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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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斯超限追究制度⽡斯超限追究制度坚持⽡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的原则。

1、⽡斯超限的界定矿井风流⽡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斯报警浓度及以上时,属于⽡斯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斯预警。

2、⽡斯超限事故的界定除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斯超限外,均属⽡斯超限事故:(1)矿井反风演习、掘进⼯作⾯有计划的停电或停风、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斯排放。

(2)采取⽔⼒掏槽、⽔⼒压裂、⽔⼒冲孔或深孔预裂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的;施⼯防突措施钻孔,虽安设防喷装置,仍因喷孔造成⽡斯超限的。

(3)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评价达标,进⾏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时。

(4)按规定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调校时。

(5)因暴风⾬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实施得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斯超限汇报制度(1)井下现场⽡斯员、监测中⼼机房值班⼈员发现井下⽡斯超限必须⽴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室汇报,并由监测中⼼站填写⽡斯超限通知纪录。

(2)通风调度接到汇报后必须⽴即向矿调度室、⽡斯治理科科长、通风区区长、通风副总、总⼯程师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总⼯程师、⽣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对应⽡斯超限地点主管矿领导、沿途⽡斯有可能⽡斯超限地区主管矿领导等有关领导、部门汇报,并通知安检科、⽡斯治理科及相关区(科)室。

4、追查与处理制度(1)⽡斯超限事故执⾏分级追查处理制。

采掘⼯作⾯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斯浓度超限在 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领导组织处理;⽡斯浓度达到1.5%~3.0%及采掘⼯作⾯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总⼯程师组织追查处理;⽡斯浓度达到 3.0%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

(2)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相关⼈员对当班出现的因掉顶、漏顶、⽚帮或遇构造等造成的⽡斯超限原因进⾏现场调查,以便给予追查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摘要: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的规定二、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的影响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五、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案例正文: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

当瓦斯浓度超过1%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同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二、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的影响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容易导致矿工窒息,甚至发生爆炸事故。

因此,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的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的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的不同,煤矿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低瓦斯矿井应加强通风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高瓦斯矿井则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增加通风设备、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等。

五、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案例2023 年8 月2 日,贵州兴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兴安煤矿21306 综采工作面t0 激光甲烷传感器、t5 激光甲烷传感器分别发生重大瓦斯超限事故,造成21306 综采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多个甲烷传感器先后超限报警,其中t5 激光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达9.99%,超限时长1 小时3 分29 秒。

该事故暴露出煤矿在瓦斯管理方面的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瓦斯超限标准

瓦斯超限标准

瓦斯超限标准因不同的应用场景和标准制定者而异。

一般来说,以下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1. 瓦斯浓度超过1%:这是矿井瓦斯监测监控数据、矿井通风调度台账记录、矿井瓦斯日报表以及瓦斯检查员和通风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光学瓦斯检查仪)检查结果所采用的标准。

当瓦斯浓度达到这个水平时,可以视为瓦斯超限。

2. 瓦斯浓度超过0.8%:这是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的预警标准。

3. 瓦斯浓度超过3.0%:这是高值超限的标准,一旦达到这个浓度,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均应视为严重超标。

此外,对于非计划内的瓦斯超限,如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0%,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1.5%,或其他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超限情况,也应视为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瓦斯爆炸、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晋煤集团瓦斯超限事故管理规定

晋煤集团瓦斯超限事故管理规定

晋煤集团瓦斯超限事故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瓦斯治理责任,遏制瓦斯超限,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超限统计标准1、矿井任何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限值即为瓦斯超限。

2、以下情况引起的瓦斯超限,由各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计划实施2小时前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

(1)矿井反风演习;(2)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3)有计划调整盘区以上通风系统;(4)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电、停风;(5)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

3、因自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

4、因本企业上级电源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为瓦斯超限但经现场落实瓦斯并未超限的不作为瓦斯超限进行统计。

6同一原因造成的多个地点瓦斯超限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1、一般事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较大事故:瓦斯浓度达到3%~5%。

3、重大事故:瓦斯浓度大于5%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

(煤与瓦斯突出的判定标准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5.1和5.2条款)三、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矿井组织追查分析。

凡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安全副矿长(安全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矿总工程师必须参加,因机电、生产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分管矿长必须参加;凡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由矿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安全副矿长(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必须参加。

