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宪法”的概念——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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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读书笔记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读书笔记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读书笔记宪法是一份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就是这份根本法律的内容、性质和运作方式。

《宪法学总论》是宪法学的入门教材,对于初学者来说,是了解宪法学的基础。

在阅读《宪法学总论》一书时,我对宪法规范的意义和宪法规范的方式深感兴趣。

本文旨在通过读书笔记,探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的过程,同时简述宪法学的前言。

一、宪法规范的意义宪法规范是指宪法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最高法律权威的体现。

宪法规范的意义在于确保国家和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保障和实现,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

宪法规范还约束政府的权力,使其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责,维护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宪法规范的方式宪法规范的方式包括宪法文本规范、司法解释规范以及宪法实践规范。

宪法文本规范是指宪法正文中明确的规章条款,它们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进行限制和规范。

司法解释规范是指宪法解释组织或法院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通过司法实践为宪法规范提供具体指导。

宪法实践规范是指宪法的执行和遵守,包括政府机关的行为和公民的行为,通过实践的方式来落实宪法规范。

三、规范宪法规范的意义规范宪法规范是指对宪法规范进行制度监督和保障,确保宪法规范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规范宪法规范的意义在于防止宪法规范被侵犯和破坏,以及确保宪法规范的适用和落实。

规范宪法规范需要各个社会组织、政府机关以及公民自觉遵守宪法规范,并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施。

四、宪法学的前言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宪法规范的内容、性质、成因和运作方式等。

宪法学的前言即是对宪法学的简要介绍和基本概念的阐述。

宪法学的前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的历史背景:宪法的出现与社会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研究宪法需要了解它的发展历程和背景。

2. 宪法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宪法规范的制定都有其基本原理和价值观,例如人权保障、国家治理原则等。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读书笔记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读书笔记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读书笔记20092巾摘要法学的整体任务在于认识和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具体到宪法学则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
·学术前沿·
2 009. 2(中)
Legal Sys t em And Soc i et y
《从 宪 法 规 范 到 规 范 宪 法
— — 规 范 宪 法 学 的 一 种 前 言 》读 书 笔 记
就我国目前的宪法解释学来说,其主要采用的是法律实用主义解 释理论,是一种从实际生活问题出发,经过阐明宪法文本的意义,再回 到实际解决问题的,实然——应然——实 然模式。这 是建立在区别应 然与实然绝对二元模式上的,而林先生的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根基却是 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相对区分应然与实然命题的二元 模式上的。宪 法解释学对应的是林先生在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次上 使用法律实证 主义的一方。而林先生则是把规范宪法学建立在K·罗文 斯登的“有 立宪精神,并有规范宪法实效性的宪法规范”这一假设上,实际上是突 破了传统的规范主义的脱离社会的局限,达到了整个宪法实施过程中 的规范。但是,正如林先生在绪论中所说的,规范宪 法学基本上仍然 是一种方法论,一种宪法学研究的立场。那么在当下 我国宪政发展需 要明晰、正确的方法论指导的今天,相对的区分规范 宪法学与宪法解 释学,以期达到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规范与价值之间的互动,应 是有所裨益的。
关键词 宪法现象 法律现象 理论知识体系
中 图分 类号:D911
文献 标识 码:A
文章编号:1 009-05 92(200 9)02-33 0-02
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中,林先生首先为规范宪法学设 定了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 “我们必 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确切地 说就是返回到适度的接近规 范主义(Normativisums<德>),但又不至 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 那种立场,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 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并力图围绕宪法形成思想。”不难 看出林来梵先生所说的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含义是从宪法规范出发, 并使之成为规范宪法学的核 心。笔者认 为这一层次上的规范宪法学, 大致等同于传统规范科学的 规范分析宪法学。第二层含义:“在理论 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进而追 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这里的“规范宪法”林先生借用了 美国宪法学家 K?罗文斯登所提出的 normative Const itutio n 这一宪法 概念,是一种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林 先生坦言:“这是规范这一层次的规范宪法学正是区别于传统规范分析宪法 学的精辟之处。因为事实与 规范、应然与实然、有效与实效始终是相 对区别的,而这种在实践中运行的“规范宪法”是有实效性的。林先生 在此处已经把这种规范宪法提高到了更高的理论内涵的层次,显然不 仅仅是一种规范科学的方法 论了。但是 ,此处的宪法规范的实效性究 竟要如何证成呢?要理解林先生的观点,显然不能把视域局限于既定 的、固有的宪法规范,只能从更广泛的、超验的宪法规范综合体的角度 去把握。这一尺度笔者尚存 疑问。

“政治宪法”的概念研究———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doc

“政治宪法”的概念研究———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doc

“政治宪法”的概念研究———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一、从法律的概念到“规范宪法”的概念从论争的角度来谈政治宪法的概念有某种特殊的便利之处。

只要还能够被理解为法学内部的争论,那么“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就不能单纯地归结为方法之争,而是必须同时也归结为“宪法”概念之争。

