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处理案例
劳动法案例:员工患病未续假被解雇
员工患病未续假被解雇工作中,劳动者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也应当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员工患病未续假,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雇。
参考案例如下:【案例简介】田某于2014年3月7日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2015年1月18日,田某因病住院治疗。
2014年4月20日,公司通知田某已享受3个月的病假,应于2015年4月19日上班,若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田某回复称现在仍在住院治病生活不能自理。
2015年4月21日,公司告知田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超七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催促其于2015年4月25日前回公司上班或说明情况并履行相应的手续,田某未予回复。
2015年4月26日,公司向田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后田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据此,田某医疗期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4月18日为3个月。
田某医疗期满后经公司两次催告并要求履行续假手续,公司已经尽到了通知和提醒义务;田某经公司反复催促仍置公司规章制度于不顾,未履行续假手续,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照《员工手册》以田某连续旷工七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上报公司工会批准同意,程序合法,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职工因自身疾病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病假手续。
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无法得知职工疾病具体的治疗情况及实际是否能够返岗,故需要劳动者提交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告知用人单位。
在未提交相应材料且未履行病假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中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的都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后续处理。
医疗期满按旷工开除案例
医疗期满按旷工开除案例案情简介:佟某于2004年9月到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2015年9月1日,佟某因患病开始休病假,医疗期至2016年8月30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多次通知佟某返岗上班,佟某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并连续提供病休诊断至2016年11月,用人单位接收了病假条且未提出异议。
2016年11月1日用人单位向佟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为佟某医疗期满,多次通知佟某返岗报到并沟通调岗事宜,但佟某一直没来报到,用人单位依据单位员工手册以佟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佟某于2016年11月5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休病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处理结果仲裁委支持了佟某的请求。
案件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虽然2016年8月30日佟某医疗期已满,但其提供了病休诊断书,用人单位也收到病休诊断书且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佟某系病假,而用人单位明知佟某患病无法到岗的情况下,将其休病假行为视为旷工显然不合理,用人单位于2016年11月1日以佟某旷工为由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用人单位想与佟某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佟某的工作年限支付佟某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仲裁委对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企业HR如何处理医疗期员工关系?
企业HR如何处理医疗期员工关系?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企业HR如何处理医疗期员工关系?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企业HR如何处理医疗期员工关系?【案例】刘某从2009年入职杭州市滨江区某互联网公司,一直从事技术开发工作。
今年一月五号时,刘某因身体不适请病假去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由于需要住院治疗,但因在杭州无人照看,故向公司请假两月回老家江西进行治疗(有相关病例为证)。
三月二十号,刘某从老家回到杭州发现其职位已被他人替代,刘某找到HR讨要说法,HR表示刘某请假时间太长,公司已决定将其开除。
刘某向滨江区劳动监察大队提起投诉。
最后裁定刘某公司支付刘某两个月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
病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0%的,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0%计发)和赔付十二个月工资。
每个HR在应对员工医疗期时,显得特别的无助,特别是在处理医疗期员工关系时感觉特别的委屈。
应对医疗期,我们该怎么做?下面5个文件需要熟知: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四条工作年限划分医疗期: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到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员工医疗期满被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赔偿案例-劳动法
员工医疗期满被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赔偿案例-劳动法员工医疗期满被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赔偿案例保安戴骏、周培(均为化名)在合同期间患病住院并连续病假,医疗期满“东家”物业管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戴、周两人劳动合同,但保安戴某、周某提出,公司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保安戴某、周某的主张,由该物业公司分别支付戴某、周某医疗补助费9623.04元、7968元。
2005年5月,戴某、周某先后进入该物业公司处工作,与公司签署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任保安管理员。
2008年10月9日,戴某因患慢性肾炎住院治疗病假、周某也因患肩周炎等疾病连续病假。
戴某的连续病假至2009年3月21日。
2009年2月13日,该物业公司分别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通知》,称戴某医疗期至2009年3月8日结束,在2009年2月6日公司已向戴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同样,也向周某出具了该解除通知。
称戴某、周某应在收到通知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若逾期还未签署该协议书,公司将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戴某、周某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3月中旬,该物业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为“因2009年2月6日,公司向戴某、周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从2009年3月9日起,公司解除与戴某、周某的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公司决定在戴某、周某妥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个月代通知金等款项。
