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浅谈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主要现象、原因及解决办法

浅谈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主要现象、原因及解决办法

浅谈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主要现象、原因及解决办法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出现违法违规的主要现象1.违法违规调整农民承包土地一是有的地方依据《村民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召开村民会议2/3村民同意后,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擅自进行土地承包合同调整;二是有的地方依据村规民约制定“生死互补”方式进行违法的小调整,当年死亡、婚出的减少人口,所承包的土地年终抽回,补给当年出生、婚入的新增人口;三是没有预留机动地的村,为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土地,而调整农户部分承包土地的违法违规现象;四是有的地方,村留有5%的机动地,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招标承包,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新增人口长期承包不到土地。

2.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户之间的流转多采用口头协议,随意性大,缺少必要的监督与引导,容易留下违法违规和纠纷隐患。

二是少数地方的乡村组织违背农民意愿组织土地流转;三是有的乡村组织在流转中侵占农民合法流转收益;四是借流转之机破坏耕地,改变农业用途。

有的搞非农建设和开发,有的搞植树造林。

3.征用占用农民承包土地中的违法违规现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征占用农民承包土地侵害权益问题越来越多。

特别是矿山、企业征占、租赁农村土地时,村级组织违法违规现象特别突出。

一是不尊重农民知情权,征地项目、补偿标准不与农民见面;二是压低补偿标准;三是克扣、截留、挪用征占补偿费。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原因分析1.人的方面因素1.1农村人口素质普遍较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但限于人口多、底了薄的原因,目前农村基层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人们的法律意识、“官本位”思想、生活观念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懂法能否积极正确的守法、用法,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实施已有8年多,有些干部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不到位,至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且一些基层干部无视法律,在地方的近期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以牺牲耕地为代价。

土地使用用途不符怎么办

土地使用用途不符怎么办

土地使用用途不符怎么办1.强制恢复合规用途:对于土地使用用途不符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土地使用者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督促其按照规定恢复合规用途。

如果土地使用者自愿恢复合规用途,相关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处罚违规行为:对于故意违反土地使用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即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责任。

这样的惩处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提高土地使用者对于规定的遵守程度。

3.转变土地性质: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将违规用地的性质转变为合规的用途。

例如,将商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或将非农业用地改为农业用地。

这需要相关部门审核并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补偿受影响方:当土地使用用途不符导致其他相关方利益受损时,应当对受损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例如,当周边居民因为商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而受到噪音、交通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时,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以维护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5.完善监管机制:为了解决土地使用用途不符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行为的监管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严格审核用地审批程序,加强对土地使用者的培训和指导,以更好地保障土地使用行为符合规定。

6.加强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解决土地使用用途不符问题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公众宣传,提高公众对土地使用规定的认知度,鼓励公众举报违规行为,加强监督机制,提高整体监管效果。

总之,解决土地使用用途不符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完善执法机制,土地使用者应当遵守土地使用规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并监督土地使用行为,以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土地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分办法。

以下是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的具体办法。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根据土地面积大小和使用性质分级处罚。

对于占用土地面积较小、使用性质无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于面积较大、且使用性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影响农田质量的,除要恢复原状外,还必须支付相应罚款,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对开展未经规划的建设项目、违规开发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立即叫停并恢复原状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加大处罚力度,限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发展。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过土地利用强度限制的行为,也应严厉处罚。

对于违反规划、超过建设区域和容积率的,应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超建的,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还应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其5年内再次申请开展建设项目。

四、非法占用农田建设非农业用地的行为,应当按照农用地保护红线和耕地面积退还的原则予以处罚。

对于非法转化的土地,不仅要责令立即恢复原状,还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情况,可以不予批准相关建设项目或限制其发展。

五、对于恶意破坏草原、水域、森林、山体等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较高额的罚款。

六、对于故意隐瞒土地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相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线索且确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为了保护土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打击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必然的。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终稿]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终稿]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终稿]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日趋频繁。

