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程序(试行)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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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能力,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资质认定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经认定为合格的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资格认定、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以及监测业务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监测甲级、监测乙级、监测丙级三个等级。
鉴于本省行政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尚未具备省级监测站的能力和水平,暂时仅开展监测乙级和监测丙级的认定工作。
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条件见《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评审技术规范》)。
第八条取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
《认定证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检。
第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从事规定项目的监测业务工作。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证书》和《合格证》持证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
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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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二、认定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自愿提出申请,认定其污染源监测业务能力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三、认定监测项目范围1、监测类别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恶臭。
2、监测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和污染物控制标准中主要监控项目,认定项目范围见附件1。
3、监测方法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或行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规定,内容包括采样方法、实验室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控制规定等。
四、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
五、申请认定材料申请认定材料,按申请类别提交:(一)首次申请 1、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书面申请及申请表(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4、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5、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3)、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6、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7、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 8、本单位近三年的环境监测业绩资料(按时间顺序填写),环境监测业绩汇总表(附件4); 9、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处置情况说明; 10、承诺书(附件5);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复查审核 1、复查审核的申请及申请表(附件2); 2、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3、环境监测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能力认定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业绩、质量管理情况、工作特点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4、本单位自通过能力认定后有效期内近一年的环境监测业绩汇总表(按时间顺序填写,附件4); 5、仪器设备检定情况清单; 6、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处置情况说明; 7、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3)、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8、承诺书(附件5); 9、本单位在能力认定有效期内在以下方面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相关材料:(1)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情况;(2)与认定能力有关的监测仪器、设备清单;(3)当监测方法发生变更时,需提交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
①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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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仪器设备等
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低于300万元(仪器设备
1
第二章第七条(二)
清单及设备购置合同)
2 实验室仪器设备能与开展的检测项目相匹配 第二章第五条(四)
3* 所有检测设备按期计量检定
第二章第五条(四)
四 人员要求
在岗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提供人员身份证,劳动合 1 同,近一年养老、失业、医疗 第二章第七条(一) 保险的凭证,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
省环保厅受理后,组织或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当地省辖市环保局进行现场审查,对申报机构的独 立法人资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是否具备与申请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是否具 备与所申请环境监测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持证专业技术人员等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填报《社会 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技术评审现场核查表》,出具专家现场核查意见。
至少8人具有从事环境检测工 第二章第七条(一) 2 作的经历(提供参与完成的典
型环境检测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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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程序(试行)
3 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提供职 第二章第七条(一) 称证书原件)
核查组成员签字:核查时间:
备注: 一、表中审核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打*的项目视具体情况定)即为不通过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二、所附材料清单(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申请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2.国家或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书复印件; □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检测技术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考核上岗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 件、工作经历证明;检测技术人员与检测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由所在单位缴 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凭证原件; □5.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事业单位部门决 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简表”复印件 □6.检测仪器设备价值有效证明; □7.办公场所、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业务用房平面图; □8.典型检测报告(至少两份);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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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负责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专业机构,其业务能力的认定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认定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社会辐射环境检测的机构,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检测机构。
三、认定原则(一)公正、公开原则:认定工作应当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客观、科学原则:认定依据必须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方法,并根据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既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也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四、认定程序(一)申请:检测机构应根据江苏省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书面申请认定。
