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真题考试:2021 法学概论真题及答案(4)
真题考试:2021 法学概论真题及答案(4)共151道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 ) (单选题)A.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B.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C.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D.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试题答案:C2、国际法,旧称为【】(单选题)A. 万国公法B. 国际公法C. 国际私法D. 国际经济法试题答案:A3、下列被称作“法律的法律”的是【】(单选题)A. 民法B. 刑法C. 行政法D. 宪法试题答案:D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多选题)A. 拘传B. 取保候审C. 罚金D. 逮捕E. 拘留试题答案:A,B,D,E5、下列属于环境要素保护法的是()。
(单选题)A. 《海洋环境保护法》B.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C. 《大气污染防治法》D. 《渔业法》试题答案:D6、下列属于犯罪阻却事由中责任阻却的是()。
(单选题)A. 期待可能性B. 正当防卫C. 紧急避险D. 自救行为试题答案:A7、下列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的是(单选题)A.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B. 两审终审制C. 审判公开D. 合法性审查试题答案:D8、下列属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是(单选题)A. 效能与便民原则B. 公开、公正原则C. 法定原则D.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试题答案:A9、下列可成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的是(单选题)A. 股东B. 经理C. 董事D. 财务负责人试题答案:A10、专家组解决世界贸易争端的时限一般为()。
(单选题)A. 1个月B. 3个月C. 5个月D. 6个月试题答案:D11、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是【】(单选题)A. 主犯B. 从犯C. 胁从犯D. 教唆犯试题答案:B12、国际法上国际组织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单选题)A. 各成员国互利互惠原则B. 各成员国相互协作原则C. 各成员国主权平等原则D. 各成员国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试题答案:C1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期限是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单选题)A. 1个月内B. 2个月内C. 3个月内D. 6个月内试题答案:B14、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可以获得专利权的是( ) (单选题)A. 科学发现B. 动物和植物品种C. 疾病的治疗方法D. 实用新型试题答案:D15、我国宪法规定,休息权的享有者是(单选题)A. 劳动者B. 公民C. 法人D. 非法人组织试题答案:A16、下列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的是【】(单选题)A. 平等原则B. 辩论原则C. 处分原则D.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试题答案:D17、我国现行的确立自然人国籍的原则是(单选题)A. 血统主义B. 出生地主义C. 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D. 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试题答案:C18、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采取补救的一种民事法律程序是(单选题)A. 督促程序B. 公示催告程序C. 挂失程序D. 还债程序试题答案:B19、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 (单选题)A. 合法性B. 合理性C. 恰当性D. 效益性试题答案:A20、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 (单选题)A. 平等原则B. 支持起诉原则C. 辩论原则D. 处分原则试题答案:C21、综观古今中外,法律的渊源包括( )(多选题)A. 制定法B. 判例法C. 习惯法D. 引证法E. 宗教法试题答案:A,B,C,D,E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时间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单选题)A. 5日内B. 10日内C. 15日内D. 20日内试题答案:A23、在行政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单选题)A. 人民检察院B. 人民法院C. 原告D. 被告试题答案:A2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不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是(单选题)A. 自诉人B. 证人C. 被告人D.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试题答案:B25、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巧记十八项法律核心制度
巧记十八项法律核心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十八项核心制度,以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法律要点。
这些核心制度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一、宪法制度宪法制度是国家最高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二、民法制度民法制度是民事关系的基础,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合同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三、刑事法制度刑事法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基本保障,包括刑罚种类、犯罪证据、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行政法制度行政法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包括政府机构组织、行政程序和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
五、经济法制度经济法制度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劳动法、贸易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六、劳动法制度劳动法制度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平衡的法律保障,包括劳动合同、工时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七、环境保护法制度环境保护法制度是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的法律保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八、知识产权法制度知识产权法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和利用的法律保障,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包括商品质量、虚假广告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十、国际法制度国际法制度是规范国际关系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遵守。
十一、刑事诉讼法制度刑事诉讼法制度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保障,包括证据收集、审判权行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十二、民事诉讼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制度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保障,包括诉讼参与人权利、异议和上诉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十三、行政诉讼法制度行政诉讼法制度是保障公民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救济的法律保障,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学概论简答题
法学概论简答题法学概论试题1.略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意义: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2.经济诉讼:指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4.侦查: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5.填空题:1、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5、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6.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7.申诉权:公民对于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规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权利。
中国法的22个大类
中国法的22个大类中国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其由多个法律领域组成。
这些法律领域可以被归为以下22个大类:1. 宪法法律领域: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所有其他法律的基础。
2. 行政法律领域: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构如何管理和运营,以及如何与公民和企业互动。
3. 刑法律领域:刑法规定了罪行和刑罚。
4. 民法律领域:民法指涉及个人、家庭、财产和合同等方面的法律。
5. 商法律领域:商法是指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
6. 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知识产权法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 民事诉讼法律领域: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
