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0年02月20日】【字号:大中小】

国粮检〔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

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各地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优化统计组织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粮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为支持地方政府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地方粮食市场调控能力,中储粮各分公司要将相关统计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也要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重点规范企业储备粮轮换、商品粮购销及国家临时存储粮购销、移库等重点业务的统计和会计处理,统一账务处理口径。对企业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严禁通过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和套取费用补贴。要强化粮食库存保管账管理,账目格式和账务处理要符合《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2010]11号)的规定,所有出入库的粮食均应及时、准确记载入账,并做到出入库业务日清月结,档案凭证齐全完整,损失损耗及时核销。为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要建立购销双方统计账务处理核对制度,在企业内部要定期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力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账务处理能够真实反映粮食库存实际状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原粮卫生监测。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充实专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投入,提升检验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和出证、索证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和分级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构建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

系。

(三)加强粮食仓储管理,规范企业仓储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新颁布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抓紧制定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粮油仓储单位实行备案以后,要落实办法规定的分类储存、货位卡管理等制度。深入开展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储粮技术规范,完善企业仓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的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技术标准,逐步实现粮食仓储的全程规范化操作。加强对仓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储粮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功能完整、运行正常。强化对露天储粮的管理措施,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管理措施,创造良好的储粮条件。采取推广典型经验、技术交流、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储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降低储粮成本,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中央储备粮必须存储在国家有关部门明文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自有仓房或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内,严禁无资格仓房和露天存储。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代储资格企业的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中央储备粮资格企业的管理,确保资格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建立和完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备案和定点变更报告制度,规范承储库点调整的程序和手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制度,努力改善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

(五)加强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收储资格审批和定点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理布设收储库点。所设库点的仓房条件必须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具体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六)加强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轮换行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达分批、分省、分品种轮换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中

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有关分公司要统筹兼顾粮食的质量、储存年限和分布情况,合理安排计划任务。下达到承储企业的轮换计划,要明确轮换粮食的数量、品种、仓号及轮换起止期限等具体要求,增强轮换操作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承储企业不得未轮报轮,或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应轮不轮,导致出现粮食重度不宜存现象。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轮换机制,大力推动中央储备粮轮换通过批发市场公开操作。当年新粮上市之前,承储企业可以从批发市场采购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新粮上市之后,禁止购买这些粮食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防止出现“转圈粮”。

(七)加强粮食补贴拨付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保粮的基本投入。进一步规范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拨补管理,明确界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购、委托储存、委托轮换及移库集并等具体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的权责义务,规范相关合同的范式和内容,统一对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费用补贴标准。禁止以租仓等名义变相降低费用标准,确保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以保障企业储粮的基本投入。各地要合理确定地方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

(八)加强粮食收购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到“库贷相符”。近年来,一些地方个别民营企业以和国有粮食企业联营为名,将国有粮食企业承贷的收购资金挪用于非粮产业,导致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出现虚数的现象,要引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严格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控制粮食收购贷款使用范围,防止出现以联营方式擅自转移贷款使用主体、变更贷款用途以及收购资金体外循环等方面的违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清理不合理往来账款,及时回笼粮食销售货款,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库存真实。

(九)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粮食库存管理人员素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充实粮食库存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通过在职培训、经验交流、技术练兵、比对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和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培训,全面

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仓储、统计、财务、质检等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粮食库存检查行政执法,着力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精心选拔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监督检查队伍,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运转顺畅、行为规范的粮食库存监管工作体系。

(二)改进和完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方式。认真总结清仓查库“在地检查”经验,积极探索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衡与约束机制。大力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企业粮食库存的动态变化情况,前移监督检查关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检查工作,规范监管程序。采取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粮食库存实行分类监管,增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各类检查工作事前有计划、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积极尝试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向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管理人员查找漏洞、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使监督检查真正成为推动企业改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粮食库存监管执法监督措施,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粮食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查涉粮案件。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案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

