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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责任

经济法与社会责任

经济法与社会责任经济法是调节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经济主体承担社会责任。

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应秉持的基本原则,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应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一、经济法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责任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首先,经济法的出台和执行有助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这有助于企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其次,社会责任的履行也可以促进经济法的落实和有效实施。

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企业作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现代消费者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越来越高,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增强企业的品牌认知度和用户忠诚度,进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其次,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利于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和运营效率。

企业通过关注员工福利、推行公平竞争等措施,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的整体绩效。

最后,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推动社会发展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方式。

企业通过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社会救助等活动,为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贡献力量。

三、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1.注重法律合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加强对税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流程,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2.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与纠纷,并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责任,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关注员工权益企业应尊重员工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和晋升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发挥个人价值和创造力。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汇编)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汇编)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

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社会责任的内涵与体现

社会责任的内涵与体现

社会责任的内涵与体现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对社会和环境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重视社会责任的内涵和体现。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社会责任的内涵与体现。

一、社会责任的内涵社会责任的内涵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社会责任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的首要责任,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稳定就业、合理分配资源、健全经济制度等经济责任。

只有经济稳定发展,企业才有能力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企业、组织或个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守法合规是企业行为的基本准则,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只有合法合规经营,企业才能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3.环境责任环境责任是企业对自然环境的承诺和责任。

企业应当积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4.员工责任员工责任是企业对员工的关爱和尊重。

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关心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生活福利。

只有关心员工,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企业才能够凝聚人心,共创美好未来。

5.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和回馈。

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公益事业,参与社会公益捐赠和社会捐助活动,为社会作出正面贡献。

只有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才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二、社会责任的体现社会责任的体现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实践中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和方式。

社会责任的体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企业管理层的社会责任企业管理层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确保社会责任得到有效执行。

他们应该提供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且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

2.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责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期望,并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企业还应该考虑产品和服务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负面影响。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力服务地方经济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力服务地方经济

亿元 , 同 比多投 1 9 4亿元 , 表外信 用 累办 2 6 3 . 1 l 亿 元, 同比多办理 4 7 . 8 6 亿元 ; 通过投行手段完成投资 7 8 . 4 6亿元 , 同比多投 3 6 . 7 6 亿元 。 表内贷款 、 表外信 用以及“ 表表外 ” 业务累放首次突破千亿。 达到 1 0 2 4 . 8 5 亿元 , 有力支持 了地方经济发展 。此外 , 通过扎实开 4
I 金 融 与 经 济 2 0 1 3 .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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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全 力服务地方经济
一 倪 百 祥
党 的十 八 大 对 我 国 全 面建 成 小康 社 会 、 不 断 夺 取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新 胜 利 进 行 了科 学规 划和 战 略 部 署 。 描 绘 了党 和 国家 事 业 发 展 的宏 伟 蓝 图; 中央 经 济 工 作会 议进 一 步提 出 了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新 思想 、 新论 断、 新要求。 为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 机构 今 后 工作 指 明 了前 进 方 向和 奋 斗 目标 。
“ 生死相依 , 荣辱与共” 的关 系 。作 为 国有 大 型 商 业 银 行 在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的基 础 上 。
积 极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通 过 优 化 金 融 资 源 配 置 。 创
二、 纵 观 内外环 境 。 江 西经 济 发 展 处 于 重 要 战 略
成 新 的增 长 点 。而 且 随 着 资 金 、 产 业 和 技 术 的 梯 度

经济法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探讨

经济法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探讨

经济法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探讨1. 引言1.1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英文简称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种管理理念和企业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润的积极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会公众、环境和社会责任等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通过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企业可以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信任、改善员工福利、促进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等多个维度。

经济责任是企业首要的责任,即创造财富、提供就业、支持经济发展。

法律责任是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

道德责任是企业应遵守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慈善责任是企业应该回馈社会、做公益、奉献爱心,关爱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和谐。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经济法规定的框架下,履行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途径,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企业通过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既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也可以推动社会公正与可持续发展。

1.2 经济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经济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在于规范企业行为。

经济法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包括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这些规定和要求可以引导和约束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经济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是积极的,通过规范和强化企业行为,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也将更加深入和广泛。

2. 正文2.1 经济法的角度解读企业社会责任在经济法的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被理解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

经济法主要从法律和法规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尽的社会责任,并强调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以“三严三实”尽职尽责

以“三严三实”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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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严三实”尽职尽责
作者:
来源:《上海人大》2016年第02期
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选举我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我深感肩负的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懈怠。