土地受让人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引起的土地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经常发生~并且得不到有效遏制~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成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着手研究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现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积极探讨如何解决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符合法律规定的科学、规范的处理办法。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改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对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文中加以明确。

城市国有土地用途一般划分为:一级分类1个,二级分类8个~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和特殊用地等,三级分类32个。

在以往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采用的是土地的二级分类~凡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实际用途与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不一致的~都应认定为擅自改变用途。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处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浅谈土地登记中土地用途认定问题

浅谈土地登记中土地用途认定问题
f 地篇符FlI。j坎术廊}|j
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yrJ>)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规定。
二.土地用途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土地 用途管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组成。其中,土地按用途分类是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用途管制的依据。
给大中电器,其他楼层作为写字楼出租;一些工业企业,原土地批准用途为工业,后因中心城区无法 进行工业生产,将房屋改为办公用房或经营性用房,致使土地的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完全不符或者部 分发生改变;还有相当一部分宗地没有土地批准文件,用地单位或个人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在 使用土地时多数是利用地上房屋开展经营性活动,且实际用途存在多个,无法区分主要用途。
四.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
(一).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 目前我国房地产界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分开管理体制,国土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颁 发房屋所有权证。两种登记所依据的分类系统不一样,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可能一致。再加上两种 登记是两班互不沟通的人马在不同的时点进行,更加剧了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的差异性。《房屋所有 权证》登地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登记发 证。没有明确批准用途的土地,以实际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划分的二级地类认定
因此,当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时,设定土地用途需以土地用途为依据。
(一),合法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
留谁“弃谁”主要看谁与城市土地规划用途相一致,如果实际用途从理论上说已经可以合理地预 期规划许可会被批准的时候,设定土地用途就应以实际用途为依据。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04-29T15:51:20.917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9卷3期作者:蒋玮[导读] 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蒋玮37292819790517****,山东菏泽 274700摘要: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土地开发整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还能够有效的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

因此在具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强化监管,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科学和规范性,有效的保障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我国有效耕地面积的增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农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问题;对策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不单单是为了提升农业生产力,也可以让土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也可以促使土地利用率得到大幅度提升。

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开发整理区域当中的土地关系和土地利用结构进行整治,促使区域经济逐渐走上一条稳定发展道路上,因此这一项工作应当得到充分地重视。

1土地开发整理存在的问题1.1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强土地开发整理形象工程的政绩标志在地方官员的心里已经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为了一味追求政绩,一些领导超前意识特别强,不论自然条件如何,均要求农田实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标准。

大量的土地平整土程费用占去了土地整理费用的一半以上,不仅缺少土地整理方面的专家指导,还误将土地整理等同于土地平整。

片面的追求数量,忽视了对质量的重视。

为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需要大量的开发整理土地,而结果是很多地区整理出的耕地质量低劣,即新开垦的耕地质量远低于被占用的耕地质量。

普遍存在政府对土地整理的目标过分强调数量的增加,而忽略了质量的提高。

由于受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制约,很多地方开展土地整理只是为了完成折抵建设占用的耕地任务,责任心不强,造成高质量耕地的整理项目改造难以开展。

是违法占地还是改变用途 以案说法,浅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是违法占地还是改变用途 以案说法,浅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48法制天地笔者认为,该处罚并无法律依据,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下达拆除的前置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2017年5月,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000平方米土地建光伏发电站,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地类全部为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执法人员6月份立案查处,并对违法当事人以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下达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就本案而言,该处罚是否有法可依?案 例分 析以案说法,浅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文l 海鸥 贾继平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我们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表述可以看出,该条不仅明确了违法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未经批准而非法占用土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家庭农场用地有特殊要求。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明确规定:家庭农场用地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他附属设施不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

彩钢加工厂占用的土地显然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中的任何一种,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

村民杨某以每年每公顷9000元的价格流转土地33公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成立农业种植家庭农场,在经过村委会、乡政府、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取得备案手续。

