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归档和保存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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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处罚决定文书。
3、其余按执法文书使用的时间依次为:
(1)立案申请表(附药检报告书、案件移送书、不合格药品转办单等)(2)调查笔录
(3)现场检查笔录
(4)相关证据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8)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9)物品清单
(10)行政处理通知书
(1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2)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13)撤案申请表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5)听证告知书
(16)陈述申辩笔录
(17)行政处罚审批表
(18)没收物品凭证
(1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1)责令改正通知书
(22)听证通知书
(23)听证笔录
(24)送达回执
(25)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
(26)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卷内备考表。
(四)副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举报登记表、检举材料等。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合议记录、案件审理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6、奖励审批表。包括协助办案单位奖励审批表、检举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等。
7、案卷多余材料及其它需要装入副卷的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或说明材料,不可随意毁损,应当装入副卷。
第十六条案卷档案的保存年限为:
(一)定期保存:
1、保存3年:实施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及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一般程序的案件。
2、保存10年:罚款金额2000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3、保存25年:
(1)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2)有行政复议的案件;
(3)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永久保存:
特殊、重大案件(指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实行批捕的)、发生行政诉讼的案件及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