我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尽职尽责,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首先,要以“三严三实”依法履职。

必须深入把握“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立法需求,积极参与到不断创新思路和举措,破解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瓶颈,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的保障和引领作用之中。

这就要把“三严三实”贯穿于依法履职全过程,掌握履职知识、方法,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胸中有底数、胸中有法。

其次,要以“三严三实”敢于履职。

权为民所赋,依法履职不能有畏惧之心、顾忌之感。

根据党对人大工作新要求,在监督上必须“敢为”,积极依法尝试、探索各种监督方式方法;增强为民履职意识,以问题为导向,时时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传递群众呼声和要求;要有为民代言的韧劲、敢于较真的勇气,增强监督实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要以“三严三实”清廉履职。

领导干部要把“三严三实”作为做人、做事、做官的重要遵循和行為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严上要求,向实处着力,勇做“三严三实”自觉践行者。

必须树立正确的人大意识,要对人大地位、作用及其权力、职责有全面认识,要充满做好人大工作的激情和信心。

我将切实加强学习,认真向老领导学习,向同事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基层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工作业绩。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就是经济法的使命,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与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与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就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与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就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与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就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

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

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和目标导向,以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法律作为约束和规范的依据,实施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经济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这种理解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依法纳税。

纳税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通过纳税,经济主体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财政支出,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为实现社会公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而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充分竞争的原则,不得有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再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经济主体应确保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如合理的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安全保护等。

经济主体要兑现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推动社会公正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此外,经济法还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越来越突出,经济主体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减少污染排放、资源有效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最后,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经济主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通过捐款捐物、扶贫济困、参与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以法律为基础,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一、经济法相关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

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二、法律社会本位相关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三、具体表现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
项基本国策。

经济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时代使命。

首先,经济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经济法通过制定和
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

这有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构建和谐社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重要目标之一。

经济法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有利于调节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最后,经济法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条件。

法治国家建设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

经济法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这有利于推动全国各地的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整体发展。

总之,经济法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使命。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我国经济法已经基本构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法规,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奠定了
坚实的法律基础。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应用,完善法律体系和法
律法规,为推动我国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下面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来分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时代使命

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时代使命

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时代使命作者:冀敏来源:《卷宗》2017年第32期摘要: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在社会上的各种行为都要遵循法律。

法律在社会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法制社会中生活的更加安全、和谐。

法律能规范人的行为,让人们能合理的做任何符合法律的事情,并且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经济法是众多法律中的一项法律,经济法主要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规范。

我们生活在一个经济的大环境中,经济法在这个法律大环境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讨论了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时代使命,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依法治国;时代使命作为公民的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制度明确的国家里,我们的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我们的权利也受到了保护。

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经济法在这个社会经济大环境下占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实施落实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经济法在整个社会中的法律地位显而易见,责任越大,使命越重,自然经济法在法律中要承担巨大的使命。

1 依法治国的主要概况依法治国的法律政策在1999年就已经被提出,1999年的宪法中指出,中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在2000年,相关的法律有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强调,强调依法治国在中国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到了今天,依法治国的方针已经深入人心,人们深知依法治国的好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

依法治国是在大家的共同监督之下完成的,国家对治理各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依据,并且接受公民的监督。

这让法律更加公开透明,更具有公平性。

依法治国就是让国家的法律有据可循,依照法律进行国家的治理。

依法治国要求每个公民都要遵守法律制度,广大公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进行社会中的各种活动。

这样能让国家的治理更加有条理,更加利于广大公民实行自己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公民都有自己一定的权利,我国法律在建设中正向着民主化建设。

我国的法律制度不会随着某个人的意志改变而进行改变,法律具有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特点。

法学专业承诺书的社会责任与使命

法学专业承诺书的社会责任与使命

法学专业承诺书的社会责任与使命尊敬的XXX学院法学专业教师及同学们:大家好!在这个庄严而又喜庆的时刻,我代表法学专业的全体学生,向各位老师郑重承诺:我们将始终肩负社会责任,怀揣使命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深知,法学是一门充满社会责任和使命感的学科。

法学的价值在于它的实践应用,通过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我们能够关注社会公平正义,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将以扎实的学术基础为支撑,努力成为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学专业人才。

首先,我们将以高度的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律事业。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技能,努力成为具备扎实法学知识和良好法律素养的法学人才。

我们将以积极主动的态度,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和最新法律动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未来的实践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我们将始终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正。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法学专业的根本追求。

