祸、摔跌、溺水、迷失;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 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生自发组织的课外活动?
只要排除设施等安全因素,责任有组织者和相关 责任人承担。
驴友活动,驴头担责案,一审赔偿,二审补偿。 (签免责声明,但有的责任不能免除)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 发生的;
实务篇
1、应急处置(启动应急预案) (1)及时救治,防止损害扩大(特殊伤害
学生在学校内受伤时如何要求赔偿
学⽣在学校内受伤时如何要求赔偿学⽣在学校内受伤时如何要求赔偿内容摘要:学⽣在上学期间难免磕碰受伤,本⽂区分不同情境下发⽣的意外事故,就学⽣及家长如何确定侵权赔偿主体以及在索赔中注意哪些关键事项加以论述。
关键词:校园安全侵权责任意外保险赔偿学⽣在校内上课期间,磕碰受伤在所难免,但是很多家长在⾃家孩⼦受伤后⼀头雾⽔,不知道应该要求谁对⾃⼰孩⼦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区分学⽣受伤的不同情境,对不同侵权主体之间的赔偿责任问题予以阐述。
对于学⽣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内受伤的情形,本⽂同样适⽤。
⼀、当学⽣之间因追逐打闹发⽣意外受伤时,赔偿主体应当是学⽣家长和学校。
学⽣家长作为学⽣的监护⼈,理所应当的对侵犯他⼈健康权的⾏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对学校提出了更⾼的管理要求,《民法典》第1199条、1120条规定学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赔偿主体之后,则应该了解如何要求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与对⽅家长取得联系,沟通受伤情况及赔偿事宜。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学⽣之间追逐打闹导致意外受伤的民事案件,⽬前占到校园安全事故案件总数的80%,但是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却不是那么顺利。
由于两⽅学⽣家长在私下调解沟通时发⽣争执,导致⽭盾被进⼀步被激化,即使伤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赔偿处理,也常出现双⽅家长对于事故发⽣情形的描述⼤不相同,互相推诿,导致⽭盾纠纷进⼀步被激化。
因此学⽣家长在了解到孩⼦受伤的原因后,应该及时与对⽅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友好沟通,尽快获得赔偿。
(⼆)掌握灵活的取证⽅式,在沟通过程中要善于固定证据、还原案发事实。
在本⼈经办的校园安全案件中,⼤多数⽭盾纠纷的产⽣点在于对⽅学⽣和家长推卸责任、否认事实,拒绝承认是⾃家孩⼦导致的我⽅发⽣意外事故。
当双⽅调解不成只得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时候,⼜因为⽆法证明加害⼈⾝份、⽆法还原事故现场的案发情形,导致法院⽆法查明案件事实,受害⽅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因此,掌握灵活的取证⽅式并及时固定证据⾮常关键。
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
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
《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
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主要参考《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未成年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索赔相应的赔偿金。
首先,《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在未成年人遭受伤害或身败名裂时,应当尊重其权利,并保障其获得足够的赔偿以满足其需求。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在受到伤害后,有权向侵害他们权益的人进行法律索赔,追求相应的赔偿。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律,如果未成年人因他人过错遭受伤害或死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未成年人向侵害行为人进行索赔。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赔偿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其权益,保障其得到应有的赔偿。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伤亡赔偿还需考虑到侵害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伤害后未成年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
这些因素都将影响最终赔偿的数额和方式。
总之,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赔偿权的保障,主要涉及《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或死亡的情况下,根据这些依据,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以满足其需求和保障其权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及释义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我校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保障2.1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2.2 学校要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报告与处理3.1 学生遭受伤害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班主任报告。
3.2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护,并将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3.3 学校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四章处理结果与赔偿标准4.1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作出处理决定。
4.2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给予受害学生或其家长必要的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行为人,学校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 学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章附则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6.2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注释:1. 安全意识:是指人们对安全事故及其危害的认识、预见和判断。
2. 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跌倒、撞伤、触电等。
3. 赔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受到损害的人作出补偿的行为。
4. 法律责任:指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惩罚的行为。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内地的一部法律,是一部专门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
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 学生是否应当承担自己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学生应当尽量保证自身安全,但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学⽣在学校学习时,学校要承担⼀定责任的,学校在保障学⽣的⼈⾝和财产安全,那么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校园发⽣伤害事故的,如果由第三⼈造成的,由第三⼈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由学校承担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害⼈⾝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三⼗⼋条【⽆民事⾏为能⼒⼈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九条【限制民事⾏为能⼒⼈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三⼈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损害的,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为的特征1、侵权⾏为是⼀种单⽅实施的事实⾏为。
侵权⾏为是基于当事⼈的意思⽽发⽣的,且侵权⾏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所预期的,因此,侵权⾏为属于事实⾏为。
2、侵权⾏为是⼀种民事违法⾏为。
侵权⾏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
01
02
03
04
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不相同。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监护权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基础之上。因此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司法解读]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
(1)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第三人的责任。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当事人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受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受到伤害的学生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者他人。受到伤害的是学生的,学生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作为原告,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是监护人。至于学生自己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侵权法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不是当事人,不是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有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合同的,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确定赔偿关系。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需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是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权利主体可以继续向学校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三种不同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其条件非常清楚,即受到损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受到伤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是否予以区分,其实在1988年制定《民通意见》时,就想解决的,但都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在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时对此也没有解决。在制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仍然采取同样的归责原则处理。《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和侵权法法理,最终作出这样的规定,确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主张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证明成立的,直接推定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失。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主张无过失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项目
(一)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但未致残或 死亡的
1.治疗费 2.误学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
1.残疾赔偿金 按照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平均 生活费计算,统一赔偿20倍。 计算公式: 农村?元/年(城镇?元/年)×20年×残疾 折率 残疾折率: 十级伤残10%,九级伤残20%……二级伤 残90%,一级伤残100%。 2.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学生死亡的赔偿项目
1.丧葬费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 额计算