2、发生较大或重大瓦斯超限及集团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通风处、生产处、机电处、资源环境局等相关业务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

3、一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执行。

双十条规定 (1)

双十条规定 (1)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 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9 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扔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一)炮掘工作面(涉及到爆破掘进的,含综掘工作面的炮掘施工,挑顶、拉底放炮施工除外),装药前由施工区队兼职瓦检员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随机选择一个装药炮眼(见煤巷道要求选择布置在煤层中炮眼或穿煤层炮眼)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检测位置:伸入炮眼内300~500mm。

若随机选择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可以正常进行装药;若随机选择炮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10%,必须再选择2~3个装药炮眼进行验证,若全部超过10%,区队兼职瓦检员通知施工区队班(组)长、放炮员不允许装药,由班(组)长安排延接风筒至迎头距离不超过5m并采用压风吹炮眼、同时由班(组)长汇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安排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携带检查范围0~100%的光学瓦斯检测仪进行检测(至少检测6个及其以上炮眼,错开均匀选择):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按规定正常进行装药;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为10~20%间,必须采用分次装药、分次爆破,且第一次装药、爆破眼数不超过30个(放炮员负责);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20%(指瓦斯浓度超过20%的炮眼占检测炮眼数的1/3以上)严禁装药放炮,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药放炮(若瓦斯浓度超过20%的炮眼数占检测炮眼数不超过1/3的仍按检测瓦斯浓度为10~20%间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检查记录填写在跟班队长交接班记录本中其他注意事项栏中,并写明巷道名称、炮孔数、瓦斯浓度(要求最小、最大值)、检测人等内容。

(二)综掘工作面(专指综掘机掘进施工),正常情况下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每班至少随机选择迎头一个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检测位置:伸入帮锚眼内300~500mm),若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正常进行掘进;若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10%,必须再选择2~3个帮锚眼进行验证,若全部超过10%,通风队专职瓦检员必须通知施工区队班(组)长,由班(组)长安排延接风筒至迎头距离不超过5m,并安排综掘机司机采用综掘机割煤时应随时注意综掘机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数值、通过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数值变化控制割煤速度(要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控制在0.5%以内),同时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注意该掘进巷道迎头瓦斯传感器变化情况,瓦斯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达到0.5%,必须通过调度员告知区队停止割煤,待瓦斯浓度降至正常值时方可进行割煤,并要求区队控制割煤速度。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瓦斯矿井或其他生产场所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为了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级追查制度(一)事故分类标准根据瓦斯超限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1. 一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但未达到爆炸极限,对人员和设备未造成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范围较小。

2. 二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达到爆炸极限,或者瓦斯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影响范围较大。

3. 三级事故:瓦斯爆炸严重导致多人死亡、大面积毁坏和破坏,事故影响范围广泛。

(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1. 一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尽快报告相关部门;b. 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的生命安全;c. 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实施;d. 组织事故现场的排查和处置工作;e. 撤离事故现场,对涉事人员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f. 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措施,形成事故报告。

2. 二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立即通知有关部门;b. 疏散涉事人员,并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散蔓延;d. 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e. 组织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处置工作;f. 根据事故事实,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 三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b. 疏散所有人员,并进行紧急救援工作;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d.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e. 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f. 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事故处理报告。

二、事故处理制度(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中涉及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 事故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管理人员,如矿长、井长等,对他们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L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Q绝不允许违背《规程》随意提高瓦斯管理浓度,否则不论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的责任。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规定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规定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规定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瓦斯超限处理机构各矿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的副矿长)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

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

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4、瓦斯超限汇报程序(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通风调度、队值班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安全调度汇报。

(3)矿通风调度、矿安全调度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风、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6)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⑺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瓦斯数值的有关规定(一)

瓦斯数值的有关规定(一)

瓦斯数值的有关规定(一)1、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2、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人把守巷口,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安排专人看守,在8h封闭完毕。

3、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经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排放时要严格控制风硐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5%,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4、井下变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电缆所经过的巷道及变电所内的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0.5%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5、回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米范围瓦斯浓度在2.0%以下,由通风值班人员安排瓦斯检查员就地排放。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米范围瓦斯浓度在3.0%以下,由通风科长提出解决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求进行排放。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米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6、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3.0%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二级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管理局备案。

