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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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1 218——最新军人评残标准

民发2011 218——最新军人评残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发布机构:民政部(民发[2011]218号2011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双眼球摘除;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24.原位肝移植术后;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6.全胰切除;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九级评残等级标准:1. 全残:四肢无能、语言、听觉、视觉完全丧失,依靠其他人全面照料生活。

2. 一级:四肢功能完全丧失,智力和语言功能极度受限,严重依赖他人照料。

3. 二级:四肢重度残疾,需他人帮助完成基本生活自理。

4. 三级:四肢中度残疾,日常生活部分依赖他人帮助。

5. 四级:四肢轻度残疾,自理能力相对完好,但需要他人帮助照料。

6. 五级:视、听、言、行动机能有一项重度受限,自理生活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7. 六级:主要器官功能丧失,功能障碍明显,生活需要他人帮助。

8. 七级:主要器官功能受损,依赖他人进行部分生活照料。

9. 八级:主要器官损伤较轻,自理生活行动有一定限制。

二、九级评残等级补偿:1. 全残:根据评估结果,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全残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2. 一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一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3. 二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二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4. 三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三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5. 四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四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6. 五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五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7. 六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六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8. 七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七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9. 八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八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以上为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的相关内容。

具体的标准和补偿金额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详细信息请以相关政策文件和部队规定为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精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精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引言近年来,随着现代军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战争形态的改变,军队对军人的身体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一些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伤害,导致身体的残疾。

为了更好地评估军人残疾程度,促进军人的康复和就业,特制定本标准,供军队和有关部门参考和使用。

一、评定对象本标准适用于在军事活动中因执行任务而导致残疾的军人。

二、评定原则1. 评定标准应依据医学、职业和社会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2. 评定过程应客观、公正、科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 根据残疾程度,将军人残疾等级划分为一级至五级。

三、评定指标根据评定原则,以下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具体指标: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严重,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严重障碍。

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较严重,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较大障碍。

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中等,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一定障碍。

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轻微,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轻微障碍。

5. 五级残疾五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最轻,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基本没有影响。

四、评定程序评定军人残疾等级的程序如下:1.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所属军事医院的医务人员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负责;2. 军人及其家属需提供完整的相关医学证明和书面申请材料;3. 评定委员会会根据军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4. 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指标综合评估,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5. 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告知军人本人和家属,并出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五、评定效力本标准评定结果对军人和军事部门具有参考和约束作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可用于军人康复、退役和重伤津贴等事项的申请。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7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7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7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队伤残军人保险管理办法》制定的,旨在为军人伤残提供科学、公正的评定标准,保障军人伤残权益,维护军人尊严。

一、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残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军队伤残军人。

二、评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伤残等级的划分。

根据伤残程度和对军人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至四级为轻伤残,五至七级为中伤残,八至十级为重伤残。

2.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轻伤残评定标准。

轻伤残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受损程度和对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来确定等级。

(二)中伤残评定标准。

中伤残主要包括精神疾病、内脏器官功能障碍、肢体功能丧失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考虑伤残对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

(三)重伤残评定标准。

重伤残主要包括严重精神疾病、多处肢体功能丧失、重度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考虑伤残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以及需要他人全面照料的程度。

三、评定程序和要求。

1. 评定程序。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应当由军队伤残军人保险机构进行,评定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评定。

2. 评定要求。

评定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合理。

四、评定结果的认定和保障。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得到军队伤残军人保险机构的认定,并依法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医疗待遇等保障措施。

五、评定标准的完善和改进。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评定标准科学、合理、公正。

总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维护军人伤残权益的重要保障,应当严格依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定,为军人伤残提供应有的保障和关怀。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新)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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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 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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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 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br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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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 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4.全胰切除; 25.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 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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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 4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br />

【2019年整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019年整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残疾评定表

残疾评定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供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使用,一式三份。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3.一律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4.精神病患者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

5.照片必须加盖申请人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印章后生效。

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包括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

一级残疾:具有以下残疾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

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级残疾:具有以下残疾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