2.死亡补偿费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赔偿权利 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 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 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死亡
补偿费可以采取按照年龄补偿的办法,同
时规定一个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
最低不得少于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平均生活
费的10倍,最高不得高于20倍。
处理办法是:
发生地上一年平均生活费(农村?元/年、
城镇?元/年)×20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因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二章事故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下列责任:(一)学生责任:学生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责任:1.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2.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工作要求,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4.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5.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
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学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给予适当帮助。
第七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学校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事故当事人解决困难。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救治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收集有关证据,并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十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13岁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
13岁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近年来,学校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在学生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况下,学校的责任和赔偿标准成为了热点话题。
对于13岁的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各方意见不一,但必须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事故责任、赔偿标准、保险制度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对此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学生在校发生骨折这一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事故的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而学生在校内发生骨折这一情况,很可能是学校在管理、教育、监督上存在疏漏导致的。
因此,学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接下来是关于骨折赔偿标准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骨折事件的赔偿标准应当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方面。
具体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学生的伤情、医疗费用、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不能简单地套用固定的标准。
同时,学校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考虑到学生和家长的合理诉求,尽可能减少受害者的损失。
此外,保险制度在学校安全赔偿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学校的责任不仅是给予赔偿,更应当积极购买学生意外险或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产品,以便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及时赔付。
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保障学校及学生的权益,也有利于学生家长的心理安抚和法律维权。
梳理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
学校在管理和监督学生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只有在学校、家长和法律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为学生的校园生活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13岁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
13岁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导语】近年来,13岁学生在校骨折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孩子和家长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对教育安全的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了解骨折赔偿标准及维权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骨折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包括就诊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等。
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导致的收入损失。
3.护理费:受害人因受伤需要他人护理的费用。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及医生建议确定的费用。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情等级及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此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2.配备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3.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在学生骨折事故中,教育机构的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如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以一起13岁学生在校骨折案例为例,事故经过如下:某中学初一学生小王在体育课上不慎摔倒,导致左臂骨折。
校方在事发后及时将小王送往医院救治,但未对事发地进行整改。
小王家长了解到此事后,与校方进行交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校方只同意赔偿2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最后,小王家长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1.教育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2.家长关注孩子安全教育:家长要关心孩子的学校生活,与孩子沟通,了解学校的安全状况,提醒孩子注意安全。
3.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教育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安全事故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
【遇到类似事件时的应对措施】1.及时就医救治: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确保病情不恶化。
2.保留相关证据:收集事故现场照片、就医记录、校方处理过程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摘要:一、引言二、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三、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具体情况四、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计算方式五、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在学校中,学生之间的互动和活动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导致学生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便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 年计算。
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2.医疗费:赔偿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3.误工费:赔偿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工作收入。
4.护理费:赔偿受害人因受伤需要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5.交通费:赔偿受害人因受伤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
6.住宿费:赔偿受害人因受伤就医产生的住宿费用。
7.营养费:赔偿受害人因受伤需要补充营养而产生的费用。
三、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具体情况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具体情况包括:1.学校设施不安全导致的伤害。
2.学校组织活动不当导致的伤害。
3.学生之间的打闹导致的伤害。
4.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伤害。
四、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计算方式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 年计算。
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2.医疗费的计算:赔偿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6篇
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6篇第1篇示例: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原告:XX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原告小明系被告某中学在校学生。
因受到被告校方的人身损害,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某日下午,原告小明在校园内与同学正在进行体育课,被告校方举行了一场校园比赛活动。
在比赛期间,被告校方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体育场地四周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原告在比赛中意外受伤。
二、事发后,原告被立即送往校医务室进行简单包扎处理,但并未得到及时而专业的救助。
随后,校医未及时向家长通报情况,直至下课后才将情况通报。
三、由于原告伤势较重,校医建议原告前往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校方未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或支持,导致原告及家长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
四、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被告校方应当承担对原告造成的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
被告校方未能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原告受到了人身损害,已构成侵权行为。
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受害人的伤害赔偿金。
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校方给予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赔偿。
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校方承担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2、被告校方依法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校方承担。
附:相关证据材料在此,原告向法院正式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望法院审慎处理,依法公正判决。
日期:年月日此为机器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第2篇示例: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原告:xx学生尊敬的法院:我是xx学生,现就被告xx学校造成我的人身损害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以下是我所遭受的事件经过:一、被告xx学校在校园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