浅谈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年 开 始 土 地 整 理 工 作 ,几 年 来 取 得 显 变 , 使 土地 调整 难 以进 行 。土地 开发 整理 权 属调 整 的原 著成 效 , 但是 , 在 实 际 工作 中 , 土 地 整 则 、 程序 、 方法 、 异议 处理 和权 属 调整 后土 地分 配 与确 权
理 还 是 存 在 一 定 的 问 题 ,本 文 分 析 了 落 实 等 情 况 。 必须 要 有健 全 的法 律 、 法 规 给予 保 障 , 以 便 龙 江 县 土 地 整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提 出 于 土 地 整 理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和 保 护 农 村 土 地 使 用 者 的
良好 的 基 础 ; 是解 决 农村 现代 所 需 资金 和合 理 配置 土地 属 调 整 的程 序 、 原则和标准 , 以 及 权 属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法 资源 的 主要途 径 ; 是 增加农 民收 人 , 发 展 村级 集体 经 济 , 做 出 具 体 的规 定 , 这 样 不 仅 可 以使 土 地 整 理 中 的 权 属 调 改善农 村 生产 条件 和 生活环 境新 措施 。 3 . 整 理 有 利 于 实现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通过 土 地 整 理 , 逐 步 实 现 了土 地 利 用 分 区 , 彻 底 改 变 了农 村 土 地利 用 缺 乏 规划 、 村庄“ 天 女 散花 ” 的 状况 。 整 程序 化 、 规 范化 , 而 且 可 以从 法 律 层 次 上 保 证 权 属 调 整 的公平 性 , 保 护 农 民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1 . 完善 土 地 整 理 相 关 法 律
逐 步 建立 土地 整理 法律 政 策 , 规范 土地 整理 的 工作
2 . 整 理 有 利 于社 会 主 义 新农 村 建 设 流 程 和 施 工 要 点 。 从 土 地 整 理 项 目区 的 选 定 , 到 土 地 整

浅谈农用土地资源利用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用土地资源利用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用土地资源利用存在问题及对策2012级经济管理研究生班xxx土地,在经济学上包括陆地和水域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土壤、地貌、岩石、气候、植被、水文等自然要素与人类劳动形成的立体自然经济综合体。

他是人类进行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的场所,是人类所需要的自然生活资料的生产基础。

土地资源:在一定的技术条件和一定时间内可以为人类利用的土地。

土地问题事关农民切身根本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农村土地资源的日益减少是一个不可争议的事实。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至今已经在集约化、现代化等方面表现出诸多的局限性;随着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劳动力成本日益增加,传统工业不再具备优势。

当前,农村土地方面矛盾和问题突出,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成为“三农”问题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为今后农村土地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农用土地资源利用现状1、农用地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水平低。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资源丰富国家,国土总面积约9.6亿H㎡,在世界上仅次于前苏联和加拿大,居世界第三位。

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平均每人占有的土地资源数量较少,我国土地面积为0.831 H㎡,世界为2.51 H㎡,美国为3.695 H㎡,法国为0.973 H㎡。

我国耕地面积为0.085 H㎡,世界为,0.284H㎡,美国为0.765 H㎡,法国为0.341 H㎡;我国草地面积为0.284 H㎡,世界为,0.635H㎡,美国为0.973 H㎡,法国为0.207 H㎡;我国林地面积为0.113 H㎡,世界为,0.785H ㎡,美国为1.185H㎡,法国为0.263 H㎡。

2、耕地后备资源贫乏。

我国荒地资源中可以开垦可耕地的大约只有0.353亿H㎡,开垦成本较低的只有0.133亿-0.2亿H㎡,近期耕地面积十分困难。

3、大部分地区土地资源质量不高,相当部分土地退化严重。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人群涌入城市,城市可用土地日益减少,地方政府越来越多的征地和拆迁均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国家对土地征用越来越多,很多土地被征用后,建设成了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

