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2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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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实用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实用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文昌路-雨山路-城南河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91号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停车场管理,通过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方式合理调控机动车流量,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价格、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加,停车难成为了很多城市居民的头号烦恼。

为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政策,旨在推动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并提高城市停车管理的效率。

二、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1. 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设置,南京市规定按照建筑面积和住户数量来确定停车位的设置数量。

在划分住宅小区停车位时,要合理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情况,确保停车位能够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不会对周边交通造成不利影响。

2. 商业综合体停车位设置标准对于商业综合体的停车位设置,南京市规定要根据商业综合体的业务规模和客流量来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商业综合体还应该配备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以满足残疾人和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

3. 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等,南京市也规定了相应的停车位设置标准。

在保障服务设施正常运转的要合理规划停车位的设置,确保停车位数量能够满足日常需求。

4. 公共交通枢纽停车位设置标准作为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市规定公共交通枢纽应该配备充足的停车位,以方便市民换乘和停放车辆。

5. 临时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临时性活动和突发事件,南京市也规定了临时停车位的设置标准,以保障临时停车秩序和安全。

三、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个人观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出台,有利于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水平。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标准不够严格、监管不够到位等情况。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则,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范落实,进一步优化城市停车环境。

总结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颁布,是城市管理不断优化的体现。

通过明确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城停车设施规划

南京城停车设施规划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布局
规划按照公交优先、停车调控、规划反馈、促进换乘、远近结合的原则对中心城区范围内主要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进行布局。 针对南京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的形式和特点,规划将停车设施划分为为独立占地地下停车场、 独立占地地面停车场、地上立体停车场、结合绿地地面停车场和结合绿地地下停车场等5类,对中 心城区的每类停车设施的布局、建设形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大大增强了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在借鉴国内外城市停车换乘设施布局基础上,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空间结构、轨道交通枢 纽布局、不同区域交通特征等因素提出了都市区停车换乘枢纽、主城区停车换乘枢纽、老城区停车 换乘枢纽3个层次的停车换乘设施布局。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设置标准与准则(2012年修订)
近期建设规划指引和实施政策建议
规划对近期各分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出了指引性要求,并对近期路外公共停车设施的布局、建设形式和泊位数进行了落实。规划最 后提出了停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特别对实施停车设施异地建设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结论纳入到《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置标 准与准则(2012年修订)》中。
1、本材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城市规划而制作的参考性文件,不作 为法律文件使用。 2、本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控制与引导性文件,不代表具体的项目实施 计划和实施方案。一旦有建设行为,应依据规划实施。 3、城市规划是个不断优化更新的过程,规划内容以南京市规划管理 局存档备查的最新版本为准,同一地区同内容深度规划若有更新,南京 市规划局将尽量即时在规划局网站上公布,本材料自动作废。 4、本材料版权归南京市规划局所有,未取得版权人的书面授权,谢 绝改变、分发、发布或使用本材料图文资料。 5、本材料最终解释权属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城市停车设 施总体规划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

附表1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附表2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3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4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位
或自行车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附表5
允许少配建停车泊位数比例最大值
附图1
停车分区划分图
附图2
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划分图
注:大厂中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青龙片区中心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中心区范围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日印发。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1. 引言南京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城市发展迅速,人口数量和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停车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制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旨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备水平,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

2.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南京市不断壮大,人口规模和车辆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尤其是私家车的普及。

传统的公共停车场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市区内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成为解决停车难题的重要手段。

针对这一情况,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3.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南京市政府的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主要包括停车位数量、停车位尺寸、停车设施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3.1 停车位数量根据建筑物类型和使用性质划分,不同类型的建筑物要求配备不同数量的停车位。

商业办公类建筑物每1000平方米可使用面积需配备不少于3个停车位,而住宅小区每套住房则需配备1个停车位,并根据住户的车辆保有量适当增加。

3.2 停车位尺寸南京市规定停车位长度不低于5米,宽度不低于2.5米,确保车辆能够安全停放和顺利进出。

3.3 停车设施布局停车设施布局应合理,尽量减少对周边交通的影响。

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场时,应考虑进出口位置、车位分布、停车位设施等因素,确保停车场的功能性和便利性。

4. 标准的意义与作用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制定,对城市停车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4.1 解决停车难题标准的制定使得城市建设中的停车设施得到优化,为市民提供更多便捷的停车选择。

合理的停车位配备数量和良好的停车位尺寸,能够有效缓解停车难题,减少市民的停车时间和成本,提高出行效率。

4.2 促进城市发展良好的停车设施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提供更好的条件。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2月20日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停车场管理,通过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方式合理调控机动车流量,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价格、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0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0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5版)》附件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5版)》附件

