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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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考试范围:

1,知识的标准分析泰阿泰德,知识碰巧为真为什么不行?

是有关命题的真假的知识的分析,知识的“标准分析”就是知识的定义,这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苏格拉底对知识的定义:“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知识的标准分析或者说知识的“三要素分析”表达形式为:S知道p(其中“S”代表某个人,“p”代表某个命题),当且仅当:

1,S相信p(信念条件)。

2,P为真(成真条件)。

S相信p这件事得到了辩护(辩护条件)。

其中,信念条件排除了无知,成真条件排除了错误,而辩护条件则排除了单纯的意见。但是,这里有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我们只是碰巧得知了真实的结果,尽管这有可能出于错误的理由的信念,这能说我们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么?

2,盖蒂尔问题对传统只知识定义的质疑,两个例子很重要。其他人的回应以及非辩护条件的知识分析。

盖蒂尔就针对传统知识的第三个条件——即辩护条件的充分性发起了攻击,他认为,真实的信念并不能够得出知识,因为一个出于错误的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的真的信念就不是知识,这样,知识就需要这个信念得到辩护。盖蒂尔举出两个例子来质疑有关知识的辩护条件:例一、假定史密斯和琼斯同时申请某家公司的某项工作,(d)琼斯是那个将会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并且琼斯口袋里有十枚硬币。证据是:史密斯被公司告知琼斯被录取却他数过琼斯口袋里刚好有10个硬币,因此,这就得出:(e)将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枚硬币。但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史密斯不知道是他而不是琼斯得到了这份工作,他也不知道他口袋里有十枚硬币。这样,命题(e)为真,尽管史密斯根据(d)推出(e)这个过程是假的,根据知识的定义在我们的例子中,以下情况都是真的:(1)(e)为真,(2)史密斯相信(e)为真,并且(3)史密斯相信(e)为真是得到辩护的。但是,同时,史密斯并不知道(e)为真。这个推断中,知识定义的条件都符合,但是我们并不会说史密斯知道(e)为真,因而,标准分析不能为知识提供充分的条件。

它可以被描述为如下形式:

1,S相信p。

2,p是真的。

3,S的信念p是得到辩护的。

4,p是从某一命题q推出或大致推知的。

5,S是有辩护地相信q。

6,q是假的。

因此

1、7,S不知道p。

例二、史密斯有很有力的证据相信琼斯有一辆福特车,这个命题:

(a)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此外,琼斯还有一个朋友布朗,但是史密斯不知道布朗在哪里,史密斯于是随意选择了三个地名,构成以下三个选言命题:

(b)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波士顿。

(c)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d)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布雷斯特——立陶宛。

史密斯知道命题a和其他命题间的蕴含关系,能够根据a而接受b、c、d。于是他认为自己可以相信这三个命题间的任何一个。但是,如果我们这样假设,第一,琼斯实际上并没有一辆福特车,他现在开的车是租来的。第二,碰巧布朗就在巴塞罗那,而史密斯是不知道的。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说,史密斯不知道c为真,尽管(1)命题c为真,(2)史密斯本人也相信命题c为真,(3)史密斯相信命题c为真得到了证实。

它可以被描述为如下形式:

1,S相信p或者q。

2,q是真的(并且由此,p或者q也是真的)。

3,S的信念p或者q是得到辩护的。

4,S不相信q。

5,S相信p或者q,但是这(只是)因为他相信p。

6,p是假的。

因此

7,S不知道p或者q。

以上两个例子都说明了,在知识的三个要素都具备的时候,我们仍不能说某人具有知识,也就是说,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并不就是知识。

针对盖蒂尔问题出现了三种方法:1、增加第四种条件使得标准分析成为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2、除去辩护条件而代之以其他条件。

一种直观的看法认为盖蒂尔问题的根源在于条件6 P为假从未推出了错误的结论,即假命题也可以为其他命题做辩护进而得出所谓的知识(史密斯相信办公室里有人有一辆福特车。琼斯使史密斯相信他有一辆福特车,进而得出以上结论,但事实是车不是琼斯的而是亚当的,尽管有假的辩护条件但是却得到了正确的结论)。Feldman针对Meyers和Stern提出的条件6P为真才能有效辩护的观点做出了修正,进而证明即使这样也不能反驳盖蒂尔问题。Feldman提出了一种修正的方法,证明即便是给出辩护的命题为真,得到辩护的命题也可以不是知识(即使有人告诉史密斯他有一辆福特车,这还是不能保障史密斯知道办公室里有人有一辆福特车的事实)。

一种不可挫败的辩护的观点认为,辩护条件如果是真实且没有其他命题能够挫败它,那么相信的命题它就是知识。Lehrer和Paxson给出了不可挫败的辩护的定义:S有知识h,当且仅当(1)h是真的。(2)S相信h。(3)有某个命题p为S相信h辩护,并且没有其他的命题挫败这一辩护,但是这个不挫败的条件是不现实的,对于任何归纳的信念来说我们总是可以想象出反证据,而这种设想又可以不断进行下去。与命题有关和无关的证据的区分也很难给出回答。这样,对辩护条件的补充总是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条件要求过强则把直觉的常识排除出去而只余单纯的信念,过弱的话又难以区分知识和单纯的信念。这似乎和我们的日常语境有一定关系。

3,戈德曼的认知因果理论和可靠主义核心概念是什么?如何解决盖蒂尔问题,例子!

