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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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专家组裁定(1)
•所以,专家组裁定,GATs的用语就是旨在保证GATs的 纪律能够包括任何与服务供应中竞争条件相关的措施, 无论该项措施是否直接管理服务供应或间接影响服务供 应。
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专家组裁定(2)
•对于欧共体提出的GATs与GATT不能重叠的主张,专 家组注意到,这两项协定中都没有反映这种观点。 •另外,如果两项协定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即一项措施 不能同时属于两项协定的范围,则成员承担的义务和作 出的承诺的价值就会受到消弱,两项协定的目标和宗旨 就会落空。通过采取某一协定项下的对另一协议项下的 贸易有间接影响却不能获得法律救济的措施,可以规避 承担的义务。
•1996年4月11日,申诉方要求设立专家组,根据 GATT1994、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农产品协议、GATs和 TRIMs进行审查。由于申诉方和被诉人都不满意专家组 报告中的法律解释,都提出上诉,成立上诉机构。上诉 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大部分裁定。
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争端
•申诉方,指控欧共体香蕉体制与欧共体根据GATs第2条 最惠国待遇义务和第17条国民待遇义务不符,对拉美和 非传统非加太国家香蕉经销商歧视。 •欧共体,否认申诉方根据GATs提出的申诉,认为申诉 方申诉的措施与货物贸易直接相关,不涉及服务贸易, 故在GATs意义上不能视为“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案情简介
•1、从12个作为传统供应者的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规定 进口总量,在该数量内进口免税,并且其数量不受欧共 体减让表的约束。 •2、 从传统非加太国家超过规定进口总量的进口,或者 从非传统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规定一定数量的免税,配 额外的进口收取关税。 •3、 从非加太地区以外国家的进口,按欧共体减让表的 规定限量限税,超过限量的在此基础上加收关税。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案例分析
欧洲共同体香蕉 进口、销售和批发体制
案情简介
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案例小结
案情简介
•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与70个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 洋地区发展中国家(“非加太国家”)签订了含有有关 香蕉议定书的第四洛美协定。 •1993年,欧共体理事会404/93规章建立了香蕉共同市场 组织,取代各成员的香蕉进口体制。规章中建立了三类 香蕉进口方案:
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专家组审查
• 申诉方指控的措施是否构成GATs意义上的“影响服 务 贸易的措施” • “批发贸易服务”的定义 • 服务贸易的不同供应方式 • GATs第2条义务的范围 • GATs第17条义务的范围 • GATs义务的生效期 • 墨西哥申诉的接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 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 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 • GATs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
GATs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 范围
•申诉方,对比了GATs第2条、第17条与GATT1994第1 条选用词语的不同,认为起草者的撰写旨在要求GATs 第2条应遵循第17条规定的相同待遇标准。
•专家组最后裁定,欧共体预先将其香蕉体制从GATs的 适用范围中排除出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
•GATs第1条第2款规定,服务供应包括四种方式:越境 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 •申诉方,指控欧共体的香蕉体制影响他们通过商业存在 供应的批发贸易服务。这种影响与欧共体减让表中不受 限制的国民待遇义务和最惠国待遇义务不符。
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
•专家组,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成员方根据 GATs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对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待遇。 GATs第2条要求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 提供不低于其授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 待遇。GATs第17条要求成员除减让表另有限制外,对 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提供不低于其授予自己 的同类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待遇。所以,专家组裁定, 欧共体的义务和承诺应包括在欧共体区域内批发贸易服 务的供应商的待遇。
案情简介
•1994年10月10日,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的其他国家向 GATT全体缔约方申请豁免根据GATT1947第1条第1款的 普遍最惠国待遇的义务,缔约方全体于1994年12月9日 给予豁免。
•1995年2月5日,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 哥和美国(申诉人)联合并分别要求与欧共体(被诉人) 就欧共体香蕉体制进行磋商。
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例子:一成员境内管制商品运输的运输部门的措施,可 能使适用于进口产品的运输条件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运 输条件。这种措施以不可能与成员对该产品提供国民待 遇的义务相一致的方式,对进口产品的竞争地位造成了 不利影响。如果GATT和GATs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该 成员就可能规避其国民待遇义务,而产品受到歧视的成 员却不能获得法律救济,因为该项措施管制服务而不管 制货物。
GATs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 范围
•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 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 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 相同的服务和服务 提供者的待遇
•GATs第17条第3款规定,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 遇,如果改变了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与任何其他成员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处于 有利地位,这种待遇应被认为是较低的待遇。
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欧共体 •GATs的目标是调整服务贸易本身,包括作为服务产品 的供应,不涉及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措施对服务贸易的间 接影响。 •一项措施不能既为GATT包括又为GATs包括,因为两 项协定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
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专家组裁定(1)
•“影响”,专家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 定,专家组注意到,GATs第1条第1款中“影响”一词 的通常含义不含有将GATs的范围限于某几类措施或某 一管理领域的意思。相反,GATs根据影响效果来提到 措施,意味着措施可能是任何类型,或与任何管理领域 相关。 •“服务供应”,专家组认为,起草者希望扩大GATs使 用范围的另一表现是对于服务贸易使用了“供应” (supply),而非“提供”(delivery)一词,与“提供” 相比,“供应”涉及更广的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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