”物业公司开具退工日期为2009年3月8日的证明,还先后向戴某、周某支付了上述费用。
但双方对是否该支付医疗补助费产生争议,戴某、周某分别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得了支持。
2009年6月上旬,该物业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称,戴某、周某患病连续病假,在双方愿意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公司支付了所承诺的补偿费用。
【劳动法案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案例
案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案情简介:申诉人曾某自2013年5月10日至被诉人某砖厂从事打坯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申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3年7月8日,申诉人曾某乘自行车上班,不慎摔倒,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右侧颞极及顶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脑肿胀。
2013年10月17日,申诉人至县人民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
申诉人两次住院共计54天,花费医疗费97315.41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了医疗费,申诉人领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14000元。
申诉人住院期间,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等费用共1000元。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工资、残疾救济费等共计10万元处理结果:1、申诉人曾某医疗补助费12577.5元,经济补偿698.75元,病假工资2268元,共计人民币15544.25元,抵扣被诉人原已支付的1000元生活费等费用,被诉人某砖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14544.25元。
2、驳回申诉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1、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合已报销部分医疗费,是否可视为劳动者医疗待遇已享受?2、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否再要求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医疗费,以追索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损失?评析:笔者认为,这是一起人身损害侵权案件。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案应当对劳动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能达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对该差价进行赔偿。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无关,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
HR常见员工医疗问题案例解析
HR常见员工医疗问题案例解析1、如何正确理解“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刘某于2002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春节,刘某感到身体不适,同年3月被确诊为胃癌。
从2004年4月起,刘某不再上班,住院治疗。
到2005年7月,刘某一直住院化疗。
2005年8月,公司以刘某6个月的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依法顺延后亦届满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支付刘某的医疗待遇。
刘某不服,提起仲裁。
当地仲裁部门认为:原劳动部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鉴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作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2条均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病(癌病、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因此,刘某的6个月医疗期虽过,但因其是患特殊疾病,其医疗期应顺延,如果刘某的病一直未治好,其依法可获长达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经申请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的同意,还可以在24个月的基础上顺延),所以公司在刘某患胃癌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那么,你对仲裁部门的此判决结果怎么看?案例解析:仲裁部门对医疗期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法律法规的用语都是非常严重的,我们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可以延长医疗期的规定,我们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1)“可以”不等于“应当”、也不等于“必须”。
从词义上看,“可以”表示许可、同意;“应当”表示应该、理所当然;“必须”表示一定要,有命令语气。
从法理上说,“可以”没有强制性,“应该”、“必须”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这几个词的意义不是等同的。
中国劳动法案例: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违法辞退
中国劳动法案例: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人们常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健康的身体是一个人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患病而违法辞退的情况。
这种现象不仅违背了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也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探讨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小明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他一直在公司担任行政管理工作。
然而,小明在一年前被诊断出患有一种罕见的胃病,需要长期的治疗和调理。
小明根据医生的建议,提出了一份申请,希望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工作调整和休假,以便他能更好地治疗和康复。
然而,用人单位却以工作需要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并在不久后将其辞退。
这种情况的发生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病而予以辞退或降低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
法律对于劳动者患病给予明确的保护,旨在确保劳动者在面对疾病时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息和治疗,而不至于因为疾病而失去工作和收入。
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明显违法辞退了小明。