8. 刑事诉讼法律领域: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
9. 行政诉讼法律领域: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
10. 经济法律领域:经济法是指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
11. 建筑法律领域:建筑法涉及建筑和房地产的法律规定。
12. 教育法律领域:教育法涉及教育制度和教育法规的法律规定。
13. 劳动法律领域: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14. 税法律领域:税法规定了税收和税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15. 环境保护法律领域: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法律规定。
16. 消费者保护法律领域: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17. 社会保障法律领域:社会保障法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法规的法律规定。
18. 医疗法律领域:医疗法涉及医疗制度和医疗法规的法律规定。
19. 交通法律领域:交通法是指交通运输的法律规定。
20. 财政法律领域:财政法规定了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的法律规定。
21. 国际法律领域: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
22. 公司法律领域:公司法是指公司治理和公司法规的法律规定。
以上22个大类构成了中国法的主要体系。
这些法律领域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对中国法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如何决定两个国家法律中的哪一种将是适用的
如何决定两个国家法律中的哪一种将是适用的企业开展国际营销活动所面对的一个重要的营销环境是政治与法律环境。
企业跨国营销将面临着各国政府不同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及政策,面临着国内法律及东道国法律,还面临着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问题。
为规避风险,并适时抓住机遇,企业必须了解目标市场的法律环境。
一、国际法律环境构成:母国法律、国际法、东道国法律(一)母国法律出口控制:出口控制,即限制、管理制度(我国出口控制主要实行的是出口许可制度)。
进口控制:即通过非关税严格控制进口产品和数量(国际收支赤字国这方面的控制尤其严格)。
外汇管制:即外汇供需和使用管制,包括限制本国出口商所能持有和获得的外汇数额,限制国外投资者所能汇出的数额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1、概述国际法是调整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并规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原则与制度。
其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是国家而不是个人。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2、形成方式国际法的造法方式,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以条约、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国际责任和自卫)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为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依据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有关国际问题的判例等。
这些条约和惯例可能适用于两国间的双边关系,也可能适合许多国家的多边关系。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4、主要的国际经济法立法1)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又称国际产品责任法)。
主要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学导论》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法学导论》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种属性?()A 国家强制性B 国家意志性C 规范性D 普遍性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A 中立性B 裁判性C 主动性D 程序性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A 行政法B 行政法规C 法律D 行政规章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A 确定性规则B 准用性规则C 委任性规则D 义务性规则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神明裁判B 公平C 制裁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A 实体法和程序法B 普通法和衡平法C 公法和私法D 根本法和普通法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B 法律体系包含国际私法内容C 法律体系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D 英美法系没有法律体系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C 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10、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它没有法律效力B 它没有法律意义C 它有一定的说服力D 它会影响司法裁判11.关于法学,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B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C法学具有务实性D法学是价值无涉的12.关于法学思维的性质,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实践思维B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C坚持理由优于结论D坚持实体优于程序13.关于法的可诉性,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可争讼性B可裁判性C可诉性是法的生命力的体现D我国的法律都具有可诉性14.下列哪项不是法的形式?()A.制定法B习惯法C自然法D判例法15.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原则上案件按旧法处理B原则上案件按新法处理C从旧的精神在于维护法的安定性D从新的精神在于保护公民的利益16.国务院根据自己的法定职权制定的,是哪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A.法律B行政法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17.无过错责任的作用主要是哪一个?()A惩罚B教育C预防D救济权利1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B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C法律体系是静态体系D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19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20.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针对王海知假、买假、打假的行为,法院认为王海是“消费者”,这一解释是属于?()A字面解释B限制解释C扩大解释D体系解释二、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40分)21、下列有关法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 “恶法亦法”是自然法理论的主张B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圣经》是法C 国法中也包含有习惯法22、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法条的理论B 法律的解释C 法的续造方法23、法律权利的特点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应然性B 自主性C 利益性24、英国法系与美国法系的主要区别是哪些?()A 是否实行成文宪法B 法院是否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C 是否有联邦法与州法的区别25、以下哪些是解决同一位阶法律渊源之间冲突的规则?()A 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B 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C 实体法优于程序法26、以下哪些法律属于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A 《公司法》B 《土地管理法》C 《反不正当竞争法》27、以下有关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A 有行为能力必有权利能力B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定同时终结C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8、司法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A 公民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法律B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C 任何人在案件审判中,都理应受到平等的、公平的对待29、类比推理所应当遵循的必要步骤包括哪些?()A 寻找判例B 寻找案件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C 判断相同点于不同点的重要程度30、以下不属于正式解释是哪些?()A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物权法》的解释B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对《刑法》的解释C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合同法》的解释31.对法的汉语词源考察,表明下列哪些内容?()A法来源于神明裁判B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哲理意义上,法与道、理通用C在典章制度意义上,法与刑、律通用32.下列哪些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A法律规范B法律条文C法律体系33.权利的结构包括哪些内容?()A.自由权B请求权C诉权34.