也就是说,这个争论的实质在于对什么是( 中国) 宪法这个问题采取的不同立场。

一种法律的概念同时也是一种识别法律的标准。

因为,就如德沃金所表明的,“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既可以指“法律”这个现象该如何定义,也可以指在系争案件中应该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从法律人的观点看,不能把这两个问题割裂开来处理。

这种内在的观点有力地支持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 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特别能够显示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的,是这样一种极端不正义的情景假设: 在极端不正义的情景中,“伦理学问题同时是法律问题”。

“非实证主义者在极端不正义的案件中不自缚于道德观点,而是从道德观点转向法律观点。

” “规范宪法”的概念结构与此恰好是呼应的。

与“政治宪法学”的构词相类似,“规范宪法学”的含义也是双重的: 既指以规范主义的方法研究宪法,也指关于一种称为“规范宪法”的宪法的研究,而且这两层含义也是相互联系的。

这一联系确定了规范主义宪法学并非一种实证主义法学。

它通过“规范宪法”的内涵约束和限制着其规范主义( 经常被误解为法条主义) 的极端倾向,防止其成为法律实证主义。

不过首先,“规范宪法”( Normative Constitution) 之名借自卡尔·罗文斯坦的宪法分类学,指的是一种宪法类型,与名义宪法( Nominal Constitution) 和语义宪法( SemanticConstitution) 相对。

所以,“规范宪法”本来并不在宪法概念的范畴之中。

但是,在罗文斯坦的分类中,却隐含着某种有待进一步阐明的内容。

假如我们以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为立场,把法律的效力( 包括社会学效力、伦理学和狭义的法学效力) 纳入概念的构成,主张一种“非独立于效力的法概念”,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罗文斯坦的宪法类型说中其实包含着关于真正的宪法应该是什么的解答,因为在他的分类中,规范宪法大体对应于西方民主立宪国家的宪法,其认为只有这类宪法才具有“监督现实”这种严格的法律含义。

政治宪法学的中国式表达

政治宪法学的中国式表达
政 治宪法 学的中 国式表达
汪 祥 胜
( 江苏科 技大学,江苏 镇江 2 2 0 10 3)
作者简 介:汪祥胜 (99 ) 男, 17- , 一 安徽太湖人 , 江苏科技大 学人 文社科 学院讲师 , 苏州大 学王健 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公 法原理研 究。
基 金项 目:江苏省 教育 厅 2 1 年 度高校 哲 学社会 科学研 究项 目“ 01 宪法 的身体理论 研 究” 项 目编号 : (
概念 保持 了高度 一致 性 。 《 法学 说 》 , 在 宪 中 他首
先对 宪法 有绝对 的宪法概 念 和相对 的 宪法概 念之
分 。 对 意义 上 的宪法 首 先 可 以指具 体 、 每个 绝 与 政治 统一 体 一道 被 自动 给定 的 具体 生存 方式 。 其 次 还 指 一 种 根 本 法 规 定 , 由 最 高 的终 极 规 范 构 即
政治 宪 法学 , 两位 学 者利 用 的理 论 资 源有 所 不 但 同。 端洪 教 授 明显 借 用 的是 德 国公 法 学者 施 米 陈
特 的政 治 宪法 理论 , 世功 教 授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力 挖 掘 的是 古 强 典政 治 宪法 学 资 源 。 端洪 教 授公 开 宣 称他 所 表 陈
达 的 是 一 种 政 治 宪 法 学 , 强 世 功 教 授 的 政 治 宪 而
然兴 起 , 主张 宪法 思 考 的 出发 点 和根 本点 在 于 它
政 治 和 国 家 ,以 区 别 于 “ 于 宪 法 规 范 又 归 于 宪 源
中 围绕政 治 宪法 学和 规范 宪法 学论 战 的焦 点——
宪法存 在 的价值理 性—— 展开 更深入 的讨论 。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学的目标是研究宪法的实质和内涵,解释和应用宪法条文。

首先,宪法学的概念是指研究宪法的一门学科。

它涉及了宪法的起源、发展、内容和作用。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文件,通过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宪法,可以发现不同国家之间宪法的异同点,验证宪法的普遍性。

其次,宪法学的理论是指对宪法原理和原则的研究。

宪法理论的核心是宪法原则,即宪法所包含的根本原则。

例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等。

宪法理论的发展是通过对不同宪法的研究和比较,总结出适用于各个国家的普适性原则,为宪法的制定和解释提供理论依据。

再次,宪法学的方法是指研究宪法的科学方法。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学方法、比较法方法、制度学方法、实证法方法等。

历史学方法是通过研究宪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揭示宪法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比较法方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找出宪法的共同点和差异,为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

制度学方法是通过研究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揭示宪法的功能和效果。

实证法方法是通过实证研究,考察宪法规定的实际运行情况,评估宪法的有效性和改进空间。

总之,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是宪法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通过研究宪法的概念,我们可以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通过研究宪法的理论,我们可以从原则上认识到宪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通过研究宪法的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宪法,提供宪法的制定和解释的理论基础。