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初审环节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评估:由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质量保障体系、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考察和评分。
(四)公示:评估后的结果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认定:经评估合格的机构将被认定为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并颁发认定证书。
五、认定结果的管理(一)证书有效期: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监督检查:认定机构每年需要接受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对机构的运行情况、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素质的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评估复查:认定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需接受一次评估复查,评估复查的目的是对认定机构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认定机构的业务能力得到持续提升。
(四)认定结果的动态管理:认定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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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演讲稿、实践报告、活动总结、工作总结、心得体会、申请书、演讲稿、作文大全、工作计划、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And,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speeches, practice reports, activity summaries, work summaries, reflections, application forms, speeches, essay summaries, work plans, other material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江苏省环保厅印发了《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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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试点省份的复函》(环办函[2013]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7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0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合格,方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分包监测任务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时,参照本管理办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能力认定的准入条件第五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在江苏省所辖范围内,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2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四)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仪器设备不少于300万元,实验室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以及与开展检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https://img.taocdn.com/s3/m/0e482710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d2.png)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
第二章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表](https://img.taocdn.com/s3/m/52183deb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f9.png)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表表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表评审对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评审目的:对评审单位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和认定,确定其是否具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
评审内容:一、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最多500字)1.评审单位是否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2.评审单位是否设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3.评审单位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来支持和实施社会环境监测工作?4.评审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标准来指导和管理社会环境监测工作?5.评审单位是否进行定期的内部审核和评估,以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改进?二、技术能力和实验室设备(最多500字)1.评审单位是否具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所需的技术能力?2.评审单位是否拥有合适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3.评审单位是否建立了精密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评审单位是否有合格的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准工作?5.评审单位是否能根据不同的监测需求,提供相应的监测方法和技术支持?三、监测项目和服务能力(最多500字)1.评审单位是否具备开展各类社会环境监测项目的能力?2.评审单位是否有足够的监测点位和监测样品库存?3.评审单位是否能够根据需求提供准确、及时的监测报告?4.评审单位是否能够提供监测数据的解读和分析,为客户提供可行性建议和方案?5.评审单位是否能够在监测项目结束后进行跟踪和评估,以确保有效的监测结果和服务?评审结果:根据对评审单位的综合考评,以及根据相关的评审标准和要求,评审结果将分为以下等级:1.优秀:评审单位在各个评审内容方面表现出色,具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工作的充分能力;2.良好:评审单位在大部分评审内容方面表现良好,可以开展社会环境监测工作;3.一般:评审单位在部分评审内容方面表现一般,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能力;4.不合格:评审单位在多个评审内容方面表现较差,无法胜任社会环境监测工作。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9bef85c76eeaeaad1f330d7.png)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能力,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资质认定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经认定为合格的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资格认定、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以及监测业务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监测甲级、监测乙级、监测丙级三个等级。
鉴于本省行政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尚未具备省级监测站的能力和水平,暂时仅开展监测乙级和监测丙级的认定工作。
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条件见《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评审技术规范》)。
第八条取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
《认定证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检。
第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经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从事规定项目的监测业务工作。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证书》和《合格证》持证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以及其它技术支持工作。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70ff2ee4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88.png)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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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9f45727a2161479171128fa.png)
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污染源委托性监测工作,规范监测行为,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检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社会检测机构承担污染源委托性监测工作实行监测能力认定管理。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可在湖北省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自行监测的委托监测工作。
