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王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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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 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
• 以上行为对购买方来说,是股权收购, 而对转让方来说,就是股权的转让。
• (三)、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
• 1、一般性税务处理:即正常的财产转让 处理,要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 (二)、股权转让的定义
•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 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 事法律行为
• 表现形式: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登记 变更行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 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第一条(三)也对股权转 让规定如下:
• 依此规定,非居民企业有两类:
•
1、机构、场所:
• 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
•
2、所得来源地——非机构、场所:
•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来源
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
但取得收入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非居民企业。
• 注意事项:
• 1、非居民企业是企业性质的组织,要与 外藉个人相区分。如果转让方是外藉个人 的话,涉及到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 不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对源泉扣缴作了具 体的程序性的规定:
•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 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 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自合同签订 之日起的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产转让所得等
• 4、其他所得
•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优惠税率,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 特殊规定的除外。
• (五)、非居民企业税款缴纳方式
• 如果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 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大部分外方股东属于后一种 ,以下的解 读也基本针对这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
• (三)、非居民企业(非机构、场所)可能产 生的所得类型
•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 2、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3、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资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 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 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 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 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 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扣缴义 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 (一)相关政策依据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 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相继出台了一 系列的具体规定: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 2、特殊性税务处理:满足特定条件,不确 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 或少缴已扣缴税款的、或应扣缴未扣缴税 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人,不缴或少缴应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处理。(罚款、追缴税款、处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五十以下三倍以下罚 款等)
•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 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所得时,应从支付或到期支付的款项中扣 缴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二百度文库: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5第、46第规定 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 款、收缴发票或停止供应发票)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 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 函【2009】698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 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2、要与内资企业相区分,转让方是内资 企业的话,涉及到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而不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六)、小结
•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企业性质) 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的非居民企业资格
•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企业性质) 应就取得的所得依法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 3、对这部分所得实行支付人源泉扣缴的税 款入库方式,对不履行扣缴登记及扣缴税 款的,税务机关可进行相应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以上解读,在座企业的外方股东就 是《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非居民企业, 如果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应 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 政策解读
王思源 2011.10.18
一、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概念
• (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非居民
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
• 以上行为对购买方来说,是股权收购, 而对转让方来说,就是股权的转让。
• (三)、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
• 1、一般性税务处理:即正常的财产转让 处理,要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 (二)、股权转让的定义
•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 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 事法律行为
• 表现形式: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登记 变更行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 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第一条(三)也对股权转 让规定如下:
• 依此规定,非居民企业有两类:
•
1、机构、场所:
• 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
•
2、所得来源地——非机构、场所:
•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来源
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
但取得收入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非居民企业。
• 注意事项:
• 1、非居民企业是企业性质的组织,要与 外藉个人相区分。如果转让方是外藉个人 的话,涉及到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 不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对源泉扣缴作了具 体的程序性的规定:
•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 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 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自合同签订 之日起的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产转让所得等
• 4、其他所得
•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优惠税率,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 特殊规定的除外。
• (五)、非居民企业税款缴纳方式
• 如果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 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大部分外方股东属于后一种 ,以下的解 读也基本针对这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
• (三)、非居民企业(非机构、场所)可能产 生的所得类型
•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 2、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3、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资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 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 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 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 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 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扣缴义 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 (一)相关政策依据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 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相继出台了一 系列的具体规定: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 2、特殊性税务处理:满足特定条件,不确 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 或少缴已扣缴税款的、或应扣缴未扣缴税 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人,不缴或少缴应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处理。(罚款、追缴税款、处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五十以下三倍以下罚 款等)
•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 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所得时,应从支付或到期支付的款项中扣 缴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二百度文库: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5第、46第规定 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 款、收缴发票或停止供应发票)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 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 函【2009】698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 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2、要与内资企业相区分,转让方是内资 企业的话,涉及到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而不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六)、小结
•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企业性质) 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的非居民企业资格
•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企业性质) 应就取得的所得依法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 3、对这部分所得实行支付人源泉扣缴的税 款入库方式,对不履行扣缴登记及扣缴税 款的,税务机关可进行相应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以上解读,在座企业的外方股东就 是《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非居民企业, 如果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应 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 政策解读
王思源 2011.10.18
一、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概念
• (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非居民
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