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时,有可能会涉及诉讼。
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进行探讨。
一、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由于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通常涉及理赔、保险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有时申请人或被告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纠纷涉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常常涉及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有时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存在分歧,这就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3. 法律适用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有时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4. 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常常需要依法进行严格的诉讼程序,如果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5. 法官的专业能力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需要依法指派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但有时法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偏差,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影响。
二、工作建议针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1. 增强证据收集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
律师和法官也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注重保险合同的清晰和公平在编写保险合保险公司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语言清晰和合理公平,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条款,避免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理解的困难。
3. 加强跨地区法律适用的比较和分析在处理跨地区保险纠纷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当加强对不同地区法律的比较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合同形式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共同分担风险,承诺在某种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者给付。
但由于保险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处理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1.信息不对称。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能够访问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从而导致风险分摊机制出现偏差。
同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难以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理赔服务。
2.理赔难度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赔的情况。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往往异常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受到影响,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保险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来看,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拒赔等方面存在短期利益考虑的情况,而无法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合同条款不透明。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其中包含了各种区别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条款和内容。
同时,合同条款也往往极为复杂,甚至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因此,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宣传涉及到法律、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保险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1.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同。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然而,由于各地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经验不同,因此可能会在细节方面出现差异,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事故情况的了解不充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事故的发生、过程及理赔过程等方面,需要对事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保险公司法律诉讼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保险公司法律诉讼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保险公司法律诉讼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0-08-02 17:13:57 | 作者:华安产险曾明慧 | 来源:桂林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206次] 内容摘要:保险公司法律运用工作不容乐观,法律专业人员少,多借助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依法依规办事少,留下诸多隐患;主动起诉少,被动应诉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保险公司只有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才能营造出良好的保险法律运用环境。
关键词: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合法权益,基层保险公司近几年来,保险公司诉讼方面的案件不断增加,案件涉及到的内容也不断趋于多样化,特别是基层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在实际的判决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败诉的几率很大。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减少由此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和社会影响,是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保险法律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基层公司现状来看,法律运用工作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专业人员少,借助社会法律人员多基层公司基本上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工作岗位,没有配备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相当多的公司没有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
一般都是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临时委托律师,交由律师全权代理,由于大部分外聘律师对保险业务条款相对比较陌生,以至在法律诉讼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
(二)依法律法规办事少,法律风险存在多1、有些基层公司法律地位不明,职责划分不清,越权经营,违规经营,带来法律隐患。
2、保险人员素质不高,代理人员管理不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承保核保制度流于形式或把关不严,在合同中留下法律隐患。
