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
I. 新广告法的主要变化 – “新瓶”装的是 “新酒”还是“旧酒” ?
“新酒” 抑或 “旧酒”
广告代言 vs. 广告表演
• 是否存在标准:
- 声望? / 名气? - 形象? / 画外音? / 卡通形象? - 积极推荐? / 不发声不动作?
• 目前临时性的处置办法
表演还是代言? -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 如何定义“广告代言人”? - 在实践中如何操作?
利用未成年人作 代言
• 严格禁止烟草广告
更细节的要求和相应处罚(举例)
•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 处罚: 最高罚款 100,000人民币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 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 处罚: 罚款 5,000- 30,000人民币
•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 关闭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新旧广告法下关于虚假广告的罚则对比
行政处罚措施 对广告主的行政处罚 《旧广告法》 行为罚则 责令停止发布、并以 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 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 《新广告法》 一般情节: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 响 情节严重: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 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 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金钱罚则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 一般情节: 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情节严重: 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 偏低时的罚款 金额 / 一般情节: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加重情节: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 下 / 2年内3次,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 / /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处罚 《旧广告法》 没收广告费用,情节 严重的,停止广告业 务 《新广告法》 一般情节: 没收广告费用 情节严重: 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 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 登记证件
新广告法到底比老的广告法多了什么
新广告法到底比老的广告法多了什么第一篇:新广告法到底比老的广告法多了什么新广告法到底比老的广告法多了什么?如何看新广告法的极限用语及处罚?小马宋,是个文案这几天有段子手借着新广告法刷屏,然后一帮不明真相的群众开始转发凑热闹,最典型的是大家在谈论新广告法的时候不约而同的使用了这么一张图。
看完之后我感到一阵莫名的悲哀,原来我8 年的广告职业生涯,一生最好的时光就是跟一群法盲一起度过的。
确实是,如果你要问一个广告人,广告法都有啥?估计他什么都说不清楚。
首先上面这张图片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最新、最先进”的两个词出现了重复,这肯定不是广告法里会说的。
因为暂时无法看到纸质文件,我通过法制日报网站的报道看了新旧法之间的大概区别,内容里只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而我又在新华网看到了全文刊载的新广告法,同时也在青年记者网站看到了新旧广告法的全文对比。
而根据 4 月 24 日新广告法发布的新闻报道看,这两个全文内容才是靠谱的。
下面我将根据在新华网看到的新广告法全文,告诉你新广告法究竟发生了什么。
新广告法(以下简称新法)是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自 2015 年 9 月1 日起施行。
而旧广告法(以下简称旧法)则是在 1995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
新法共 74 条,比旧法的 49 条多出 25 条。
首先最重要的是我要告诉各位,新法根本就没有严格限制极限用语,甚至是更加放宽了,真相是你们被这帮段子手骗了。
而新法第十条第三则是这么写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也就是说,新法和旧法只是简单规定了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这条规定旧法中也有体现,只是这么多年来我们已经习惯了玩各种规避花样,究竟将来会怎样?这真要看执法中的司法解释了。
相比旧法,新法其实增加了一条对广告业的鼓励性语言,虽然说得模棱两可: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广告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新广告法全面解读□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冉晋我们每天都在不知不觉中接触到广告,而广告又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着我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选择。
一旦对广告把关不严,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法究竟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又会给经营者、广告商和普通消费者带来哪些重大影响呢?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制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但相关法律对此却毫无规范,导致明星代言引发了诸多争议和问题。
相比旧广告法,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一、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
比如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她就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二、代言前提: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三、领域限制: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四、年龄限制: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条对接了我国民法关于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这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近年来童星代言广告愈演愈烈,新广告法的出台无疑为此热潮泼了一盆冷水。
五、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代言人须连带赔偿。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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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说明信息
互联网交易活动中的信息,如果属于工商总局《网络交易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商品经营者必须提供的信息, 则不应当认定为广告。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是商品经营者的
权利,而非法定义务,应当与商品经营者必须提供的信息 相区别。
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
3、实际情况的发生属于正常交易风险的
【例】广告宣称商品质量可靠,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某些商品质量发生瑕疵, 广告主也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不能认为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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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虚假的案例
上海市工商局虚假违法广告公告:某公司投放电视广告推
销其化妆品“晒美白”,广告宣称(使用其产品)“越晒 越白,越晒越润”。经医学专家证实,皮肤越晒越白的宣 传违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学常识,当事人亦承认其产品无法 使皮肤越晒越白。广告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 罚款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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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与引人误解的区别
1、从表现形式上看,“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是指广告内容与实际情
况不一致,而“含有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在一般情况下广告内容与 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
2、从误导方式上看,“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直接欺骗了消费者,令
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作出购买判断,而“含有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 主要是利用了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不了解或者欠缺专业知识的弱点, 引导消费者由广告内容联想生发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错误认识。
2
违法广告的类型多种多样
