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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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聊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聊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聊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七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调整完善背景 (3)一、区域概况 (3)二、土地利用现状 (3)三、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5)四、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13)五、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6)六、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评价 (17)七、调整完善的必要性 (24)八、机遇与挑战 (26)第二章规划调整完善总则 (29)一、指导思想 (29)二、规划原则 (29)三、规划依据 (31)四、规划期限与范围 (34)五、规划调整完善任务和目标 (34)第三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调整 (37)一、发展总体目标 (37)二、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39)三、主要控制指标分解情况 (40)四、规划控制指标调整 (42)第四章规划空间管控优化 (45)一、土地利用总体格局 (45)二、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46)三、农业生产空间优化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49)四、建设用地布局优化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 (53)第五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55)一、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原则 (55)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56)三、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59)第六章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布局调整 (64)一、重点交通工程项目 (64)二、水利建设项目 (64)三、能源及电力建设项目 (65)四、环保建设项目 (65)五、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65)第七章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 (67)一、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67)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 (71)第八章土地综合整治 (75)一、土地整治规划总体目标 (75)二、土地综合整治安排 (75)三、土地整治挖潜安排 (76)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 (79)一、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 (79)二、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方向 (79)三、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80)四、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81)五、县级中心城区调整情况 (83)第十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85)一、建立行政保障措施 (85)二、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85)三、加强实施监管与基础建设 (86)附表: (87)支持性文件: (87)附图: (88)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聊城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聊城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聊城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一、立项阶段工程项目在聊城市开始之前,必须经过立项审批。

这一阶段,项目方需提交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基本信息。

相关部门会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

二、规划许可阶段项目通过立项后,进入规划许可阶段。

在这一环节,项目方需要根据聊城市的规划要求,提交详细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部门将对方案进行审查,重点考察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满足消防、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三、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获批后,项目方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这一过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土地出让、划拨等形式。

土地管理部门会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在完成上述步骤后,项目方将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是项目建设的法律依据,证明项目已经获得了法定的规划许可。

规划部门将对项目的所有规划文件进行最终审核,确保无误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方需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专业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完整性、设计深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

六、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项目方将申请施工许可证。

这是项目开工前的最后一道审批关卡,建筑管理部门会对项目的施工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现场管理等。

七、开工及后续监管获得施工许可证后,项目方可正式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项目方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结语。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六线

六线

“六线”控制规划
为使城市建设规范有序,防止出现“越界”行为,山东聊城市正在组织编制以“六线”为主要内容的城区控制线专项规划。

“六线”是指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设施橙线、文物保护紫线。

“六线”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

聊城市规划部门对城市四环以内的规划区约198平方公里范围的“六线”进行了统一规划,目前已经形成初步方案。

此次规划既是地方性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规章,又是城市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技术通则。

该规划的关键是“统筹、整合、优化、集约”,在完善“六线”控制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项设施的规模、位置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使城市发展科学、可控,彻底消除城市无序发展所产生的隐患。

规划中也闪现众多“民生”亮点。

其中,在红线方面,城区将逐步形成以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为基础的交通网络;在绿线方面,重点增加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市区规划了近百个公园和街头绿地,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在紫线方面,重在挖掘历史文化名城的宝贵资源,实施分类保护措施,传承历史文脉。

聊城最新城市规划技术标准(3月)

聊城最新城市规划技术标准(3月)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二O一二年三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3小类(详见附录B之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1000 1500 2500 350015003500控制指标 建设类型建筑密度(%) 容积率办公类建筑低、多层 30 1.5高层 25 3.0商业类建筑低、多层 40 2.0 高层 35 3.5 工业类建筑 低层为主 45 1.2 多层为主 40 1.5 仓储类建筑低层为主 45 1.2 多层为主 40 1.5 居 住 类 建 筑居 住 小 区 低层 30 0.8 多层 25 1.3 中高层 22 1.8 高层 20 3.0 居 住 组 团低层 33 0.8 多层 28 1.5 中高层 25 2.0 高层223.3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聊政办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4日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社区治理水平,建设有高度、有厚度、有温度的宜居宜业新家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聊城市主城区试行责任规划师制度。

一、责任规划师的基本要求责任规划师是指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组织选聘、管理,为责任片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治理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的独立第三方人员。

责任范围以镇街、园区为单元。

(一)组织形式。

我市责任规划师采取“1+N”的形式,“1”即聘用1个责任规划师团队服务整个主城区,“N”即责任规划师团队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服务一个主城区镇街(园区)。

(二)聘任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公开招聘、定向委托等形式,选取一家一线城市的具有规划甲级资质机构为责任规划师团队。

团队机构应在本单位和熟悉聊城情况、具备相应规划资质的本地规划设计单位各择优选取10名专业人员担任责任规划师,按每个小组1名一线城市的规划师和1名我市的规划师,组建10个责任规划师小组,分别服务于主城区10个镇街(园区),即古楼街道、柳园街道、新区街道、嘉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高铁新区(含侯营镇区)、湖西街道、蒋官屯街道、北城街道、九州街道。