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进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照《军人抚恤厚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阻碍、心理阻碍和对医疗护理依靠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此中,1-6级同时合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整丧失,其余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完整护理依靠的,为一级:植物状态;深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阻碍;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整丧失;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整丧失;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双眼球摘除;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禁止;(二)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大部分护理依靠的,为二级:重度智能减退;1.后组颅神经两侧完整麻痹;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器质性精神阻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交际能力仍基本丧失;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整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整丧失;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整丧失;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三)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部分护理依靠的,为三级:中度运动阻碍;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四肢深感觉丧失;后组颅神经两侧不完整麻痹,或单侧完整麻痹;器质性精神阻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交际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激动行为;(四)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小部分护理依靠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重度癫痫;完整混杂性失语或完整性感觉性失语;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肢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不可以维修;二肢深感觉丧失;(五)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显然畸形,有较重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五级:完整运动性或不完整性感觉性失语;完整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整麻痹;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六)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显然畸形,有中度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六级:轻度智能减退;中度癫痫;1.轻度运动阻碍;三肢瘫肌力4级;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脊髓空洞症;象限盲或偏盲;(七)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七级:不完整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整性运动性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骨盆骨折致产道狭小(50岁以下未育者);(八)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显然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八级:轻度癫痫;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颅骨缺损≥25c㎡;脑叶切除术后;(九)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显然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的,为九级:颅骨缺损9cm2~24c㎡;一手食指两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跟骨、距骨骨折;(十)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的,为十级:脑外伤半年后有发生性头痛伴脑电图异样(3次以上);脑外伤后,边沿智能;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9c㎡或颅骨缺损≥9c㎡行颅骨维修术后;颅内异物;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面部瘢痕>2%;。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引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旨在对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分类,以便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关的支持和福利。

本标准是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残疾军人的评定范围、评定方法和评定等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

2. 评定范围根据《军人残疾保障法》的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服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与军籍有关的人员,包括国防力量、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土安全部队。

3. 评定方法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评定申请残疾军人或其监护人应向所在部队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医疗证明文件。

3.2 专家评定评定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评定专家包括军事医学专家、康复医学专家、心理辅导专家等。

评定过程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测量和测试。

3.3 评定结果评定机构根据评定专家的意见,综合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将分为几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将在后文详细描述。

4. 评定等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五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福利待遇。

4.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生活;或者具有严重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长期护理和医疗照顾。

享受一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指残疾程度高,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严重丧失,部分依赖他人生活;或具有重大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定期护理和长期医疗照顾。

享受二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指残疾程度中等,生活基本能自理,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一定程度的生活或工作帮助;或具有中等程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间断性护理和医疗照顾。

享受三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能自理,劳动能力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需要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或具有轻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辅助治疗和康复服务。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军人伤残评定标准》(GB/T 23938-2009)的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进行评定的依据。

根据这一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生活的重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四肢瘫痪等。

二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部分照料生活的中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单目失明、单耳失聪、单侧肢体残疾等。

三级残疾,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的轻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肢体残疾、轻度听力障碍、轻度视力障碍等。

四级残疾,指基本不丧失劳动能力,但需要适当的康复和辅助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肢体功能障碍、听力和视力功能障碍等。

五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轻微,生活和劳动能力基本正常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智力障碍、轻度精神障碍等。

六级至十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轻微,对生活和劳动能力影响较小的残疾人。

这一级别的残疾通常不需要特殊的康复和辅助。

根据以上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和劳动能力来评定的,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需求。

评定等级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在进行残疾评定时,评定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军人的病史、伤残情况和生活能力,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定。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政策,因此评定工作必须慎重、细致、科学。

总之,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评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希望评定机构和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工作,为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提供更好的服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1. 引言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军队有关规定,针对军人因疾病导致伤残的情况进行评定的依据。

该标准旨在科学、公正、全面地评定军人因病导致的伤残程度,为军人提供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本文将对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2.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伤病残军人优抚条例》的规定,将军人因疾病导致的伤残分为六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和六级伤残。

