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主观题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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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主观题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度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指行政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如行业协会、社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其实也组织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3.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4.行政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以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
5.执行罚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6.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作出的行政决议、决定,发布的行政命令、指示,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均应允许新闻媒体和网络予以发布。
7.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实施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8.行政指导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一)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二)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
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三)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
答:(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和法定种类。
答:
(一)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3.本证与反证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5.定案证据与非定案证据
6.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
7.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二)法定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探笔录、现场笔录
4.简述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
答: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一种法律制度。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二、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三、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四、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五、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六、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5.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
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6.简述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则。
答:1.人民法院具有调查取证权,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2.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3.行政诉讼法41条规定了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三种法定情形: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7.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
答:一.申诉和控告。(1)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申诉(2)向行政机关提出控告(3)县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4)信访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8.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答:1.申请权2.参与权3.知情权4.正当程序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检举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1.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