由于这类建设往往具有时间紧、土地用量大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流失,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就业、土地补偿金分配等多项问题。

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地征用了农民的的土地,土地问题又是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大问题,在政府征用土地和农民切身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农民失地问题已成为一大焦点。

群体集体上访事件履履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如何解决好农民土地征用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是当前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如果农民征地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同时还影响到中国社会的政治稳定,为此,笔者试图从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出发,围绕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第一,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有镇、村、组三级,主体的多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位,农民土地利益被虚化,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农民拿到手的补偿金往往会在发放过程中遭到各级官员的克扣。

如何解决农民在多元补偿主体中的地位,使集体土地补偿金能够直接惠及农民,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之一。

第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慎重性更甚于国有土地,因为国有土地的征收仅仅是改变土地用途,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性质的改变,直接关涉国家土地结构和产业政策。

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必须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和限度予以适度明确,积极探索“公共利益”确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严格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避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圈地之实,或以旧村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第三,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已是公认的事实。

浅谈集体土地的违法问题及对策

浅谈集体土地的违法问题及对策
W ANG - i Li yng
(hzo nvri, hzo 7 0 , hn) C i uU iesyC i u 4 00 C ia h t h 2
Ab t a t ol cie ln e o g olc ie I O o nr g sain a d lw e f r e n y s e sol h u l o i . h r r sr c :C l t db ln st c le t . n O Y u t Sl ilt n n o c me t a t s it e p b i d man T e e a e e v a o v c y e o a l r c
是获得宅基地 由于原来 的宅基地楼 间距都 很小 , 采光 较差 .交通不便 ,所 以大多数人都 愿意重新 申请 宅基
的集体土地可 以分为集体建设 用地和集体农 用地 。在
集体土地 占有 、使用和 管理 过程 中主要有 以下违法类
型。
11 使 用 权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
集体 土地的使用者主要有农用地 的承包者 、宅基 地 的使用 者 、 其他建设用地使 用者。 在土地使用权人使
高低 .在不考虑地基承载力 的情 况下超过批 准的容积
“ 征收土地 的 ,按 照被征收二 地 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巳 “ 收其 他 土地 的土 地补 偿 费和 安置 补 助费 标 准 . 征 由 省、 自治 区、 直辖市 参照征收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 置 补助费 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 的附着物和青苗 的 补偿标 准 ,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规 定 。” 征收土地 的补 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助 费 以及地上 附着 物 和青苗 的补偿 费。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 、 而安置补 助 费和 附着物 和青苗 的补偿费归农户所 有 而在现 实中 农户 的安置 补助费却往往少 于规定 的倍 数 .甚至农 民 收到 的只是 一些青 苗或者 附着 物的补偿费 .根本 就没 有安置补助 费 在 征地补偿费用 中一些安置补助 费被

怎样才算改变土地用途

怎样才算改变土地用途

怎样才算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指的是将土地的原有用途转变为其他不同的用途。

这种改变是一个复杂而综合性的过程,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土地所有权、规划设计、环境影响等多个因素。

下面将详细介绍改变土地用途的过程和要点。

首先,改变土地用途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在中国,土地管理与使用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与制约。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土地用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且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

因此,首先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土地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以确保土地用途改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改变土地用途需要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是为了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并实现特定的发展目标。

在改变土地用途前,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和设计。

土地规划分为宏观规划和微观规划两个层次,前者包括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后者包括详细规划、片区规划等。

规划的目的是评估土地改变用途的可行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例如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等,以及合理规划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布局。

第三,改变土地用途需要考虑土地所有权和权益的保护。

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并通过出让、出租、转让等形式划分给不同的主体。

在改变土地用途过程中,需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并经过相关主体的同意或协商。

同时,还需要确保土地权益的保护,例如土地流转、补偿以及产权转移等问题,以确保土地改变用途的顺利进行。

第四,改变土地用途需要考虑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

土地用途的改变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土地的环境污染、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等。

