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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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C.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区别
国际多式联运极少由一个经营人承担全部运输。往往是接受货主的委托后,联运经营人自己办理一部分运输工作,而将其余各段的运输工作再委托其他的承运人。但这又不同于单一的运输方式,这些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转托的承运人,只是依照运输合同关系对联运经营人负责,与货主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是“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简称NVOC)。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
国际多式联运大都为“门到门”运输,故货物于装船或装车或装机后应同时由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这是多式联运与任何一种单一的国际货运方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此情况下,海运提单或运单上的发货人应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多式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则是真正的、实际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通知方则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的收货人或该收货人的代理人。
多式联运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名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
(2)多式联运提单的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与一般海运提单不同。
一般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式联运提单只有在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时才适用,但现在它也适用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的跨国运输(国外采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就可避免概念上的混淆)。
多式联运提单把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与其他运输方式下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合二为一,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既可签发可转让的也可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如属前者,收货人一栏应采用指示抬头;如属后者,收货人一栏应具体列明收货人名称,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可转让。
(3)信用证上的条款不同。
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上的条款应有以下三点变动:
①向银行议付时不能使用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应凭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
多式联运提单,同时还应注明该提单的抬头如何制作,以明确可否转让。
②多式联运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特殊情况除外,如在对外工程承包下运出机械设备则不一定采用集装箱),因此,应在信用证上增加指定采用集装箱运输条款。
③如不由银行转单,改由托运人或发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寄单,以便收货人或代理能尽早取得货运单证,加快在目的港(地)提货的速度,则应在信用证上加列“装船单据由发货人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直寄收货人或其代理”之条款。如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寄单,发货人出于议付结汇的需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一份“收到货运单据并已寄出”的证明。
(4)海关验放的手续不同。
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交货地点大都在装货港,目的地大都在卸货港,因而办理报关和通关的手续都是在货物进出境的港口。而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起运地大都在内陆城市,因此,内陆海关只对货物办理转关监管手续,由出境地的海关进行查验放行。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如为内陆城市,进境港口的海关一般不进行查验,只办理转关监管手续,待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
1、国际多式联运是根据多式联运合同进行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的,符合多式联运条件的运输合同。该合同是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证明的、有偿、承揽和不要式的合同。
2、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或集装化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般以集装箱作为运输的基本单元。货物集装箱化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而现代集装箱运输自产生时起就与多式联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得国际多式联运具有集装箱运输的高效率、高质量、高技术、高投入和系统性的特点。
3、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4、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票到底,实行全程单一率的运输。发货人只办理一次托运、一次计付运费、一次保险,通?一张运输单据,可以实现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连贯运输。因此,它具有简单化和统一化的特点。
5、国际多式联运是不同运输方式的综合组织。在运输过程中,无论涉及向种运输方式,分为多少个区段,国际多式联运都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从启运地接管货物,在最终目的地交付货物及全程运输中各区段的衔接工作和有关服务业务,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分支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完成。
6、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通过货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区段的划分和对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达到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速度,实现合理运输的目的。
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进行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s,M.T.D·,我国现在使用的是C.T.B/L)。该单据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
(3)必须是全程单一运价。这个运价一次收取,包括运输成本(各段运杂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
(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
(5)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空联运,虽为两程运输,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
(6)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的程序
1、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主提出的托运申请和自己的运输线路等情况,判决是否接受该托运申请,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双方就货物的交接方式、时间、地点、付费方式等达成协议并填写场站收据,并把其送至多式联运经营人进行编号,多式联运经营人编号后留下货物托运联,将其他联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2、空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
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这些集装箱的来源可能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二是向借箱公司租用的集装箱,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分运人提供,如果双方协议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签发提箱单或租箱公司或分运人签发提箱单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他们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堆场提箱并自行将空箱拖运到货物装箱地点,准备装货。
3、出口报关
若多式联运从港口开始,刚在港口报关;若从内陆地区开始,则应在附近内陆地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报关事宜一般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报关时应提供场站收据,装箱单、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据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