4、现场查勘不及时,不按查勘实务操作,没有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旦出现诉讼即因缺乏证据而陷入法律上的被动。
(三)主动起诉少,被动应诉多从近几年来的保险业务诉讼来分析,除进出口货运险中对承运人追偿是保险公司主动起诉外,基本上没有保险公司主动起诉的。
保险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保险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摘自2012年5月3日《中国保险报》第7版保险公司作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经济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服务社会、服务保险客户的同时也面临着纠纷。
随着保险客户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地站在了被告席上。
然而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胜诉的比例比较低,使其陷入败诉的困局,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和经营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就当前保险诉讼案件的现状、显现出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谈谈个人的看法。
保险诉讼案件的现状(一)诉讼案件居高不下。
近年来,财险公司的诉讼案件数量超过寿险公司,其中因理赔产生的涉诉案件占比大。
(二)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车险业务。
占到全部涉诉案件的95%以上。
诉讼焦点多数是理赔金额纠纷。
(三)随着保户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有增无减,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实施后,保险公司被追加为被告的案件也明显增加。
(四)胜诉案件较少。
保险公司完全胜诉的案件所占比例较低,参与诉讼的结果大多体现在最终赔偿金额上有所降低。
保险诉讼案件显现出的问题(一)保险公司法制工作比较薄弱,基本局限于应对诉讼案件。
主要表现在利用法律法规指导业务各环节工作的意识不到位,同时业务操作环节内控规制不到位,承保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理赔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强,都为日后诉讼埋下隐患。
比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的不规范,代替客户在投保单确认栏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责任免除条款等的告知义务,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或理赔纠纷时,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处于不利地位或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保险公司在出现理赔争议时,不重视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而是简单地把争议推向法律诉讼程序。
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也增加了经营成本。
(三)诉讼环境的不利也使保险公司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赔付责任,扩大了保险责任,从而增加了赔付成本。
保险公司被列为强势一方,“保护弱者”这个不成文的原则,往往形成诉讼环节的思维定式,致使保险公司处于不利位置。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分析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分析一、引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为个人和企业在面对风险时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和安全感。
保险公司作为提供这种服务的机构,在承接风险、管理风险、赔付损失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与其角色相应地,保险公司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与难题。
本文将深入分析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行业监管不完善1. 门槛过低:当前,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开办和运营一个保险公司所需资金较少,导致市场上出现大量小型和无力竞争的新兴公司。
这些无力竞争者往往无法满足资本实力要求,并且缺乏可靠有效的再次购买能力。
2. 监管标准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监管标准有所差异,使得某些机构可以通过在更松散或弱化监管环境中寻求利益最大化,并可能损害真正遵守规则并参与合理竞争的公司。
三、信息不对称1. 不对等的信息获取能力:保险购买者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来理解各种保险产品,并且通常无法正确评估自身风险和需求。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拥有更多信息优势,可以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来判断并设计相应的产品,这使得市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
2. 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信息不公平,某些不良行为可能在购买和销售过程中发生。
例如,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以获得更低的费率或更高的赔偿金额。
这会带来经济损失,并增加了整个市场信任危机。
四、精算与资产负债管理1. 经验数据限制:精算作为核心技术之一,在计量风险和确定费率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限制条件限制了大规模分析所需数量和质量的统计历史数据。
2. 资产负债匹配困难:由于长期性质及金融市场波动性增加等原因,有效管理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以确保偿付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平衡,成为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挑战。
五、新技术应用1.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来改善风险评估、理赔处理和客户服务等方面。
然而,如何有效地整合并利用这些技术仍然是一个问题。
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法律诉讼
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法律诉讼在保险行业中,法律诉讼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条款,采取适当的方法来应对法律诉讼。
本文将讨论保险公司应对法律诉讼的一些常见做法和策略。
一、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保险公司首先需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流程,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制度,不断提升公司内部合规水平。
通过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可以避免违反法律法规,减少法律诉讼的风险。
二、妥善处理索赔纠纷保险公司需要针对索赔纠纷制定明确的处理流程。
在接到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法律规定,判断索赔是否符合条件。
如果存在纠纷,保险公司应积极与索赔方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索赔纠纷时,保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并尽可能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为了更好地应对法律诉讼,保险公司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
专业的律师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保险公司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在接到法律诉讼通知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寻求律师的意见,并根据律师的建议采取相应的行动。
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保险公司能够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有效应对法律诉讼。