聊城规划最新方案

聊城规划最新方案

聊城规划最新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成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聊城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中心城市,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不断进行规划调整和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需求。

本文将介绍聊城市最新的规划方案,以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规划目标聊城市的规划目标是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提高城市品质。

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

城市功能区规划聊城市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立不同功能区,以实现城市资源的集约利用。

根据规划,聊城市将建设以下几个重要功能区: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是城市经济的核心区域,将引进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同时,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是聊城市重要的生态屏障,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开展水资源的治理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增加绿地面积,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打造宜居的自然环境。

文化旅游区聊城市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将打造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旅游景区,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

同时,聊城市将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提高市民的文化素质和生活品质。

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聊城市将在新的规划方案中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交通网络聊城市将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加强城市与周边地区的联系。

规划建设高速公路和快速路,提升交通运输效率。

同时,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改造,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城市供水和供电为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聊城市将进行城市供水和供电设施的升级和改造。

优化供水和供电网络,提高供水和供电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市民生活的正常运行。

垃圾处理和环境改善聊城市将加大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实现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同时,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社会民生改善聊城市的规划方案还注重改善市民的生活品质和福利待遇。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管道、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信号控制传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室)(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公用事业、电力、广播电视、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聊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气、供暖、污水、污泥、环卫设施、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聊政办字〔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安排,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即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时,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另行收取等方式,将应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转嫁给购房者。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审批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由供气单位自行收取和使用。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3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0月27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城镇照明设施容貌管理第四节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城镇垃圾管理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执法监督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以及国道、省道、铁路沿线等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聊政字[2000]320号)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聊政字[2000]32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聊政字[2000]32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市建委:你委《关于拟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报告》(聊建字[2000]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委呈报的《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该技术规定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你委要督促城市规划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OOO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城市规划批复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0年12月4日印发印20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A表A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和郊区,城区规划控制区与郊区的分界线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路。

外环路中心线外1000米的地段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外沿控制区。

附图1中外环线外侧标注的村庄为城区规划控制区的外沿村庄,未标注的村庄为郊区村庄。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新基建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新基建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新基建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5•【字号】聊政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新基建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聊城市新基建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5日聊城市新基建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基建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工作安排,积极抢抓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重大机遇,加快推动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构筑未来发展战略性新优势, 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基建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20〕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发展战略,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打造全省新基建先行区和示范区为目标,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为方向,着力夯实5G、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着力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加氢站、特高压和智能电网、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融合基础设施,着力突破高能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创新基础设施,充分发挥新基建促转换、稳增长、惠民生重要作用,开展“智慧+”产业、民生和服务三大融合应用示范,创造新供给、激发新需求、培育新动能,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城市、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200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20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复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聊政呈〔2023〕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聊城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现代农业强市、黄河下游先进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聊城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55.6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4.7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78.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54.75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0.10亿立方米。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三、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核六星五廊多片”的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强化中心城区引领,形成等级合理、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促进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发展。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三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米控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2;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阴的遮挡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3—1.1、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表注:①a为遮挡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2、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12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时30°<两建筑夹角≤60°,其最近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8米.4、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途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5、多层及低层建筑平行遮挡住宅建筑时,间距不小于15米.6、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1.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保证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聊城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要求.2.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第十六条计算确定.3.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应保证最低层住宅满足日照要求.4.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40米.5、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6、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第十八条“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计算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内每套住宅须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须至少有两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第十九条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用地边界最小距离多低层为米,高层为15米.其余遮阴间距由南侧建筑承担.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间距规定控制.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规定.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一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②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二条各类建筑与侧面有窗的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在满足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米.第二十三条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和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多层及低层建筑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夹角的不同,间距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表4 上述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注:①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相应数值的倍执行;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第二十五条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1、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2、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1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第二十六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与被遮阴单位或个人应签订协议.2、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分为后退用地边界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绿线.两者同时起作用.建筑退让的起点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算起.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小于表7规定的距离.当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2、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7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一节的有关规定.3、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7其它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第二十九条储存各类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其所需安全、防护距离在基地内解决.第三十条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8的规定.高层裙房部分按高层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的,建筑后退距离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居住建筑退绿线距离按退城区支路红线距离执行.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的距离均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当地上建筑后退距离小于地下建筑后退距离时,按地下后退距离执行.第三十二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临城市主、次干道时,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第三十三条下列两类情况的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可适当缩小:1、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规定控制确实有困难的;2、在风景区、古城区、文物保护区按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第三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8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三十五条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的要求.如特殊要求必须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规划建成区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其余路段按公路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离按建筑退用地边界执行.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条在古城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建筑物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1.建筑高度按聊城市城市建筑高度分区规划控制.2.建筑高度控制与计算方法见附录C 之C3.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同时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3.道路红线宽度;4.建筑物的性质、体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的一半W/2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倍,即:H≤W/2+S.②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2+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即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最小距离.计算方法见附表C之C3-3.第四十三条建筑物临向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向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四十四条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五条一般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加层后能满足建筑的容量、日照、间距、退让、高度等的规定.2.有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等鉴定证明.3.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第四章居住区规划第一节居住区分级与用地第四十六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9的规定.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四十七条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第四十八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附录B附表B3的规定.第二节住宅规划第五十条在住宅规划中,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计算层数时,应参照以下内容:1、阁楼的计算方式:阁楼为可辅助居住的住宅坡屋顶之内部空间;住宅顶层阁楼有独立入口的计为一层;阁楼中高度超过米含米的部分,其平面投影面积若大于标准层面积2/3的须计为一层.2、住宅底层兼做存储空间的,当层高超过米含米时,计为一层.3、住宅层数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第五十一条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中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计算时不计入地下层面积.第五十二条住宅建筑附建公共用房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且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震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五十三条城市居住区应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第五十四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B表B4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B表B5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第四节道路规划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年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米.第五十七条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第五十八条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第五十九条进入组团的道路,应有利于居民出行,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六十条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米,纵坡不应大于%.第六十一条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第六十二条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且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第五节公共绿地规划第六十三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平方米/人.第六十五条集中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其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并能同时满足表12的规定.第六十六条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13的规定,其面积计算起止界符合附录C之C5的规定.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L2—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2.第五章工业区规划第六十七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第六十八条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六十九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七十条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紧邻布置.第七十一条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间距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第七十二条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并设置不得小于50米的绿化防护隔离带.第七十三条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第六章绿地第七十四条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应满足表14的要求.注:包括覆土厚度大于等于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第七十五条旧城改建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第七十六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宽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7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下述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F=×M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第七十七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居住用地中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要求;2、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3、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的5%.第七十八条建筑基地内必须保证绿化面积,不得裸露泥土地面,常青植物和落叶植物要相互搭配,应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地下或半地下室屋顶作绿地使用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米.第七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的沿街绿地,除统一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沿街绿地的长度不少于本单位大型商业建筑除外沿街长度的三分之二,宽度不少于2米.第八十条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城市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15的规定.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1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1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1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政办发12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七章决算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聊发〔2015〕30号)等规定,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所有市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聊城创城实施方案