7、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第二台局部通风机前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送电排放瓦斯。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xX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落实阳城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阳煤发(2022)691 号)的文件精神,筑牢“瓦斯检查、监测监控”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体系,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如下:一、瓦斯超限事故界定(一)瓦斯管理责任事故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1)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2)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2、未每月制定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4、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 2.5 小时,先后误差超过 20 分钟的。

(二)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1)采掘工作面、煤仓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 3 次。

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火药库、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井下抽放钻场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9)地面瓦斯泵房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井下钻孔施工地点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

10) 通知的其他暂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2、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发布牌上的。

3、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不“三对口”的。

4、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未签字的。

5、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斯员、瓦斯队长、通风科长、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

(初稿)瓦斯超限分析预警管理制度 (1)

(初稿)瓦斯超限分析预警管理制度 (1)

瓦斯超限分析预警管理制度为了提高我矿的瓦斯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和“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瓦斯“红线”意识,确保做到“瓦斯零超限”,日常规范瓦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瓦斯是一种具有爆炸性的气体(爆炸界限为5%-16%)。

主要来源于煤(岩)层生成过程的中的伴生气体。

当矿井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下述浓度值时,既认定为瓦斯超限。

各地点瓦斯允许浓度规定值(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甲烷超过0.6%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2)采区、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1.6%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不超过0.4%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恢复正常通风。

(9)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甲烷超过2.4%或者二氧化碳超过 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瓦斯超限分析管理规定