首先,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小明医疗期间的工资,严重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其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作调整和休假的请求,违背了劳动者患病的保护要求。
最后,用人单位将小明辞退也是违法的,因为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享有一定的就业保障。
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一些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调解机构将会就这起纠纷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劳动者可以选择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其次,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上,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规范。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因病需要休假的手续和假期的范围。
其次,用人单位应该加强对员工健康状况的关注,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相关的职业安全培训,预防和减少患病的风险。
病假工资计算案例
职工医疗期究竟该如何计算?一、案由柳某于1994年中专毕业后从江苏老家来到上海,后经人介绍于1999年11月进入了上海某文化用品公司,经过柳某自身多年的学习和努力工作,公司于2006年6月将柳某提升为行政经理,工资也上涨到每月3200元,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5月。
但是好景不长,柳某自2008年9月开始感觉头晕,走路也经常摔跤,后经华山医院多次检查,确诊为小脑病变。
于是,柳某从2008年10月开始了漫长的治疗和休息,医生每月定期为柳某开具病假单,而柳某也每月按时向公司递交病假单。
2009年8月1日,公司向柳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理由是柳某已经医疗期满,公司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在15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柳某在收到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的第二天就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公司称是依法终止与柳某的劳动关系。
而柳某认为其在公司那么多年辛苦工作,导致现在患病严重,于是柳某在2009年12月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柳某申请仲裁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96531.6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根据柳某进入工作单位的年限,柳某可以享受10个月的病假医疗期,柳某的劳动合同是2009年6月到期,由于柳某正处于医疗期内,公司也将柳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延续至医疗期满,即2009年7月31日,故终止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公司也向柳某征询过是否能够上班,柳某明确表示只能在家休息。
仲裁最终未支持柳某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事项,后柳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柳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三、处理结果经调解,公司同意额外补偿柳某人民币1万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柳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四、评析这是一起由于医疗期结束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主要涉及医疗期到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两大法律问题。
本案中企业在柳某合同到期而医疗期未满后,将柳某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企业的这种做法是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故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柳某的请求事项。
医疗期劳动纠纷案例
最近公司遇到一个这样的案例,一员工非因公生病,该病是慢性病,很难治愈,而且治疗时间需要较长时间,根据该员工的工龄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该员工有6个月的医疗期。
该员工医疗期满后,病未痊愈,安排到原岗位上班,工作环境有油味,不能在原岗位工作,后安排另外工作,同样因为工作环境气味问题,不能适应工作。
后该员工申请休事假治病,查阅很多法律法规和案例后,公司同意其休事假治病,事假期间无工资,但社保和公积金正常缴纳。
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参考了以下案例。
如有这方面需要的业内人士,可参考。
关于医疗期劳动纠纷案例1、男子患绝症遭单位解聘法院判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老马在饭店工作近18年,身患肝癌近10年,当病情加重卧床不起时,饭店竟以他没有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由,无情地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还需支付拖欠老马的病假工资共计1.34万元。
2001年10月,老马去医院看病,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
为了全家老小的生计,老马坚持带病工作。
2008年4月,饭店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
老马买断工龄后,再次和饭店签订新劳动合同。
2010年1月,老马病情加重,不得不病休。
想不到,同年11月,饭店停发了他的病假工资,并准备给他办理退工及退保手续。
老马把饭店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饭店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有权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但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延长其医疗期。
老马可依法享受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但实际仅享受了8个月左右,所以用人单位对他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2、与患病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医疗补助孙某医疗期满后,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却没有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孙某诉至法院,讨回了公道。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员工怀孕后一直休病假,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员工怀孕后一直休病假,如何处理?【案例简介】我们是洛阳一家销售型的小公司,只有20多名员工。
商务部有一位同事,在3个月前怀孕,怀孕后没多久就给公司打报告,说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需要疗养,随后拿来了本地人民医院开的病假证明,一直在休病假保胎,现在已经两个月了,而且看样子还会一直休下去。
员工们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工作量比较饱满,她长期不来上班,岗位没有人能够抽身兼替,所以这名员工给我带来很大困扰:再招一个新人吧,担心她回来后新人没有岗位安排,不招人吧,许多工作又无法开展。
老板曾经想开掉她,但鉴于她处于三期,这些强硬的手段都不能用。
我能体谅她的感受,但公司也有公司的难处。
现在,我要怎么样处理,才能既能保证公司的利益,又不损害员工的利益,而且尽量避免风险?案例解析:的确很多企业陷入这种两难的局面。