最终目标是通过宪法学的研究与实践,建设具有民主法治体制的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宪法本质的追寻——宪法概念的方法论视角

宪法本质的追寻——宪法概念的方法论视角

宪法本质的追寻——宪法概念的方法论视角
尹口
【期刊名称】《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8)001
【摘要】从逻辑学来看,宪法概念就是对宪法本质的揭示,应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

宪法的"属"就是规则,宪法的"种差"应从宪法起源和内在结构来确定。

考察现有的宪法概念,只有"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这一描述准确揭示了宪法
本质。

【总页数】2页(P59-60)
【作者】尹口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
【相关文献】
1.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的价值统一——基于宪法学方法论意义思考 [J], 秦强;解永照
2."政治宪法"的概念——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 [J], 周林刚
3.论进化的宪法与宪法的进化——进化论理性主义视角下的宪法与宪法发展简析[J], 谢红星
4.从灵魂宪法到身体宪法——对西方宪法概念古今变化的一种探析 [J], 汪祥胜
5.积极宪法与宪法实施——基于方法论革新视角的探讨 [J], 郑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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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政治制度 第二章宪法与政治制度

比较政治制度 第二章宪法与政治制度
(3)宪法大体上是成文的,通常是由一个统 一的完整的具有法典形式的书面文件表现 出来,也有的是由两个或几个宪法性的法律 文书组成的。
二 宪法分类
(一)宪法分类理论
所谓宪法分类,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划分 和归纳,科学的宪法分类,首先应该有严格明确统一的分 类标准。
宪法分类的标准一般是宪法所具有的一个或几个属 性,至于究竟是按一个属性或几个属性作为标准对宪法 进行分类,取决于对宪法进行某种分类的目的。
1、根本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2、根本法建造国家之公约 3、根本法不得不为一种成文法
(三)宪政与宪法
宪政是指宪法与政治制度的一种关系, 又被称作限政。宪法与政治制度在宪政中 得以融合。
1、宪法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政治利益冲 突的最高准绳。
2、宪法为政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实 体和程序规范。
现有的宪法分类理论,可从逻辑方法的分类标准进行 考察:
1 从宪法分类的逻辑方法上看,宪法分类理论主要有两分 法和三分法两种。
2 从宪法分类的标准看,宪法分类理论已有形式上的宪法 分类和实质上的宪法分类。
(二)几种主要宪法分类
1 按照宪法的文字表现形式,可将宪法分为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 从制定宪法主体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 定宪法和协约宪法
(二)宪法的特征
1 从法律的内容和实质上看宪法的特征
(1)从调整内容和规定内容方面,宪法作为根本 法,调整的是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 社会关系,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 规定主要的国家性质,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 相互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普通 法律只调整和规定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某一 方面的。前者是母法,后者是子法。
(二)"尊重个人尊严的基本权利"的原则

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治逻辑

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治逻辑

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治逻辑陈端洪2012-12-19 21:27:21 来源:《法制日报》2012-12-12一、政治宪法学概念说明政治宪法学是一种从政治的角度研究宪法的理论路径,称之为“学”不过是因循了中文的语言习惯而采用一个方便称谓而已。

准确地说,应该叫做政治宪法理论。

英文中有政治宪法、政治宪政主义、政治宪法理论、政治宪政主义者等说法。

这里,方法与对象无需严格区分,对象是方法界定的。

北大法学院有两门课属于这个范畴,一个叫宪政原理,一个叫公法与政治理论。

政治宪法学的理论担当是,试图提供一种模式,作为民族自我理解其政治生存的解释框架,既真实描述活生生的宪法,也为反思政治生活提供一套规范概念。

二、宪法中政治逻辑与法律逻辑的关系1、宪法是政治法为什么政治宪法学是一个有意义的提法而没有人提政治民法学,甚至也没人提政治刑法学?这是因为宪法是政治法。

宽泛地说,宪法是规范政治生活的法。

卢梭的表述是,政治法规定全体与全体的比率。

即主权者与臣民的比率。

(注意:美国律师实务的政治法political law不是个理论概念,范围很广,包括宪法。

)宪法是“降龙术”,就是将法律的逻辑移植、强加到政治生活上,用法律的语言来描述、评价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也就是说用一个非政治模式来规范政治,好像法律高于政治一样。

假如政治生活如市民日常生活一样,宪法和民法、刑法的逻辑就没有根本的差别。

市民生活的法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在个体的公民之上有个中立的他者,有个最终的权威——国家。

在国家面前,市民生活的那一点不平等微乎其微。

民法是慈母,刑法是严父。

水平面的秩序以层级秩序为前提和依靠,因为有“政治的”国家存在,“非政治的”市民生活秩序才有了最终的确定性。

面对政治生活,法律思维设定“国家——公民”的对峙结构,将垂直的结构放到水平面上,然后再也走不下去了。

国家既不是中立的,也不是原被告双方共同依赖的力量,国家是行动者,当然是依赖政府和官员来行动。

既然没有他者,没有凌驾性权威,既然垂直面的力量参与并融合到水平面,谁来裁决纠纷?公民去哪里喊冤?所以,英国曾经奉行国王不能为非的原则,民告官就是民事案件。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名词解释宪政宪政也成立宪政体或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学上发展的一个重要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确认下来,用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