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广告
→ → → → → → → →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贬低他人的广告: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誉 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广告: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秩序 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特供”、“专供”、“专用”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3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3篇)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下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3篇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希望能够让您对于广告法的写作有一定的思路。
新版广告法内容篇一2022年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尤其对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进行了严格限定。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将被禁止代言三年,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新《广告法》的一些条款有:发小广告规定新法规: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确保一键关闭。
违反以上两种者,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儿童代言规定新法规: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
明星代言规定各类明星将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
保健广告规定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实施时间篇二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篇三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谈治疗!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广告法关联内容解读
新《广告法》关联条款解读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在诸多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很多条款涉及到我公司目前对外宣传的内容,现将新《广告法》中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内容摘录并解读如下: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解读:广告中的各项内容不能有错误或含糊不清,赠品或赠送的服务也应当明确。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解读:该条中的各类禁止性规定对我公司影响最大。
旧《广告法》中也对此有过类似规定,新广告法将其更加细化。
由九项内容变为十一项内容。
其中第二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我公司没有直接违反的情况,但有些广告出现了外国元首、国内外名人的形象,目前虽无法直接套用上述条款,但从肖像权的角度讲,我们是有侵权嫌疑的,最好不要出现。
另外重点是第三项中的“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目前违反广告法最多的条款之一,绝对化用语包括: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最具、最便宜、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王牌、销量冠军、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等等词汇,这些都属于禁止出现的内容。
新广告法看点解读
新广告法看点解读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的此次的修订共有多处看点,下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新广告法看点。
1、广告违法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新法明确和强化了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
针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新法不但增加了资格罚,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还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对此,工商总局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大数据管理下广告市场监管新体系。
本月底,将启用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向地方派发案件线索,及时查处一批典型、恶劣虚假广告案件。
广告监管执法是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
新修订的广告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广告监管工作新任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工商总局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构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新常态化工作模式。
2、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3、不得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总体上看,与现行法相比,修订后的新广告法,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大扩充,而且把很多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
比如,新法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新广告法明确,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新旧《广告法》解读与对比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核心治理是打击虚假广告的发布,其直接受影响的是传统媒体单位的经营创收。
有人测算,目前电视广告有30%受新广告法影响,电台广播和报纸有90%受新广告法影响,网络媒体有60%受新广告法影响。
9月1日后,受影响的广告撤去,电视媒体空余的时间、报纸和网络空余的版面由什么广告去填补?媒体失去的这部分真金白银收入由什么来弥补?1 、新广告法带来媒体经营7大“死穴”一、新广告法七大亮点是媒体创收的七大死点亮点和死点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的主力军,新广告法的细化准则,让原先这些领域广告经营模糊地带失去保护“屏障”,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在此领域“失血”,如果媒体违规播发上述领域广告,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一招致命。
亮点和死点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亮点和死点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些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是广告创意和广告传播的灵魂。
没有广告代言人,广告的传播效果和广告促销作用将一跌千丈,广告由活性广告变为僵尸广告。
这次广告法修订,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
那些涉及明星代言的广告占传统媒体广告50%强,这些广告的撤下,其影响面不亚于一次“媒体大海啸”。
亮点和死点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尽管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但烟草的变相广告也占报媒不少广告份额。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亮点和死点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规定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
新广告法解读 PPT
旧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 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 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二:广告主体变化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 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 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新旧变化:新广告法中,广告主体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广告代言 人。并完善了广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责任制行业不得代言:医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农 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植 养殖等。
第四:代言人年龄限制
新法规定: 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人。 未成年人,不满十周岁都不允许代言。
第五:惩罚加重