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是残疾程度及对军人生活、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

3.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3.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严重丧失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要长期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或在生活自理方面完全丧失能力; - 工伤、职业病等造成的功能障碍或器质性病变所致的丧失全身功能。

3.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较重丧失工作能力,需要一定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50%以上但不满70%; - 劳动能力较强,但在生活自理方面有一定障碍。

3.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中度丧失工作能力,需要一定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30%以上但不满50%; - 劳动能力较好,但在生活自理方面有一定困难。

3.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轻度丧失工作能力,需要一定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15%以上但不满30%; - 劳动能力较好,但在生活自理方面有轻微困难。

3.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未受明显限制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10%以上但不满15%。

3.6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战时因疾病或伤残对于作战和部队生活没有影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在10%以下。

4. 单一病种鉴定标准除了以上的一般伤残等级,军人因特定疾病或伤残造成的伤残还可以按照特定疾病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军队对军人伤残的评定,以评定军人是否适合继续服役,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以全身性伤残程度为基础,根据军人受伤后的全身状况,将军人分为六个等级。

第一等级是特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多处重大组织损伤,生命或肢体功能无法恢复,无法继续服役。

第二等级是一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肢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三等级是二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重,肢体功能受到较大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四等级是三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轻,肢体功能受到一定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五等级是四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轻,肢体功能受到轻微损害,可以继续服役,但需要特殊调整。

第六等级是五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很小,肢体功能受到轻微损害,可以继续服役,无需调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以上述六个等级为标准,以确定军人是否适合继续服役,以及应享受什么样的抚恤金、抚恤补助等政策待遇。

总之,为了保障军人的权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必要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姓名:单位:申请时间:年月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供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使用,一式四份。

2、封面、表1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填写,表2由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填写,表3由相关单位填写。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4、在“人员身份”、“部队类别”、“致残性质”栏,按照所属情况在()中划“√”。

5、“人员身份”中,离退休包括离退休干部、战士和职员;“部队类别”中,机关及直(附)属单位指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6、“身份证号码”填写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离退休干部证、士兵证号码(在编职工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7、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军级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构成直接隶属关系的,师级或军军级单位可以不填写。

8、照片必须加盖审批机关钢印后生效。

姓 名 性 别 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民 族 籍 贯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入伍日期单 位 所属大单位身份证号码人员身份在职军以上( ) 师( ) 团以下( )高级士官( ) 中级士官( ) 初级士官( ) 义务兵( ) 离退休( ) 在编职工( ) 其它( )部队类别 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院校( )军(含)以下部队( )伤病发生时间、地点 及原因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原因:致残性质 因战( ) 因公( ) 因病( ) 团级以上 单位卫生部门意见(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团级以上 单位政治机关意见(政治机关章)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鉴定医院名称住院医院名称病案号首次住院日期年月日医疗期满日期年月日致残系统致残部位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意见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意见:1、残情描述:2、辅助检查结果3、诊断:4、建议评定伤残等级:组长签字:年月日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情况及签名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个人签名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意见(办公室印章)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意见致残性质:申报(审批)等级:(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意见致残性质:申报等级:(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残疾军人证》编号《残疾军人证》流水号备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作为确定军人残疾状态的重要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军人残疾管理中。

它是根据军人残疾的严重程度和原因,结合军人服役状态,进行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为军人确定相应的残疾待遇的一种评定方式。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六个等级,其中一级残疾最重,六级残疾最轻。

一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完全丧失功能或全身失去感觉,并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二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丧失功能或感觉,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仍能做一般家务劳动。

三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有一定部位丧失功能或感觉,但仍能做家务劳动,生活可以自理。

四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有一定部位丧失功能或感觉,但仍能做家务劳动,生活可以自理,但不能完全做劳动性劳动。

五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有轻度失调,但仍能做轻体劳动,生活可以自理。

六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有轻度失调,但仍能做轻体劳动,生活可以自理,但不能做劳动性劳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确定军人残疾状态的重要标准,也是军人残疾
管理中的重要依据。