其中,民主和法治是都服务与共同的价值——保护人权。

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有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法治在的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绝对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保护。

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人权人权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指公民在社会实际享有的权力。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正当性是指宪法内在的应然价值取向,即宪法规范体现公认的宪法观念和宪法精神,即平等、自由权利精神,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一、宪法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政治、法治、人权1、宪法与民主政治宪政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

宪法是对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事实,就不会有宪法更不会有宪政。

民主政治建立后需要通过宪法的实践也就是宪政的实践来维护、发展和完善,是指更符合公民的意识和一般文化精神。

尽管宪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说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于实现了宪政。

民主政治理想形态的获得还需要法治的支持。

2、宪政与法治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运行,强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宪法和宪政概念的分析与综述

宪法和宪政概念的分析与综述

宪法和宪政概念的分析与综述一、宪政的概念分析:宪政,又名‚民主政治‛、‚立宪政治‛、‚立宪政体‛、‚立宪主义‛等。

在英语中,宪政为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一词constitution存在同一辞源,这说明了二者的不解之缘。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等著中交替使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

在他看来,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确立国家机构的形式,规范城邦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

到了近代,宪法与宪政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近代以来的宪政一词,也有多种含义,我们大致可归为二类: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就已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1‚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2这一论述对我们理解宪政的内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先生就这样阐述过宪政的内涵:宪政运动‚狭义地说,它是争取民主政治的运动;广义地说,它不仅是争取,而且是巩固和发展民主政治的运动。

‛‚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

‛3他这一论述也是基于民主政治的角度而言的。

当代中国宪法学者许崇德先生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了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4这种观点大体代表了早期中国学者的意见,即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的根本法形式将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它,发展它。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从国外宪政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学者将宪政的涵义与法治紧紧联系在一起。

‚宪政就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行政府授权。

宪法政治的价值选择

宪法政治的价值选择

宪法政治的价值选择本文作者:陈纯柱韩兵工作单位: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还没有哪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比得上宪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福祉。

宪法是由一套法律规范而构成,它为特定政治和社会提供了基本价值、目标、结构和过程。

”①近现代政治发展史证明,我们只有依照“宪法”来治理国家,实行宪法政治,才能为社会发展和人们的各种活动提供合法性的基础。

一、宪法政治的科学内涵与本质1、宪法政治的科学内涵“宪政”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宪法学领域使用得较为普遍,而宪法政治的提法却比较陌生。

从国外来讲,一些英美的宪法学家多次阐述和研究宪法政治问题:比如,美国宪法学家阿克曼多次讲到和研究过宪法政治问题;德国思想家马克斯&#8226;韦伯也在著作中多次研究宪法政治问题,认为是法治国家重要的载体。

从国内来讲,宪法政治的研究也是热门话题:比如张庆福教授认为,“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

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体制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

②学者刘俊祥认为:“宪政,即宪法政治,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的、奉行宪法规则至上性的法治政治”。

③谈到宪法政治,人们就想到宪政。

从学理上探究,我们认为,宪政和宪法政治的关系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它们都是以宪法为基础来规范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以保障公民权利,它要求旧式非民主型、人治型政治转换为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法治型政治。

但宪政和宪法政治在形式上还有一些区别:宪政主要是针对过去传统政治体制中的人治而言,它提出了要按照宪法来规范国家的管理体制和权力机构,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和价值依托;而宪法政治既包括了宪政的属性,同时又是宪政在政治关系中的拓展和体现,它还包含了宪法规范下的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信念。

从外延上讲,宪法政治比宪政还要广阔。

由此可以揭示出宪法政治的科学内涵:宪法政治是指依照宪法来规范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形态。

宪法与政治关系的时代命题——中国“政治宪法学”的解读与评析

宪法与政治关系的时代命题——中国“政治宪法学”的解读与评析

宪法与政治关系的时代命题——中国“政治宪法学”的解读与评析一、政治宪法学因何而生?政治宪法学已经成为宪法学界一个无法忽略的现象,虽然它似乎仍然缺乏一个学派的气象,但在大旗之下,已经凝聚了一批年轻的学者。

要理解政治宪法学的抱负,自然需了解其在中国当代产生的历史机缘。

它的产生不是一个偶然,而是社会转型与学术发展的自然结果。

从社会转型来看,改革的深入使整个中国社会都面临各方面的转型,乡土社会、民间习惯、文化传统等相继发生改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推行的政治控制(从经济、文化、思想到社会治理)的治理模式也开始松动。

随着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和自由化,社会各领域都出现了打破计划和政治管控的冲动,思想层面出现了启蒙的迹象,自由主义的理念开始传播,西方现代性的思想开始渗入各个行业,法学领域亦不例外。