在xx年xx月xx日,我在校园内遭受他人欺凌和暴力威胁。
我及时向学校做出报告,但学校未能有效处理此事,导致我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三种主体
学⽣⼈⾝损害赔偿的三种主体学⽣⼈⾝损害赔偿的三种主体,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学⽣⼈⾝损害赔偿的三种主体1、学⽣及未成年学⽣监护⼈的责任学⽣及未成年学⽣监护⼈的责任是指学⽣及未成年学⽣的监护⼈由于过错造成学⽣⼈⾝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般来说,⼈⾝损害案件都有可确定的责任⼈,应根据责任⼈主观上的过错对⼈⾝损害的发⽣有⽆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损害的发⽣所起作⽤的⼤⼩,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
《民法典》第⼀千⼀百⼋⼗⼋条【监护⼈责任】⽆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由监护⼈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从本⼈财产中⽀付赔偿费⽤;不⾜部分,由监护⼈赔偿。
所以未成年学⽣致⼈损害时,其监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也包括被侵害⼈⾃⾝如果也有过错,就构成了双⽅甚⾄多⽅的混合过错,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三⼈责任顾名思义,第三⼈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视具体侵害⾏为⽽定。
⼀般分为三种情况:其⼀是在学校安排学⽣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具、⾷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伤害事故,该第三⼈应当承担责任;其⼆是在校学⽣由于过错给其他学⽣造成伤害事故其监护⼈则应承担责任。
其三: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地点,或者活动往返途中遭到动物损害或遭遇产品质量事故,动物主⼈或者挑衅动物的⼈,产⽣质量事故的⽣产者、销售者则⾃然成为承担责任的第三⼈。
3、学校的责任学校的责任是指学校本⾝、学校教师以及他⼯作⼈员的职务⾏为具有过错⾏为,从⽽导致校园⼈⾝损害发⽣所应承担的责任。
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幼⼉园、学校⽣活、学习的⽆民事⾏为能⼒的⼈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受到伤害或者给他⼈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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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摘要:学生伤害事故的时常发生,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在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可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特别的学校责任,即补充的补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过错的本质是教育管理过错,但还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概念归责原则补充责任学校过错举证责任最近多年来,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 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且,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还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索赔数额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准确理解、把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校过错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对于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这一概念,我们应准确把握其本质特征。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学校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整范围。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教育机构的义务只是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不是《民法通则》的监护人的责任。
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首先,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教育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
其次,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而监护权的转移,需要有转移的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合同,而该合同是根本不存在。
再者,监护权从产生的方式来划分,一般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而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学校不属于未成年学生法定、指定和委托监护人的范畴。
最后,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侵权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理论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两种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即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其中,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过失则是行为人违反了对受害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
在判断教师是否违反对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特定注意义务,即是否构成过失时,应采用客观标准,即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判断该教师当时的行为与一个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普通教师相比是否正确合理。
当教师的行为达不到“合理的普通教师”的标准时,就构成过失。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二,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运动会,学生在比赛中受伤,如果相关各方均无过错,此时就可以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认为学校是学生参赛的受益者,酌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方可判令学校承担公平责任。
四、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学校责任,就是补充的补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应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第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也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关联性,如果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在第三人侵权致害未成年人的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补充责任原理是一致的。
学校之所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学校在该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使本来可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学校应当为受害人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
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受害人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时,如第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向有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案例,如: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
后经法医鉴定,鲁某为十级伤残。
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操场是供学生活动的场所,应该属于教育教学设施。
在本案中,学校在操场管道施工当中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设置保护性设施,以防学生受到伤害。
而该校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五、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要想让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必须证明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
这就涉及到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问题。
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的预见水平和能力,学校应该预见到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第一,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
如果学校人员明知或本应发现教学设施或建筑物存在危险,却仍置危险状态于不顾,让其继续存在,则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第二,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
第三,学校为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如果按照学校的职责要求,其应该预见发生人身损害的危险,而没有采取预防的措施,应认定为未尽相应注意义务。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如因学校原因延误治疗造成结果加重,则应认定学校对结果加重部分负有过错。
第五,学校是否故意对学生实施了伤害行为,如果是,则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六、学生伤害案件中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对于未成年学生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加害人的监护人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应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应将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因为在这样的案件中,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仅仅是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损害赔偿义务人。
如果不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可能会造成不是案件当事人却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局面,这必然导致对其诉讼权利的剥夺,使其无法行使相应诉权,如监护人已尽监护义务则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权利等。
对于此问题,《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应以侵害人及其监护人为被告,并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执行时,侵害人有财产的,应先以个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个人无财产的或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现有法律中,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在综合考虑学校和学生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对学生伤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学生伤害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样的情形,一是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伤害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学校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法官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进行自由裁量,对某些个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