对盖蒂尔问题另一种回应就是主张把辩护条件从知识的定义中删除,取而代之以非辩护条件。

对此,戈德曼就以第二个例子为目标提出(增加)了因果理论(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其中琼斯有一辆福特车为假,但这个命题却为真),他认为这个命题为真是因为布朗在巴塞罗那而与史密斯相信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无关。即,真实的条件与他的信念无因果联系,知识标准的重点不在辩护的条件而在成真的条件上。他认为只有发生的事实和信念之间有连续的因果链条,信念才是知识。他举火山爆发的例子:如果因果链是连续的,火山爆发→火山岩散落在野外→S看到了火山岩的分布,并且根据背景知识来作出推理→他形成了这个地方曾经发生过一次火山爆发的信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他知道这里曾经有过一次火山爆发。但是,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火山爆发之后有人把火山岩清除了,但在若干年后又有人把火山岩移回去了,这样S根据改变过的火山岩而得出的结论就不能证明他是知道的。因为火山爆发这件事不是他信念的原因。

这样,戈德曼得出了一下知识的定义:

S知道p,当且仅当,事实p以“适当的”方式与S相信p发生因果联系。

他的的因果理论实际上提供了一条不同于辩护条件的思路,他强调,知识的关键不在于用什么理由来为你的信念辩护,而在于是什么引起你的信念。但是丹西确认为戈德曼的因果理论很难解释一个事实引发某个信念,它是向后的,不但不能解释有关未来的知识的可能性,甚至对普遍的知识的认知也不可能。

对于戈德曼的因果联系问题的进一步修正得到了可靠主义,戈德曼这样给可靠主义的知识标准下了一个定义:一个认知机制或者过程是可靠的,如果它不仅在现实状况下产生了真的信念,而且也会在相关的反事实状况下产生真的信念,或者至少抑制假的信念。他通过谷仓的例子来表明,辩护条件的引入无助于解释他例子所提出的挑战,只有引入信念可靠的获得过程,才能加以解释。

假设亨利走进了一堆他不知道是模型的谷仓模型中,并指着它们说是谷仓,但幸运的是他所指的刚好是一个真正的谷仓,如果那个不是真正的谷仓,他也一定会误认。那么我们能够说亨利知道那个东西是谷仓吗?通过这个例子,戈德曼批评了传统的三要素的知识定义,而得出传统知识定义的不充分。他提出了可靠主义的知识定义:可靠的认知过程首先是能够辨别相关的实态,“一个人知道p,仅当p为真所处的实际事态能够被他区别于相关的可能的事态,在这个可能的事态中,p为假。如果他不能辨别,他就不知道p。”这样,戈德曼得出,如果亨利不能够区分谷仓和模型,那么就不能说他知道这个东西是谷仓。但是,可靠主义的困难在于怎样规定“相关”的概念,在这一点上戈德曼反对怀疑论者对“相关”概念的极大扩展,因为他们就是在设想某些逻辑上可能的境况来反驳知识的可能性。

4,诺齐克的知识条件论3、4题可能一起考

诺齐克是可靠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他从因果理论出发,指出了其缺点:它会将数学和伦理学等知识排除出去,且无法给因果关系以确切规定。他举了“体验机”的例子,来说明即使他是因电极的刺激而被给予了事实本身的真的信念,但是我们仍不能说他知道这件事。因此,他提出了知识的第三个条件:如果p不是真的,S就不会相信p(保持了成真条件和信念条件)。对于修改了的盖蒂尔的第二个问题,他不满足诺的第三个条件:如果办公室里没有人有福特车,史密斯就不会相信有人有福特车。但现在的情况是,即便亚当没有福特车,史密斯仍然会相信有人有福特车。但是,这个条件仍不能排除他自己提出的“体验机”理论,被实验者实际上满足这第三个条件:如果他不被绑在工作台上,他就不会相信他被绑在工作台上,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说,他知道他被绑在工作台上。因此,诺齐克提出了第四个条件:果p是真的,S就会相信p。他解释说,即使是因为电极刺激产生的信念是非P,他仍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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