在宪法学界,西方价值的引入似乎更为猛烈,宪政一度几近成为西方价值的代名词,从而出现了以西方标准透视中国宪法的状况。

在自由主义和西方现代性价值彰显之时,中国的经济完成了飞跃,国力日强,思想层面的本土化意识与民族性与日俱增,一种去西方普世价值的保守主义立场应时而生,并与西方现代性价值形成了知识竞争,构成了今日中国思想界的古今中西之争。

这种保守主义的立场具有三重面向:主张恢复传统的文化复兴论者;强调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的经验论者;主张从中国当代历史现实中发掘时代精神的价值论者。

具体到宪法学领域,这三重面向也各有其安身立命之处,虽然存在侧重点不同和理论差异,但都被统合到政治宪法学的名称之下。

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宪法文本内部也随着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形成了体系内的紧张,比如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条款与自由主义条款。

这暗合了现实中随着改革深化而激发的政治观点上的分歧,改革过程呈现的改革(政治决策)与法治的内在紧张7,使这种分歧有了承载的现实平台。

改革要求的效率和决断与法治要求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之间有天然的矛盾,倾向何者就构成了转型中国的艰难抉择,这种社会转型的影响也波及学术发展。

政治中的宪法和国家治理

政治中的宪法和国家治理

政治中的宪法和国家治理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2.宪法的特征:具有原则性、纲领性、限制性和保障性。

二、宪法的分类1.成文宪法:以明文形式写成的宪法。

2.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以习惯、判例、法典等形式存在。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法治原则:国家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3.分权与制衡原则: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平衡。

4.民主原则:国家政治制度以民主制度为基础。

四、宪法与国家治理1.宪法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依据和规范。

2.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a.确立国家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b.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如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运行。

c.保障公民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d.维护国家稳定:规定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内容。

五、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1.1949年《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要法律文件。

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

4.1982年宪法的修订:截至目前,我国宪法共进行五次修订。

六、宪法的实施与监督1.宪法的实施: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具体运用。

2.宪法的监督:a.监督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监督方式:宪法解释、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

七、宪法教育与宪法意识1.宪法教育: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普及宪法知识。

2.宪法意识: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尊重和遵守。

八、宪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1.宪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宪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2.宪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a.推动国家制度创新:如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

b.回应社会关切:如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

c.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习题及方法:1.下列关于宪法的定义,错误的是:()A.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规范B.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C.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D.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解题方法:此题考查对宪法概念的理解。

政治宪法与法律体系概述

政治宪法与法律体系概述

政治宪法与法律体系概述在一个国家的运行中,政治宪法和法律体系是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配等内容。

而法律体系则是国家法律的总体框架,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宪法和法律的概念、作用和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政治宪法和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政治宪法的概念和作用政治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准则。

它规定了国家组织形式、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配,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政治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公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政治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如议会制度、总统制度或君主制度等,以及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配,如行政、立法和司法等。

通过这些规定,政治宪法为国家的政治运行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规范,确保了国家政治的有序进行。

其次,政治宪法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政治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遵守法律、履行公民责任等。

通过这些规定,政治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政治宪法是国家法律的最高准则。

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和法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政治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以确保其权威性和合法性。

政治宪法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国家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功能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的总体框架,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功能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的设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主体,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政治宪法基础知识

政治宪法基础知识

政治宪法基础知识政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它确立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结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具备一定的政治宪法基础知识,对于了解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政治宪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和主要内容。

一、政治宪法的概念政治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宪法中确定的政治体制和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及其职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政治宪法的性质和内容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法治建设。

二、政治宪法的构成要素1. 宪法的序言:宪法的序言是一篇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文章,包含国家的基本宪政原则、价值观念和宪法的立法宗旨。

2.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主张和制度构想,它是制约政府行为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依据。

3. 宪法的组织章节:宪法的组织章节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国家的建制、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等。

4. 宪法的权利保障章节:宪法的权利保障章节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享有平等、自由、人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5. 宪法的法律制度章节:宪法的法律制度章节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性质、法律的制定程序和法律的适用范围等。

三、政治宪法的主要内容1. 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形式和权力分配机构,它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2. 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分支机构所具有的控制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3. 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

4. 宪法保障:宪法保障是指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维护,包括宪法的司法保护、宪法的法律保护和宪法的社会保障。

四、政治宪法的重要性1. 维护国家稳定:政治宪法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律规范,为国家的政治稳定提供了基本保障。

2. 保护公民权利:政治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政治宪法知识点总结

政治宪法知识点总结

政治宪法知识点总结一、政治宪法的含义和作用政治宪法是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权力范围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的总称。

宪法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它具有以下几项重要作用:1、宪法具有合法性,是国家法律的最高约束力,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制约约束和规范;2、宪法制定了行政、立法、司法和两院制度的运行规则和机制,规范国家权力机构的运行;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4、宪法规定了国家的领土、主权、政体、政府的机构及其职能和权限等国家基本组织机构和基本制度。