特别是规模不大的公司,本身人员精简,一旦出现人员问题,压力就很大。
孕期女职工休病假,如果要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那病假医疗期也是有规定的,而该员工又是在三期内,所以即使按照病假处理,但病假医疗期结束或是还没有结束又要开始休产假了。
产假又得98天,即使你将该员工病期医疗期处理完成,产假又来了。
根据案例中的描述,该人员才怀孕三个月,孕期还有半年时间左右,而且产假又是三个多月,前前后后加起来都快一年多了。
三两个月可以由同事们大家共同分担一下岗位工作,但是这么久同事们又如何分担呢?所以还是要解决目前的问题是最重要的。
正常情况下女员工怀孕还是会尽量坚持上班,除非真是身体不适才会请假休息,毕竟生孩子对女人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娇娇小姐,一旦怀孕就会像公主一样被家人保护起来,但对于他们的来说是不需要继续工作的。
还有就是为了能拿到产假工资,即使身体不适也要想办法拖到产假后,这样想法的人毕竟是很少很少的,因为这情况很少所以我们暂时先排除掉。
接下来我们先分析一下孕期员工的情形。
* 女职员工孕期身体素质太差不能继续工作,必须休假保胎;孩子对每位女性来就是重生,当然工作也是很重要,对于孕期职工来说的确很不容易。
劳动法实用案例:医疗期劳动纠纷案例
原告王某系被告公司员工,2020年6月,王某因患癌症需接受手术治疗,向被告公司请假并提交了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
被告公司在批准王某病假后,于2020年8月通知王某因其医疗期满,根据公司规定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自己手术未愈,需要继续治疗,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交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如仍需继续治疗的,需提交由医院出具的延长医疗期的书面证明,公司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公司在其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及医疗费用。
【案例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进行了分析。
认为原告王某因患癌症手术需要继续治疗,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医疗期的条件。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故被告公司在原告王某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及承担医疗费用。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王某因患癌症需接受手术治疗,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患病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被告公司无权在原告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保险法下的纠纷案例与权益保障
员工医疗保险法下的纠纷案例与权益保障员工医疗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了在医疗方面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案例。
本文将通过介绍员工医疗保险法下的纠纷案例以及相关的权益保障措施,来探讨员工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纠纷案例分析1. 案例一:员工报销被拒绝某公司员工小王因生病住院,根据公司员工医疗保险政策,他在医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应该由员工医疗保险承担一部分。
然而,当小王向保险公司提交费用报销申请时被拒绝。
保险公司以小王的病情与保险条款不符为由拒绝赔付。
2. 案例二:延迟理赔一名员工小李在工作中受到了事故伤害,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保险公司的政策,员工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两周内提交理赔申请。
然而,小李在提交申请后等待了一个多月,依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二、权益保障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为了避免员工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类似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对保险条款的了解和知情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申请和理赔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答复,保证员工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 强化监管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员工医疗保险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合规的产品和服务。
对于保险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协商和调解机制当员工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处理保险纠纷,并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对于员工来说,他们在处理与保险公司的纠纷时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因此,应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帮助员工解决保险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员工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员工医疗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了在医疗方面的保障,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增强了工作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员工因病长期请假公司怎么处理
员工因病长期请假公司怎么处理生活中不知道意外和惊喜哪个先到,在职场中如果有员工生病无法出勤,那么医院应该怎么处理?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员工生病无法出勤,公司正确的处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员工生病无法出勤公司正确的处理办法。
案例回顾小王2014年7月大学毕业后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公司的销售员,月工资标准5000元,2015年5月小王在家体检时检查出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 2015年5月11日小王开始住院并向公司提出病休申请,5月13日公司同意小王病假申请,休完1个月病假后,小王返回公司工作2个月后,后又感不适,小王又请假2个月,公司予以批准,病假到期后,小王又向公司申请延期一个月,公司不予批准,认为小王的病假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且小王的病情没有那么严重,理应回来上班工作,但小王认为自己仍需要看病,双方僵持不下。
为此公司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以医疗期满后小王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则认为其得了重病,需要经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公司的正确的处理办法一、医疗期的计算1、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而病假指医院确定治疗需要的时间,没有期限限制,仅需要医院出具证明就可以。
医疗期可以长于病假,也可以短于病假。
对于累计病休期,《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中有规定:"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小王5月11日开始休病假,享有3个月医疗期,其并未一次性休完3个月医疗期,故其累计病休期至11月11日。
什么是医疗期?