等级评定不仅可以提供准确的残疾状态,还可以帮助军人获得公平的残疾待遇。

因此,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军人残疾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加大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宣传力度,为军人残疾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中国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
1,三肢或下肢关节完全丧失,双肢残断、双目失明、脊椎椎体重大缺损或失去功能,需带助行器具步行且极度痛苦,且颅脑损伤引起的认知功能严重障碍;
2,三肢残缺,行走困难,身体残缺缺损部位老年人疾病及疼痛缓解难、活动受到严重限制;
3,肢体残缺和残疾,严重妨碍对生活的自理(含日常活动),行走困难,自我照顾能力大大受限。

二级:
1,双肢残缺,行走困难,身体残缺缺损部位痛苦遥控疾病及疼痛缓解难,活动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2,肢体残缺和残疾,未至影响自身生活能力,但对活动能力及行走有限制;
3,肢体特殊残缺,如受伤或植入假肢,能够被社会理解,但行走困难,影响走动,生活自理能力一定程度受限。

三级:
1,肢体特殊残缺,如受伤或植入假肢,生活自理能力略受影响,行走步态正常;
2,精神残疾,主要表现为智力下降、社会融入能力弱,具有一定的
活动能力;
3,脑部受伤,行走步态正常,智力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受一定影响。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军人因战斗、训练等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是保障军人权益、落实军人优抚政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包括了具体的评定项目和评定标准,旨在科学、公正地评定军人的残疾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首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定项目,身体功能障碍、精神功能障碍、残疾程度等级划分。

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了肢体功能障碍、视觉功能障碍、听觉功能障碍、言语功能障碍等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

精神功能障碍主要包括了智力障碍、心理障碍等项目,同样也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

残疾程度等级划分是根据军人残疾程度的不同,将残疾等级划分为一至四级,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这些评定项目和评定标准的确定,是为了全面、准确地评定军人的残疾等级,确保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科学性是指评定标准和评定项目必须符合医学、康复学的最新成果和标准,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军人的残疾程度。

公正性是指评定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评定结果必须真实可信,不能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只有科学和公正的评定标准,才能够保证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真实可信,为军人提供应有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最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落实是非常重要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落实,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申诉机制,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军人的康复和帮扶工作,为军人提供全方位的优抚服务,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康复和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军人优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依据。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及评定结果的落实,都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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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姓名:
单位:
申请时间:年月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使用,一式四份。

2、封面、表1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填写,表2由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填写,表3由相关单位填写。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4、在“人员身份”、“部队类别”、“致残性质”栏,按照所属情况在()中划“√”。

5、“人员身份”中,离退休包括离退休干部、战士和职员;“部队类别”中,机关及直(附)属单位指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6、“身份证号码”填写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离退休干部证、士兵证号码(在编职工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7、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军级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构成直接隶属关系的,师级或军军级单位可以不填写。

8、照片必须加盖审批机关钢印后生效。

个人近期面半身免小二寸彩入伍日出生日

身份证号所属大单在职军以上师团以下
高级士官中级士官初级士官人员身义务兵离退休在编职工其它
部队类机关及(附属单院(含以下部时间伤病发生地点间、地原因及原
致残性因战因公因病
团级以
单位卫(卫生部门章
部门意负责人签名(盖章
团级以
单位政治(政治机关章)
机关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鉴定医院名
病案住院医院名
医疗期满日首次住院日
致残系致残部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意见
残情描述
残情医、辅助检查结
、诊断鉴定小
、建议评定伤残等级
组长签字
姓专业技术职从事专个人签
残情医鉴定小成员情
及签
残情医学(办公室印章)鉴定办公室
日月年见意:负责人签名(盖章)
军级以致残性质
申报(审批)等级单位卫(卫生部门章
负责人签名(盖章部门意
军区级以致残性质
单位卫申报等级(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部门意
《残疾军
证》编
《残疾军
证》流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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