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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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参保缴费部分)

一、《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何时实行?

答:《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参保缴费基数和费率调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主要包括: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人员)。

三、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答: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非我县户籍的,可以在我县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或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吗?

答:不可以。

五、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

费基数不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以及个体人员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按300%计缴。

六、医疗救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参加医疗救助的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个体人员均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末职工月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退休费之和为缴费基数。

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单位缴费费率为8.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个体人员缴费费率可选择7.5%或10.5%。

说明: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为减轻参保对象的缴费负担,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下调,目前单位缴费费率按6.5%执行;个体人员缴费费率可选择5.5%或8.5%。

九、医疗救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医疗救助缴费比例为0.6%,由个人缴纳。

十、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为3%,由单位缴纳。

十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按月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救助金,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十二、个体人员如何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答:个体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金),到地税部门委托代收的银行网点按月缴纳。

十三、退休(职)人员如何缴纳医疗救助金?

答: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按月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十四、在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记入的?

答:在职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缴费基数按月记入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分别为:未满30岁的计入2.4%,年满30岁而未满45岁的计入3%,年满45岁的计入3.3%,记入个人账户比例含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十五、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划入的?

答: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社保年度)末月退休养老金的3.5%建立个人账户。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

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4500元。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个人账户计发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每年7月起调整,社会保险结算年度内不再变动。

十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单位职工自单位实际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体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七、职工医疗保险费欠费6个月内的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单位职工、个体人员欠费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从缴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急诊医疗待遇规定予以支付。

十八、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欠费超过6个月的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答:参保单位职工欠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缴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九、参保个体人员欠费超过6个月的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答:参保个体人员欠费或中断缴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欠费不可补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销,欠费或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时视同首次参保,其原先缴费年限保留,转出统筹范围外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可累计计算。

二十、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3年1月1日起,在芜湖市统筹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养老或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累计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2012年12月31日前在芜湖市统筹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累计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二十一、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职工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县属国有、1978年底以前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职工,2018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批准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累计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10年。

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县各类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统一按市级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答:可以转移,但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步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其缴费年限,按转入地的规定累计计算,个人账户金额可以同步转移或提取现金。

二十三、异地转入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吗?

答: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报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时,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执行。由芜湖市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其在芜湖市统筹区内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在市区、县之间转移接续的,在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二十四、参保人员在申报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何办理?

答:按政策规定退休(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申报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时,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以申报时的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予以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补充金。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有困难的,可以按月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待缴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医疗退休待遇。

二十五、医疗补充金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3社保缴费年度(社保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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