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归档和保存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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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处罚决定文书。

3、其余按执法文书使用的时间依次为:

(1)立案申请表(附药检报告书、案件移送书、不合格药品转办单等)(2)调查笔录

(3)现场检查笔录

(4)相关证据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8)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9)物品清单

(10)行政处理通知书

(1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2)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13)撤案申请表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5)听证告知书

(16)陈述申辩笔录

(17)行政处罚审批表

(18)没收物品凭证

(1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1)责令改正通知书

(22)听证通知书

(23)听证笔录

(24)送达回执

(25)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

(26)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卷内备考表。

(四)副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举报登记表、检举材料等。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合议记录、案件审理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6、奖励审批表。包括协助办案单位奖励审批表、检举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等。

7、案卷多余材料及其它需要装入副卷的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或说明材料,不可随意毁损,应当装入副卷。

第十六条案卷档案的保存年限为:

(一)定期保存:

1、保存3年:实施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及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一般程序的案件。

2、保存10年:罚款金额2000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3、保存25年:

(1)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2)有行政复议的案件;

(3)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永久保存:

特殊、重大案件(指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实行批捕的)、发生行政诉讼的案件及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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