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合集下载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1 / 4。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生守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生守则

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正,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违纪处分的原则与分类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北方民族大学在册、在校的本科、预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学生在校内有违规、违纪行为者,依照本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如:教学实习、实训、交流、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达到既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

第五条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者,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所、中心)给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督促其予以及时改正。

第六条受到违纪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学生受处分者,从处分下达之日起,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校、学院(系、部、所、中心等)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二)学生干部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除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取消其处分期内学生干部任职资格;(三)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有关章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四)受处分者的学历、学位授予按《北方民族大学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影响危害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处分;(二)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够提供详实、有效证明,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可以从轻处分;(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者,可以从轻处分。

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八)拒不做出书面检查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九)对教职工或新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十)对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学校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如实交代违纪事实,赔偿相应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 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能积极认错、检举他人、赔偿损失 的; (三)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提供详实、有效证明,认 错态度良好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隐瞒、编造违纪事实,妨碍、影响 事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有关人员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首要成员、骨干人员,或组织、策划、 煽动、教唆者; (六)不报或谎报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的; (七)无理取闹或作虚假证明的;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引起事端的,或者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杜绝非法宗教活动,校园内禁止任何组织和 个人以任何方式传教或从事宗教活动。学生在校内或在校学 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及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 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免费下载】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免费下载】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Nnnnnnnnnnnnnnnnn in iiNn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民大发〔2013〕125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民族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遵循严格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统一、违纪情节与处分等级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

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

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

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

、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模版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模版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校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v(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二章违纪与处分第五条新生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时,凡经学校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所在地。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违纪达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1)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 有明显针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引起事端的,或者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杜绝非法宗教活动,校园内禁止任何组织和 个人以任何方式传教或从事宗教活动。学生在校内或在校学 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组织、从事、参与聚众讲经等宗教活动,或为校外 人员在校内组织、从事、参与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校园内穿戴蒙面罩袍等极端主义服饰、宗教服饰以 及具有明显宗教色彩服饰、标志经教育不改的,或因个人宗 教行为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反动言论的,视内容、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各种名目的“老乡会”、“同乡会”等非法团体、 社团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藏匿、携带、销售、持有管制刀具,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六)故意破坏教学、实验器材、用品等,或不遵守教学、实验操 作规程或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七)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高辐射等危险化学品 进入学校、在校园存放,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导致流失, 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 静坐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扣留赌博用具及赌资,同时视情 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八)拒不做出书面检查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九)对教职工或新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十)对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学校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如实交代违纪事实,赔偿相应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 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能积极认错、检举他人、赔偿损失 的; (三)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提供详实、有效证明,认 错态度良好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做如下处理: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Nnnnnnnnnnnnnnnnnin iiNn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民大发〔2013〕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民族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遵循严格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统一、违纪情节与处分等级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因心理疾病(精神病),经权威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劝其退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处分,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七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第四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 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学校的管理秩序者;(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传单、标语,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邪教活动的;(五)泄漏秘密,造成后果的;(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八)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九)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统一规定修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统一规定修订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旳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旳学习生活环境,增进学生旳德、智、体、美等方面旳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旳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如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与正常学习活动旳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旳,根据本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纪违规,学院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旳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张贴大(小)字报、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导致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旳。

3、违背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惩罚旳。

4、由她人替代考试,替她人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旳。

5、抄袭、抄袭她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旳。

6、违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旳。

7、多次违背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旳,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违背校纪、校规旳。

第六条运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她人权益,刊登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旷课、旷晚自习、旷早操和不参与集体活动旳学生视情节予以下列处分:1、凡无端旷课1学时以上者不得参与评奖和荣誉评比活动。

升旗典礼为1学时、晚自习2学时、集体活动每日9学时(其中上午5学时、下午4学时)。

2、合计旷课达3 6学时予以警告处分;合计旷课达72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合计旷课达l08学时予以记过处分;合计旷课达l44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合计旷课达l80学时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记大过;5.开除留校查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3-6个月期间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只发学历证明,不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六条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送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为表述方便,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包括具有违纪嫌疑的学生和被确认为违纪的学生。

