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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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二章安全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等。

三、消防责任和监管机构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巡查和安全检查。

4. 城市公安消防机构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消防设施1. 灭火器材: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地方,严禁堵塞或阻挡。

2. 疏散通道: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疏散通道,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安全撤离。

3. 防火通道和防火门: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防火规定的通道和门,防止火灾蔓延和人员被困。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现场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五、消防组织和应急预案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

2. 每个工地都应编制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疏散路线、逃生方法以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1.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 监理单位和城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要求迅速整改,并进行记录,以便日后监督检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注意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准在施工区域周边乱倒污水、污泥等。

2.施工现场应控制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3.施工现场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周边居民和相关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京建法[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7]24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负责协助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协管员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协管员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管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协管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放宽;(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现场经验、业务能力,责任心强;(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五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六条消防干部的职责: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第十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第十一条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56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基本建设工程工地防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一、不准支搭易燃建筑;必须支搭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经批准支搭的易燃建筑,不准用于明火作业;二、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电气焊割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安装标准的规定;非正式电工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五、冬季施工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用可燃材料;六、施工现场的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 工程内不得积存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中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七、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不准在工程内部作业;八、仓库、机械设备用房和化学易燃物品操作间等不得采用易燃建筑;九、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不得交叉作业;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并应限额领料; 在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电器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要求一、室外消火拴的数量不得少于两座,并应按每座消火拴保护半径不超过50米的要求确定其总数量;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形现场无法做环形时可枝形,其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火栓的出水口直径为65毫米;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压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并逐层安装口径为65毫米的消火栓;每座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大于25米;建筑物不含住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升/秒,高度超过50米的, 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升/秒;四、消防泵用电,应与施工和照明等用电分开设置;五、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车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周围应有可停靠消防登高车的地方;施工现场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供消防车通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111号文

北京市111号文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 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但是虽然有授权委托书但并不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 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谁发包向谁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法人授权),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二)》编写单位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写人员主编:丁胜副主编:凌振军编写人员:刘文政于剑卢希峰吉祖友章勋锋张强李城徐海峰审核人员:吴建解金箭刘卫权陈燕鹏张广宇刘立平高文进张景华严玉材杨金峰1前言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二)》,望各单位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2目录一、防护设施 (1)(一)临时设施 (1)1.施工现场围挡(墙)★ (1)2.施工现场管理公示标牌★ (3)3.施工现场管理公示标牌(大门内侧)★ (4)4.施工现场临建房屋 (5)(二)临边防护设施 (7)1.电梯井道口防护栏★ (7)2.临边防护栏 (8)(1)网片式防护栏★ (8)(2)格栅式防护栏★ (9)(3)钢管防护栏★ (10)(4)组装式防护栏★ (11)3.楼梯防护栏★ (12)(三)防护棚 (13)1.配电室防护棚★ (13)2.配电箱防护棚★ (14)3.钢筋加工防护棚 (16)4.小型机械加工防护棚★ (19)5.木工加工防护棚★ (20)6.施工现场饮水(休息)处防护棚★ (21)(四)安全防护设施 (22)1.安全通道防护棚 (22)(1)工具式安全通道防护棚★ (22)3(2)钢管式安全通道防护棚☆ (23)2.工具式施工人行马道☆ (24)3.室内电梯井操作平台 (25)(1)电梯井施工钢支架平台☆ (25)(2)电梯井施工操作钢平台☆ (27)4.电梯井道水平安全网设置★ (28)二、施工照明设施 (30)(一)施工照明组合灯架☆ (30)(二)施工道路太阳能路灯☆ (31)三、绿色施工 (32)(一)定型式车辆冲洗设施★ (32)(二)废水沉淀池★ (33)(三)施工现场降尘设备 (34)1.洒水清扫车☆ (34)2.喷雾炮☆ (35)3.喷淋系统☆ (36)(四)钢板式箱型施工道路、预制方砖路☆ (37)(五)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存放站★ (39)(六)施工现场临时厕所☆ (40)(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运输车辆准运证★ (41)四、施工现场机械安全 (42)(一)零散构件吊运箱★ (42)(二)施工升降机 (43)1.施工升降机(接料平台)防护门★ (43)2.呼叫装置★ (44)3.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识别驾驶员)☆ (45)4五、现场消防设施 (46)(一)施工现场消防设施 (46)1.室外消防设施设红色警示灯★ (46)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施★ (47)(二)施工人员集中充电柜★ (48)六、生活区管理 (49)(一)工人宿舍★ (49)(二)食堂管理 (50)1.食堂油烟净化装置★ (50)2.食品经营许可证★ (51)3.食堂隔油池★ (52)七、脚手架管理 (53)(一)扣件式(落地)脚手架★ (53)(二)悬挑式脚手架★ (55)(三)附着式脚手架★ (56)八、安全教育培训设施 (57)(一)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设施☆ (57)(二)VR式安全教育培训系统☆ (58)九、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 (59)(一)施工现场出入口人员管理识别系统★ (59)(二)监测管理系统★ (60)(三)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语音提示设备☆ (61)(四)人员实名制—安全帽识别管理系统☆ (62)(五)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63)5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8.《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4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10.《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188-2009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201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13.《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1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1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1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18.《建筑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1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620.《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42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2.《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通知》京建发〔2012〕206号二、《图集》编写原则:1.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及北京市规范、标准要求的同时,力求做到简单实用,便于维护、周转、工具化。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施工现场组织管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及周边环境,防止对社会环境造成危害。

2、施工现场划分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应当设立相应的警示、安全防护标志,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安排专人进行应急救援,做到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组织伤者转送医院。

4、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与分别责任制代表、中介机构和来访人员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能够有效地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3、工人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熟练掌握施工所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施工现场设备的安全。

4、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等,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环境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垃圾收集、分类、储存和转运制度。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对施工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数据。

3、在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清洁和卫生保洁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卫生。

四、文明施工管理1、在施工现场应当严格禁止吸烟、斗殴、喧哗等不文明行为,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

2、施工现场应当做到规范施工工地管理,做好现场绿化、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施工现场应当鼓励和引导工人们珍惜时间、珍惜环境,发扬文明施工,倡导节能、环保的工作理念。

五、施工现场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应对措施。

2、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72号令)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72号令)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01年4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

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以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第二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管理第五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未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

严禁仅出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行为。

第七条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热门城市:嘉峪关律师固原律师周口律师大同律师莱芜律师贵港律师鄂尔多斯律师镇江律师黑河律师近年来,建筑行业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和其他安全事故,受到大家广泛关心,为了提高建筑施工的管理质量,解决建筑行业现存的问题,北京市于2003年11月11日公布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等方面进行规定,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请大家阅读了解。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热门城市:嘉峪关律师固原律师周口律师大同律师莱芜律师贵港律师鄂尔多斯律师镇江律师黑河律师近年来,建筑行业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和其他安全事故,受到大家广泛关心,为了提高建筑施工的管理质量,解决建筑行业现存的问题,北京市于2003年11月11日公布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等方面进行规定,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请大家阅读了解。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京建发[2013]388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38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办法》的宣贯工作,7月2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了《办法》培训宣贯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王钢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宣贯落实,现将《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培训宣贯的主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8月7日附件: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培训宣贯的主要意见《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原市政府令第72号基础上修改完成的,是我市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政府规章,也是对2001年以来我市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提高。

《办法》的出台,将对促进和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为做好《办法》的培训宣贯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2001年,我市出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2号令),在过去的10多年里,对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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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

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出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

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

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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