新法:代言人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情节较轻:没收广告费用,并处3-5倍广告费罚款,无法 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罚款。 情节严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5-10倍广告费罚款,无 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100-200万元罚款,暂停广 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极限用语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 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 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 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 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 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NO.1\Top1)、 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 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深入解读网络《新广告法》的变化及影响
深⼊解读⽹络《新⼴告法》的变化及影响深⼊解读⽹络《新⼴告法》的变化及影响-马海祥博客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告法》9⽉1⽇起正式施⾏,这是⼴告法实施20年来⾸次修订,此次⼴告法修改的幅度⾮常⼤,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告代⾔⼈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众传播媒介⼴告发布⾏为的监管⼒度等多个⽅⾯。
那么,新修订的⼴告法具体有哪些亮点?新⼴告法与旧⼴告法⼜有哪些变化呢?⼀、《互联⽹⼴告管理暂⾏办法》的细则第⼀条、为了规范互联⽹⼴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以下简称⼴告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利⽤互联⽹从事⼴告活动,适⽤⼴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告,是指通过⽹站、⽹页、互联⽹应⽤程序等互联⽹媒介,以⽂字、图⽚、⾳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
前款所称互联⽹⼴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字、图⽚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邮件⼴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中的⼴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
第四条、⿎励和⽀持⼴告⾏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业规范,加强⾏业⾃律,促进⾏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告活动,推动互联⽹⼴告⾏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政法规规定禁⽌⽣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发布⼴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在互联⽹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告。
禁⽌利⽤互联⽹发布处⽅药和烟草的⼴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途配⽅⾷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品⼴告等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告审查机关进⾏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新广告法》解读
大众传播媒介主要分为两大类:印刷类和电子类。
公益广告纳入调整范围: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 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 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 领导人推荐、国家 XX 机关推荐、 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 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 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 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 精品团、单品团(必须 有活动日期) 严禁使用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应对办法 从情感诉求上出发
例:旧广告法:一座XX广场一个城市中心 新广告法:我驻进城的心,你住进我的心
从广告创意出发
例:旧广告法:9月9日盛大开盘/耀世开盘 新广告法:如果9月9日街上没人,别担心,他们可能来这了
2、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 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 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新广告法亮点解读课件.
(二)保健食品不得夸大其词
近年来,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日益成为虚假广告“重灾区”。 新法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新法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 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 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 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新法还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一)明确界定何为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认定标准不明确, 有效惩治虚假广告的法律依据不完 善,是现行广告法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新法对何为虚假广告作出明 确界定。
新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 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 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 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 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相应的 处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明星代言需得自己先用
明星虚假代言问题近年来屡 被曝光。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 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决定,规定明星代言广 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 起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 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 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 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 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 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 代言人。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
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
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新广告法的解读---------------------------------------------------------------------------------------------------------------------------------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变更】条件极端的门店,一经发现,将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直接关闭。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改变二:虚假广告的定义更加严格【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一)商品或服务不存在;(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买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荣誉、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虚构效果;(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说]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过去广告商和媒体的惯常技巧。
一些常用的包装术语,如原产地、荣誉和参数,在使用前需要严格审查。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变更】只要明星代言是虚假广告,他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在虚假广告中作出推荐或者出具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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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2015-12-10 浏览:1392 编辑:陆政妍手机版一、概述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