瓦斯超限分析管理规定

瓦斯超限分析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我矿现场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追究”的理念,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分析,查找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制度:一、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1、瓦斯超限事故由通风科科长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2、调度员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3、监测值班人员负责将瓦斯超限记录填写完整、准确,将相关资料准备好.4、监测机房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每班1人,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员,调度员汇报当日值班领导,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5、通风科接到瓦斯超限情况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查隐患.二、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当班值班长主持分析,参加人员有通风科长、安全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施工队组干部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科负责.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1、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呈上升趋势达到0.8%预警时由监控人员汇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赶到监控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时,监控人员的汇报顺序为:通风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风科、安全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四、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通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2、分析时由通风科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矿总工程师或当班值班领导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3、分析处理完毕后,由通风科于第二日向各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处理通报.五、责任追究考核制度: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通风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考核责任人500元.2、凡发生瓦斯超限,监测机房值班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没有监测到,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的,每发生一次,考核负责人100元.3、凡调度员接到监测机房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考核人负责人100元.4、凡是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员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考核负责人100元.5、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考核负责人100元.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如风筒距迎头远,不接风筒的;违章一次起爆的;炮后不进迎头检查,风筒被埋压风量达不到迎头的造成瓦斯超限的,考核负责人1000元.7、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考核2000元,对责任人考核负责人500元.8、因队组电工调试风机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考核负责人200元.9、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队组考核2000元,考核负责人200元.10、瓦检员、放炮员玩忽职守,对无计划停风隐瞒不报的,由安全科进行分析,考核负责人200元.矿井无人区、采空区、闭墙、火区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及异常情况,瓦检员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和准确汇报通风调度和值班矿长的,考核负责人200元.11、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为了金岭煤业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安全监控系统规范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执行;充分发挥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的机制,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1、瓦斯涌出异常时,现场带班领导、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值班领导立即下令切断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并采区相应措施处理.2、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具体参加人员: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主持、通风科长、防突科长、安全科长、安全区长、监控队长.3、瓦斯超限、监控主光缆、主干线中断等动态追查分析具体参加人员:矿长或矿总工程师主持、防突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防突科长、安全科长、安全区长、监控队长、现场瓦斯检查员、生产区队长、当班安全员.4、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输线中断挤压露芯线或挤压短路等动态追查分析具体参加人员:矿值班领导主持、通风科长、安全科长、监控队长、安全区长、生产区队长、当班安全员、班组长.5、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按要求每天下午16:30进行一次全矿井范围内的瓦斯异常分析.6、原则意义上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8%重点区域时进行分析.7、未参与人员要具体注明原因带班、出差、开会.附汇报程序制度一、瓦斯预警、报警汇报程序10.60%CH4至0.80%CH4不含0.80%浓度瓦斯预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并汇报实情及原因.20.80%CH4以上瓦斯报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并汇报实情及原因.3串联风瓦斯浓度0.50%CH4含0.50%CH4以上、总回风瓦斯浓度0.70%CH4含0.70%CH4以上、采区回风浓度0.80%CH4含0.80%CH4以上瓦斯报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防突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上述瓦斯浓度变化异常时每隔5分钟向矿井调度室及矿调度汇报二、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汇报程序1一氧化碳传感器浓度超24PPm含24PPm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因放炮生成烟雾,经过CO探头引起预警、报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安排现场测定后,打电通知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风机汇报程序1局扇停双级汇报程序井下局扇停双级时,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主局扇停,备用局扇未自动切换汇报程序主局扇停,备用局扇未自动切换时,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三、监控设备故障汇报程序1、一般故障汇报程序1探头异常断线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调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分站异常直流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排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3异常通讯中断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排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大面积通讯故障汇报程序1因监控主机、传输接口、主通讯光缆或其他因素,造成监控系统全部通讯中断的.2因采区主通光缆、监测分站、供电系统等因素发生故障,造成该采区监测监控系统通讯中断的.3因系统本身故障,造成与监控系统相连接的重要机电设备停电的.上述故障发生后,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安排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处理故障.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为认真贯彻实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依力煤矿相关文件精神,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实现矿井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责任制,望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对矿井水害进行综合防治,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二、奋斗目标1.杜绝因矿井水害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2.杜绝突水淹没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及以上的水害事故.3.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安全生产.三、组织机构根据依力煤矿水害防治专题会议的精神,矿成立水害防治领导和工作小组.水害防治领导小组:以矿长和总工程师为组长、副组长,各级安全、生产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组长:孙玉普矿长副组长:鲁显刚总工程师成员:刘世义、苗立斌、张国凡、安良程、许海龙、高刚、白国君等.水害防治工作小组设在设在生产技术科,由孙玉普任组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成员,其工作职责为担负矿井水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水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四、基本任务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治水工作法规、规定、指令.2.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好各种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3.抓好水害水患的分析排查和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水害水患,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明确责任,定期落实.4.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做好各种水文补勘和防治水工程.5.落实具体防治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五、岗位职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直接影响到职工人身和生产安全,而且内容庞大、覆盖面广,必须矿长亲自抓,总工程师负责,各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分工责任如下:1.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2.副矿长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矿井防治水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3.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贯彻上级的有关规程、条例、等,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组织矿井水害隐患的排查,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4.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经理做好防治水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5.安监科长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6.技术科长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及防治水系统设计.7.