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对各类实名举报,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联系,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实名举报人。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完善受理登记、查办、督办、移交转办、结果通报、查办时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制。认真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逐级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职责,细化考核要求。组织各类粮食库存检查和案件核查,要将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要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岗位待遇与管理责任挂钩的机制,切实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发[2018]24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发〔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六项重点”和强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攻坚之年。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围绕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六项重点”,强化“六个支撑”,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增强粮食部门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努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库存消化、粮食流通监管、粮食宏观调控、粮食产业经济、优质粮食工程“六项重点”和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粮食流通设施现代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现提出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一、紧紧围绕“六项重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粮食行业转型发展 1.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巩固放大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成效,把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并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增强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弹性和灵活性,优化执行预案和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积极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建立优粮优价的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农民积极对接市场需求,主动调整种植结构,增加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种植规模,实现种好粮、卖好价。 2.全力抓好粮食收购。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市场监测,完善细化工作方案,防止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机制,拓宽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渠道,加强运力保障,支持加工转化,充分发挥国有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人[2018]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26 【实施日期】2018.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国粮办人〔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推进“人才兴粮”,根据粮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结合各单位鉴定需求,我们编制了《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有关要求,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包括(粮油)仓储管理员、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等5个职业,其他职业(工种)不再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 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计划落实。严格执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等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鉴定考务、考试管理,切实履行质量督导责任,确保鉴定质量。 三、各单位要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粮食行业职工技能水平,培育更多“粮工巧匠”。 附件:1.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 2.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安排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附件1 2018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制米工 制粉工 制油工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 师 北 京 110 4月 45 20 9月 45 天 津 75 4月 30 24 9 12 9

国家统计局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指南(05.06.04)

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企业用户说明手册(简稿) 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企业用户说明手册(简稿)

目录 第一章系统概述 (1) 1.1直报系统的工作流程 (1) 1.2运行环境 (1) 1.2.1 硬件环境 (1) 1.2.2 系统、软件环境 (1) 第二章操作流程 (1) 第三章操作指南 (2) 3.1登陆直报网站 (2) 3.2用户登录 (2) 3.3浏览网站信息 (2) 3.4系统配置、申请证书 (2) 3.4.1 系统配置 (2) 3.4.2 下载、安装根证书 (3) 3.4.3 申请用户证书 (3) 3.4.4 重新证书申请 (3) 3.4.5 废除用户证书 (4) 3.5登录直报系统 (4) 3.6数据报送 (5) 3.6.1 数据填写 (5) 3.6.2 数据审核 (5) 3.6.3 数据上报 (5) 3.6.4 数据保存 (5) 3.6.5 报表打印 (5) 3.6.6 调整行业、产品 (6) 3.7数据修改 (6) 3.8报表补报 (6) 3.9历史数据查询 (6) 3.10消息管理 (7) 3.11用户信息修改 (7) 3.12企业论坛 (7) 3.13退出系统 (7) 第四章常见问题解答 (8)

第一章系统概述 1.1 直报系统的工作流程 1. 国家或地方统计局定制统计报表,发布给需要填报的企业; 2. 企业通过IE浏览器,下载证书,获得证书的企业进入报表数据报送系统; 3. 进入直报系统的用户可以通过IE浏览器,进行报表数据的在线填报; 4. 企业还可以对报送期结束后的未报送数据的报表及需要修改数据的报表实现在线申请补报或修改,由国家或地方统计局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报表即可进行补报或数据修改; 5. 国家或地方统计局统计、汇总、分析报表数据,并通过网站或其它形式予以发布。 1.2 运行环境 1.2.1 硬件环境 1.CPU奔腾III 500以上; 2.64M以上内存; 3.硬盘空间6G以上。 1.2.2 系统、软件环境 1. Window 操作系统(98Ⅱ版以上、NT、2000、XP); 2.IE浏览器(5.5以上版本); 3.局域网环境报送数据的用户请本地网络管理员确认局域网允许HTTPS协议(TCP 443端口)通讯; 4.要求密钥长度必须是128位。 第二章操作流程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0年02月20日】【字号:大中小】 国粮检〔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