四、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沟通交流活动保险公司可以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沟通交流活动,与其他保险公司分享经验和教训。
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沟通交流活动,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五、灵活运用争议解决机制在法律诉讼中,保险公司可以灵活运用争议解决机制,以避免和解决法律纠纷。
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操作。
通过灵活运用争议解决机制,保险公司可以合理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和风险。
析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
析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摘要】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难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本文从法律适用原则、风险预测难点、保险合同解释困难、保险责任认定难题以及保险公司责任界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在实践中,法官往往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和案件特点,灵活运用法律适用原则,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裁决。
风险预测难点和保险合同解释困难也是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保险责任认定难题和保险公司责任界定也是制约案件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在本文对以上内容进行了总结归纳,并展望了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够为保险案件审理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法律适用方法。
【关键词】关键词:保险案件审理,法律适用难点,风险预测,保险合同解释,保险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责任,法律适用原则,保险案件审理,保险合同解释,保险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责任,总结归纳,展望未来,建议措施。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不断扩大,各类保险产品层出不穷,保险案件也日益增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的法律依据,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涉及保险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复杂繁琐。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难点,使保险案件审理变得困难重重。
保险案件审理涉及多方利益关系,法律适用原则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
在实践中,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常常会面临诸多困难,如风险预测难点、保险合同解释困难、保险责任认定难题等。
这些难点不仅增加了审理工作的复杂性,也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挑战。
对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解决之道,对于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案件审理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将就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难点展开探讨,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研究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难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是一项涉及到人们生活财产的重要领域,保险案件的审理关系着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保险公司诉讼困境调研报告
保险公司诉讼困境调研报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诉讼纠纷多种多样,出于对商事审判理念的探寻的需要,本文所指的保险公司诉讼困境,专指保险公司基于所承保的商业保险或者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权而进行的诉讼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论述对象。
一、保险公司诉讼困境的表现——以丹阳市人民法院为例(一)案件数量众多、保险公司诉累繁重20XX年,丹阳市人民法院共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5件,占同期商事案件总量的XX%;案由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等各个种类;涉案金额超过20__万元;在全部205件保险合同纠纷中,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192件,保险公司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或追偿权而起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责任人的案件仅13起,这也说明保险公司轻易不主动行使诉权。
(二)案件调撤率较高,保险公司败诉率高从结案方式来看,调解结案112件、判决方式结案62件,撤诉或移送31件,调撤率为XX%;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62起案件中,除保险公司主动行使追偿权而胜诉的4起案件外,剩余58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有51起案件因抗辩理由未获支持或未应诉答辩而败诉,保险公司败诉率超过XX%。
(三)抗辩理由单一、保险公司败诉原因集中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性质,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主要集中于:要求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共17起;或者主张投保人未投保不计免赔险而主张扣除免赔额,共14起;或者主张保险合同约定非医保用药费用不予赔偿等诸如此类的抗辩理由,共12起。
20XX年在本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51案件中,因以上三种理由未被采纳而导致败诉的案件占XX.X%。
尽管保险公司的以上主张往往都在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因为这些主张涉及到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在诉讼中往往被定义为免责条款而难以得到支持。
保险诉讼实务热点问题探讨讲解
1、保险诉讼案件爆发式增长
2005年至2012年,保险诉讼案件逐年呈 爆发式增长,2013年至今,居高不下,趋于 相对稳定状态,诉讼案件增长比例基本上与 保费规模的增长比例趋同,年度亿元财产险 保费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大约是110件左右 。
保险诉讼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
1、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 。 2、《道交法》颁布、交强险实施、《保险法》的 修改导致保险诉讼案件爆发式增长。 3、民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 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
责任限额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如何认定“每一次事故” 1、采纳因果关系认定事故次数 设定A车为被保险车辆,且A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 全部责任并因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A车与B车发生一次碰撞,B车上乘客C、D 受伤,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向C、D承担赔偿责任— —仅发生一次物理意义上的碰撞,第三者虽为复 数,但将事故认定为一次应无争议。
2、保险法律服务市场的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 1、保险经营与法律密切相关,律师大有可为。 2、保险诉讼案件量大,可为律师带来大量案源,可以培 养律师个人对于其他商事诉讼领域的感觉和经验,。 3、借助于保险诉讼,律师可以开发、拓展保险非诉讼业 务、 二、挑战 1、保险法是商法中特殊的一门,博大精深,须刻苦钻研。 2、保险诉讼案件大多标的小,工作量大,保险公司支付 的代理费极其低廉。