地质测量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及防治水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8.机电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9.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10.通风科负责职责范围内防治水施工组织、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11.机电队负责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安装、管理、维护工作.12.各施工队对施工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负责.13.矿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六、职能部门和基层联队的业务工作内容一、地质测量组地质测量组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部门,在矿长、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体业务.1.必须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好各项水文地质工作.2.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富水性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预计涌水量较大的采掘工作面,尤其是仅能依靠水泵排放涌水的工作面,应超前开展井下水文物探,进一步查明开采区的富水情况,并提出防治水措施.3.负责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应对所有的影响安全生产的充水含水层布设水文观测孔.积极推广先进的水位自动观测技术,以获得准确丰富的水位资料.4.煤层近强含水层水害威胁区域开采时,负责开展“三带”发育高度的探测工作.开采浅部受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有充分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三带”观测资料,负责编制专项报告,确定安全合理的开采上限,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规定上报批准后,方可开采.5.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收集、掌握井下、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害情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领导、生产安全部门及上级部门.6.参与审查每一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查清工作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确定需要实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7.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参与探放水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8.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负责编制专门的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对各类水害因素依据补勘或探查资料作出明确的分析.9.负责编制年度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措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负责做好矿井防治水仪器、仪表的检测标定工作.10.负责及时启封处理达不到现行封闭质量标准要求的钻孔.11.负责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研究,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技术水平.12.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公司领导制定处理措施.二、工程技术组1.采掘工程设计时,从开拓布局、采区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矿井防治水管理,尽量避免大量积水的产生,并确保排泄水系统安全、合理、可靠.2.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排泄水设计及矿井防治水措施.3.审查作业规程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完善可靠的放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具备完善的矿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灾路线;负责落实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负责组织审查探放水、疏放水设计并组织落实实施.4.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与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5.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6.对有发生矿井水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7.负责安排对临时水仓的淤泥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8.负责安排对井下水沟中的淤泥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9.检查采掘工程质量的同时,负责检查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并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考核.三、调度室⒈加强水情、水害情况的调度,及时落实处理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的异常出水情况,并落实人员、设备等,加强采掘工作面等异常涌水排泄的调度协调.⒉发生水灾事故时,立刻指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并迅速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救灾工作.3.每年雨季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编制排放水工程计划,组织抢险队伍,安排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四、安全监察处1.负责做好水害防治的监察工作,要把矿井防治水工作列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内容,对各专业部门和区队所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破坏矿井防治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理.2.负责对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中矿井防治水内容及探放水设计进行审查,对现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通风组1.参与对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及探、疏放水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其中有关通风路线及避灾路线等内容进行审查.2.负责探、疏放水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防治水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查.3.负责探、疏放水过程中的气体监测工作,发现气体超限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指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安全撤离.4.负责密闭涌水口的检查,发现出水口堵塞、闭内积水时,及时疏通处理.六、机电组1.参与对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的审查工作,对其中排放水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2.负责对矿井排放水设备的检查、维护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放水设备正常运转.3.负责对临时水仓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负责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治水抢险设备.七、供应组1..负责矿井防治水设备、仪器、配件、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2.负责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治水抢险物资.八、救护组负责矿井水灾事故的救护工作.九、采掘队1.对于正常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掌握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切实做好防治水工作.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⒊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不消除水害隐患,不得从事采掘活动.对有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按探放水设计要求停掘、停采,并负责探、疏放水部分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进行施工,并详细记录施工情况、出水情况等,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消除水害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⒋负责贯彻学习作业规程中的矿井防治水有关内容,确定避水灾路线等,并认真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5.负责施工地点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回撤工作.6.杜绝生产用水的“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7.下山掘进巷道的供水管必须有应急控水阀门,以便管路出现开裂、断裂时及时关闭.大于15°下山巷道每隔150m安装一组,小于15°的下山巷道每隔300m安装一组.8.预计最大涌水量大于20m2/h,长度大于200m的下山必须安装固定排水管路,固定排水管路距离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0m,固定管路至迎头备有与固定管路管径一致的软管.工作面必须备有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一致的备用水泵,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必须大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设备挂牌管理,明确管理维护责任.9.长期淋水、涌水积水的低洼点必须施工排水硐室,安装排水设备,不得在巷道内施工永久排水坑,排水硐室水坑必须设置明显警戒标志,防止行人坠入.巷道顶、帮淋水、涌水点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采用统一的集水、导水设施,将涌水倒入水沟.10.设计有排水沟的巷道,必须及时开挖临时水沟,永久水沟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新开工工程对排水系统可能造成影响的必须预先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破坏的必须在工程结束后恢复原样.11.负责施工下山范围内探测孔涌水的排除工作排水硐室、迎头.12.队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十、通风、瓦斯防治区域1.负责编制防水施工安全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2.负责防水密闭的砌筑和维护,砌筑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3.负责钻场的防治水工作,钻机排水必须排入水沟或排水硐室迎头.4.瓦斯抽放管路的放水器排水必须倒入水沟.5.负责施工钻孔的涌水必须排入水沟硐室.七、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下井人员进行矿井防治水知识和矿有关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熟悉矿井防治水基本知识,掌握水害事故的基本处理方法和避灾路线.八、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管理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办公室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科.主任:地质测量科科长成员: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科、通防科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办公室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和处理.3、负责技术指导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第四条地质测量科职责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2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

