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点(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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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一、物权法的概述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法律关系的规范。

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公平和保护。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经国家赋予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权;动产指一切可以移动的物品。

四、物权的内容1. 占有:包括直接物理控制和自主权力。

2. 使用:指合法占有者对物品的使用、利用和收益。

3. 收益:指物品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

4. 处分:指合法占有者对物品的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

五、物权的取得与转移1. 物权的取得:包括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

法定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物权,如继承、判决等;契约取得是指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获得物权。

2. 物权的转移:物权的转移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法律规定等方式实现,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六、物权的保护1. 执行力保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执行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公示保护:为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安全,可以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确保物权的优先性和真实性。

3. 合同保护: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物权的归属、使用方式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物权的限制1. 公共利益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限制对某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如土地、水源等。

2. 法律约束限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的限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

3. 权利人协议限制:权利人可以通过协议对物品的使用、处分等行为进行限制。

八、物权法的保障措施为了保护物权的权利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公示制度、登记制度、执行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操作机制。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一、引言物权法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物体所具有的权利,是民法中关于物品及其归属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具体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直接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对物体的支配权,而不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体产生效力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他人的介入。

3. 独占性:物权的享有人可以单独支配和使用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的客体和权利种类1.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物体,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等。

2. 权利种类: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态,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体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体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原始取得:即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物权。

2. 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转让物权。

3. 资格取得: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物权,如拍卖、竞买等。

五、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都做出了规范: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确保所有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其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期限和救济措施。

2.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界定了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等。

六、物权的终止物权的终止是指物权在法律上终止或消灭的情况,常见的终止方式有:1. 放弃: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对物体的权利。

2. 丧失: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体的支配权。

物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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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一个人只有在依照法律程序取得所有权后,才能对该物进行支配和处分。

二、物权保护原则: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侵犯。

例如,如果某人侵占了他人的所有权物,国家将依法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三、物权自由原则:物权自由原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权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物权,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

四、物权合法性原则:物权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某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他人的所有权物,其所获得的所有权是非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物权平等原则:物权平等原则是指不同人的物权在法律上应当平等,不得存在特权和歧视。

例如,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其物权在法律上应当平等,不得因为其身份或地位的不同而存在特权和歧视。

六、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效力、变动等应当通过公示方式进行,以便于他人了解和识别。

例如,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应当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以便于他人了解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文章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但可以进行小幅度改写:一、物权法律效果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也是重要的方面。

如果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则是无效的;如果部分违反,则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物权行为无效,则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且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才会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生效主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律知识点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律是保障个人和企业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物权法涉及到各种财产关系,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正当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物权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物权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物权是指对特定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享有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最高的支配权力,并且可以排除其他人对该财产的干扰。

物权还具有继承性、独占性、绝对性和地域性等基本原则。

二、物权的种类和设立方式物权根据不同的方式和方式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类型。

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物质财产的最高支配权力,基于物权的所有人对物品享有复数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品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利,如租赁合同。

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物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合法取得、占有和侵权补救等。

合法取得是指通过合同、继承、赠与、遗赠等手段获得物权。

占有是指通过占据特定财产并表现出所有权意愿来建立物权。

侵权补救是指通过起诉和法律程序来维护被侵犯物权的权益。

三、物权的保护和限制物权的保护包括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

民事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讼外和讼内和解、请求撤销、请求维持等。

刑事保护是指通过刑事法律程序追究侵犯物权人利益的犯罪责任。

物权的限制主要是指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

公共利益的限制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对财产权益进行限制,以保障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指的是在保障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个人物权进行限制,如被征收、查封、扣押等。

四、物权的转让和终止物权的转让主要是指物权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的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转让和法定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物权人与受让人通过合同约定,将物权进行转让。

法定转让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如继承、拍卖等。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物权法法律知识点》作为一部关乎财产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权利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相关事宜,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将从几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入手,对物权法进行一定的介绍。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权能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使用权指的是权利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特定物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以特定物获取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可以进行出卖、赠与、抵押等处理的权利。

二、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

占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物的行为,可以是直接占有或通过他人代为占有。

通过占有可以取得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此外,还存在一些通过契约、法定方式、公示等途径取得物权的情况。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行使的权利,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

然而,物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比如,法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最长占有期限,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限制,以此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

四、物权的保护和救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法律的基本职责。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

主要的救济方式包括请求追回物、请求停止侵害行为、请求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和请求恢复原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追溯效力和补救措施。

五、权利的限制和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他人权利,物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排除。

例如,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有限制的管理和使用;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可能导致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被排除。