第四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国家或湖北省计量认证,在省内具有开展相应环境监测业务的监测技术人员、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
其中,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从事环境监测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第五条申请监测能力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腹有诗书气自华材料;(四)本单位计量认证(CMA)及其附表复印件;(五)本单位满足申请认定的业务范围中的监测项目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六)本单位主要从事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一)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现场核验监测能力与所申报认定监测类别与监测项目的符合性,必要时进行监测能力实样检验;(三)认定意见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四)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
附表2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标准
![附表2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25b53505727a5e9856a6183.png)
附表2 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标准指标认定内容评分说明得分一、组织机构3分申请认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3分)(1)机构设置合理,各科室职责明确。
(2分)(2)各岗位、各类人员职责明确。
(1分)二、人员素质13分1、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4分)(1)具备10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3分)(2)高、中级职称比例达50%(1分),比例不足酌情扣分2、申请认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发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监测业务、有工作经验。
(2分)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发人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监测业务,有监测工作经验。
(2分)3、环境监测人员应熟悉有关环保法规、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及监测分析方法,掌握监测有关的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环境样品和监测仪器的性能,并按环保行政部门的要求持证上岗。
(3分)(1)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人员均要持证上岗。
(2分)(2)确保每个监测项目有两人以上取得合格证。
(1分)4、申请认定单位应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并有培训计划实施的培训记录。
(2分)(1)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与所承担的监测工作相适应。
(1分)(2)有培训计划实施的培训记录。
(1分)5、建有人员档案,一人一档(主要含学历证、职务、职称资格证、培训结业证、上岗考核证、技能考级证、在职教育证、工作业绩、获奖证、年度考核情况等内容)(2分)档案内容完整(2分)有缺项酌情扣分三、监测能力16分应具备申请基本条件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主要监控项目的测试能力。
监测单位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污染特征开展相应的扩展项目。
(1)申请认定类别和参数达到基本条件中三类60项的,得14分:(2)多一项得0.2分,满分2分指标认定内容评分说明得分四、仪器设备16分1、仪器设备配备的类别及数量应满足申请相应级别监测工作的要求(包括采样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和数据处理需用的设备及相关软件)。
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环境监
![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环境监](https://img.taocdn.com/s3/m/2f5a8db9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f8.png)
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环境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工作,确保能力考核(验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简称总站)组织开展的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工作,包括列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C类能力验证计划和总站自行组织的其他能力考核(验证)。
第三条总站质量控制与管理室负责能力考核(验证)的组织实施,承担考核的组织、管理与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能力考核(验证)组织形式第四条考核的对象包括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338地级以上市级环境监测站。
鼓励其他市级监测站、区县级监测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自愿参加考核。
第五条考核项目选择的原则:紧密围绕环境管理需求,服务国家网质量管理目标,突出环境监测特色,针对工作重点,选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污染源排放相关标准以及其他重点专项工作中必测、选测项目开展考核,重点关注常见超标项目、难点常规指标、重金属、有机物等项目。
第六条考核方式采用统一样品,以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能力考核(验证)程序第八条考核实施前,必要时制定包括考核样品制备、作业指导书、考核流程、结果评价方法等内容的考核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第九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专门研制考核样品,研制样品数量为考核所用样品数量的1.5倍。
研制的考核样品,按照《标准物质定值的通用原则及统计学原理》(JJF1343—2022)和《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CNAS-GL03:2022)对样品的均匀性与稳定性进行检验,以满足样品的一致性要求,从而使得样品间的差别降至最小。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ca895106caaedd3383c4d371.png)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8年第3期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政府对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剧了环保部门的工作量。
积极吸引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加入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来,能够有效分散环境质量监测的压力,有利于提升排污企业对自身的监测能力。
因此,探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的有效对策1.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是提升社会化监测机构污染监测能力的有效对策。
因此,应做好实验室的布局工作,确保实验室的通风和光照条件良好,将实验室的温度和湿度维持在合理范围内,提升实验室电源和电磁屏蔽设施的稳定性,设置明显的警戒标识和完善的紧急避险宣传栏,充分考虑到停水和停电对监测结果的不利影响,为监测能力的提升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
1.2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是提升监测水平的有力保障。
因此,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设置严格的监测人员准入门槛,确保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同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针对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资格、能力验证、操作观察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和监督制度,促使环境监测人员树立积极的工作态度,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1]。
1.3加强对监测设备的维护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是确保环境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关键举措。
因此,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核查,严格遵守监测仪器使用规范,对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进行严格把控,根据仪器设备的运行特点合理设置运行维护周期,并认真做好维护记录工作。
同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每台环境监测仪器不仅有唯一的设备编号,还设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例如,针对通过计量检测的设备,可为其粘贴绿色标签,表明该设备通过计量验证,可开展检验工作;针对未能及时修复的仪器或者需要重新检定的仪器,应粘贴黄色标签;针对已经严重损坏或者长期不用的设备,应粘贴红色标签,表明该设备已经停用。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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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湘环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4〕39号各市州环保局: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2月31日附件: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许可业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认定原则)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环境监测与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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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环境监测与评估流程环境监测与评估对于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通过系统地监测和评估环境状况,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并提供决策支持。
