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58号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增值税抵扣
进口设备报关中的减免税问题
进口设备报关中的减免税问题作者:刘洋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第4期■刘洋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自2009年初,国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10年9月19日实行新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国家对设备进口的减免税政策调整幅度之大,显示出国家支持技改研发的决心,对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要求我们的业务人员要关注政策的变化,利用政策为我国服务。
本文从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入手,分析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程序和减免税办理中注意的问题,为外贸业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参考借鉴。
一、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政策规定(一)2008年第24号公告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还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财关税〔2009〕55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三)商资发〔2010〕93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四)财关税〔2010〕17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清单《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进口设备监管期内转让要补缴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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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设备监管期内转让要补缴退税吗
某外资企业科研所于2011年3月成立,主要为企业研发新产品。
今年1月,由于设备更新需要,科研所将原有一套旧设备出售。
该设备于2011年5月购入,专门用于产品研发,购入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开具时间为购入当月,设备价款500万元,增值税率17%,税额85万元。
该设备使用年限为15年,残值1.5万元,购入后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就这台设备为科研所办理了退税。
今年1月,科研所将这套设备出售。
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要求科研所补缴以前退还给他们的税款。
这让科研所负责人感到不解。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科研所购买国产设备用于日常科研,符合《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全额退还采购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但由于货物的特殊性,科研所在享受退税优惠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规定:“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会计实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怎样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怎样抵扣
【问题】
现在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怎样抵扣?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
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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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2009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42个(包括2008年签发2009年公布的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文中没用注明执行和废止时间的,除有关《批复》特批(《请示》中注明的)的时间范围外,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征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以下政策: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⑵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等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一)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现为0.36%。
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
(二)利率的适用: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三)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
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四)计息期限的确定: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财税实务:三部门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三部门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31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比照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其他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
调整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进口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即由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改为对进口设备所计征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对原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也可以实行抵扣。
这一调整在不增加企业总体税负的基础上,将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从政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税委会[2008]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8]40号)海关总署:《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一、进口关税调整(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1.降低“进口税则”中鲜草莓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不变。
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
其中,调整了11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表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五):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3.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1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68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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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标 签】解除海关监管,进口减免税货物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办转字﹝2009﹞76号
【发文日期】2009-05-11
【实施时间】2009-05-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会计实务:进口增值税抵扣期限是多少
进口增值税抵扣期限是多少进口增值税抵扣期限如下所示:进口的增值税有没有抵扣期限,比如说1月1号开的进口增值税票,货物一段时间没有销售出去,那截止到什么时候不能抵扣?另《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是通过采集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吗?申请稽核比对,是不是要等稽核比对结果出来才能抵扣,再填入当期增值税申报表?稽核比对结果一般申请完多久会有?谢谢!问题答复:1、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2、纳税人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厦门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服务>软件下载>认证抄税”中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v2.40”,通过该采集软件采集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点击软件内“正式申报”生成数据文件。
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也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税大厅上传数据,稽核比对相符才能抵扣。
3、稽核结果通知书中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当月申报期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2009年增值税改革后征管政策的调整和变化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按下 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 + % ) 纳税额 = 售额 ×2 13 ,应 销 %。 二 、卷烟 企业开 具增值税 专用发 票问题 《 国家税务 总局货 物与 劳务税 司关于 卷烟消 费税最 低
和卷 烟批发 企业之 间对 2 0 0 9年 5月份 的购销情 况进 行汇
《 国家税 务 总局关 于调整 增值 税扣税凭 证抵扣 期限有
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 函 [ 09 6 7 ) ( 20 。主 要有 : 1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申请认证时间延长到 10 () 8
值 税 专用 发票 。小 规模 纳税 人 销售 自己使 用过 的 固定 资
载体的附属设 备和配套设施 ,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 独记账与核算 ,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
其进 项税额 不得在销 项税额 中抵扣 。 四、增值税 即征 即退 先评估 后退税规 定
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 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题给予 了明确。主要有 : 1 关于纳税人销售 自己使用 ( )
过 的固定资产 。一般 纳税 人销售 冉己使用过 的固定 资产 , 凡根 据 《 财政 部 、国家 税 务总 局关 于 全 国实施 增值 税 转
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 08 7 号 )和财税 20 ]10 [ 09 9 20 ] 号文件等规定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
纳 税 & 筹 划 M dr A c nn oe co t g n ui
20 0 9年增值税改革后征管政策的 调整和变化解读
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须知
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须知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须知减免税设备后续业务包括使用情况年报、解除监管、设备结转、抵押贷款、异地监管、补税、退运和税款担保。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携带所需材料进行预录入后向海关提交申请和材料。