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
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一)广告代言人定义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
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例如陈宝国为鸿茅药酒的代言广告,由于鸿茅药酒为食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上述广告就必须叫停。
(四)年龄限制: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条对接了我国民法关于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该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近年来童星代言广告愈演愈烈,新广告法的出台无疑为此热潮泼了一盆冷水,例如Kimi、田雨橙、王诗龄等一批童星自9月1日起都不得作任何代言。
(五)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代言人须连带损害赔偿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两层意思是,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其他产品和服务,代言人承担有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六)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罚款及3年禁言期新广告法针对广告代言人设置了专项处罚,即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代言明星在上述情况下不仅颗粒无收,还要被倒罚1-2倍的代言费。
然而,明星通常是为多家厂商代言的,被处罚一次或许不会影响其为其他厂商代言,为了惩戒虚假广告的代言人,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受处罚后的3年“禁言期”,即对在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不得代言。
虽然此处没有明确说明,但笔者推断此规定不仅限制了代言人三年内不得接“新活”,而且已经代言的广告(不论虚假与否)也都要拿下。
由上文可见,新广告法首次出现广告代言人就对其作出了大幅且细致的规制,不论是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均须认真了解上述规定,否则一不小心就会遭遇巨额处罚或赔偿争讼。
三、修改或新增了具体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的规制现行广告法仅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的广告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制,而我国市场经济经过20余年的发展,敏感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广告法在上述类别之外,还对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提供了具体规定。
现就新广告法涉及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的规制分述如下:(一)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1. 扩大了不得做广告的药品范围:关于不得做广告的药品,新广告法第十五条将现行广告法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扩大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此类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药品,有专门的生产购销渠道,因此不允许也无必要公开做广告。
2. 新增处方药的广告范围:针对处方药广告,新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上述不得做广告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卫生部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因此,9月1日之后在医药专业刊物以外就看不到处方药广告了。
3.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内容扩大至医疗服务,并调整相关细则| (1)医疗服务纳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内容范围:现行广告法对医疗服务广告并未作出规制,客观上纵容了当前医疗机构广告的乱象。
但由于医疗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同样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因此新广告法将其纳入到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相同的禁止范围上,是合情合理的。
| (2)调整了禁止内容的细则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内容做了两点调整:一是去掉了现行广告法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科学”的限定,换言之不论科学与否,凡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一律禁止;二是不得请代言人,这点本文第二点已提及。
4. 调整了药品广告的特别规定:现行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表述为“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以……为准”背后意思是可以发挥,但“不得不一致”就要求必须一致,这就极大压缩了厂商“打擦边球”的空间。
该款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或使用”。
5. 新增了医疗器械广告的特别规定:现行广告法对医疗器械广告无特别规定,新广告法则新增了对医疗器械广告的明确要求。
对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6. 新增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由于医药行业的高门槛、高风险以及相对较高的利润,使得大量非医药广告频“打擦边球”,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是医药产品或服务而花高价购买或接受,却因实质上不具备有效资质、成分与技术,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与利益,杜绝非医药打医药的幌子,新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7. 新增保健食品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是维护人体健康的食品,也是最接近药品的非药品商品,因此成为相关厂商“打擦边球”的高发领域,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功效的保健食品广告大有人在。
针对此,新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1)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4)不得请广告代言人,(5)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8. 新增变相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随着近年掀起的“养生节目热”,各种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也掺杂在这些节目中,难免变相广告之嫌。
新广告法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制: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 婴儿食品广告母乳是婴儿最好的食品,目前人类尚未研发出真正的母乳替代品,但总有少数厂商将手伸向这一市场,企图诱使家长购买所谓母乳替代品。
针对此,新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所以我们也看到部分厂商为了保护自己,在广告上注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
(三)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现行广告法仅对农药广告做出了规制,而缺失了与农业养殖户休戚相关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相对于城市消费市场,农村农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农民对广告的依赖性更强。
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1. 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2.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3. 不得说明有效率;4. 不得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
例如某饲料广告中一名老农以养猪户的身份夸奖该饲料如何如何好,猪吃了保准能肥多少斤,新广告法生效后就不允许了。
(四) 农种和种养殖广告与上一条类似,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等农种也是重要的农资,种养殖服务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为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1. 不得做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2. 不得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3. 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作保证性承诺;4.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 烟草烟草是一种特殊商品,能够使消费者上瘾,而且吸烟不仅危害吸烟者健康,其“二手烟”对周围人群也十分不利,因此公共场所禁烟是各国大势所趋,各国法律对烟草广告也有着有严格的规定。
在现行广告法的基础上,新广告法全面收紧了对烟草广告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媒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