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家制定的是成文法B国家认可的是习惯法C默示认可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的35.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结构上,它们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B在动态过程上,它们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C法实现不了规范作用,但仍然可以实现社会作用36关于法律漏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漏洞是法律局限性的表现B立法理性的有限性导致法律漏洞C加强立法理性会消除法律漏洞37.关于法律效力的属地主义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本国法对处于本国领域内的本国人有效B本国法对处于外国领域外的本国人有效C本国法对处于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有效38.关于法律的效力位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上位法高于下位法B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则无效C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是,上位法优先适用于下位法39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B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C没有法律关系就没有社会关系40.司法的属性有哪些?()A裁判性B中立性C主动性三、分析题(共20分)41.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般法律原则确⽴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者共同构成了当代⼈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国际法”⼀词,后被⼴泛采⽤。
有⼈使⽤“国际公法”⼀词来称呼这⼀法律体系(其传⼊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
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的“公法”⼀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不是与“国际私法”⼀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的⼀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产⽣于欧洲,是以独⽴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批近代主权独⽴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
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时期,荷兰⼈“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了系统全⾯的论述,并努⼒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发展。
试论紧急情况下国际旅游消费者的法律保护_乔雄兵
试论紧急情况下国际旅游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乔雄兵,连俊雅(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基金项目]本研究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在我国实施实证研究”(10YJC820087)资助。
[This study was supported by a grant from the Youth Projec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to QIAO Xiongbing)(No.10YJC820087).][收稿日期]2013-09-11;[修订日期]2013-11-01[作者简介]乔雄兵(1974—),男,湖北仙桃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消费者保护法,E-mail:qiaoxb001@ ;连俊雅(1989—),女,河南许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消费者保护法,E-mail:lianjunya@ 。
[摘要]国际旅游产业蓬勃发展,但危及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频频发生。
如何确保国际旅游消费者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成为焦点问题。
然而,现有关于紧急情况下国际旅游消费者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规制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为此,世界旅游组织新起草了《旅游消费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保护公约(草案三)》(简称“草案三”)。
“草案三”专门规定了缔约国以及旅游组织者和旅游住宿服务提供者等救助在紧急情况下的国际旅游消费者、通知客源国并与其保持密切协作等方面的义务。
中国现有法律规范对国际旅游消费者的保护作了初步规定,但是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对其进行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
因此,中国应该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积极参与相关公约的起草,推动有关国际旅游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制的接轨。
[关键词]国际旅游消费者;紧急救助;旅游消费者保护公约[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15)01-0092-10Doi:10.3969/j.issn.1002-5006.2015.01.010根据世界旅游组织(United Nations WorldTourism Organization ,UNWTO )于2012年4月发布的《世界旅游组织之旅游业重大事件》(UNWTO Tourism Highlights )这一重要文件,世界旅游业在过去60年不断扩张并呈现多元化趋势,且已成为世界上最大和增长最快的经济部门。
网络促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促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赵藏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摘要:随着网络促销活动的日益频繁、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日益提高,网络促销中消费者的权益问题也随之增长,我国网 络促销的发展还处于基础阶段。
因此,为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必要对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介绍了当今网络促销活动的 现状,指出当今我国网络促销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从而借鉴其他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对网络促销中出现的问 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促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网络环境1.网络促销环境的现状1.1网络促销存在大量欺骗消费者的虚假信息近年来,“双11”“618”等大型狂欢节促销活动对于网络促 销经营者而言正是其增加自己销售量、通过卖产品增加收人的最好时机。
在实际活动中,很多经营者借助“双1等 活动对商品进行假定价、低打折或虚假打折等行为来诱导消 费者消费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
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商品 评估的程度不仅可以反映运营商的商品质量,还可以表明运 营商的个人声誉。
在快速发展的时代在互联网上,买家经常 把商品的质量等同于所售商品的数量和反馈信息的数量,这 表明“好评”对商家有很大的影响。
绝大多数运营商都绞尽脑 汁提高良好评价率,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收人,增加他们的销售。
经营者通常有效的方式是雇用水军刷他们的商品好评率。
1.2消费者隐私泄露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潜伏在网络购物背后的诸多隐患渐渐浮出水面。
在诸多隐患中最突出的莫过于消费者个人信 息的泄露,这些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害。
在网络购 物中消费者隐私权遭到最严重侵害的当属个人身份信息的泄 露,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随着数字网络的发展,大数据的发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 用。
1.3消费者维权渠道不通畅司法管辖权不足、维权成本高而且消费者从经营者身上取到发票困难等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障碍。
国际法和合同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和合同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时代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合同法则主要规范私人之间的交易。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国际法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形成的、以国际法主体为行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2.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3)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系列习惯做法,具有法律效力。
(4)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指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的实践应用(1)国际贸易:国际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投资:国际法规范了国际投资活动,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3)国际争端解决:国际法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如国际法院、国际仲裁等。
三、合同法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关系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等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关系。