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法律分析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医疗期的概念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对于医疗期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很多人仍存在模糊和误解。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和判决书结果为基础,对医疗期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案例引入某公司员工张某因患癌症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公司以张某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自己需要继续治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工作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张某相应损失。
三、医疗期的定义及法律规定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工伤造成伤残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时间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病情和需要,给予员工必要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
四、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员工因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因患癌症住院治疗,属于因病住院的情况,公司不能以其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建议针对以上案例及法律规定,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医疗期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病情和需要,给予员工必要的医疗期,并在员工患病或非工伤造成伤残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时,及时给予医疗期。
2. 完善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医疗期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够完善。
建议相关部门对医疗期的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员工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医疗期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医生李某,因在工作中不幸被患者家属误伤,导致腿部骨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应享受医疗期。
然而,在李某病休期间,其所在单位某医院却以李某病情不稳定为由,要求其提前结束医疗期,返回工作岗位。
李某不同意,遂与医院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医院无权单方面解除其医疗期,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医院,担任医生职务。
2. 2018年4月1日,李某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被患者家属误伤,导致腿部骨折。
3. 2018年4月2日,李某向医院提出病假申请,经医院批准,开始休病假。
4. 2018年6月1日,李某病情稳定,根据医院规定,其医疗期应为6个月。
5. 2018年8月1日,医院以李某病情不稳定为由,要求其提前结束医疗期,返回工作岗位。
6. 李某不同意医院的要求,认为其医疗期尚未结束,医院无权单方面解除其医疗期。
7. 2018年9月1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李某的医疗期?2. 李某的医疗期是否已经结束?四、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并通知医院参加仲裁。
2. 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3. 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李某的病情、医疗期等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4. 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理。
五、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1.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应享受医疗期。
医院无权单方面解除李某的医疗期。
2.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的医疗期尚未结束,医院应继续履行其法定义务,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
3. 仲裁委员会裁决:医院应继续履行对李某的医疗期保障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其医疗期。
六、案件评析1. 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员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享受医疗期。
多次医疗期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0年,张某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被公司批准进入第一次医疗期。
经过一年的治疗,张某的病情得到一定控制,但仍需长期服药和定期复查。
2011年,公司再次批准张某进入第二次医疗期。
然而,2013年,张某的病情恶化,公司决定不再延长其医疗期。
张某不服,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符合多次医疗期的条件?2. 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仲裁过程:1. 证据收集:张某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其病情严重且符合多次医疗期的条件。
公司则提供了张某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等证据,试图证明张某的工作能力下降,不宜再延长医疗期。
2. 双方陈述:张某表示,自己的病情并未因治疗而好转,反而加重,需要继续治疗。
公司则认为,张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不宜再给予其医疗期。
3.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对张某的病情进行了调查,并咨询了相关医学专家。
专家认为,张某的病情确实符合多次医疗期的条件。
4.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张某的病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多次医疗期条件,公司不应拒绝延长其医疗期。
因此,仲裁庭裁决公司继续为张某提供医疗期,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工资:(一)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工资;(二)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本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医疗期处理案例
我在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做HR,企业约有1600人。
公司里有一名48岁的导购,2013年2月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我们公司后首次购买社保(之前没有买过社保),2013年7月查出患癌症,至今一直休病假,我公司也一直按病假待遇发放。
现在,公司觉得她的医疗期原本只有三个月,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但是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意办理解除手续。
现在,我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既同情员工的遭遇,又不愿意让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损,请问我该怎么办?解析:员工患了癌症,不但本人需要承受巨大的身体、精神压力和折磨,家人也处于无限的忧虑之中,作为社会或企业,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必要时应该表现出对人类和生命无限的关怀和热爱,因为我们都可能遇到这样的疾病或灾难,应当相互支撑和扶助,让人间更加充满爱。
针对本案例,我是这样来处理的。
1(1)公司情况。
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约1600人。
(2)员工实情。
一位48岁导购,去年2月入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并首次购买社保,去年7月患癌症,一直病假至今,公司也按病假待遇发放。
(3)面临问题。
公司认为她医疗期只有3个月,公司已经给了一年病假,考虑公司利益,想终止劳动关系,补赔偿可依法给予,但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办理解除手续。
(4)欲达目标。
作为HR,如何达到同情员工、公司利益不受损?2本案例涉及的法律比较多,主要有:(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医疗期员工管理
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该案例中刘某医疗期已满,虽然企业可按第40条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但作为非过失性解除,公司应按法定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 另按该项条款解除,须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公司解除 操作时须注意。
按这一规定,洪某可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但这不过是给他休医疗期的“资 格”,是否休满,关键是看他的病情实际需要和医院证明,是否“需要停止工作 医疗”,如果不需要,就不应休满医疗期才复工。
另部分地区有文件规范,肺结核一般“活动期全休4~6个月”、“稳定期可 恢复正常工作”。洪某已休6个月,且复查诊断病情又已稳定,不需要再连续停工 医疗,因此,企业要求洪某及时复工是正确的。
医疗期管理——何处理?