因此,在改变土地用途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保护研究,评估改变用途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提出相应的保护和修复措施,以确保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政府的批准和监管。

根据特定的土地管理制度和程序,土地用途的改变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政府在土地用途变更的过程中起着监管和管理的作用,负责对土地的审计、评估、批准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以维护土地管理的秩序和公平。

浅谈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谈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谈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浅谈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我国经济带动不断地全面发展,前一次规划实施中程的效果没有让人产生太多的期望。

城镇以及工业项目的建设一次次的挑战原有的土地规划制度,同时也将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暴露在人们的视线中,从而对于土地的规划又有了新的局势以及挑战。

本文通过对规划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找出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样对土地的改革以及规划实施会有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土地规划存在问题改进措施人们活动较密集的地区应是城市土地,它的载体是完全以空间集中的趋势让人们自行的生产以及生活消费。

而且作为稀有的宝贵自然资源和拥有重要资产的城市土地。

对于能高效利用已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质量,保护耕地的现有资源以及对社会经济可持续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

土地规划是指针对某一区域的土地进行对未来的规划以及安排,规划的只是根据这个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土地的相关历史特性来实施对土地的资源分配以及对土地的合理组织的相关综合性技术方案。

土地利用的基本点是对于城乡的建设以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整治等多项土地的利用进行管理规划,由此可见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土地规划有着重要的影响。

重要的影响主要概括为五个点,一、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的前提就是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

二、有效促进城乡合理建设主要方针的基础就是土地的规划和管理。

三、积极的对市场的资源发挥有着决定性作用的重点就是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四、对于土地管理根本性依据就是土地的规划和管理。

五、对于土地利用宏观调控核心措施就是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一、当前土地利用规划所存在的问题(一)动态经济和静态规划间的矛盾所在土地的总体规划是具有战略性质的长期规划,规划的年限最少的为五年左右,最多为十年甚至是二十年。

在这个时间段,虽然事物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是因为土地规划的性质属于静态所以具有指令性。

所以说,动态经济和静态规划内容之间的矛盾就这样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是指经国家批准,由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的行为,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土地改变用途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土地利用不合理、权益分配不公等,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管治方案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管治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暂行方案。

首先,针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问题,应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和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违规操作。

同时,政府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其次,要加强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

在土地改变用途的过程中,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归属,并严格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存在纠纷的土地使用权,要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确保权益的合法性。

第三,要完善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因此,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征收程序应公开透明,补偿标准要公平合理。

同时,对于受征收农民的再就业和生活保障要给予关注和支持,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四,要强化环境保护要求。

在土地改变用途的过程中,要加大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管控力度,防止大规模的环境污染。

要加强对改变用途后土地的整治和治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要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

在土地改变用途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建立起公众监督的机制,对土地改变用途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最后,要加强执法力度和追责机制。

对于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要建立起健全的追责机制,对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确保土地改变用途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管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浅谈土地用途管制