1、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说明范围 2、责任保险诉讼实务中“致损多人”问题的处理 3、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之保险金请求权的特殊行 使: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第三者 4、车险人伤或车损的鉴定问题责任保险的定义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财产保险是以财 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
我国保险公司的诉讼困境危机及救济途径
1 同相 对 性 原 则 被肆 意践 踏 。 合 同 相 对 性 原 则 不 能 得 到 有 . 合
效 的遵 守 , 要 体 现在 责任 保 险 纠 纷 案 件 当 中 , 主 尤其 是 交 强 险 实 施
以后 , 多 法 院 在 审理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纷 时 , 往 都 愿 意 把 商 业 保 许 往
我 国保 险 公 司 的诉 讼 困境 危 机 及救 济 途 径
吴业 男
( 州商 学 院 7 0 2 ) 兰 3 0 0
【 摘 要 】 剧 增 加 的 保 险诉 讼 案 件 , 仅 给 许 多保 险 公 司 的 效 益 造 成 急 不
保 险 公 司未 对 保 险条 款进 行 充 分 说 明 , 单 上 对 于 免 责 条 款 没 有 保
的激 增 已 经成 为 严 重 的 社 会 问题 。“ 如此 多 的 诉 讼 案 件 , 涉 着 如 牵 此 众 多 当 事人 的精 力 , 占用 如 此 巨大 的 司法 资 源 , 论 对 保 险 业 还 无
是 对 整个 社 会 , 是 一 个 沉 重 的 负 担 ” 都 。
一
( ) 险 市场 的 特 殊性 一 保
中极 易 发 生 纠纷 , 而 引起 诉 讼 。 进
( ) 险 公 司 所 处 的 市 场 环 境 二 保
2 险 条 款 被 任意 曲解 抑 或 是 视 而 不 见 。 保 险 合 同 中 的保 险 . 保
条 款往 往 是 以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格 式 条 款 的形 式 出 现 的 , 因此 一 旦
利 的信 息 签 订 对 自己有 利 的 合 同 ; 是 道 德 风 险 。保 险 市 场 中 的 二 信息不对称, 方面 , 保险公 司方面有机会 利用其强势地 位 , 一 使 制 定 于 自己 有利 格 式 合 同 , 在 与 投 保 人 签 订保 险合 同时 , 力逃 避 并 极 自身 应 当 承担 的解 释 和 “ 确 说 明 ” 义 务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又 明 的 待 利用 合 同 中的 免 责 条 款 , 绝 赔 付 。 另一 方 面 , 保 人 在 签 订 保 险 拒 投
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
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作者:李钊做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十年来,保险业在服务社会大众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但随着保险活动的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保险纠纷也纷至沓来,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了被告席上。
另人遗憾的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漠视和侵害,大量的案例似乎只在证明,只要进入了诉讼,保险公司就注定要“九死一生”,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保险公司陷入了诉讼的困局而频频败诉?笔者下面从几个方面试分析之。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对诉讼风险的评估、防范能力差,导致频频败诉。
保险业务近年来增幅迅速,但与之相配套的经营体制、服务意识相对落后,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技能不够,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
以保险业务流程中比较重要的承保与理赔环节为例,在承保环节中,存在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夸大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不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条款,不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对不符合保险条件的标的进行保险等现象,这都为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
而理赔流程设计不科学,理赔速度慢,理赔手续繁琐,又会使保户怨怒交加,愤而起诉。
无理拒赔、拖赔一旦进入诉讼败诉赔钱自不待言,而大量存在免责情形的拒赔案件也因为不能举证就免责条款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而败诉。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上。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十七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订约说明义务,暂且不论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该义务,且看保险公司如何证明履行了上述法律义务。
以财险公司为例,通常会在要求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陈列如下内容:“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衡阳中院经调研发现,保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应予重视:一、案由确定不准。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这两类保险又可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XX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保险纠纷”升级为二级案由,项下还有三级、四级案由。
但目前,我市大多数法院在确定案由时,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均笼统定为保险合同纠纷。
如一件因意外伤害保险引发的纠纷,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确定为四级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为“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不准确。
二、对理赔范围的把握不准。
一些法院对保险合同条款认识不清,对保险法理解不透彻,存在无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超出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或少判保险损失的情况。
如对保险事故的定性不准确,判决保险公司对不属于理赔范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商业保险案件中,不按合同约定计算免赔率,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部的保险金。
三、对免责条款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取决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对该条款进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明标准认识不统一,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对内容相似的免责条款作出不同的效力认定。
如有的法院认为只要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单的免责条款特别提示栏签名,既视为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有的法院认为不仅要送达保险条款,更重要对免责条款保险人要有证据作出说明,比如问卷调查表,或者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中属显要位置,粗体字显示,或者就免责条款有问询笔录,才视为尽了说明义务,否则即使在保单中有免责特别提示条款,也不能证明尽到了说明义务。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未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经济纠纷理赔困境与解决方案
保险经济纠纷理赔困境与解决方案保险经济纠纷理赔是在保险业务中常见的一个问题。
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或意外情况发生时,理应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然而在现实中,经济纠纷理赔常常陷入困境。
本文将探讨保险经济纠纷理赔的困境,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改善当前的状况。