一、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见附件2),包括《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和《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上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备注:若不存在《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所列的情况则无须填写《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二、解除监管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监管年限为5年(自设备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需提供: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附件3);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3.原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4.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5.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备注:以上材料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企业公章三、设备结转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办理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进口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作业流程
进口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作业流程一、业务概述保税区内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建材等,享有特定的免税优惠。
上述免税进口货物有法定的海关监管年限。
监管年限到期后,企业应向保税区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
如未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或在监管期限内擅自将上述免税货物转让、销售、抵押等,海关得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处罚。
*海关监管年限如下:一、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等)8年;二、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三、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二、办事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管理办法》三、办事程序1、保税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交验以下材料:1)原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合同、发票。
2)对于车辆解除监管还应带好车辆行驶证原件、原货物进口证明书、查验记录及有关随附单证和复印件,并将车辆开至保税区海关,由海关验核。
2、保税区海关受理申请其中对保税区减免税解除监管手续的,保税区海关将出具的进口车辆联系单制作关封,交由企业送至大连海关单证科办理手续并出具《进口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办事机构和对象义务1、应具备的资格:经保税区海关注册登记并定期参加海关年审的区内企业。
2、需交验以下单证:1)原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合同、发票。
2)对于车辆解除监管还应带好车辆行驶证原件、原货物进口证明书、查验记录及有关随附单证和复印件,并将车辆开至保税区海关,由海关验核。
五、办事机构保税区海关稽查科问题内容:我司为外商独资企业.于07年免税进口一台设备.现由于实际需要向海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手续,请问该向海关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如获批,又该怎样办理有关的补税手续?谢谢!问题分类:[减免税]投送单位:汕头海关答:你好,你的咨询我关已收到,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减免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进口设备退税
进口设备增值税优惠过渡期6月底将止发表日期:2009-06-05目前国家对部分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措施的过渡期(即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仅剩不足1个月的时间,希望符合条件的企业抓紧时间做好相关工作。
据介绍,2009年国家增值税改革以后,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允许抵扣新购设备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比照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其他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
调整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进口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即由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改为对进口设备所计征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对原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也可以实行抵扣。
这一调整在不增加企业总体税负的基础上,将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国家法规的制度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税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9]15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15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的管理办法涉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的改变以及海关缴款书企业数据采集、报送和申报抵扣等程序的调整,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向纳税人宣传《通知》的政策规定和
具体要求,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389号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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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
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署税〔2000〕389号)
天津、大连、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海口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问题的批复》(署税〔2000〕78号)第二条规定:“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经直属海关核准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其中车辆需报总署核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指示精神,经研究,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监管年限届满时,其解除海关监管的审批不再报总署核准,由保税区海关依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有关规定,报经直属海关核准后直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特此通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8.09.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号•【施行日期】1988.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调整若干项目的海关监管手续费率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1989年3月25日实施日期:1989年4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各级海关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由海关对进口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和监管手续费的含义是:减税、免税货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口时准于减征和免征关税(含进口调节税)的货物(以下简称减免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口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是指按本办法第三、五条规定征收或免征的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
第三条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的范围是:(一)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二)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三)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四)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中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五)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试验区)的机构和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以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按规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六)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于暂时免税进口的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七)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八)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九)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十)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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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158号: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增值税
抵扣
发布日期:09-05-11 11:07
2009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
就纳税人进口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的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现解读如下:
一、提前解除监管需要补缴税款。
国税函[2009]158号是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进行的批复,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有明确的年限。
1988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文《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88)署税字第1297号],对进口货物管理年限作出调整: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5年。
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以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或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应按其使用年限折旧作为完税价格补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二)部分问题进一步明确规范,这主要涉及产品、年限及减免税问题。
2003年6月4日,《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72号)有明确规定。
如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产业条目”等方面的问题、关于进口设备、配套件和备件的界定问题、关于租赁进口货物减免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额度的核定问题、科教用品减免税问题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
对鼓励项目进口的免税设备在项目结束后,设备仍在监管期内的,税收如何办理的问题设备继续在本企业使用的,可不予补税,海关继续监管至监管期结束;设备转让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税或经批准办理结转手续。
二、做好政策衔接和业务衔接事宜。
文件发文在2009年3月30日,由于没有说明文件执行时间,一般是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国税函[2009]158号特别强调,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