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四可五项职责十五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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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全工作总体思路:2013年要努力实现“三个继续下降”的目标,即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双下降”,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四项主要相对指标继续下降。

安全重点工作:2013年要实现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反映安全发展水平的4项相对指标“三个继续下降”的目标。要攻坚克难、重在突破,强化落实、重在效果。要进一步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抓好工作推动,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深入推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切实做到深下去、严起来、抓典型、见实效,加强工作督查和媒体舆论监督,依法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瞒报、迟报事故。加快安全生产法修订,加强法制教育,严格监管执法。突出矿山安全整治这一重中之重,制定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8项规定,继续深化小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完善用工制度,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达标建设、现场管理、安全班组建设、安全文化创建等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提升安全科技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深入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和作风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总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攻坚克难,严格执法,加强服务,坚决打非治违,深化整顿关闭,推进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升监察监管能力和水平,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2013年要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严格执法,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以小煤矿关闭退出为重点,推进煤炭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重点,扎实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谨调查事故,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高监察监管保障水平。

三不:

在态势判断上不轻言好转,

在工作评价上不轻言成绩,

在责任落实上不轻言到位

四可:

产量可以降、利润可以减、成本可以增、矿井可以关

三基:

安全培训、质量标准化、班组建设

三抓:

抓一通三防、防突、科技兴安,激励约束机制建设

一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五项职责

一、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四、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办发〔2004〕79号

九条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2、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3、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4、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7、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8、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9、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国家局

十五不准

1、不准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证照发放、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2、不准以本人或亲属的名义在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容器包装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中介机构入股分红。

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监管监察对象(包括中介机构)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亲友谋取私利。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4、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组织公款旅游。

5、不准在安全专篇、安全评价报告审查技术论证、招投标和事故调查中收取专家费、劳务费等费用。

6、不准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中违法违规收取或变项收取任何费用。

7、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干预安全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

8、不准在基本建设、设备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过程中搞商

业贿赂,收受回扣。

9、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10、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坐收坐支”各项收费及罚没收入。严禁购买、借用或乘坐超标准公务车。

11、不准设立小金库、账外账、或将本单位正常的业务收入变项转移到其它单位。

12、不准私自成立公司或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经营活动。

13、不准各类安全生产协会、学会超越民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以盈得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14、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15、不准违反国家劳动工资和福利政策发放津贴、补贴和资金。

省局

安监总局出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其中矿长作为一线负责人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9日正式公布并施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

这七条规定是: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煤矿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1%和29.9%,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煤炭工业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表示,今年要突出矿山安全整治这一重中之重,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相关规定并务必覆盖所有煤矿和矿长。

根据安监总局通报,2012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374,同比下降33.7%,首次下降至0.5以内。根据行业统计,2012年原煤产量36.5亿吨。据此测算,2012年煤炭事故死亡人数为1300余人。这是中国煤炭工业发展60余年来,生命陨灭数首次低于1500人。

从更长的时间维度上看,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1980年为8.17,1989年为7.07,2001年为5.03,2005年为2.81。2009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892,首次降到1以下。2011年为0.564,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至2000人内。

去年12月,为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建设单位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

去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小煤矿的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三分之一,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二。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国有大矿高3倍,比全国煤矿平均水平高2倍,仍然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灾区”。当前全国约有12000座煤矿,其中小煤矿有9000多座。这些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差,大部分都是手工作业,机械化程度低。

煤矿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就是要推进小煤矿的关停整顿,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淘汰落后产能,继续关闭五类小煤矿: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落后小煤矿;达不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经整改仍逾期未达标的煤矿;资源枯竭、长期技改不竣工、边技改边生产的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而于2012年7月1日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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