一、保险经济纠纷理赔困境1.1 赔偿标准不清晰当前,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赔偿标准不明确。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通常使用模糊的措辞,导致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的认知存在差异,从而引发纠纷。
1.2 信息不对称在保险经济纠纷理赔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通常了解得相对较少。
这导致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和赔偿原则,容易被拖延或拒绝赔偿。
1.3 慢赔、无赔现象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存在慢赔、无赔的问题,给被保险人带来不便和痛苦。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拖延时间,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导致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解决方案2.1 完善赔偿标准与流程为了解决赔偿标准不清晰的问题,我们可以建议保险公司制定明确、细致的赔偿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
同时,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并遵守赔偿标准。
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严格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
2.2 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主动向被保险人提供详细的保险条款、赔偿流程以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同时,可以建立专门的理赔咨询热线或网站,及时回答被保险人的咨询,提供帮助和指导。
此外,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3 强化监管与惩罚为了解决慢赔、无赔问题,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
对于恶意拖延理赔、违规拒赔的保险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暂停经营等。
只有通过强化监管和惩罚,才能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保险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摘自xx年5月3日《中国保险报》第7版保险公司作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经济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服务社会、服务保险客户的同时也面临着纠纷。
随着保险客户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地站在了被告席上。
然而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胜诉的比例比较低,使其陷入败诉的困局,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和经营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就当前保险诉讼案件的现状、显现出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谈谈个人的看法。
保险诉讼案件的现状(一)诉讼案件居高不下。
近年来,财险公司的诉讼案件数量超过寿险公司,其中因理赔产生的涉诉案件占比大。
(二)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车险业务。
占到全部涉诉案件的95%以上。
诉讼焦点多数是理赔金额纠纷。
(三)随着保户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有增无减,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实施后,保险公司被追加为被告的案件也明显增加。
(四)胜诉案件较少。
保险公司完全胜诉的案件所占比例较低,参与诉讼的结果大多体现在最终赔偿金额上有所降低。
保险诉讼案件显现出的问题(一)保险公司法制工作比较薄弱,基本局限于应对诉讼案件。
主要表现在利用法律法规指导业务各环节工作的意识不到位,同时业务操作环节内控规制不到位,承保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理赔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强,都为日后诉讼埋下隐患。
比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的不规范,代替客户在投保单确认栏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责任免除条款等的告知义务,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或理赔纠纷时,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处于不利地位或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保险公司在出现理赔争议时,不重视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而是简单地把争议推向法律诉讼程序。
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也增加了经营成本。
(三)诉讼环境的不利也使保险公司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赔付责任,扩大了保险责任,从而增加了赔付成本。
保险公司被列为强势一方,“保护弱者”这个不成文的原则,往往形成诉讼环节的思维定式,致使保险公司处于不利位置。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险公司在诉讼案件管理方面的确有不少问题和不足,真是让人忍不住想要摇头叹息。
案件管理流程就像一团乱麻,谁也说不清楚该从哪里下手。
你知道的,保险公司总是让人感觉像在打迷宫,进了一个门,出来又是另外一个地方,根本找不到出口。
尤其是涉及到赔偿时,客户往往是像被困在了一座高塔里,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而这个时候,保险公司的反应就像是慢半拍的老牛,真是让人着急上火。
信息传递的问题更是让人捧心口。
你想啊,一个案件从上到下,各个部门之间信息传递得慢得让人怀疑人生,像是传话游戏,结果一传一个调。
客户打电话来询问进度,前台小妹说一套,后台工作人员又是一套,听得客户都快晕了。
难怪人们常说,信息不对称就是个大坑,掉下去可就难爬出来。
再加上,有些员工的责任心也是不到位,遇到问题推三阻四,让人真是无奈。
再说说技术的应用,这个可谓是短板中的短板。
许多保险公司依然在用纸质文件来处理案件,真是跟不上时代啊!你想,现在是信息化时代,大家都在用手机、用电脑,结果保险公司还在那边用着复古的办公方式,简直让人哭笑不得。
数据管理不够科学,客户的案件信息一会儿在这儿,一会儿又到了那儿,查个资料得花个把小时,简直就是浪费时间。
处理案件的标准化也是一个大问题。
很多时候,案件的处理就像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流程。
不同的员工处理同一个案件,结果出奇的不同,有时候赔偿金额差得就像天上地下。
这样一来,客户心里就难免有了疑虑,觉得公司根本不把他们放在眼里,这样可怎么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呢?更有甚者,有些公司在案件管理上是斤斤计较,真是让人心寒。
为了节省成本,不愿意花心思去解决客户的问题,反而选择拖延处理。
客户越急,他们越是像看戏一样冷眼旁观,想让人心里不气愤都难。
客户就是上帝,服务好客户,才能赢得口碑。
可这些公司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当然了,缺乏培训也是一个隐患。
员工们的专业知识和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像是个杂牌军,谁也不敢保证结果。
保险如何应对法律诉讼风险
保险如何应对法律诉讼风险保险是一种经济领域的合约性交易,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发生特定事件时对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行业也面临着各种法律诉讼风险。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应对法律诉讼风险的几种策略和方法。
首先,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应对法律诉讼风险的基础。
保险公司需要通过评估风险、制定合理的保险条款和限制性措施、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等方式,降低法律诉讼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在风险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进行筛选,依据其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以降低不良风险带来的法律诉讼风险。