浅谈土地用途管制

监督管理 ,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行为严 签订协议将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康丽服装公 司使用王家村集体
格查处等 。 三、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特点
土地中的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存在不合法情形。 本案中 ,康丽服装公 司使用王家村集体土地 中的农用地 , 依
在 获得 批 准 后 向 土地用途管 制制度 是 目前世 界上土地管 据 我 国法 律 就 必须 要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手 续 ,
了解该土地的用途是大前提。因为, 保护农用地则 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 管制的 目的 ,核心是切实保 程 中产生一些不必要 的麻烦 ,
护耕地 , 保证耕地 总量动态 平衡 , 对基本 农 田实 行特殊 保护 , 防 我国法律对使用不 同用途的集体 土地有不 同的规定。 除 乡镇企业 必须依法办理 止耕 地的破坏 、 闲置和荒 芜 , 开发未 利用地 、 进行 土地 的整理 和 外的任何土地使用者使用农 民集体所有的农用 地 , 复垦 ; 强化土地执法监督 , 严肃 法律责任是 实行 土地用途管 制的 农 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 , 将集体所有 的土地征收为 国有 , 再 通过 保障 。实行 土地 用途管制制度 , 可 以严格控 制建设用地 总量 , 促 “ 招标 、 拍卖 、 挂牌 ” 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 , 有 了国有土地使用 但如果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可 以直接通过 进集 约利 用 , 提 高资源配置效率 , 有利 于建设 用地市 场 的正 常化 权后方可进行项 目建设 。 招标 、 拍卖、 挂牌 ” 方式 或者直接签订 协议方式 和规 范化 ; 可 以严 格控 制农 用地流 向建设 用地 , 有利于 从根 本上 集体组织主持 的“
展 ,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 效益的最优化 。 明确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所有者 、 使用者必须严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切实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极大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流转,让农村治理系统更加健全,同时,有助于农业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土地确权,有效解决了以前长期存在的地边不清楚、土地面积不准确、土地位置模糊、登记信息不全、土地监管不规范等一系列的问题,积极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制(具体的内容包括取得承包合同、详细准确地登记土地信息、获得土地所有权相关的证书等),明确了农民对承包土地拥有使用、转租收益的权利,这对广大农民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土地确权在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方面和推进土地资源流转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确权;问题;解决对策1土地确权的意义第一,有助于做好物权的保障。

作为农业中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可谓农民的根本,一旦经过土地确权,农民就成为了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如此,也就通过法律层面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进行了相应的保障。

并且还能较好保障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从制度层面,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更好巩固提供了力量。

在土地确权以后,土地不仅是资源,更是资产,农户也就将自我的土地使用权牢牢把握住,不管谁想用农村承包地,都需要本户同意以后才能实施。

假设农户出去打工,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自我承包地流转出去,比如让家庭农场来经营,从而得到一定的租金或者实物。

如此,农民也能增加一定的财产性收入。

第二,有了权证,农民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目前,不少农民因为难以提供担保,也没有相应的抵押物,因而存在较为突出的贷款难问题,当有了确权登记颁证,伴随不断出台的相关政策,通过权证,农民就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物进行相应贷款。

第三,土地确权有助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情况进行明确,能够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依据,如果耕地面积没有明确的四至,面积也没有明确,承包地的流转将伴随较大的风险,如此,农民流转土地的时候难以安心,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放心经营,如此,可能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该怎样处理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该怎样处理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罚?一、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法律要求和办理程序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第56条和《城乡规划法》36—43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改变用途批准文件,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手续:1.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行了具体明确,具体又可分两种情况: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②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的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补办出让时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浅谈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梅 资 源 , 为 实 现 耕 地 总 量 动 态 平 衡 和 土
地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提 供 保 证 ,增 加 有 效耕 地 面积 , 提 高 耕 地 产 出率 , 提 高 经 济效 益 , 提高农 业综 合生 产能 力 。
2 . 整 理 有 利 于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三、 解 决 土 地 整 理 存 在 问 题 的对 策 措 施 1 . 完善 土 地 整 理 相 关 法 律
逐 步建 立土 地整 理法 律政 策 , 规范 土地 整理 的工作
流 程 和 施 工 要 点 。从 土 地 整 理 项 目 区 的 选 定 , 到土 地整
土 地 整 理 是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理 项 目 申报 、 实施 及 实施 过 程 中 的监 督 、 后 期 管 护都 应 建 设 的 重 要 手 段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有 章 可 循 、 有 案可 查 。 村 是 党 中 央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的 战 略 决 2 . 进 一 步 加 强 土 地 整 理 中的 权 属 管理 将 确权 定界 工作 做实 做 细 , 权 属调 整要 充分 尊 重农
展 提 供 强 有 力 的保 证 。龙 江 县 在 2 0 0 1 行 家庭 联 产 承包 责任 制 下 耕地 承 包 经 营合 同三 十 年不
年 开 始 土 地 整 理 工 作 ,几 年 来 取 得 显 变 , 使 土地 调整 难 以进行 。土地 开发 整理 权属 调 整 的原 著成效 , 但是 , 在实际工作 中, 土 地 整 则 、 程序、 方法 、 异 议处 理和 权属 调整 后 土地分 配 与确 权
资源 的主要 途 径 ; 是 增 加农 民收入 , 发展 村 级集体 经 济 , 做 出具 体 的 规 定 , 这 样 不 仅 可 以使 土 地 整 理 中 的 权 属 调 改善 农村 生产 条件 和生 活环境 新措 施 。

