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主观题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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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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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考试题型:一、判断题(5×2′=10分)二、单项选择题(15×1′=15分)三、多项选择题(5×2′=10分)四、名词解释(4×4′=16分)五、简答题(3×8′=24分)六、案例分析及法律文书写作(25分)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对基于行政权的运用与行政职能的实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行为: 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3.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4.行政程序: 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所遵行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以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6.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7.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惩戒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金钱或其他财产的行为。

10.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1.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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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行政法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主观题复习要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主观题复习要点

15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主观题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度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指行政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

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如行业协会、社团。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其实也组织和其他组织。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3.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4.行政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以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

5.执行罚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6.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作出的行政决议、决定,发布的行政命令、指示,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均应允许新闻媒体和网络予以发布。

7.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实施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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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

公共行政又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从行政的主体,实质行政是从行政的执行和管理的性质进行的界分。

形式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行政活动之外还有民事活动等其他活动,因此,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补充。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为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的规范赖于生存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

内容上的特点为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容易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含行政监察机关、审计监督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决定、公布、解释。

●起草部门→送审稿→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送审稿→几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实践中规章也采用“实施细则”、“规则”的名称。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省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和本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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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3、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驶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赔偿:国家刑侦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8、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⑥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参政权利②收益权利③自由权利④受平等对待的权利⑤程序权利义务:①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即不得妨碍、扰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

②配合行政主体的正常行使有权力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举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

③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一、法律保留原则(不属于的)是指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否则便不可作为。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行政主体的概念(简答题)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职权,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责: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总理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部长、省长省部级副职—副部长、副省长厅局级正职—司长、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处长、县长县处级副职—副处长、副县长乡科级正职—科长、乡长、镇长乡科级副职—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四、职务的取得(选择或填空)1.公务员的录用(考任)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包括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1、积极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消极条件:(1)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未曾被开除公职(3)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与的其他情形3、回避(选择)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离职回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在形式上的特点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为: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形式多元。

6.内容广泛、易变。

7.效力多元。

8.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9.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三、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而言,其作用就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四、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的。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2.德国行政法德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

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

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德国设行政法院,但德国和法国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1、行政法得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得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得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得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得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得市、经济特区市与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得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得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得市、经济特区市与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得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得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得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得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她各方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就是恒定得;(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得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与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得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得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得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得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得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得对象或标得.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义务得决定.具体要求: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职权,即职权法定;B、依法得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C、法律优先,在依法得规定进行行政活动得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得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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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所属机构(如部和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实施行政法范畴。

3.1比例原则:兼顾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3.2平等对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情况做出相同的对待,不相同的的情况做出有差别的对待;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4.行政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5.行政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7.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9.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调查取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9.2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最新精装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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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一、填空题1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3.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5.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_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8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

9•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一一乡镇人民政府一一10•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1.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以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_、行政执法行为_和行政司法行为_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_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_与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12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3. 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一类是授予职权。

14. 行政职责隹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5.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1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行政法律事件_和行政法律行为二17.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个人身份_和公务身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一)1.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地域)管辖。

2. 下列行政处罚种类中,属于人身自由罚的是(行政拘留)。

3. 公务员一经任用,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这属于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的是(行政机关委托某特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能)。

5.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6.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7.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8. 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被称为(行政主体)。

9. 公务员执行公务,有法律规定情形时应当回避。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任务艰巨预感到难以完成的应当回避)10.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1. 行政程序法上设立的下列制度,哪一项主要不是为了体现行政效率原则的?(回避制度)12. 关于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14. 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中的(拘束力)。

1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1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要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要点

1、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从行政的角度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2、从行政权的角度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3、从行政关系的角度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4、从制定和适用的角度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以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2、行政法的渊源(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者习惯、判例等。

//类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3、行政法的特点(一)在形式上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1. 分散性,没有统一法典。

2. 多样性,用以表现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多种多样的、多层次的。

(二)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易变性和综合性的特点1. 广泛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广阔。

2.易变性: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综合性: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三)在效力上具有多元性的特点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和特点//概念: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一)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1、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管理者行使行政权力的一方当事人。

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被管理者受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当事人。

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客体。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智力成果、行为。

//特点:1主体的恒定与不可转化性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数量不能相等)5、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与内容//含义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对行政权的职责权限、活动方式以及活动程序的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复习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复习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概念术语1.行政: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 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 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 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 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 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 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 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答: 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 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答: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解释, 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术语1.行政法定原则: 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必须有法律授权, 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 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 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 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 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 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 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 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 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2、复习时要学会:某些简答题可以以论述题方式出现,某些已考过的论述题会以简答题方式出现。概念可以以填空方式出现,也可以在简答题中出现。
3、要熟悉课本和法律条文才能做好单项和多项选择题。
4、从以往试卷分析,考题比较多而分散,但不难,大都是需要记忆的,所以必须多看书。
5、在考试时遇到不会的题目,不要空白,要在试卷中找一下有没有合适的答案。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2007年7月试题)
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3分)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分)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3分)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3分)
6、行政许可和行政诉讼证据是这几年新增加的内容,在考试中一定会出现。
四.考试重点: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很多,重点比较零散,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更重要。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条文。
2.掌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受理范围、管辖机关、申请期限、决定内容等。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罚是指罚款。注意适用情况,是在对同一违法事件中。
3.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8种。
4.行政复议的抽象性行为的审查。注意是一并提起,而不能单独提起。
5.行政诉讼的管辖:涉及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受害人
2.明确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和具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

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

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最新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最新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名词释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10、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

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法考行政法主观题要点

法考行政法主观题要点

法考行政法主观题要点法考行政法主观题一直是考生们最为关注的考题之一,这部分知识点对考生的考试成绩影响很大。

以下是围绕“法考行政法主观题要点”的阐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价值观和理论依据,是行政法的核心。

主要包括法治原则、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合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以及关注自由、人权和民主等原则等。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随意改变、违法行事。

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制国家”基本原则。

2.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为基础,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规定行政工作的基础。

3.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实施。

合法性原则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也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4. 公正合理原则公正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正合理原则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自由等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

5.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行政行为需要公开、透明,让公众监督和参与,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合理、公开、公正、透明、公众化。

公开透明原则是推动政府治理的核心手段之一。

二、行政法和治理行政法和治理的内在联系是什么?在行政法的基础上,怎样做好治理工作?1. 行政法和治理的内在联系行政法是一种制度工具,其主要任务是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

而治理则是实现共同利益的社会协调过程,包括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

行政法和社会治理的内在联系在于,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一个规定、保障、调整和维护社会治理秩序的法律框架,同时也与行政机关的职责、限制和规范相互配合。

2. 如何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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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主观题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度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指行政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

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如行业协会、社团。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其实也组织和其他组织。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3.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4.行政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以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

5.执行罚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6.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作出的行政决议、决定,发布的行政命令、指示,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均应允许新闻媒体和网络予以发布。

7.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实施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8.行政指导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简述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一)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二)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三)行为的后果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

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

答:(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和法定种类。

答:(一)理论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3.本证与反证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5.定案证据与非定案证据6.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7.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二)法定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探笔录、现场笔录4.简述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

答: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一种法律制度。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二、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三、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四、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五、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六、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5.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6.简述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则。

答:1.人民法院具有调查取证权,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2.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3.行政诉讼法41条规定了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三种法定情形: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7.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

答:一.申诉和控告。

(1)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申诉(2)向行政机关提出控告(3)县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4)信访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行政赔偿8.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答:1.申请权2.参与权3.知情权4.正当程序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检举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1.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

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

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

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

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

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第二,适当性。

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第三,损害最小。

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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