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和信息披露。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对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进行详细规定。
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保险公司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存在模糊或不明确的条款,以减少法律诉讼的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向被保险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以及相关附加条件和限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纠纷和法律诉讼。
第三,保险公司应确保索赔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索赔处理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最容易引发法律诉讼的环节。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索赔处理机制,确保索赔流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在索赔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对索赔进行评估和裁决,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提高索赔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减少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
最后,保险公司应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和法律支持能力建设。
法律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应对法律诉讼风险的重要手段。
保险公司应建立专业的法律团队,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研究和理解,及时调整保险策略和业务模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关系,在需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确保在法律诉讼中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保机构在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的角色困惑及应对
Financial Sigh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1.11.104投保机构在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的角色困惑及应对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曹艺摘 要: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确立了“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该条款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重要地位。
但由于我国立法年限尚短,迄今为止并无证券集团诉讼实践案例。
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主导证券集团诉讼的人员或机构,可发现由投保机构主导证券集团诉讼存在缺乏内在激励、职责定位模糊、独立性不强的弊端,须通过强化激励机制,细化职责划分标准,加强监督体系建设来进一步完善投保机构的职能。
关键词:投保机构;证券集团诉讼;投资者保护中图分类号:F84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6(a)-104-03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但具有同种或同类诉讼利益的当事人,因为现实原因无法全部提起诉讼,而由代理人进行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而证券集团诉讼因近年来上市公司频频侵害投资者权益而成为最重要的集团诉讼分类。
世界各国对此规定各有不同,但总体是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为轴心而发展,我国此次的证券集团诉讼改革,具有中国独特的制度优势,发展潜力巨大。
1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的特色优势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证券法》第95条第3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与《规定》第32条(《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证券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明确给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表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中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对策
目次1 引言 (2)2 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诉讼的现状 (2)2.1寿险销售纠纷突出,诉讼案件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占比越来越高 (2)2.2保险纠纷给予司法裁判“自由裁量”过多 (2)2.3保险诉讼中的保险公司处于不利地位,胜诉多于败诉 (2)3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法律诉讼问题及分析 (3)3.1人寿保险公司内部产生的问题 (3)3.2客户引发的诉讼问题 (4)3.3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法规引发的诉讼问题 (5)4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中法律诉讼问题的解决对策 (6)4.1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强化保险法律环境 (6)4.2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强化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7)4.3提高人寿保险公司利用法律维护合法权利的意识 (8)4.4 按照《保险法》中的规定修改完善投保流程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1)1 引言近年来,随着大众消费水平的提高,购买保险的人数也在不断攀高,而保险公司在诉讼方面的案件呈井喷式增加,案件涉及到的内容也不断趋于多样化,并为此投入大量人力财力。
但在实际的诉讼判决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往往处于被动、败诉的地位。
而客户也由于在各种媒体对诉讼问题的夸大报道之下对保险产生不信任,势必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
在2014年腾讯财经发布的《2014年中国企业被诉讼量排行榜》中,保险公司占据中国各类企业被诉讼量的前10名,保险业也是全国被诉讼量排行榜中被诉讼量最多的三大行业之一,随着保险业务量的逐年增长,纠纷问题如不得到及时改善势必会越来越多,作为保险业良性发展的一部分,不仅要着眼于研发新产品、开发新客户,而是要发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愈发严峻的保险问题。
此外,虽然有出台《保险法》为保险公司及客户权益保驾护航,但由于业内缺乏专攻《保险法》的保险法律律师,导致其对保险相关的保险条款不熟悉,以致保险公司在面对诉讼问题时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不仅如此,在判案过程中,法官面对同一案件有时因法律条文的范围过于笼统,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保险公司法律诉讼及对策
日期:10-11-16(本文作者:吉林长春市分公司朱丽娜)作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在当今经济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服务社会大众的同时也面临着保险纠纷。
随着新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社会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保险法律诉讼案件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了被告席上。
令人遗憾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大量的案例似乎都在证明,只要进入了诉讼,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都陷入败诉的困局,胜诉比例比较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法律诉讼在保险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妥善解决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要通过有效途径,提高保险公司的诉讼质量和参与深度,改善甚至扭转法律诉讼现状,维护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一、保险公司法律诉讼现状(一)诉讼案件的特点1、诉讼案件增长速度快。