浅谈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浅谈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浅谈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摘要: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变化,土地的数量正在逐渐变得稀少,成为人们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同时,在使用土地方面也存在着一种极端的情况,例如对土地使用极不规范,甚至可以说是到了滥用的地步,还有一种就是违法占地,这些都构成了对土地管理最大的障碍。

要想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必须得先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运用正确的对策和方法来从中进行操作。

本文将对土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的阐述与分析,同时提出一定的解决策略,来为将来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一点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随着这十几年来人口数量的膨胀,住房问题就成为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大难关,急需人们去重视和解决。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土地在每个人心目中都是最重要的地位,象征着家的起点,但由于经济文化的崛起,土地的数量相对于以前已经大幅度的萎缩,这是时代发展下存在的一个痕迹。

同时,对土地的使用方面也存在着违法、违规占地的情况。

可以说,对土地的非法使用情况更是加剧了土地数量减少带来的困境,同时也引出了无数的民生问题,这其实也是在考验着相关部门在管理土地问题时应该采用何种有效的方法,来从中进行解决。

对土地的有效管理,可以起到积极的一面,除了遏制住对稀缺资源胡乱使用的情况,还可以为经济时代下的土地进行一个大的调整,本文将以此为主题,进行深入的阐述与分析。

一、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1.1耕地管理不规范土地在现如今是非常重要的资源,但很多人在使用土地的时候界限并不分明,往往容易把属于公家的土地用于私人的需要,例如,有很多原本用于农业的用地,却被个别人用来建造自己的房屋。

农业由于发展的需要,要用到的土地数量非常的多,其中有许多原本是需要用于耕作用的,以便可以为农业的发展开拓种植资源。

但实际上在许多的地方,却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把原本需要用于耕作的土地受为私人所有,非法侵占,这在很多重农业发展的地区尤为常见。

浅谈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浅谈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浅谈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中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而土地流转则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趋势,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与此农村土地流转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土地流转的盲目性使得一些农民盲目从事土地流转,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集中和流转规模的过大。

流转的规范化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缺乏监管和保障机制也使得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权益受损,缺乏有效的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重点讨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希望通过对现状的总结和展望未来,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在当今社会,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村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起着重要作用。

但与此土地流转工作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盲目性、规范化不足、缺乏监管和保障机制等。

研究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对于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改革中一个重要的议题,虽然在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土地流转的盲目性。

部分农民在流转土地时缺乏对土地利用和发展规划,只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日趋频繁,土地受让人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引起的土地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得不到有效遏制,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成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着手研究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人试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积极探讨如何解决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符合法律规定的科学、规范的处理办法。

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界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改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对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文中加以明确。

城市国有土地用途一般划分为:一级分类1个;二级分类8个,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和特殊用地;三级分类32个。

在以往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采用的是土地的二级分类,凡未经批准实际用途与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不一致的,都应认定为擅自改变用途。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处理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从上述相关法条中不难看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方式有二种:一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是符合城市规划的,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调整土地出让金。

在实践中,第一种情形较为少见,主要是二种情形。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处理及要注意的法律关系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受让方一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必须按照原合同约定来正确合理地使用土地资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不过,考虑到具体实际情况的差异,有些时候又不能一味机械地执行。

对那些必须或者有充足理由需要变更土地用途,又得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用途也未尝不可。

由于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出让年限等与土地用途直接相关,土地用途发生变化通常会使原土地出让金的数额也发生变化。