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各地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优化统计组织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粮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为支持地方政府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地方粮食市场调控能力,中储粮各分公司要将相关统计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也要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重点规范企业储备粮轮换、商品粮购销及国家临时存储粮购销、移库等重点业务的统计和会计处理,统一账务处理口径。对企业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严禁通过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和套取费用补贴。要强化粮食库存保管账管理,账目格式和账务处理要符合《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2010]11号)的规定,所有出入库的粮食均应及时、准确记载入账,并做到出入库业务日清月结,档案凭证齐全完整,损失损耗及时核销。为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要建立购销双方统计账务处理核对制度,在企业内部要定期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力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账务处理能够真实反映粮食库存实际状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原粮卫生监测。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充实专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投入,提升检验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和出证、索证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和分级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构建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附件四: 填表说明 一、仓容基本情况统计表(A表): 1.单位编码:由全国统一的行政编码(编至县,具体见附件)加两位数字表示的本县(本基层汇总单位所辖范围)内粮库代号组成。据此, 省、地区(市)、县(市)粮食局及其所辖的每一个库点,其编码都是唯一的。中储粮公司、中谷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黑龙江农场总局和大连北良有限公司粮库编码,其前2位分别采用“91、92、93、94和95”,另加上两位数字表示省的 数字+两位表示地区(市)的数字+两位表示粮库代号的数字”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在专门软件中已列出各单位的前6位编 码,所以各填报单位(县级粮食局)只需填写最后2位数字即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在专门软件中已列出各单位的前6位编 码,所以具体填报单位(县级粮食局)只需填写最后2位数字即可。 2.有效仓容:指完好仓容和经过维修以后已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需大修”、“待报废”的仓容不包含在“有效仓容”中。 3、完好仓容:指不经采取铺垫、“包打围”等措施就能直接以散装方式储粮的散装仓容和仅能以包装方式存粮的包装仓容;包括的仓型 有:普通平房仓、楼房仓、高大平房仓、钢筋混凝土立筒仓、钢板立筒仓、砖立筒仓、浅圆仓、砖圆仓和地下仓; 4. 统计填报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公司(集团)以及黑龙江农垦系统(今年在本项统计工作中简 称为“国有粮食系统”)有隶属关系的粮食仓储企业和事业单位。粮库仓容统一按照“实际仓容”统计。原则上一个独立法人 粮库为1个统计填报单位(粮库);但对于有些地区粮改后县(市)只有一个收储公司(或购销公司)为独立法人的企业且各 粮库是该公司报帐单位的,按报帐单位为统计填报单位。对于附营企业、已改制企业,只统计其中为国有粮食系统控股的企 业。 5.散装仓容:仓内净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6.包装仓容:仓容建筑面积×70%×堆包层数×单层粮包面密度(175kg/m2)。 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 楼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室外的楼梯、滑道和平台。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的 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财[2009]287号 【失效依据】国家粮食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9.12.17 【实施日期】2009.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加强粮食行业财会指导,及时准确掌握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数据,结合各地实际,我局对现行粮食财务月报的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起实施,请认真填写,按时上报。 本套报表的任务文件登载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网站地址: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1e4061967.html,),请自行下载。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粮食局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郭建。联系电话:(010)63906151。 附件:1. 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 2. 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编制说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 编制单位:编制日期:金额单位:万元 合计购销企业其他企业 其中:粮油销售收入02 二、营业成本03 其中:粮油销售成本04 三、费用总额05 其中:利息06 工资07 社会保障费08 保管费09 运杂费10 折旧费11 四、营业外收支净额12 五、利润总额13 六、本年应拨补各项财政补贴14

哈尔滨统计局网上直报使用说明

哈尔滨统计局网上直报使用说明 第一步:进入市统计局网上直报网站 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218.10.232.45,按回车键进入市统计局 网上直报网站的登陆界面,见图1: 图1 第二步:企业用户登录 “用户名称”为专业代码(劳资的专业代码是23)+企业法人代码(9位),例如某企业法人代码是123456789,则用户名称为23123456789。如果法人代码里面包含英文字母需大写,所含下划线不输入。 “用户密码”默认为企业法人代码。输入规则同上。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称”和“用户密码”后,选择正确的“年度”,点击“确定”。见图2界面: 单击“表名”,进入 报表录入界面。 ( 图2 )

第三步:点击“表名”进入报表界面,填写数据(见图3) 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审核’按钮,当提示“审核通过”就点击“审核提交”按钮,如果提示“审核通过”就来点击“审核提交”按钮,当界面上提示“审核提交成功”时,祝贺您,您的数据就上报成功啦!如果审核没有通过,系统会弹出审核错误清单,您再加把劲儿,按照审核清单修改,直到审核通过,我们就可以“审核提交”了。 ( 图3 )1.填写数据 2.点击”审核” 3.审核通过后, 点击”审核提交” 注释: 数据暂存:在本机上暂时存储用户未上报的数据。 数据恢复:点击“数据恢复”按钮就能找回“数据暂存”时存储的数据。 数据查询:查询用户本年度已报送的数据。 数据删除:删除上报期内,用户已经上报的数据。 特批填写:由于特殊原因,市统计局给某个单位不在上报期内的报表的上报权限。 查看通知:能看到市统计局下发的一些通知事项。 密码修改:可以随时修改用户的密码,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 复制上期:复制上期的数据到本期报表中。 技术支持电话(市统计局计算中心):84664447 周屹吕娜 专业处电话、联系人及地址: 三)各区联系方式:

统计局网上直报软件使用手册(国家版本)

企业一套表项目 网上直报软件使用手册 文档编号:NBS-YTB-01-02 编制单位:北京京云万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本:V1.0

目录 第一章登录系统 (1) 1.1登录系统 (1) 1.2CA认证环境登录 (2) 1.2.1证书申请 (2) 1.2.2登录CA系统 (11) 1.3首页 (11) 第二章子用户管理 (12) 第三章报表报送 (15) 3.1报表选择 (15) 3.2报表录入 (17) 3.2.1 数据表的录入 (17) 3.2.1.1 导出 (18) 3.2.1.2 导入 (19) 3.2.1.3 暂存 (19) 3.2.1.4 审核 (20) 3.2.1.5 上报 (21) 3.2.1.6 帮助 (24) 3.2.1.7 关闭 (24) 3.2.1.8审核 (25) 3.2.2子调查对象表的录入 (27) 3.2.3子调查对象表数据表的录入 (30) 3.2.4套表录入 (30) 3.3报表审核 (31) 第四章数据查询 (32) 4.1报表选择 (32) 4.2打印预览 (33) 第五章打印空表 (40)

第六章消息管理 (41) 6.1发送新消息 (41) 6.2已接收消息 (44) 6.3已发送消息 (47) 第七章填表说明 (48) 第八章联系电话 (49) 第九章辅助功能 (49) 9.1个人设置 (49) 9.2返回首页 (52) 9.3退出系统 (52) 第十章ADMIN用户系统管理 (53) 10.1密码设置 (53) 10.2在线用户列表 (54) 10.2.1查询用户 (54) 10.2.2踢出用户 (59) 10.3文档管理 (60) 10.3.1添加 (61) 10.3.2已发布/未发布 (63) 10.3.3修改 (64) 10.3.4删除 (65) 10.4系统设置 (66) 10.5版本信息 (67) 10.6返回首页 (68) 10.7注销 (68) 附录 (69) 最低运行环境要求 (69)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发〔 2010〕 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 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 (国粮发〔 2006〕 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 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 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 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 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 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 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 实行统一命名挂牌。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 +所在地名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 +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第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 (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 (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国家粮食局通告第

国家粮食局通告(2016年第2号)国粮通〔2016〕2号 现发布推荐性行业标准样品如下: 2016年度粮食实物标准样品目录 标准样品名称 标准号 特征描述及参考值(注) 制作单位

适用标准 早籼米加工精度标准样品 一级 LS/T15121.1-2016 一级: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90%以上。 二级:背沟有皮,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90%以上。 三级:背沟有皮,粒面皮层残留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占90%以上。 四级:背沟有皮,粒面皮层残留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占75%以上。

宜兴市粮油集团大米有限公司GB1354-2009 二级 LS/T15121.2-2016 三级 LS/T15121.3-2016 四级 LS/T15121.4-2016

一级 LS/T15122.1-2016 二级 LS/T15122.2-2016 三级 LS/T15122.3-2016 四级 LS/T15122.4-2016

一级 LS/T15123.1-2016 苏州市绿世纪粮油有限公司 二级 LS/T15123.2-2016 三级 LS/T15123.3-2016 四级 LS/T15123.4-2016

南方小麦粉加工精度标准样 特制一等 LS/T15111.1-2016 麸星含量≤1.17,不确定度:±0.16; 粉色:对照实物标准样品进行感官判定。丹阳市同乐面粉有限公司 GB1355-1986 特制二等 LS/T15111.2-2016 麸星含量≤1.48,不确定度:±0.23;粉色:对照实物标准样品进行感官判定。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财[2015]208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财〔2015〕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特制定实施《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粮食局

2015年11月25日 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第二章粮食收购资金筹集 第四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粮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填报与查询流程-浙江统计联网直报门户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填报与查询流程 目录 一、数据填报 二、数据查询 一、数据填报 (1)点击页面上方菜单栏中的“报表报送”链接,进入报表列表展示页面,按照用户拥有的报表填报权限,列出可以填报的专业报表,如下图所示: (2)报表列表信息包括表号、表名、报告期别、报告期、报送开始时间、报送截止时间以及报送与验收状态等信息,点击报送与验收状态便可以进入对应报表的数据录入或查看界面,在下方可以看到一排黄色的按钮,它们分别为用户提供了各种不同的功能,如下图所示:

导出:该按钮用于导出当前报表,保存的报表格式为XML和XLS两种文件格式,点击“导出”按钮,选择合适的文件路径以及填写文件名,即可保存文件。 导入:该按钮用于将外部数据导入到数据录入界面中,上传数据文件类型有XML和XLS两种格式。点击“导入”按钮,XML格式所对应的是点击报表录入界面的“导出”按钮导出的文件格式;XLS格式所对应的是通过Excel工具编辑生成的表格数据文件格式。这里将详细介绍,如何通过“导入”按钮所提供的功能,向数据录入界面中导入已经编辑好的XLS格式的表格文件。 在数据文件上传窗口中,选择文件类型为XLS,数据文件上传窗口界面中,将增加“模版文件”一栏,点击“模版文件”一栏的“左键点击此处下载模版”链接,下 载当前报表的XLS文件模版到本地计算机,如下图所示:

打开已经下载到本地计算机的报表模版文件,通过Excel工具对XLS文件进行编辑,填写你所希望录入的上报数据并保存文件,完成XLS文件的编辑之后,回到数据文件上传窗口界面,点击“上传文件”一栏的“浏览”按钮,系统将弹出文件加载选择对话框,如下图所示: 在文件加载选择对话框中,选择已经编辑好的XLS报表模版文件,点击“打开”按钮,完成上传文件的加载。再点击数据文件上传窗口界面中的“提交”按钮,就可以将XLS文件中的表格数据导入到数据录入界面中。 暂存:用户录入完数据后,点击“暂存”按钮,即可将当前页面数据直接保存至服务器,保存时不对数据做任何审核,保存成功后,系统将会弹出“保存成功”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 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仓储保管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展[2009]2号 【失效依据】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粮食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9.01.04 【实施日期】2009.0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解决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和收储条件差的问题,增强粮食主产区仓储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指导各地做好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在总结近三年粮食仓房维修改造建设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经局领导批准,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特制定《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一、增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满足粮食流通需要,但在地区分布、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基层收纳粮库仓房年久失修,不能满足农民卖粮和安全储藏需要,部分粮食主产区仓容严重不足,大量粮食露天堆存。为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和引导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部分粮食主产区粮库维修改造。通过维修改造,上述地区部分库点的仓储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仓容不足的压力得到缓解,粮食主产区的仓储能力得到增强,对保障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基层粮食收储库点仓房设施陈旧、需维修仓容量大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我国粮食生产经过连续五年丰收,加上世界经济危机导致需求放缓,我国主产区粮食收储矛盾日渐突出。同时,在国家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后,主产区粮食收储能力急需加强。为此,为有效缓解粮食主产区收购和储备仓容不足的矛盾,保证及时收购,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资金投入和指导管理力度,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做好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粮食仓储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粮食收储需求,按照应急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未来五年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建立稳定的政府投资来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安

厦门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

厦门市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服务业专业管理员用户手册 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8年2月26日

目录 1系统简介 (4) 2运行环境 (4) 计算机配置 (4) 操作系统 (4) 网络浏览器 (4) 网络环境 (4) 3系统说明 (5) 3.1系统首页 (5) 3.2系统管理 (5) 3.3用户管理 (6) 3.4名录管理 (15) 3.5报表布置管理 (22) 3.6报表数据采集 (30) 3.7报表数据处理 (33) 3.8催报信息管理 (41) 3.9信息交互管理 (42) 自定义查询使用 (44) 3.10制度库管理 (45)

厦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是厦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由厦门市统计局提出,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并由厦门市统计局投入使用。 本系统以简化统计数据报送流程、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减轻企业负担为指导思想,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实现了统计数据网上采集、集中管理、跨部门共享的信息化平台。系统的建设解决了以往统计工作中数据重复报送、统计和多头管理的问题,提高了统计部门的工作效率,方便了基层单位的数据报送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政府部门宏观管理、调控的决策能力。 2运行环境 计算机配置 CPU: Pentium IV(奔腾4); 内存:256MB; 显示器(分辨率):1024*768; 操作系统 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2003 网络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 网络环境 接入互联网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5.07.20 【实施日期】200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 各司、室,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

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负责受理和批分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会同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有关司、室负责向申请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发布)。 国家粮食局各司、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国家粮食局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 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3.12.19 【实施日期】200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2003年12月19日)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统一和规范粮食系统公文的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近日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印发了《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结合粮食工作及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使用计算机管理公文,提高粮食系统的公文处理效率,特编制《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我局印发的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上报我局的文件。