这些限制或排除应当依法进行,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或救济机制。

六、物权的终止和转移物权的终止一般包括两种情况,即权利人主动放弃或物权的目标物不复存在。

权利转移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NO.1. 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NO.2. 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NO.3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4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5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6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对于特定的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包括物权的取得、转让、限制和消灭等内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物权人和义务人。

1. 物权人物权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享有支配和利用特定物的主体,是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人。

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的物权,并依法保护他人物权。

2. 义务人义务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的主体,是物权关系中的义务承担人。

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尊重和维护物权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行为的对象,即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物。

1. 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货币、证券、珠宝、家具、电器等。

动产的物权规则适用比较广泛,适用范围较广。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轻易移动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植物等物品。

不动产的物权规则也适用比较广泛,但其转让和利用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

3. 权利物权利物是指象征权益的标记物,如合同、证券、股权等。

权利物作为物权法客体的一种新型物品,其法律地位和保护也逐渐得到了加强。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法定方式、合同约定和其他途径进行。

1. 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常见的法定取得方式包括依法遗赠、依法继承、依法占有及依法返还等。

2. 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是指物权人依据合同协议,通过双方自愿的方式取得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合同约定的取得方式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

3. 其他途径除了以上两种途径外,物权的取得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如公示、侵占、拾得等。

但这些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取得1.通过占有取得物权占有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占有是指行使物权人对一定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物。

2.通过依法取得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通过无偿赠与、继承、通过对保留物的基础交易等方式。

3.通过侵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当一个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侵占侵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行使和保护1.物权的行使对于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等。

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用益物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等。

2.物权的保护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了物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物权的保全,物权的排除干扰,物权的恢复和物权的追索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物权的转让1.移转和消灭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了移转和消灭两种情况。

移转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被取消。

2.依法转让在法律上规定了通过出售、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转让。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物权的限制和其他规定1.物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了对物权的限制在时限上,限制在空间上,限制在数量上等。

此外,还对于对事物上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进行了国家所有制的规定。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利益进行设立和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这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设立和变动的规定。

如对于物权利益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物权利益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3.物权的保留和担保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对物权的保留和担保。

对于物权的保留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保留的行为。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其目的是规定人们对于自己财产的权益和义务。

以下是物权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归纳:1.物权的定义与性质:物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主体物的特性,即物和权利是主体物间的一种特殊关系。

2.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拥有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是指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支配权;收益权是指拥有物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处分拥有物的权利。

3.物权的设立方式:物权的设立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产生和设定。

依法取得是指通过承担义务、达成协议、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产生是指物权从无到有的过程,如法定取得、因物的自然生成和人工创造等;设定是指将已有的物权作为担保物设定为债权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

4.物权的限制和负担:与物权相对应的是物权的限制和负担。

物权的限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物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物权的负担是指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式: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保护物权的目的和内容、保护物权的合法行使、保护物权的公平和保护物权的效力。

物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有法律救济、行政救济和自助救济等。

6.不动产权的登记:不动产权的登记是指以登记方式确认和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制度。

不动产权的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

7.动产交易:动产交易是指主体以物权为基础进行的交易行为。

动产交易主要包括出卖、转让、租赁和担保等。

8.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债务人在不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对债权人有限制其支配该动产的权力。

9.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进行的对担保物的处分或以该物抵偿债权。

10.物权的保全和救济:物权的保全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障其行使物权的正常活动;物权的救济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保护其物权。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关系。

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佃权、借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 依法设立的其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其他特殊的物权,例如典礼物权、失业保障金物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的物:物权必须是合法的、可以占有的物体,不能是违法的物或者是无主的物。

2.合法的主体:物权的设立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行使。

3. 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些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的转让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四、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更和转让需经过以下程序:1. 协议达成:物权的变更和转让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符合法定的形式:变更和转让的物权需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房地产的转让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 物权的交付:物权的变更和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物权交付,确保受让人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该物。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于保障物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禁止侵占: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物权,侵占物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物权法保护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3. 信义原则:物权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信义原则,保护他人的善意取得物权。

4.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来保障债权的履行。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法知识点2024