近年来,保险诉讼案件激增,年均增速达到100%以上,其中,产险公司诉讼案件增速超过寿险公司,县区支公司涉诉案件占比重大。
2、诉讼主要集中于车险业务。
诉讼焦点多数是理赔纠纷。
各险种业务涉诉案件都有所增长,但车险增长最快,几乎占到全部涉诉案件的70%,非业务领域,劳动争议案件占主流。
3、诉讼案件的复杂性有所增加。
随着保户维权意识的增强,多数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诉讼,尤其是道交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被追加为被告的案件明显增加,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审理周期不断拉长。
4、胜诉案件较少。
完全胜诉的案件占比例较低,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成果大多体现在赔偿金额上有所降低。
(二)诉讼过程中显现的问题1、保险公司法制工作比较薄弱。
随着法律诉讼案件的增多,案件涉及金额不断加大,对经营效益的影响日益增加,保险公司对法律诉讼工作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加大。
但当前保险公司在法律诉讼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制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基本局限于应对诉讼案件,法制管理体系不健全,利用法律指导日常各环节工作的意识不到位,同时业务管理环节法律规制不到位,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为日后诉讼瞒下隐患。
保险如何应对法律诉讼风险
保险如何应对法律诉讼风险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金融工具,通过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将自身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出现意外或损失时获得经济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本身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之一就是法律诉讼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法律诉讼风险,以及如何降低其对业务的不利影响。
一、建立强大的法律团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面对诉讼风险的最佳方式是建立一支强大的法律团队。
这支团队应该由合格的律师和法务人员组成,负责处理与保险事务相关的法律问题。
他们应该熟悉保险法、商业法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并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
二、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理赔的处理等方面。
保险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旨在防范和控制法律诉讼风险。
这包括对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问题。
风险管理系统还应包括应急预案和风险分散策略,以降低可能的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定期评估其法律诉讼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加强保险合同的清晰性和协议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对于双方来说都具有约束力。
为了降低法律诉讼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合同的审查和修订,确保其条款和条件的清晰明确。
合同应该详细说明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理赔的申请和处理流程等重要内容。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与被保险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可能引发纠纷的不必要误解。
五、积极应对诉讼纠纷当保险公司面临法律诉讼时,应积极应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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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
作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十年来,保险业在服务社会大众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但随着保险活动的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保险纠纷也纷至沓来,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了被告席上。
另人遗憾的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漠视和侵害,大量的案例似乎只在证明,只要进入了诉讼,保险公司就注定要“九死一生”,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保险公司陷入了诉讼的困局而频频败诉?笔者下面从几个方面试分析之。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对诉讼风险的评估、防范能力差,导致频频败诉。
保险业务近年来增幅迅速,但与之相配套的经营体制、服务意识相对落后,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技能不够,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
以保险业务流程中比较重要的承保与理赔环节为例,在承保环节中,存在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夸大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不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条款,不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对不符合保险条件的标的进行保险等现象,这都为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
而理赔流程设计不科学,理赔速度慢,理赔手续繁琐,又会使保户怨怒交加,愤而起诉。
无理拒赔、拖赔一旦进入诉讼败诉赔钱自不待言,而大量存在免责情形的拒赔案件也因为不能举证就免责条款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而败诉。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上。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十七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订约说明义务,暂且不论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该义务,且看保险公司如何证明履行了上述法律义务。
以财险公司为例,通常会在要求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陈列如下内容:“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投保单是多数财险公司用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说明义务的唯一证据,然而在这样至关重要的文书上,投保人的确认签字大都被保险销售人员代劳了。
他日一旦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唯一的投保单又被证明并非投保人签署而不具有法定证明力,保险公司又无其它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最终法院会以免责条款不生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化,大量的诉讼骗保案件成为保险公司的难言之痛。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攀升,不仅仅是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用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保险消费环境的日益复杂不无关系。
在保险市场日渐繁荣之时,也暗流涌动着大量的骗保案件,部分违法犯罪之徒挖空心思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努力夸大事故损失,以期通过保险诈骗获取非法利益。
以河南省为例,行业内流行的说法是,假案理赔占到了理赔案件的20%以上,这个数据应当说是惊人
的。