附表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1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住宅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车位/户 1.2 1.5 1.5 1.5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S建≤90㎡车位/户0.7 0.9 1.0 1.0 90㎡<S建≤144㎡车位/户0.9 1.1 1.2 1.2144㎡<S建≤200㎡车位/户 1.1 1.3 1.5 1.5—2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未分户车位/100㎡建筑面积0.8 1.1 1.1 1.1 经济适用房S建≤90㎡车位/户0.6 0.7 0.7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车位/100㎡建筑面积0.3 0.4 0.4 0.4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车位/客房0.4 0.5 0.5 0.5—3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办公行政办公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车位/100㎡建筑面积1.5 1.8 1.8 1.8其他 1.2 1.5 1.5 1.5 商务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2.0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物流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2.0 2.0—4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餐饮娱乐独立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5 2.5 3.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执行商业商业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8 0.8 0.7 大型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0.6 1.1 1.1 1.3—5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车位/100㎡建筑面积0.25 0.4 0.4 0.6 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9 0.9 1.0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三级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8 1.2 1.5 1.5 二级及以下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7 0.7 1.0—6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社区卫生防疫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2 0.3 0.3 0.5 独立门诊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2.0 2.0 影剧院*车位/100座位 1.5 3.0 3.0 3.0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6 0.6—7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6 0.8 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 2.0 3.0 3.0 4.0学校教工停车位中小学、幼儿园车位/100教工10 12 15 20 中专、大专、职校10 15 20 25—8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综合性大学15 20 30 30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中学车位/100学生2 —3 3 小学4 —5 5 幼儿园 3 — 4 4—9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游览场所主题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8.0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2.0 2.0 4.0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4 仓储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4—10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交通枢纽汽车站*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2.0 2.0 火车站*— 2.0 2.0轨道交通车站轨道一般站*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轨道换乘站*—0.3—11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轨道枢纽站*—0.4 注:(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12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南京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总则1.1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南京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文本

南京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文本

南京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2012-2020)(文本·图件)南京市规划局2013年1月文本目录第一章总论 (1)第二章规划目标和理念 (3)第三章停车分区与规划策略 (5)第四章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规划 (7)第五章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 (30)第六章近期建设规划指引和实施政策建议 (33)第七章附则 (37)图件目录1、规划范围图2、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图3、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现状图4、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图5、城市停车分区划分图6、城市停车需求和供应分布图7、中心城区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分区规划图8、中心城区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图第一章总论第1条规划背景2011年南京GDP达到6145.52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达到1.2万美元。

截至2011年底,全市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99.71万辆,其中私人汽车79.63万辆,进入了机动化普及发展时期。

“停车难”问题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2010年南京市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规划提出了到2015年前后基本实现现代化,2030年前后城市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远景跻身世界发达城市行列的目标。

在综合交通规划中提出了构建枢纽都市、公交都市、畅达都市的总体目标。

城市停车作为综合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是否得当、管理和经营是否高效直接关系到城市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人文都市、绿色都市、幸福都市,缓解机动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停车难问题,实现动静态交通的协调发展,编制《南京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2012-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年限基年为2011年,近期到2015年,远期到2020年,远景到2030年。

第3条规划层次和范围本次规划研究范围包括三个层面。

研究范围:都市区,包括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浦口、栖霞、雨花台、江宁区全部和六合区大部,以及溧水县柘塘地区,总面积约4388平方千米。

规划范围:中心城区,由主城和东山、仙林、江北三个副城构成,是南京都市区的核心区,面积约834平方千米。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XXX在2015年1月26日印发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该标准旨在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该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保证符合标准。

对于已建成区,应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在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了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 公共设施的分级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

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1。

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

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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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一类区、二类区内有 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 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 100 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 10%的 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二十条 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 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 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 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 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 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 国道-团结路-城西 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 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 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 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 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 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 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工业
厂房 仓储
交通枢纽
汽车站* 火车站*
轨道一般站*
轨道交通车站
轨道换乘站*
轨道枢纽站*
车位/100 教工
车位/100 学生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00 ㎡建筑面积 车位/100 ㎡建筑面积
车位/年平均 日每百位旅客
车位/100 名远期高峰 小时旅客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 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 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停车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委 托市住建主管部门异地统一配建停车设施,并支付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 用,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 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 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 位的 10%。
第十八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
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 筑面积占总面积 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 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 85%计算。
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
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 25%的,应 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 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 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 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0.5
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
1.5
1.8
1.8
1.8
行政办公
车位/100 ㎡ 建筑面积
其他
1.2
1.5
1.5
1.5
办公
商务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5
2.0
2.0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物流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5
2.0
2.0
2.0
餐饮娱 乐
独立餐饮娱乐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 ㎡建筑面积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 远端。
第十二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 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 不得低于 2.4 米,长度不得低于 5.3 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 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 7.8 米。
2.5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1.0
行政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办公
其它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100 ㎡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 座位
1.5
3.0
3.0
3.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4
0.6
0.6
0.6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4
0.6
0.6
0.8
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位
2.0
3.0
3.0
4.0
学校
教工停
中小学、幼儿园
10
12
15
20
车位
中专、大专、职校
综合性大学
学生接 送临时 停车位
2.0
2.5
2.5
3.0
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 80%执行
商业设施*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5
0.8
0.8
0.7
大型超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6
1.1
商业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25
0.4
卖店)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5
0.9
1.1
1、周边 200 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2、少配建的停车泊位数最大不得超过附表五规定的建筑物应配建下限值的 比例。 3、具体费用按照所缺泊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泊位按照 30 平方米计算,每 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 2 倍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与准则》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宁规字【2010】 282 号”文同时废止,凡是新出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 1 个标准机动车车 位。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 1 个大巴车位 可减设 2.5 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 5 个临时性地面落 客停车位。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临时性地 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I
II
III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 S 建>200 ㎡
车位/户
0
S 建≤90 ㎡
车位/户
商品房与
90 ㎡<S 建≤140 ㎡
车位/户
1.8
住宅
酒店式公

140 ㎡<S 建≤200 ㎡
车位/户
1.5
未分户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0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1.8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
车位/100 ㎡建筑面积
第九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 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 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 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 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20%。
第十四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 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 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 15:1 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 2 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 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车位/户 车位/户
0.9
1.1
1.2
1.2
1.1
1.3
1.5
1.5
未分户
车位/100 ㎡ 建筑面积
0.8
1.1
1.1
1.1
经济适用房
S 建≤90
车位/户
0.6
0.7
0.7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3
0.4
0.4
0.4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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