物权法知识点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效力1.登记制度物权登记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登记的区别与联系登记不抵押效力和抵押效力的含义和区别不动产登记办理的程序和要求2.占有占有的概念及其作用占有的要件和种类不正当占有和善意占有的区别占有权的保护和维护3.使用与收益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概念和特点使用与收益权的取得和消灭条件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保护措施使用与收益权的限制和约束4.质权质权概念及其主要特点质权的种类和效力质权设立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质权的保护和限制5.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与联系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条件担保物权的保护和实现方式二、物权的限制和约束1.接待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范围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物权的限制和约束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2.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人身权利与物权之间的关系人身权利对物权的限制和约束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和途径3.法律对物权的调整物权法对物权的规定和调整法律对财产权益的限制和约束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措施法律对物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4.技术对物权的影响技术对物权产生的变革和挑战技术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措施技术对物权的创新和发展5.国际物权法的发展与趋势国际物权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国际物权法的发展历程和趋势国际物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互动国际物权法的实践与前景展望总结:本文全面介绍了物权法的相关知识点,从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效力、物权的限制和约束以及物权的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物权法是维护和规范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深入理解和熟练运用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对读者对物权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帮助,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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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第二节:物权法一、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第二章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有约定的从约定。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交易习惯。

第三章基本原则(背诵、理解、结合实例加以说明)一、物权法定原则1、内容:1)以种类与内容法定为主:《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兼及其他: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

2、违法的法律效果:1)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无效;2)部分违反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3)物权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2)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经公示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3)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4)依以上三条享有不动产的,处分时需办理登记的,登记为生效要件; 5)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注:登记制度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买受人将其买卖债权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冻结登记簿,债权人仍可处分)。

2、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2)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4)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5)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有关规定。

注:交付(交付行为+交付意思,但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指示交付:让与动产为第三人占有时,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方,就完成交付。

(二)公信原则:当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形式上)权利人不一致时,因信赖公示而从名义(或形式)上权利人处取得物权的人。

(前提是登记出错)1、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1)推定不动产登记薄上权利人为所有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3)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错误给善意第三人带来不利的,错误登记不发生效力。

注:第三人受不动产公信力保护:1、条件:1)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不动产登记错误;2)只看登记薄,无法发现错误;3)第三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获得物权;4)无异议登记。

2、具体保护:1)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2)抵押权为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3)善意第三人取得了登记了的本应撤销或者不存在的抵押权,可以对该物行使抵押权;4)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了错误的权利人,善意第三人向其滤芯给付义务,认为是有效给付,真正权利人不得再要求其给付;出让人对物权处分有限制,该限制没有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获得没有限制的物权。

2、动产占有的公信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动产的实际占有人被推定为物权的权利人。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共同效力)一、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

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2)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3)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4)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2、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法定优先权三、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

这是物权支配性的体现。

但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四、物上请求权:1、概念: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转移占有)3、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需为不法的,妨害除去包括涂销与变更登记)4、危险消除请求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注:不适用消灭时效。

36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37条: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比较】第五章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1、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依法律规定,不根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先占、添附、征收、法定继承)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取得物权。

(让与)2、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

1)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

如因附合而增加,因毁损而减少。

2)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3、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前者,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混同或抛弃而消灭。

抛弃:物权权利人以意思表示放弃物权,但不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混同:1)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相互吸收或者兼容且不必共存的物权同属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

2)例外:定限物权的存续对所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定限物权的存续对第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

3)中国的物权法没有对混同的规定。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第六章物权行为理论一、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所有权变动所采取的立法模式:1、世界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意+生效要件)2)债权形式主义3)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意+登记交付对抗要件)2、我国通说认为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但是有例外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变动以及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分离原则抽象原则物权法第15条强调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这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完全是两个概念,债权行为作为原因行为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恰恰是物权行为没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证明。

第七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

二、所有权的内容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

使用:是不损毁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依物之用法以供需用之事实作用。

收益:是收取所有物的新增利益。

处分: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重要的内容。

2、消极权能:即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三、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性;2、所有权具有永久性;3、所有权具有弹性:某一权能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授予他人,期限结束后回复。

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的限制1、权利不得滥用;2、相邻关系(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不是过错责任);3、诚实信用。

二、公法的限制(征收与征用)征收征用1、私有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2、受《环保法》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保护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求权来保护;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

第四节所有权的分类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第五节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基于法律规定)1、生产劳动2、取得原物孳息3、先占4、添附5、时效取得(我国暂无规定)6、善意取得7、国家强制取得8、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9、遗失物拾得1、事实行为2、条件:占有的是动产;无主物(认识错误不论按事实来);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附合、混合与加工之比较表一、构成要件:1、第三人善意: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即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交易物。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已登记或交付4、需无法律另外规定(交易物是可交易的,不能是盗赃物,一定条件下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二、回首取得善意取得的原因行为无效后,出于对原权利人的保护,所有权自动回复,为原权利人所有,同时该物上的其他权利也一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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