(2)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合同的生效、无效、可撤销等。
(3)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4)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终止合同关系。
3. 合同法的实践应用(1)企业合作:合同法在企业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股权转让、合资经营等。
国际法视野下的预防性自卫
国际法视野下的预防性自卫随着全球安全形势的不断变化,各国在面对突发事件和威胁时,采取的自卫措施也日益受到。
预防性自卫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安全策略,其合法性和实践问题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视野出发,对预防性自卫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国际法原则是指导各国处理国际关系和安全事务的重要准则。
在预防性自卫方面,需要遵循的国际法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国家主权、保护本国公民、不侵犯他国主权等。
这些原则为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预防性自卫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
在国际法层面,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了国家在面临武装攻击时享有自卫权,但要求自卫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精神。
一些国际公约和习惯法也为预防性自卫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内法层面,各国可以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和程序。
在实践层面,预防性自卫的具体操作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自卫行动必须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避免侵犯他国主权和违反国际公约。
预防性自卫需要充分考虑国际政治和外交因素,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和协调,避免引起国际争端和矛盾。
同时,预防性自卫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情报侦察和决策机制,确保自卫行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预防性自卫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国际法视野下进行合理运用。
在实践中,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完善的情报侦察和决策机制,确保自卫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需要充分认识到预防性自卫的复杂性和敏感性,避免滥用和过度扩张,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稳定。
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安全形势时,各国应该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各种安全挑战。
通过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高国际法执行力度等方式,推动国际安全环境的和平稳定发展,为预防性自卫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同时,各国在实施预防性自卫时,也需充分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不仅要考虑本国的安全利益,还需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和国际公约的精神。
练习题法学
练习题法学一、宪法类1. 请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 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3. 请列举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4. 请说明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5. 宪法修改的程序是怎样的?6. 请解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7. 请简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法类1. 请列举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解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3. 请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4. 请说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5. 请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 请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7. 请说明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三、民法类1. 请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解释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承诺。
3. 请说明我国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
4. 请列举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类型。
5. 请解释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6. 请简述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7. 请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
四、刑法类1. 请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解释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3. 请列举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种类。
4. 请说明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及其适用。
5. 请解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6. 请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
7. 请说明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
五、诉讼法类1. 请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解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
3. 请说明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4. 请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5. 请解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
6. 请说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7. 请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
六、商法类1. 请简述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解释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3. 请说明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4. 请简述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内容。
5. 请解释我国证券法中的证券发行与交易。
6. 请说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与中国的异同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与中国的异同消费者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享有公平、合理和安全的权益。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存在一定的异同。
本文将分析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与中国的异同,并通过案例来说明。
一、异同之处1. 法律体系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构成,如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准则、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等。
这些法律文件通过国际协商和合作,旨在建立全球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标准。
相比之下,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主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独立,以国家法律为主导,强调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法律原则在法律原则方面,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强调公平交易、信息透明和消费者自主选择。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享有平等地位,能够通过充分的信息获取和选择来保护自身权益。
而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则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
中国的法律侧重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
二、案例分析以“汽车召回”为例,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与中国的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异同。
在国际范围内,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在发现产品缺陷后应主动召回产品,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或退款服务。