对于大量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精力来进行打击,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来打击,这使诈骗者有恃无恐,屡屡得手。
尽管保险公司每天都持之以恒的在与“三假”(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做斗争,但收效甚微,假案骗保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挥之不去的阴影与梦魇。
更为可怕的是,保险诈骗不仅有着专业化趋势,通过诉讼途径进行骗保也已经成为保险诈骗者颇为有效的“技术手段”。
通常,骗保者会以极其专业的手法制造出足以以假乱真的“保险事故”,然后留存全套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损失评估报告、车辆维修发票与清单等),尽管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后,通过经验分析和技术分析认为疑点重重,但苦于没有证据,既不能拒赔,又不愿理赔,只能拖着不赔,骗保者也并不着急,等个一年半载,待真相愈发模糊之时,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要知道,法官只关注证据反应出来的事实,面对骗保者丝丝入扣的全套证据,保险公司自是败诉无疑,最终还是得乖乖的赔偿。
三、裁判者不熟悉保险案件的审理,在争议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误区。
保险行业有其特殊性,相关的保险原理及保险合同条款、术语较为专业,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法院的法官对保险法和保险专业知识仅有一般性的了解和掌握,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争议问题就存在着相当多的理解和认定上的误区,加之保险案件的标的普遍较小,又不愿意花过多的时间来研究案件,导致同一事例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判决结果,对判决结果的说理部分也是文不对题,差强人意。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案件,一辆保险车辆所有权变更了,而被保险人未批单变更,后来发生了保险事故,新的车主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以其不是被保险人不能受到合同保障为由拒赔,该案进入了二审程序,刚进入法庭甫以坐定,主审法官就不耐烦的来了一句,“保险保的是车,又不是人,管他在谁手里出的事故,你们赔不就行了”,且不论这被保险人究竟是车还是人,尚未开庭就抛出这样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该法官真是应该先学会做一名沉默的法官。
也由此可见,部分法官缺的不仅仅是断案能力,职业素养也丞待提高。
四、裁判者以弱者之名让保险公司代人受过
在一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损失较大,而侵权人(被保险人)又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受害人由于担心得不到赔偿,起诉之后便会采用上访、闹事等过激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为了缓解这种压力,也为了维稳的政治需要,法官就会以保护弱者之名,一股脑的把相应赔偿责任判决给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去承担。
而全然不顾肇事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责险,全然不论对于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有免赔事由(如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证、酒后驾驶)。
法官的作法既有基于现实的无奈,其实也有对保险公司的傲慢与偏见,因为在某些裁判者眼中,保险公司就是一个有钱的阔佬,长着一幅无赖的嘴脸,经常有钱不赔,宰他一刀扶弱济贫既有利于社会和谐,也符合社会正义,何乐不为。
殊不知,如此一来,在侵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又损害了司法公正。
保险公司也是“人”,与自然人、其它组织一起,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保险公司的民事权利同样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
保险公司做为商业盈利性机构,并不需要承担慈善机构的职能,其收入的每一分钱保费,支出的每一分钱赔款,都经过了科学的精算,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乱赔、多赔,只会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尽而迫使保险公司提高保费,以维持营利运转,最终侵害了大多数保护的利益。
笔者在办理保险案件的过程中,也遇到过不少优秀的法官,他们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秉承一颗公正之心,尽职尽责的去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些法官让人心怀敬意,他们也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希望。
基于目前尴尬的现状,作为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保险公司如何走出诉讼困局,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完善保险立法,及时就保险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相应的审判指导意见,以杜绝基层法院在审理保险案件时同案不同判,主观随意性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将优秀的保险纠纷裁判文书汇编出版,供法官进行保险审判业务研讨与学习。
二、保险公司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做到依法经营、合规经营。
改善、升级业务流程,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到第一位,提高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从严核保,从快理赔,避免埋下理赔纠纷的隐患。
在组织架构上,根据不同层级的需要,合理配置律师,准确识别和评估各个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起完善法务工作体系与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可以避免的纠纷,预防其发生;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无论标的大小,都要引起足够重视,依法通过上诉、申诉等司法救济途径,切实,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1、通融赔付。
对于部分无法正常进行理赔流程而产生纠纷的案件,由法务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证据扎实,拒赔理由充分的案件,及时做出拒赔决定,反之,如果拒赔进入司法程序败诉风险过高,则可以及时与保户进行沟通,协商赔付,一来避免激化矛盾,二来可以有效减少损失。
2、仲裁。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诉讼以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与诉讼及其它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很多优势,如仲裁程序灵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专家、学者断案,能够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实行一裁终局,审理过程快,效率高,避免讼累。
对保险公司而言,需要的就是公正、平等的司法环境,因此选择仲裁完全不失为一种解决纠纷的良径。
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订约优势,提前在保险合同上述明选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四、加强与媒体和消费者的沟通,引导媒体客观、公正的对保险公司进行新闻报道,通过保险知识的普及,使公众认识、了解保险,摒弃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偏见,引导消费者理性的投保、索赔、维权。
可以看到,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购买的险种也越来越全,显而易见,保险对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损失弥补,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保险行业起步晚,历史短,许多方面都丞待摸索和完善。
对消费者而言,我们在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促进的同时,应当给予其合理的包容。
对保险公司而言,诉讼风险既然无可避免,就应当吸取教训,逐步提升自身
的服务水平,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仅从源头上消除诉讼隐患,亦可在一些无法避免的被动应诉案件中,做到成竹在胸,坦然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