二、政治宪法的基本原则1、民主原则:宪法确认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民主原则贯穿了宪法的各个方面;2、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3、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核心原则,法律是尊严的、绝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4、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保障和保护的义务;5、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宪法规定建立政治协商制度,尊重和维护政治多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政治宪法的主要内容1、国家的性质和地位:宪法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国家机构和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机构,包括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政府和最高国家机关;3、国家的领土和国家形态:宪法规定了国家领土的界定和国家的形态,包括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国家的形式;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5、国家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私有制和混合所有制。

四、政治宪法的修改和解释1、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是指对宪法条文和内容的变更,宪法的修改一般需要经过特定程序和条件的规定和要求,在中国,宪法的修改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表决;2、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和内容的理解和说明,解释主要有宪法法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的解释是对宪法的理解和适用。

政治宪法学

政治宪法学

政治宪法学张伟/文近年来,作为一个学术思想流派,政治宪法学似乎异军突起,备受宪法学界乃至思想界的高度关注,并引起法政学界内外的激烈争辩。

但是,何为政治宪法学,其由来是什么,具有何种问题意识,又有哪些基本观念和立场,众说纷纭。

这些问题不仅事关政治宪法学本身,特别是在“在当今中国社会面临政制大变革的关键时刻”,无疑还具有一种特殊的现实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高全喜教授在其所著《政治宪法学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对上述问题作了集中梳理和澄清。

在《纲要》中,高全喜不仅系统总结了政治宪法学的“兴起和嬗变”;更为重要的是,着力阐发了其现代宪制的发生学理论,对现代宪制的诸多结构性要素作了富有内涵的解读,呈现出了别具一格的“高氏政治宪法学”。

宪法之政治性高政治宪法的第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宪法政治性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这是政治宪法学与当前主流宪法学的关键区别,也是政治宪法学对中国宪法学的重大贡献。

一般来说,宪法学强调三权分立、保护人权和宪法的司法保护等主题,这确实是主流宪法学的中心议题。

然而,高全喜认为这只是宪法法律的一个方面;宪法学的另一个方面是,作为宪法基础的政治授权必须受到质疑,即宪法必须面对其起源、形式和目的。

要回答这些问题,宪法学必须处理好宪法与政治的关系。

事实上,政治和合宪性是任何现代国家宪法制定和解释的基本问题。

政治法学视政治为宪法的基础;在政治宪法学看来,宪法是政治的结果,即人民制宪建国的产物。

人们通过行使主权权利来创造宪法,从而将自己的意志和理性放入宪法中塑造国家制度或国家政权,并根据政治原则实行分权制衡,以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

也就是说,没有原始的政治赋权,宪法就无法产生。

问题是,政治宪法学对宪法政治性的强调是否意味着政治宪法学沦为政治学?这的确是主流宪法学对政治宪法学的一大批判。

高全喜指出,政治宪法学关注日常宪法的前身,关注作为政治宪法的宪法,关注非常时期宪法创制过程的政治本质。

中国主流宪法法律实际上忽视甚至故意模糊这一政治宪法;但如果没有这个政治宪法的前提,主流宪法法律赖以立足的日常宪法就根本不存在,或者说即使存在,也只是一个虚假的摆设。

政治宪法法律

政治宪法法律

政治宪法法律政治宪法法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规范和引导着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政治、宪法和法律的定义、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

一、政治的定义与作用政治是指社会中关于权力分配、资源分配以及公共决策制定等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政治活动包括选举、立法、行政、司法等一系列与国家治理有关的行为。

政治的本质在于权力的运行和管理,通过政治手段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治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政治的存在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其次,政治为民众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决策。

最后,政治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引导和推动的作用,通过政治机制的运行,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宪法的定义与作用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公民权利。

宪法确定政府的职能和权力范围,并为公民提供了保障公正、平等和自由的法律框架。

宪法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使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和监督。

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原则,为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其次,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滥用权力,保护个人和少数群体的权益。