因此,当土地用途改变后,根据新用地性质重新算出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无论是超出原土地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出让金,还是低于原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出让金,都存在一个对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金总量进行调整的问题,有时也涉及土地出让年限的调整。

3.1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土地出让金调整实质上属于一种变更合同的性质土地出让合同属于一种民事合同,导致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有多种,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所谓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实践中,土地出让合同主体变更属于一种转让行为,必须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而在用途变更前后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只是作为合同主要内容土地用途、土地出让金等发生变更的,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

土地作为一种流通领域的特殊商品,土地价格是由许多可变参数决定的,不同的区段、不同的时点、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容积率等,都会使土地的价格发生明显的变化,土地受让人因此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就大不一样,一旦土地用途变更,土地出让金也必然发生调整,如果不对出让金进行调整,就不真正体现合理、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调整土地出让金的时点应以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的时点为依据。

原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与调整土地出让金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相比较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原高现低;二是原低现高。

在现实生活中受让方改变用途几乎都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土地出让金标准原低现高的现象,往往都是受让方要向出让方补缴土地出让金。

因此,应由受让方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3.2变更土地用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必须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合同,一方面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签订的;同时在现行标准下,又体现了国家对土地出让市场的规范运行和管理职能的内容。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而言,普通的民事合同,如果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只要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即可。

而土地用途的变更,除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外,还必须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同意。

在实践中土地用途的变更有四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就用途变更已经达成协议而仅仅是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

此种情形下的土地用途的改变属于尚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变更用途且也获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只是出让金如何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重新签订正式合同;三是变更土地用途获得了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出让方没有同意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变更土地用途未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未和出让方达成一致,无论其是否符合规划,是一种标准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章建筑行为。

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以第二、四种情况为主。

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出让合同就其本质来讲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而它应该遵循民事合同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同时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用途,是一种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有效的合同。

因此,如果受让方和出让方就土地用途变更问题达成协议,但未经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土地用途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用途。

所以,关于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达成合同主体的合意及必要的规划审批程序,二者缺一不可。

3.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主体是受让方并不是出让方出让方本身作为土地的管理者,负有一定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等职能。

由于其特殊的主体地位,当其欲改变土地用途时,往往无需通过变更原合同内容的形式来实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其可以采取诸如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要求等原因,很容易就强令受让方必须接受条件。

此种情况下,土地管理者享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出让方只需要对受让方受到的损失按照市场评估价和剩余使用年限予以适当的补偿即可。

这种补偿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补偿,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完全属于民事案件所欲解决的范畴。

受让人因规划的调整,提出因变更土地用途而要求调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200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让方应予及时办理。

在实践中存在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已经经过出让方所在地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但仅就此改变用途形成共识,而未向出让方申请对变更用途后土地出让金作出相应的调整,没有向出让方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协议。

严格来讲,这是一种违反规定的违法用地行为。

按照规定,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应当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原合同并就土地出让金等问题作出调整,否则,极易引发纠纷,为今后的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留下隐患。

以致造成无法办理土地分割登记,造成新的产权纠纷。

3.4擅自改变用途处理要分类进行对本文列举的四种土地用途变更情形,在对其进行处理时应分别对待。

对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无论受让方是否已经同意,只要经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立项、工程手续齐全的,受让方应及时向出让方提出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的申请,受让方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和受让方补签土地出让合同。

受让方还必须及时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更换土地出让书对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一是如果严重影响规划的,应由规划部门按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查处,受让方应无条件拆除违章建筑,出让方可依法解除出让合同,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如果符合城市规划的,应由受让方按规定程序补办工程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向出让方申请调整土地出让金,补签土地出让合同。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一种违法占地行为,若不及时办理变更用途的相关手续,将会造成新的土地产权矛盾和纠纷。

国土管理部门应加大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的力度,主动协调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对未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调整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对受让方提出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调整土地出让金的要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只有这样,才能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管住、管好。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