一、编制原则 (一)突出粮食部门的行业特点,并保持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衔接和协调。本词表在保留了《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相关主题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数量粮食业务方面的主题词词汇。 (二)简便易行、词义单一。凡是通过组配能表达的词(具有特定意义的专有词除外)及意义相近的词不单列。 (三)立足当前,兼顾过去。属于过去常用的但现在不常用的主要词语仍然选入。 二、体系结构 词表共由14类468个主题词词汇组成。 三、标引办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类别词外一般不超过3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主题词的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一份文件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第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例如: 1.《国家粮食局关于召开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的通知》,需先标引类别词“粮食”,其次标引反映文件内容的词“会议”,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通知”,即“粮食会议通知”。 2.《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通知》,需先标引类别词“军粮”,其次标引反映文件内容的词“管理”,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通知”,即“军粮管理通知”。 3.《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2年20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预验收和装粮压仓工作的通知》,需先标引类别词“管理”,其次标引第一个主题“粮库”、“验收”,后标

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粮储[1997]255号)

附件三: 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 (2) 第三章包装物及铺垫物 (6) 第四章粮食发运 (9) 第五章粮食接收 (13) 第六章粮食中转 (16) 第七章责任划分 (18) 第八章运输定额损耗 (25) 第九章运输事故处理 (26) 第十章运输统计 (28) 第十一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运输管理,合理组织与协调粮食运输,明确粮食运输工作程序和粮食发运、接受、中转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运输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粮食运输必须认真贯彻及时、合理、安全、均衡的原则。国家调拨粮食坚持运输符合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确保及时、合理地编制运输计划,采取妥善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均衡地组织运输,防止浪费国家运输能力,减少粮食运输损失。 第三条粮食运输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分级归口管理。 国家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区、市)间的粮食运输,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重点粮食运输计划,分月平衡、核定通过铁路运输困难区段和重点限制口的运量及沿海重点港口的运量。监督、检查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汇总全国粮食运输统计。 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本省(区、市)内的粮食运输。按规定时限向有关承运部门提送年、季和月度运输计划,监督、检查运输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汇总报告粮食运输统计报表。 第四条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运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执行粮

食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双方必须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和严肃履行合同或协议,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条国家储备粮、省间调剂粮以及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其它粮食需要运输时,均执行本《规则》。非粮食部门经营的粮食,也可参照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 第六条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粮食需要运输时,均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粮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运输计划。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照先中央计划、后地方计划,先重点计划、后一般计划的原则,统筹兼顾安排运输。 第七条编制粮食运输计划的依据 一、国家调拨粮食(包括国家储备粮、国家确定的出口粮、救灾粮)的运输计划,依据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调拨计划编制。 二、省间调剂粮的运输计划,根据各省(区、市)相互商定,并经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平衡确定的计划编制。 以上计划均为确保国家粮食总量平衡需要,各执行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完成。 三、其它粮食的运输计划,依据发、收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编制,经承运部门承认后也需严肃对待,认真完成。 第八条粮食运输要认真贯彻执行合理运输的原则,编制运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展[2013]34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3〕34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粮食局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2013年2月5日审议通过了《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2013-2015年),经局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 (2013-2015年)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国家粮食局《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做好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与粮食流通产业紧密结合,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粮食社会化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积极引进高技术,培育粮食行业创新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产业发展内生动力,显著提高粮食产业科技水平,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目标 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中心,以促进粮食流通现代化为重点,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创新为突破,加强粮食行业应急性、前瞻性、基础性科学研究,促进粮食流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升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以信息、生物、新材料、节能低碳、先进装备等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粮食流通传统产业。力争突破粮食储藏、物流装备、质量安全、宏观调控、粮油加工等5个粮食流通技术领域的重大技术问题,解决行业基础共性技术难题,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方面,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 三、原则 1.需求导向,加强顶层设计 面向粮食收购、储藏、品质监测、物流、加工装备以及宏观调控等领域技术需求,解决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 (2006年10月) 北京市 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富莱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翠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富贵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芦米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沽粮食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精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联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天津市祥华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优质小站稻开发公司 天津通汇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希普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天津伊利康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沧州德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沧州市隆泰面粉有限公司 昌黎县淀粉有限公司 大城县美萨佳士达食品有限公司 定兴县粤大饲料有限公司 丰宁玉源淀粉开发有限公司 阜城县福原食品有限公司 固安参花面粉有限公司 河北柏乡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河北常安油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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