第四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证据充分原则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分。

(二)程序公开原则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充分考虑学生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情况特殊的,处分期限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应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违纪情节及过错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如经本人 申请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处分 决定送达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有权强制 其离校,户籍、学籍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 生的察看期可以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院(系)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之日开始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受到纪律处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胁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威胁、恐吓、歧视、诽谤 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 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观看、收听、下载、存储、编辑、翻译、出版、印 刷、复制、制作、发行、贩卖、持有含有非法宗教、宗教极端、 邪教、暴力恐怖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五)组织、从事、参与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宣扬、 传播相关思想或参加相关组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 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从事、参与非法宗教、宗教极端、涉恐涉暴 活动,宣扬、传播相关思想或参加相关组织的,蓄意挑拨宗教纷 争,制造事端、混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八)拒不做出书面检查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九)对教职工或新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十)对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学校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如实交代违纪事实,赔偿相应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 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能积极认错、检举他人、赔偿损失 的; (三)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提供详实、有效证明,认 错态度良好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做如下处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 分 1.未造成伤害的,首要成员给予记过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轻微伤的,首要成员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造成轻伤的,首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造成重伤或致残、死亡的,所有参与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工具、场所、便利条件或者以“劝架”为名 偏袒一方参与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衅、挑逗、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当学年度各类、各级表彰、奖励、奖学金、助 学金评定资格; (二)取消学生干部当学年度任职资格; (三)受纪律处分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共青团团员,建议 党、团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团纪处分; (四)如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擅自摆摊设点或兜售物品,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二)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强买强卖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传播非法信贷信息,提供非法信贷、借贷服务;组织非 法传销或多次参与非法传销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买卖、销售非法物资或来源渠道不明物资的,视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妨碍网络秩序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电子信箱地址,网络账户、密码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攻击、入侵网站系统或教唆他 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反动言论的,视内容、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各种名目的“老乡会”、“同乡会”等非法团体、 社团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藏匿、携带、销售、持有管制刀具,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六)故意破坏教学、实验器材、用品等,或不遵守教学、实验操 作规程或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七)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高辐射等危险化学品 进入学校、在校园存放,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导致流失, 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 静坐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扣留赌博用具及赌资,同时视情 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威胁、侮辱他人,挑起事端使矛盾激化,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过程中,作伪证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七)现场围观者或知情者,因未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管理秩序、校园 环境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攀折花木、果实,经劝导、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使用扩音设备影 响、扰乱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在各类媒介发布虚假广告、通知,不实信息和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饮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 下处分: (一)在校期间饮酒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携带、持有、储存、销售各种酒类,且不服从管理的, 给予记过处分; (三)酒后寻衅滋事、引发事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 响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秩序的,依照下列 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组织、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 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殴打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Welcome to watch
2016年10月19日颁布的违纪处分
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四十二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 则 纪律处分的 种类与适用 学生违纪的 认定与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程 序、审批权限及管 理 第五章 申 诉 第六章 附 则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进步表现 且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按期自动解除;察看期间表现特 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以由学生本人申请提前解除察 看期,提前解除察看期的非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 月,提前解除察看期的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隐瞒、编造违纪事实,妨碍、影响 事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有关人员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首要成员、骨干人员,或组织、策划、 煽动、教唆者; (六)不报或谎报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的; (七)无理取闹或作虚假证明的;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扣留赌博用具及赌资, 同时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场所或召集他人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应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视价 值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能弥补损失,或造成无法 挽回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学校相关资助的,或违 反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同时,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所得。 第二十一条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开学未能按时返校报到, 或请假、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归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通过互联网发布、转载、散布不实信息的,视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网络口令,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 偷逃费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建非法网站、网页、公众服务平台、客户端、推送平 台者,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校园稳定、泄露国家秘密等活 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 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考试作弊的,根据《北方民族大学考试违 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他人公私财物的, 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恶意占有遗失物品或责令其归还拒不归还的,视情节和价值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占用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纪处分规定简介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