钻场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钻场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钻场防治瓦斯超限规定钻场防治瓦斯超限规定(一)钻场、泵窝开始掘进前,施工单位(综掘队)负责加工压风管,接好备用(跟班队长负责)。

(二)钻场、泵窝掘进过程中,施工单位(综掘队)负责安排施工负责人将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吊挂在钻场、泵窝处:距施工迎头位置不超过1000mm、距施工巷道顶板不超过300mm处(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

(三)钻场、泵窝掘进过程中发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超过0.3%时,施工单位(综掘队)必须打开施工前准备好压风管,挂在顶板对钻场、泵窝的两个隅角处进行吹风,否则不允许施工(若发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不超过0.3%时,经施工单位当班跟班队长确认后,压风管可以不打开,但当班跟班队长必须在跟班队长交接班记录本备注栏内注明钻场、泵窝施工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值)。

(四)钻场、泵窝掘进过程中,施工单位(综掘队)每次必须将开口到迎面墙的煤清理干净(至少保证巷道高度不低于2m),方可向前施工(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

(五)每处钻场、泵窝掘进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综掘队)提出书面申请,由生产科地质组组织,探防队、施工单位(综掘队)参加对钻场、泵窝情况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生产科地质组做好移交记录。

(六)钻场开始打钻时,泵窝必须提前按要求安设瓦斯传感器、钻场按要求吊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否则不允许施工(跟班队长、施工负责人负责)。

(七)钻场、泵窝打钻施工过程中,发现钻场吊挂的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或泵窝吊挂的瓦斯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打钻,打开施工前准备好压风管,挂在顶板对钻场、泵窝的两个隅角处进行吹风,否则不允许施工。

(八)施工过程中需采用压风吹的钻场、泵窝,施工单位(移交前为综掘队、移交后为探防队)必须设置瓦斯检查专用记录本(通风队提供记录本),施工单位(移交前为综掘队、移交后为探防队)安排专人负责每班上下班两次对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数据进行观察记录(施工过程中未采用压风吹的钻场、泵窝,不需设置瓦斯检查专用记录本)。

关于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及问责的管理规定

关于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及问责的管理规定

汾煤安发(2010)749号关于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及问责的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区域管理分公司)、控股煤业子公司: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切实落实“一通三防”安全责任,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有效遏制瓦斯超限,杜绝瓦斯事故发生,特作如下规定:一、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处理规定(一)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必须认真进行追查分析,查明真正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并要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实行分级管理1、瓦斯超限浓度在3%(含3%)以上,由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配合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进行追查处理;2、瓦斯超限浓度在1.5%(含1.5%)至3%以下,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业务处室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3、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由各矿组织进行追查处理,结果以书面通报两日内报集团公司安监局;4、资源整合矿井瓦斯超限浓度在3%(含3%)以上,由山西焦煤追查处理,集团公司安监局配合;浓度在2%(含2%)至3%以下,由集团公司追查处理,直属一、二分局配合;浓度在1.5%(含1.5%)至2%以下,分别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直属一、二分局追查处理,各区域管理分公司配合;浓度在1.5%以下,由各区域管理分公司组织进行追查处理,结果以书面通报两日内报集团公司安监局;5、一氧化碳超限浓度在50ppm(含50ppm)以上,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50ppm以下,由矿组织追查处理,结果以书面通报两日内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问责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包括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必须进行事故问责。

各单位要制定相应制度,对超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免职和撤职处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在事故发生的次日到集团公司早调会上说明情况。

瓦斯超限的认定标准

瓦斯超限的认定标准

瓦斯超限的认定标准一、瓦斯浓度瓦斯浓度是判定瓦斯超限的主要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内各区域瓦斯浓度的安全限值如下:1. 采掘工作面风流:不得超过1.0%CH4;2. 回风流:不得超过1.0%CH4;3.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不得超过0.5%CH4;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不得超过0.6%CH4;5. 机电硐室的进风流:不得超过0.5%CH4。

当瓦斯浓度超过上述限值时,应认定为瓦斯超限。

二、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量是指单位时间内从煤层或岩层中涌出的瓦斯量。

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准,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应分别控制在8m³/min和5m³/min以下。

若瓦斯涌出量超过此标准,应认定为瓦斯超限。

三、瓦斯压力瓦斯压力是指煤层或岩层中瓦斯的压力,以帕斯卡(Pa)为单位表示。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瓦斯压力的安全限值为0.74Pa。

当瓦斯压力超过此限值时,应认定为瓦斯超限。

四、瓦斯梯度瓦斯梯度是指在不同高度或不同水平面上,瓦斯浓度的变化率。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瓦斯梯度的安全限值一般为0.3%CH4/100m或更高。