再次,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和权力分配,确保了政府的有效运作和决策合法性。

最后,宪法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基础,为社会秩序和正义提供了框架。

三、法律的定义与作用法律是一套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解决纠纷。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为社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法律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其次,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公正的法律程序,确保了公民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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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 的概念 专题二 宪法概念与宪法实施
“政治宪法”的概念
———从 “ 政治宪法学” 与 “ 规范宪法学” 之争切入
周林刚
[摘要] 在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当中, 浮现出了规范宪法的概念和政治宪法的概念。 规范 宪法指基本权利规范体系。 与之相对, 政治宪法指最高权力的分配规范, 或者称之为主权的具体结 构。 而作为一个应对中国宪法问题的具体概念, 它是由三个要素共同构成的: 第一是当前最高权力的 内部结构, 是承载党与人民这一对关系的宪法安排; 第二是这一结构的未来理想形式; 第三是向未来 理想形式的演变是内在于既有的权力结构之中的, 因此, 这种演变也就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应当之事。 在这个意义上, 中国的政治宪法是历史主义的。 [关键词] 宪法的概念; 规范宪法; 政治宪法; 历史主义
问题在于, 如果说基本权利规范体系是宪法的 “灵魂”, 那么宪法的 “ 身体” 又在哪呢? 我们似 乎最多可以说, 基本权利规范体系只是宪法当中的 一部分。 “ 规范宪法” 之外的部分 ( 或许是宪法的 大部分) 内容作为 “ 非规范宪法”, 究竟是什么 呢? 该如何解释? 不过无论如何, 规范宪法的概念 建立起了宪法内部的等级体系。 虽然规范宪法学本 身的论题是极为广泛的, 远 远 超 出 “ 规 范 宪 法” 的范围, 但 “规范宪法” 告诉人们哪些规范更重 要、 更基本。 它限定了规范宪法学的极限和方向, 设定了它的根基和重心。
[收稿日期] 2015-11-02 [作者简介] 周林刚,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讲师、 华东师范大学世界政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上海 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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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便利之处。 只要还能够被理解为法学内部的争 论, 那么 “政治宪法学” 与 “ 规范宪法学” 的论 争就不能单纯地归结为方法之争, 而是必须同时也 归结为 “宪法” 概念之争。 也就是说, 这个争论 的实质在于对什么是 ( 中国) 宪法这个问题采取 的不同立场。
的三个维度。 为此, 林来梵教授进一步追问: “ 既 然规范宪法这种理想的宪法类型是在宪法规范与社 会现实相互进入一种 ‘ 共同栖息’ 的状态之下出 现的, 那么, 这种规范宪法的规范本身所具备的内 在构成条件也就是至关重要的了。” 〔6〕
这种所谓的 “ 内在构成条件” 据说是几个简 单的要求: “具有最高规范的确定力”; “ 已被无条 件地推定为 ‘ 完全合理’ 的、 从而值得注释宪法 学的信赖”; “ 为此自然被推定为值得予以保障, 并得到保障” 。〔7〕 严格地说, 这里罗列的三个内在 条件还不涉及社会学效力, 但对我们的论题已经足 够了。 它们表达了规范宪法学的约束性前提, 即规 范主义要能够稳当地展开, 需要能够假设其对象是 合理和值得信赖的。 这便向宪法的概念提出了伦理 学效力的要求, 即宪法必须内在地具备某种理想内 涵。 以这 样 的 方 式, “ 规 范 宪 法” 从 宪 法 分 类 ( “理想类型” ) 转向了宪法概念 ( “理想形 态”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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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 的概念 专题二 宪法概念与宪法实施
人权规范, 而正是这些人权规范才真正是宪法, 乃 至我国整体法秩序的 ‘ 根本规范’ 或称 ‘ 基础规 范’ 。” ①
所以, “规范宪法” 即立基于人的尊严之上的 基本权利规范体系。 这应该被理解为 “ 规范宪法” 从分类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转为宪法 “ 理想形态” 的具体含义。 作为 “ 真正的宪法”, “ 规范宪法” 本身起到宪法识别的功能: 就像凯尔森的基础规范 那样, 它解释了制宪事实如何可能实现向规范的范 畴转化, 而在极端情形当中, 它则将成为抵挡权力 事实的阀门。 但问题是, “ 规范宪法” 无法起到识 别所有宪法的功能: 当不存在 “ 极端不正义” 的 情形时, 又如何呢? 林来梵教授很委婉地指出了中 国宪法不完全是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但他恰好因此 而主张, 规范宪法学借由解释将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精神注入我们的宪法规范之中。