本文将介绍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的流程。
第一步:确定监测与评估目标在开始进行监测与评估之前,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明确监测与评估的目标。
这可能包括对某一具体环境因素(如空气质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或对特定地区或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第二步:制定监测与评估计划在明确了监测与评估的目标后,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将制定具体的监测与评估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监测与评估的方法、监测点的选择、监测频率和持续时间等。
计划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实际可行性和资源限制。
第三步:采集环境数据根据制定的监测计划,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将开始采集环境数据。
数据采集可通过现场监测、定期取样或使用遥感技术等方式进行。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遵循相关的采集标准和方法。
第四步:数据分析与处理采集到的环境数据需要经过分析与处理,以得出有关环境状况的结论和评估结果。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将使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和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参考相关的标准和指南进行评估。
此外,他们还需要对数据进行归档和整理,以备后续使用。
第五步:编制监测与评估报告基于数据分析与处理的结果,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将编制监测与评估报告。
报告应包括监测与评估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报告的编制需要注意语言简练明确,以便相关人员和决策者能够清晰地了解监测与评估的结果和意义。
第六步:报告审核与发布编制完成后,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需要对监测与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通过内部审查和专家评审,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之后,报告将被发布给相关的机构和公众,以便提供决策参考和公众参与。
第七步:跟踪和监督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还需跟踪和监督监测与评估的实施和效果。
他们将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监测与评估结果得到妥善运用,并及时调整监测与评估计划,以适应环境变化和需求变化。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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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1.引言1.1为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确保环境监测质量,根据《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本要求供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进行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时使用。
1.3本要求是四川省境内社会监测机构应达到的基本技术要求。
2.基本要求2.1评审内容包括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机构和人员、实验室条件、质量管理、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5个方面,共75项具体要求。
2.2首次申请认定的监测机构需通过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机构和人员、实验室条件三个方面全部内容审查以及质量管理、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中不加“*”内容的评审;复审的监测机构在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申请认定项目双人持证的前提下,需通过机构和人员、实验室条件、质量管理、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四个方面的审查;扩项的监测机构审查人员和实验条件是否满足所扩项目的要求。
2.3每个方面满分为100分,不足100分的折算为100分,得60分以上(含60分)为通过评审。
2.4通过2.2规定内容评审的监测机构方可获得《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2.5评审采用理论考试、现场考察、现场考核、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等方式。
3.监测人员上岗考核3.1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按《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执行。
3.2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考核成绩以全站参考人员成绩的平均值记。
4.机构和人员4.1 机构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法人组织的书面授权书;b.具有独立的帐户,有满足正常监测工作的业务经费;c.组织机构职能健全;d.具有固定的实验场所.4.2人员结构a.在岗人员(含聘用人员)不少于10人;b.与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者占在岗人员总数的比例≥75%;c.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在岗人员总数的比例≥75%。
d.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在岗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50%;e.持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人数不少于在岗人员总数的80%,且持上岗合格证人数不少于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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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刻录一份电子版光盘,村料原件备查。
三、综合检测机构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受理和现场核查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认定的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
4/7
2015/4/2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程序(试行)
1 申报单位资 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第二章第五条(一)
质文件
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质文件
及机构代码证(原件)
2 国家或江苏省CMA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原件) 第二章第五条(二)
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项数不少于50项, 总数___项,其中水__项,气__项,土壤___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 4 证书不少于15人(提供江苏省 第二章第5条(三)
环境监测人员考核上岗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的监测项目数量
应与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
5
第二章第5条(三)
相适应(按水、气等要素分别
(三)认定结果公示和公布
省辖市环保局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出具认定意见,对拟通过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名称、监测类别、监测项目等内 容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在江苏环保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通过公示的认定结果在江苏环保网站上公布,公布内 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所通过能力认定的类别、项目和范围等。
3 并涵盖申请认定的项目类别(根据具体项目 项,噪声__项
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三)
类别填写)
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5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或 第二章第七条(一)
4 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简 表”)
二 实验室情况
在江苏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00平方
米
2/7
2015/4/2
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程序(试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 5
第二章第七条(二)
的“资产负债表”或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报表
中的“资产负债简表”)
实验室情况 二
