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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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危险源管理,促进现场安全生产有序、规范运行,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规定,结合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在建项目的危险源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第二章危险源分类

第四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对事故类别的分类,将影响现场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的危险源划分如下:

一、按事故类别分类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挤、压、撞、倾覆等);

3、机械伤害(夹、剪、卷、绞、碾、碰、割、刺等);

4、起重伤害(挤压、坠落、打击);

5、触电(含雷击);

6、淹溺;

7、灼烫(物理灼伤、化学灼伤、高温烫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山体坍塌);

11、冒顶片帮(隧道、矿山、井下、坑洞);

12、透水(隧道、矿山、井下、坑洞);

13、放炮;

14、火药爆炸(生产、加工、运输、储藏过程中爆炸);

15、可燃气爆炸(包括粉尘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化学性爆炸等);

19、中毒和窒息(缺氧);

20、其他伤害(摔、扭、擦、跌、撞、挂、冻、野兽咬伤等)。

二、按职业健康分类

将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

7类。

第三章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第五条项目安全总监或副总监等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负责组织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等对项目危险源的调查辨识工作,调查结束后填写“危险源调查表”(附表1),调查应从下列方面进行:

(一)工作环境:包括周围环境、工程地质、地形、自然条件、气象条件、资源交通、抢险救灾支持条件等;

(二)平面布局:功能分区(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三)运输线路:施工便道、各施工作业区、作业面、作业点的贯通道路以及与外界联系的交通路线等;

(四)施工工序:物质特性(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温度、压力、速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

(五)施工机具、设备: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机械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工件、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电器设备的断电、触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

(六)危险性较大设备和高处作业设备:如提升和起重设备等;

(七)特殊装置、设备:锅炉房、危险品库房、燃油罐等;

(八)有害作业部位: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等;

(九)各种设施:管理设施(指挥部、机关等)、事故应急抢救设施、辅助生产、生活设施等;

(十)劳动组织生理、心理因素和人机工程学因素等。

第六条风险评价由评价小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对所调查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评价,评价方法较多,根据路桥工程施工的实际,现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进行评价:(一)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是运用系统风险有关的三种因素之积来评价危险源的风险性大小,这三种因素是: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并根据不同的可能性赋予不同的分值。见下表: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C)

(二)由评价小组成员共同确定每一危险源的L、E、C各项分值,然后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来评价作业条件危险性的大小,即D=L×E×C。

(三)将D值与(风险等级表)中的标准分值相比较,若D 值大于70分,即风险等级3以上,则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将危险源评价情况填入《危险源(LEC法)评价表》(附表2)内,并建立相应的危险源台帐(附表3)。

风险等级表

(四)LEC法对风险划分是凭经验判定,难免有局限性,应用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五)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要填写“重大/一般危险源统计表”、“重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情况表”(附表3~6),保持及时更新并报至上级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1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而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七)出现在已辨识重大危险源范围以外的事故的。

第四章危险源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已辨识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

(一)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结合现场施工与管理的实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即:管理措施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两类。对现场危险源的控制按以下优先顺序选择控制措施:

1、消除风险。如,移动照明使用安全电压。

2、降低风险。如

(1)用低毒、低燃物代替高毒、易燃物;

(2)将危险源与接触者隔离。如机械防护罩等装置;

3、限制风险。如

(1)工程技术方面措施:怕撞设施外围增设防撞墙、隔离带,易坍塌部位设置挡墙、支撑或护坡等;

(2)管理方面措施:轮班制以减少暴露时间。

4、采取防护措施。如,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于一般危险源,应按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中的控制措施/安全技术措施,通过过程进行控制。对于重大危险源,项目主管安全的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见附表6)进行控制,必要时要经过专家论证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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