① See Karl Loewenstein, “ Co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Law in the West and in the East” , The In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30, No. 3, pp. 203-248. 不过林来梵教授特别指明其引用的是罗文斯坦在 1951 年的一篇相关文章。 那时, 中国的 “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还没有制定。
国的。 然而, 在同 “规范宪法学” 的论争当中, “ 政
治宪法” 的概念却并未得到澄清。 这不仅出于标 识为 “政治宪法学” 名目的各种学理主张彼此分 歧, 也出于 “ 规范宪法学 vs 政治宪法学” 这样一 种论争关系对论题的牵引作用。 在这场争论中浮现 的 “政治宪法” 概念, 实际已经超出了宪法中的 政治因素或政治面相这个层面, 而真正指向一个中 国宪法的时代课题。
“政治宪法学” 的构词是有歧义的: 究竟是 政治性的 “ 宪法学”, 还是关于 “ 政治宪法” 的 (宪法) 学? 虽然是一对歧义, 但两者其实又彼此 有某种联系: 政治性的 “ 宪法学” 也假定了宪法 当中的政治因素而使其超宪法规范的视角显得言之 有据。 但是, 如果把这样理解的 “ 政治因素” 或 政治性的面相称为 “ 政治宪法”, 那么 “ 政治宪 法” 就不再与其英国宪法理论中的 “ 政治宪法” 传统有直接的联系了。① 这样的 “ 政治宪法” 概念 问题, 也就不再是引用一种比较法资源来解释中国 宪法的问题, 而是在双重意义上的中国问题: 不仅 其问 题 对 象 是 中 国 的, 而 且 其 概 念 形 成 也 是 中
与权力的组织方法 ( 从而与宪法中组织规范) 的相对区分, 加上对于宪法的伦理正当性 ( 更准 确地说是道德上的正确性) 的要求, 成为 “ 规范 宪法” 主要的界定性要素。 通过前一方面, “ 规范 宪法” 确立起了宪法规范内部的一个等级体系, 组织规范是为基本权利的保障服务的。〔11〕 通过后一 方面, “规范宪法” 回答了这个等级体系的最终根 据, 即人的尊严是不可再追问的, 因为 “ 人是目 的本身”。 这一点在制宪权有限性的立场上最鲜明 地表达了出来。〔12〕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 规范宪法” 的较为明确的含义: “ 宪法规范之所以具有根本 性, 虽然有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 原因, 但更重要的是其中包含着构成宪法之核心的
相对, 政治性也就指单数或复数的意志的作用。② 在宪法问题上, 理性认识和政治意志无疑是共同起 作用的, 存在分歧的, 只是哪个因素被当作终极的 根据。 就连林来梵教授也曾说: “ 如果严格地从规 范宪法学的角度来看, 宪法制定权力的作用是完全 无可厚非的, 因为我们基本上只能接受 ‘ 主权者 的命 令’, 接 受 宪 法 制 定 权 力 作 用 下 的 既 定 结果。” 〔13〕
“规范宪法” 的概念结构与此恰好是呼应的。 与 “政治宪法学” 的构词相类似, “ 规范宪法学” 的含义也是双重的: 既指以规范主义的方法研究宪 法, 也指关于一种称为 “ 规范宪法” 的宪法的研 究, 而且这两层含义也是相互联系的。〔3〕 这一联系 确定了规范主义宪法学并非一种实证主义法学。 它 通过 “规范宪法” 的内涵约束和限制着其规范主 义 (经常被误解为法条主义) 的极端倾向, 防止 其成为法律实证主义。〔4〕 不过首先, “ 规范宪法” ( Normative Constitution) 之名借自卡尔·罗文斯坦 的宪法分类学,① 指的是一种宪法类型, 与名义宪 法 ( Nominal Constitution ) 和 语 义 宪 法 ( Semantic Constitution) 相对。 所以, “ 规范宪法” 本来并不 在宪法概念的范畴之中。 但是, 在罗文斯坦的分类 中, 却隐含着某种有待进一步阐明的内容。 假如我 们以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为立场, 把法律的效力 (包括社会学效力、 伦理学和狭义的法学效力) 纳 入概念的构成, 主张一种 “ 非独立于效力的法概 念” ,〔5〕 那么我们就会发现, 罗文斯坦的宪法类型 说中其实 包 含 着 关 于 真 正 的 宪 法 应 该 是 什 么 的 解 答, 因为在他的分类中, 规范宪法大体对应于西方 民主立宪国家的宪法, 其认为只有这类宪法才具有 “监督现实” 这种严格的法律含义。 这样, 只有规 范宪法这个类型中的宪法, 才同时满足了法律效力
一种法律的概念同时也是一种识别法律的标 准。 因为, 就如德沃金所表明的, “ 什么是法律” 这个问题既可以指 “ 法律” 这个现象该如何定义, 也可以指在系 争 案 件 中 应 该 适 用 的 依 据 是 什 么。〔 1〕 从法律人的观点看, 不能把这两个问题割裂开来处 理。 这种内在的观点有力地支持了非实证主义的法 律概念: 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概念上的必然联 系。 特别能够显示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的, 是这样 一种极端不正义的情景假设: 在极端不正义的情景 中, “伦理学问题同时是法律问题”。 “ 非实证主义 者在极端不正义的案件中不自缚于道德观点, 而是 从道德观点转向法律观点。” 〔2〕
虽然陈端洪教授把制宪权理解为不受实在宪法 的约束, 但 “制宪权” 本身仍然具有道德性: “ 制 宪权的道德性在于人民意志的最高性” 。〔14〕 这个见 解是非常重要的。 制宪权的这个 “ 道德性” 类似 于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物的处分, 因为物是他 自己的, 所以由他自己来处分是天然正当的, 只有 对自己所 有 权 的 滥 用 才 会 使 其 正 当 性 减 弱 甚 至 丧 失。 人民作为制宪权的所有者, 在此可以私法上的 自主作为类比。 政治自主或人民自决具有独立的正 当性。 有争议的只是这种自主的滥用是否有法律上 的限制。 就我们的论题来说, 重要的是指明, 这种 自主性具有的正当性是有道德内涵的, 所以人民的 意志、 从而其决断的事实, 不是纯事实, 而是同时 具有规范意义; 通过这一制宪意志, 制宪的事实才 能转化为宪法秩序: “ 事实性的强力片刻间便转化 为统治的 ‘ 权利 ( 权力)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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