聊城创城实施方案

聊城创城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聊城市也面临着环境污染、交通拥堵、城市管理等诸多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聊城市决定启动创城工作,制定聊城创城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城市品质。

二、目标和任务。

1. 目标,通过创城工作,实现城市环境整治、市容市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形象。

2. 任务:a. 加强市容市貌建设,提升城市形象;b.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交通状况;c.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空气质量;d.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城市服务质量。

三、具体措施。

1. 加强市容市貌建设:a. 加大城市绿化力度,建设更多公园绿地,提升城市绿化覆盖率;b. 对城市主干道、重要节点进行美化改造,提升城市景观品质;c. 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提升城市整体卫生水平。

2.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a. 加快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缓解交通拥堵问题;b. 完善公共交通网络,提升城市交通运输效率;c. 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解决停车难问题。

3. 加强环境保护:a. 加大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提高环境保护水平;b. 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c.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治理,减少雾霾天气发生频率。

4.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a.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b. 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服务水平;c. 推动政务服务“互联网+”,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创城工作的顺利实施;2.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创城工作落实;3.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创城的局面。

五、预期效果。

经过创城工作的实施,预计将实现城市环境整治、市容市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的目标,形成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形象。

届时,聊城将成为一座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管理高效的现代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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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米控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2;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阴的遮挡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3—1)。

1、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表注:①a为遮挡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

2、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12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6米。

当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时(30°<两建筑夹角≤60°),其最近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8米。

4、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途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5、多层及低层建筑平行遮挡住宅建筑时,间距不小于15米。

6、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1.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保证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聊城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要求。

2.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第十六条计算确定。

3.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应保证最低层住宅满足日照要求。

4.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40米。

5、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6、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计算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内每套住宅须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须至少有两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

第十九条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用地边界最小距离多(低)层为米,高层为15米。

其余遮阴间距由南侧建筑承担。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间距规定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规定。

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②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二条各类建筑与侧面有窗的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在满足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米。

第二十三条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和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同时,多层及低层建筑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夹角的不同,间距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上述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注:①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相应数值的倍执行;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

第二十五条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1、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2、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1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

第二十六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与被遮阴单位或个人应签订协议)。

2、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分为后退用地边界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绿线)。

两者同时起作用。

建筑退让的起点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算起。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小于表7规定的距离。

当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

2、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7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7其它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表7 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离界距离)单位:米第二十九条储存各类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其所需安全、防护距离在基地内解决。

第三十条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8的规定。

高层裙房部分按高层要求后退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的,建筑后退距离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居住建筑退绿线距离按退城区支路红线距离执行)。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的距离均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当地上建筑后退距离小于地下建筑后退距离时,按地下后退距离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临城市主、次干道时,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第三十三条下列两类情况的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可适当缩小:1、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规定控制确实有困难的;2、在风景区、古城区、文物保护区按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

第三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8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的要求。

如特殊要求必须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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