2010年11月1日,张三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
31日,月收入为5000元。2011年8月某周末,张三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小车祸,张
三受轻伤,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三休假3个月,张三于2011年8月30日向
➢ 病情不严重或即将恢复者,用人部门认可留用的,可作续签操作
➢ 病情严重无法再恢复工作,或用人部门和公司决定终止者:
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时方可终止。(顺延的最好是 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留存证据); 劳动合同期满时医疗期已满,则可按正常流程在劳动合同到期日终止,注意提 前通知并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按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员工管理
员工患病后合同解除
在我国,员工患病后合同解除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员工在患病期间可能面临生活和经济压力,需要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员工长期患病而影响正常运营。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员工患病后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一、员工患病后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员工患病后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员工小李因患有严重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
公司认为小李无法胜任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不服,认为公司应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或调整工作内容。
经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未为小李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且未证明小李无法胜任其他工作,故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某公司员工小王因患有慢性疾病,无法胜任原工作。
公司为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但小王在新的岗位上仍无法适应。
公司经与小王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遂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认为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已为小王提供新的工作岗位,且小王无法胜任新工作,故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患病后合同解除的建议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在患病期间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在员工患病期间,应关注员工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用人单位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员工的病情和工作能力,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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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做HR,企业约有1600人。
公司里有一名48岁的导购,2013年2月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我们公司后首次购买社保(之前没有买过社保),2013年7月查出患癌症,至今一直休病假,我公司也一直按病假待遇发放。
现在,公司觉得她的医疗期原本只有三个月,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但是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意办理解除手续。
现在,我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既同情员工的遭遇,又不愿意让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损,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析:
员工患了癌症,不但本人需要承受巨大的身体、精神压力和折磨,家人也处于无限的忧虑之中,作为社会或企业,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必要时应该表现出对人类和生命无限的关怀和热爱,因为我们都可能遇到这样的疾病或灾难,应当相互支撑和扶助,让人间更加充满爱。
针对本案例,我是这样来处理的。
1
(1)公司情况。
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约1600人。
(2)员工实情。
一位48岁导购,去年2月入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并首次购买社保,去年7月患癌症,一直病假至今,公司也按病假待遇发放。
(3)面临问题。
公司认为她医疗期只有3个月,公司已经给了一年病假,考虑公司利益,想终止劳动关系,补赔偿可依法给予,但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办理解除手续。
(4)欲达目标。
作为HR,如何达到同情员工、公司利益不受损?
2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比较多,主要有: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3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5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4)《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
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5)《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
(1)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应多长。
根据法律规定,该导购48岁了,工作年限应在10年以上,但在本单位工作仅一年多,所以应当享受正常的病假期限为6个月,但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现在公司已经给予了24个月的病假,如果公司不同意再延长期限,而只有劳动部门同意也是不可行的,虽然员工本人不同意解除。
(3)医疗期的待遇。
本案说“已经按病假待遇发放”,这里就不细说,相关规定在前面已经呈现。
(4)医疗终结待遇。
本案说“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这里也不细说,前面法规中已说明。
(5)给予充分解释。
对于本案中的导购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理解的,公司可以拿出法律规定给予解释,还可以让员工家属去劳动部门或找律师咨询,让他们充分了解法律对患癌症员工的待遇。
(6)需要尽量关怀。
对员工本人,领导、同事等要分批前往安慰,一是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可以在公司内进行捐款或从爱心基金中拨付;二是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但应注意一个度。
(7)劳动部门协助。
公司不可能因为该导购患病而长期保留劳动关系,公司可以工会和员工代表出面,并申请当地劳动部门出面一起与该员工和家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补赔偿方面可以适当照顾,包括后期治疗、家属费用等,一定要充分考虑到。
总之,几个部门一起协商,员工就容易接受一些。
总之,要处理好员工患癌症而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定要借用公司内、外部所有资源,包括员工家属、政府部门等,二是公司要动用多方资源给予该员工最大的资助,让员工和家属感受到温暖,更不用担心自己离开世界后家属的后顾之忧,可以安心、安静、勇敢的面对病魔,说不定信心、斗志上来后,癌症也会奇迹般痊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