这一规定强调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鼓励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
而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制造商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等服务。
此外,中国的法律还规定了消费者的赔偿权益,如合理费用支出、损失赔偿等。
这个案例反映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与中国法律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异同。
国际法更加注重企业的主动责任和消费者的选择权,而中国法律则更加强调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赔偿。
三、结论综上所述,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与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上存在一定的异同。
法学概论简答题
法学概论试题1.略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意义: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久安的重要保证。
2.经济诉讼:指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4.侦查: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5.填空题:1、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5、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6.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7.申诉权:公民对于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的规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权利。
8.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如何决定两个国家法律中的哪一种将是适用的
如何决定两个国家法律中的哪一种将是适用的企业开展国际营销活动所面对的一个重要的营销环境是政治与法律环境。
企业跨国营销将面临着各国政府不同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及政策,面临着国内法律及东道国法律,还面临着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问题。
为规避风险,并适时抓住机遇,企业必须了解目标市场的法律环境。
一、国际法律环境构成:母国法律、国际法、东道国法律(一)母国法律出口控制:出口控制,即限制、管理制度(我国出口控制主要实行的是出口许可制度)。
进口控制:即通过非关税严格控制进口产品和数量(国际收支赤字国这方面的控制尤其严格)。
外汇管制:即外汇供需和使用管制,包括限制本国出口商所能持有和获得的外汇数额,限制国外投资者所能汇出的数额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1、概述国际法是调整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并规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原则与制度。
其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是国家而不是个人。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2、形成方式国际法的造法方式,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以条约、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国际责任和自卫)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为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依据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有关国际问题的判例等。
这些条约和惯例可能适用于两国间的双边关系,也可能适合许多国家的多边关系。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4、主要的国际经济法立法1)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又称国际产品责任法)。
主要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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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以来不断增强的全球化促使跨国经济和消费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发展,以国际消费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形式,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成员”。
关键词: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国际消费关系;国际法新部门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到垄断产生了系列性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并引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思考,由此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理论和各国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全球化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世界共同市场的形成,并导致纷繁复杂的国际消费纠纷。
这就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提供了系统发展的机会,直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在全世界的蓬勃发展。
许多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大部分国际性组织也将促进消费者保护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
从此各国消费者运动越过边境,并发展成波澜壮阔的国际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
各国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消费纠纷不得不寻求国际合作,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国际性准则和区域性条约以及双边协定应运而生。
这一切都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与发展的标志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的地方,他们都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
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者“违背自然”的努力。
“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趋同化走势,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运动,经过近70年的发展,现今已经形成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种国际法律秩序,我们可以把这种国际法律秩序称之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
每个社会甚至每个集团,需要某种方法来解决争端和执行基本准则,更需要某种机制来更改准则使其适应新的发展变化。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现代国际法中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之一已经形成。
(一)以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统计,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消费者保护条约已经达到60多个,这些条约中有保护航空旅行消费者权益的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规定跨国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有关注国际旅游业发展及其经济和社会作用,着重解决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问题,保护国际旅游消费者正当权益的1970年《国际旅行合同公约》, 有督促各国政府履行其消费者保护义务,规定了一套国际性组织的基本目标,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或新独立国家的政府设计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统一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 有大力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制定可持续消费的原则、规则和政策,强化国际消费者保护的199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 还有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强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有关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电子消费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规则以及电子消费争端解决规则的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等。
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典型特色,尤其是欧盟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条约、指令和政策。
欧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伴随着欧洲经济的发展不断浮现出来,并阻碍欧洲和谐平衡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受到世界消费者运动的影响,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自20世纪70年代,颁布了两个保护和教育消费者的纲领,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政策,并强调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这两个纲领的基础上,欧盟后续制定了一系列消费者指令。