当瓦斯梯度超过此限值时,应认定为瓦斯超限。

五、瓦斯变化率瓦斯变化率是指单位时间内瓦斯浓度的变化量。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瓦斯变化率的安全限值一般为0.1%CH4/min或更高。

当瓦斯变化率超过此限值时,应认定为瓦斯超限。

六、瓦斯持续时间瓦斯持续时间是指瓦斯超限状态持续的时间长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CH4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若瓦斯持续时间超过此限值,应认定为瓦斯超限。

七、瓦斯异常值在矿井生产过程中,若出现异常的瓦斯值,如突然升高或突然降低等,应视为瓦斯超限的信号。

此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矿井安全。

八、瓦斯警报在矿井监测系统中,若出现瓦斯警报信号,如声光报警、短信报警等,应视为瓦斯超限的信号。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一、总则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岗位责任制第一条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小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通防副总通防部部长安检部部长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通防部及各区队主管队长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

副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条通防部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通风队、防突队及施工单位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安监部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三、瓦斯超限的预防第三条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

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四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对于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抽放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

第五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根据收集整理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第七条施工单位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倾角变化较大时)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八条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

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瓦斯抽放工作。

防突队要确保打钻质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绝瓦斯超限。

第十条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定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落实各级、各系统的管理责任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杜绝瓦斯事故;1、严格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2、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1、瓦斯超限浓度在1.0%含1.0%至3.0%时,瓦斯检查工立即电话汇报通风队值班领导和调度室,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领导和矿值班领导,同时,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等相关部门、分管矿领导及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和矿长汇报;2、瓦斯浓度超过3.0%含3.0%时,瓦斯检查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按第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的同时,值班调度员还要汇报股份公司总调度室;股份公司总调度室做好相应的记录,督促采取措施,并向股份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排救护队到矿协助处理;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超限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监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并查明原因,及时汇报股份公司信息中心;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按照第1、2条的规定及时进行汇报、处理;3、汇报、记录内容规定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1、瓦斯检查工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2、调度室接受瓦斯检查工、监控信息中心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治理结果、恢复供电和恢复生产情况等;3、监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记录包括:瓦斯超限传感器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等;4、瓦斯超限处理办法: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0%以上,由股份公司生产部牵头组织,安监局参加进行分析、处理;矿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及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领导、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0%含3.0%,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分管矿领导及副总工程师、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及其他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分析、处理;1、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根据停电的性质、范围划分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分管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各罚款1000元,对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分别罚款2000~3000元,对基层管理区队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罚款3000~5000元;2、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配风不足、通风设施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进行爆破、过老空区、地质构造带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对分管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各罚款1000元,对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分别罚款2000~3000元,对基层管理区队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罚款3000~5000元;3、由于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等原因出现故障而造成的误报警、误操作,对监控信息中心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区域的井下监测工罚款500元;因施工单位由于管理原因使甲烷传感器出现误报警、误操作的,按照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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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经百灵煤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做如下规定:
1、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确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2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3、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按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4、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向安监调度汇报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5、检查瓦斯时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巷道。

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调度汇报。

7、通风瓦斯日报必须经通防部长签阅,并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掘进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不得将风筒扒脱节、割破、用异物堵住风筒口或改变风筒的位置。

发现以上情况的给予掘进施工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9、生产单位是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的责任主体,上隅角要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要及时回收,超前管理。

上隅角没有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没有及时回收、超前管理的给予生产单位每次罚款500-1000元。

10、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回柱时要采取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

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按“三违”论处。

11、矿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监测工、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掘班组长每班必须在上隅角或迎头指定位置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吊挂的罚当班班队长100元;每班检查瓦斯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有瓦斯喷出危险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

13、采掘生产单位要正确悬挂T0、T1瓦斯传感器,并按进尺或回采
进度随时挪移。

未按规定挪移的每次罚款200元。

14、按规定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监测监控队确保装置正常运作,定期进行调校,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不能实现自动断电的另行追查处理。

15、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设隔爆水袋,水量充足,位置随工作面的进尺定期移挪,采煤工作面机风巷距工作面、掘进迎头向外保持60~200m的距离,实行挂牌留名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5、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单位领导(区长)罚款5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日期: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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