我们将弘扬法治精神,不偏不倚地公平裁判,坚决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我们将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严谨客观地分析问题,公正公平地运用法律规范,确保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此外,我们将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法学专业承担着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我们将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为社会进步与繁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们将运用法学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助力法律公正的实现。

最后,我们将始终遵循职业道德,保持高尚情操。

法学专业要求我们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准。

我们将自觉遵守法学伦理规范,追求专业素养和修养的统一,坚守法律道德底线,远离贪婪、腐败和违法乱纪。

我们将以廉洁自律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树立法学人的良好形象。

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们,法学专业的社会责任与使命,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法律的尊严。

让我们秉持这份责任和使命,努力奋斗,为法学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学专业承诺书法律专业的社会责任

法学专业承诺书法律专业的社会责任

法学专业承诺书法律专业的社会责任尊敬的法学专业同仁:作为法学专业的一员,我们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以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履行我们的义务。

为了明确我们的职责和担当,我们特发起并签署《法学专业承诺书》,以表明我们对法学专业的社会责任的认同和承诺。

《法学专业承诺书》内容如下:第一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作为法学专业的从业者,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相关规范,做到守法从业,合法办事。

同时,我们将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条坚守法律正义法学专业的核心使命是维护法律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我们将始终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处理案件,依法裁决。

我们将保证客户权益的充分实现,不使他们遭受不法侵害,坚决捍卫法律底线。

第三条保守法律专业秘密作为法学专业的从业者,我们将严格保守与职业相关的秘密,不泄露客户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我们将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和证据,不向任何非法机构或个人提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学习与意识,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条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法学专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我们将始终保持学习的姿态,积极参与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

我们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紧跟法学领域的新动态,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权威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五条关心社会公益作为法学专业的从业者,我们应当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参与公益活动,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我们将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法治教育等公益项目,提供志愿者服务,宣传普法知识,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发展。

第六条规范自身行为作为法学专业的从业者,我们要做到自律、规范自身行为。

我们将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举止,坚守职业操守,做到言行一致,充分展现法学专业从业者的职业形象。

第七条共同促进法律进步作为法学专业的从业者,我们应当积极参与法律事务的研究和法律改革的提案。

经济科工作责任

经济科工作责任

经济科工作责任
作为一名经济科工作人员,我们肩负着重要的工作责任。

我们的工作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福祉,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好我们的职责。

首先,我们要时刻关注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经济建设。

我们要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好各项经济工作计划,确保实现经济目标。

其次,我们要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经济管理,保护市场秩序。

我们要严格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保障市场公正竞争。

我们要加强信息公开,让市场信息透明化,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要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经济发展。

我们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协助政府制定好经济政策,推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

经济科工作责任重大,必须要持之以恒地坚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好我们的职责,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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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业与社会责任的演讲稿

法律行业与社会责任的演讲稿

法律行业与社会责任的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诸位分享我对法律行业与社会责任的看法。

今天,我将从三个方面探讨这个议题:法律行业的重要性、社会责任的内涵以及我们应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行业的重要性。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法律行业则是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力量。

法律行业从事的工作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劳动就业等等。

它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石。

没有法律的保障,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人们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法律行业在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接下来,我想谈一下社会责任的内涵。

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对社会各界的义务和担当。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有着更高的社会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秉持公正与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合法的法律服务。

其次,我们需要维护社会秩序,尤其是在面对一些严重犯罪行为时,我们应当依法采取行动,助力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的和谐。

此外,我们还应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回馈社会,关注弱势群体,传播法治理念,提升社会法律意识。

最后,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些履行法律行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方法。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因为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我们才能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其次,我们要保持勤勉和廉洁的职业操守,坚守法律道德底线,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情,维护自己的独立和公正。

同时,我们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推动法治进步。

最后,我们应当加强与各界的沟通与合作,与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在结束之前,我想引用美国前总统林肯的一句名言:“法律是人类自然权利的最高保障。

”作为法律人,我们肩负着守护法律的使命,更是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

只有我们不断努力,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才能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大代表应践行“四有”标准

人大代表应践行“四有”标准

人大代表应践行“四有”标准作者:孟想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8年第20期人大代表肩负的使命光荣,承载的责任重大,必须将“四有”作为执行职务的基准和追求,务实有为,塑好形象。

一是要有讲政治的觉悟。

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和捍卫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矢志不渝跟党走,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追随者和践行者,站稳政治立场,把好政治方向。