例如,为解决特定领域内所发生消费者保护问题的198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和1985年《上门推销指令》,为提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强化消费者保护在欧共体工作中的地位、促进欧共体消费者法快速发展并对各成员国消费者私法产生深远影响的1990年《一揽子旅游指令》以及1993年《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指令》、1997年《关于在远程合同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令》、1998年《关于在要约产品价格的指示说明中保护消费者的指令》、1999年《消费品买卖指令》、2000年《关于在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若干法律方面的指令》、2002年《消费者远程金融服务指令》等。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体现为世界性公约或区域性条约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
例如,2001年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第4条规定了消费者合同的协议选择法院条款,只要该法院选择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签订且消费者在另一国法院提起诉讼;为贸易或职业之外的目的签订合同的消费者可以在其经常居所地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且该消费者合同的签订与制造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国从事的贸易或职业活动相关,但针对消费者的诉讼只能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国法院提出(第7条)。
旨在推动欧洲内部市场一体化的1957年《罗马条约》第4条、第39条、第85条和第86条明确提到了“消费者”,要求“确保消费者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交货”, “农业共同组织应该排除在共同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任何歧视”。
使消费者保护政策不再从属于欧洲共同体一体化的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29a条明确规定了“支持和补充成员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及向消费者提供适当信息的政策的特定行动”,加之该条约第100条的协调,欧洲共同体明确区分了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与其一体化,从而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具备了独立的立法能力。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则扩展了消费者权益范围,正式确认了消费者获得信息、接受培训和代表的权利。
综上所述,组成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条约之多,是其他国际法部门不可比的。
其内容涉及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性质和范围、调整对象、国际消费者权利、国际消费纠纷(包括国际消费合同纠纷和国际消费侵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国际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
(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国际社会空间越来越大,普遍性程度越来越高据统计,联合国的两个消费者保护准则即1985年《消费者保护准则》和1998年《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已各有190多个成员国,占国际社会国家或地区总数的95%,并且这两个准则的内容被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吸收。
1929年《华沙公约》有150多个成员国,主要规范了成员国境内的航空运输承运人、旅行消费者和货物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后对《华沙公约》进行修订的1955年《海牙议定书》也有130多个成员方。
1970年《国际旅行合同公约》有140多个成员国,其明确规范了公约范围内的旅游组织者、中间人和旅客的一般义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与归责原则。
2001年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有120多个成员国,规定了原告可以选择“作为或不作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跨国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依据,但对“损害结果发生地”的选择受到“合理预见”的限制,这种可预见性对管辖权的影响主要在产品责任案件中。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有60多个成员国,解决了因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实体法和冲突法之差异而造成有关缺陷产品责任和法律适用的混乱,切实保护了成员国消费者的实体利益。
欧盟几十个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和指令虽然只能适用于欧盟30多个成员国,但其有关保护消费者最大利益的规定却为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所借鉴和吸收,从而使这些最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在国际社会具有普遍适用性。
随着这些条约的成员国或者成员方在数量上的不断增加,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效力也将日益增强。
(三)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成为形成、发展、适用和执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常设机构联合国、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法律协会和欧盟等国际组织,作为国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主要机构,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发展、适用和执行提供了可资依附的组织保证。
例如,联合国就向其各会员国政府收集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政策和程序等规则,讨论并通过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起草的《消费者保护准则》和《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等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准则,不仅促进了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还要求各国政府遵守全球性消费者保护准则,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的适用和执行,从而切实保护各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联合国的各分支机构在形成和执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中也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仅为国际私法的统一国际化作出了巨大贡献,还就消费者保护的各具体领域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公约,以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国际一化工作,其先后制定了1971年《关于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1980年《关于若干消费者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公约(草案)》等。
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保护国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通过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办事处的联络活动来促进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法的统一化运动,并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和协助其他国际活动,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
此外,还有国际法律协会、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欧盟以及各大洲的消费者联盟组织,都在全力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形成、适用和执行。
这些国际组织根据其组织章程或条约的行政条款确定的宗旨与职能所持续开展的大量对内对外活动,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的国际协调,而且积极促进了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科学、技术、文化的进步,从而对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主体、客体和调整对象关于“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学者正式提出这一概念。
虽然曾有学者从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角度提出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也曾有学者从调整涉外消费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角度提出过“涉外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但这些也仅仅局限在国际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和标准的范围内,实际上是指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实体规范,因此无论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还是“涉外消费者保护法”概念的界定,都难以适用于对作为国际法部门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这一概念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