实验室使用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1 (实验室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实验用房平 第二章第七条(二)
发布日期:2014-09-24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浏览次数:484 字号:[ 大 中 小 ]
一、申报和认定的文件依据
(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规 〔2014〕1号)
(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环办〔2014〕80号)
(三)认定结果公示和公布
省环保厅根据专家组现场核查意见,出具认定意见,对拟通过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名称、监测类别、监测项目等 内容在江苏环保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省环保厅对通过公示的认定结果在江苏环保网站上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机构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所通过能力认定的类别、项目和范围等。
2 按类别随机抽查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的主要环境监测项目三至五份,进行全面的溯源检查。
3 近三年有无经核实确认的关于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投诉
4* 有无机构内部的实验室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专家组综合意见:(对该机构的主要检测能力特色、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经现场核查,该机构具备_____项监测能力(附监测能力项目明细表),主要覆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面的特色。 该机构在内部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须进行整改或进一步改进的主要内容有:
上述文件电子版在江苏环保网——处室业务——监测与信息处(/jshbw/jcxx/)查阅。
二、申报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报告
(2)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请表(详见苏环办〔2014〕80号文附件2)
(3)检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面图)
实验室环境条件与开展的检测业务相适应 (实验室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安装有效的通 风系统,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实验室布局合 2* 理,防止交叉污染;实验室环境符合相关规 第二章第五条(四) 定,并在有关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 结果的质量影响时,应当监测、控制并记录 环境条件)
三 仪器设备等
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低于400万元 1
省环保厅受理后,组织或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当地省辖市环保局进行现场审查,对申报机构的独 立法人资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是否具备与申请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是否具 备与所申请环境监测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持证专业技术人员等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填报《社会 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技术评审现场核查表》,出具专家现场核查意见。
核查说明(填写实
核
际情况,如不符合
查
原因、具体监测项
依
目数量、资质文件
不符合
据
编号等)
一 基本要求
独立企业单位:法人资质文件 第二章第五条(一)
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申报单位资 1
质文件 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质文件 第二章第五条(一) 及机构代码证(原件)
国家或江苏省CMA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原
2
第二章第五条(二)
1
第二章第七条(二)
(实验室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实验用房平
面图)
实验室环境条件与开展的检测业务相适应 (实验室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安装有效的通 风系统,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实验室布局合 2* 理,防止交叉污染;实验室环境符合相关规 第二章第五条(四) 定,并在有关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 结果的质量影响时,应当监测、控制并记录 环境条件)
件)
3 通过计量认证的项数不少于80项
总数共计_____项
第二章第七条 (三)
其中:水和废水___项
环境空气和废气___项
通过计量认证的类别必须覆盖水和废水、环
4
噪声___项
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底泥四个类别
土壤___项
底泥___项
第二章第六条
/art/2014/9/24/art_6304_294169.html
(二)申报材料受理和现场核查
省辖市环保局在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对申报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 是否具备与申请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是否具备与所申请环境监测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 仪器设备及持证专业技术人员等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填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技术 评审现场核查表》,出具专家现场核查意见。
核查组成员签字:核查时间:
备注: 一、表中审核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打*的项目视具体情况定)即为不通过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二、所附材料清单(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申请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2.国家或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书复印件; □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检测技术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考核上岗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 件、工作经历证明;检测技术人员与检测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由所在单位缴 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凭证原件; □5.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事业单位部门决 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简表”复印件 □6.检测仪器设备价值有效证明; □7.办公场所、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业务用房平面图; □8.典型检测报告(至少两份);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专项检测机构认定申报程序
/art/2014/9/24/art_6304_2941报材料初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程序(试行)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认定的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报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省辖市环保局对 照有关要求,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对符合审报要求的材料,予以受 理。
别核查)
序号
核查内容
五、申请表有关内容审核情况
核查意见(填写存在的不足和 需要改进的方面)
/art/2014/9/24/art_6304_294169.html
3/7
2015/4/2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程序(试行)
1 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及运行情况(是否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人员内部质量监督与 考核工作程序,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明确须改进的方面)
附件:
1、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技术评审现场核查表(试行)(综合检测机构)
2、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技术评审现场核查表(试行)(专项检测机构)
附件1: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技术评审现场核查表(试行)(综合检测机构)
被核查机构名称:地址: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打√) 符合
证书原件)
至少10人具有从事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提 第二章第七条(一) 2
供参与完成的典型环境检测报告原件)
3 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提供职称证书原件) 第二章第七条(一)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书不少于20
4
第二章第五条(三)、第七条(一)
人(提供上岗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的监测项目数量应与开展的环 5 境监测业务工作相适应(按水、气等要素分 第二章第五条(三)
附件2: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技术评审现场核查表(试行)(专项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