要正确领会、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搞变通、不打折扣,自觉把党的意志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引导群众一心向党,全力推动党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二是要有善履职的本领。

发展、改革、环保、法治、民生……人大代表履职领域可以说既宽且广,在这样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现实环境中,人大代表迫切需要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要养成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缺什么补什么;尤其要加强对人大制度、宪法法律、科技、市场、互联网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丰富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拓宽视野、转变观念,牢牢把履职的主动权抓在手里。

要注意取长补短,学习经验,虚怀若谷,虚心求教,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努力提高履职水平。

三是要有敢履职的担当。

人大代表是一个职务,不是荣誉称号。

国家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抓住这些矛盾,正视这些问题,祛除阻碍发展的痼疾,人大代表责无旁贷。

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穿于履职的全过程,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民意,敢于触碰体制机制的痛点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奶酪”,严肃认真地履行法定职权,不醉心于平和表象、不屈从于外部压力,咬定青山不放松,勇担当、真作为,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把自己履职的足迹印刻在发展最难处和民生最深处。

四是要有甘奉献的精神。

要经常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活动,了解掌握履职所需的第一手资料。

人大代表要挣脱名利的羁绊,静下心、沉住气,转变作风,默默奉献,改进调研方式方法,让脚板多沾点泥、身上多招些土,尽全力把实情摸上来,确保履职有根有据。

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

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

作者: 史际春[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71-7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4期
主题词: 经济法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求真务实;社会责任;《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经济合同法》;20世纪70年代;人大
摘要:一、应运而生的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 经济法在中国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

随着农村实行“大包干”、对外开放和城市经济改革的启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经济合同法》(1981)等第一批经济性法律法规先后出台,经济法备受关注,经济法学很快成
为“显学”,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由于人治和法律虚无主义,我国未能像苏俄那样制定适应计划经济的民法典,又鉴于实行计划经济,人们讳言民法的“私法性”,而且民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所以就一直未能制订民法典。

在此情形下,无法以民法原理来解释政府主导的改革开放和政府、企业、合同紧密相连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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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一、应运而生的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经济法在中国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

随着农村实行“大包干”、对外开放和城市经济改革的启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经济合同法》(1981)等第一批经济性法律法规先后出台,经济法备受关注,经济法学很快成为“显学”,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由于人治和法律虚无主义,我国未能像俄那样制定适应计划经济的民法典,又鉴于实行计划经济,人们讳言民法的“私法性”,而且民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所以就一直未能制订民法典。

在此情形下,无法以民法原理来解释政府主导的改革开放和政府、企业、合同紧密相连的经济关系。

第二,经过长期的“大锅饭”,法纪松弛,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比如企业间的经济关系不订合同,职工干活马虎、“磨洋工”,人们痛定思痛,整个社会呼唤、期待着经济法制,建设特区、引进外资,依赖“红头文件”也行不通。

同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

这样,顺应经济法制要求制定的法律法规,很自然地被认为就是“经济法”。

第三,法学界一直跟踪着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动态,了解联经济法的来龙去脉,改革开放伊始就将联的经济法学说引入中国,而联的现代经济法学说恰可合理地解释计划组织因素与商品价值因素相结合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实际相契合。

在此背景下,1979年8月召开“民法、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在新中国法学史上第一次正式引入经济法概念,并从民法和经济法交互作用的角度对新兴经济法现象进行研究,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的起点。

二、人大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从全国来看,在1979年下半年就有法律院系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同时开设经济法课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到静成和文华这两位经济法学科点创始人先后“归队”,在1981年成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开出经济法概论课程。

此后,经济法教研室于1982年开设《经济合同法》,1983年开设《计划法》和《基本建设法》,1984年开设《(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环境保护法》,1985年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和《财政金融法》,1987年开设《土地法》,1992年开设《企业(含公司)法》、《竞争法》和《涉外经济法》等课程,学科体系日臻完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人大经济法学科自创立起,就一直以科研为依托,追求人大法律系自1950年成立后奠定的法学“工作母机”地位。

最初编写的经济法教材《中华人民国经济法讲义》于1985年出版,名为《经济法教程》,后衍生为现在使用的两种《经济法》概论教材,适用于本科法学专业和法学硕士研究生通开基础课教学。

国家教委1986年在召开“经济法专业教学计划审定会”,确定在“七五”期间编写《经济法基础理论》,1987年在召开25个院系的教授、专家会议,审定了静成、文华两位教授主持编写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作为国家教委的指导性文件正式。

之后,受国家教委委托,他们又编写了全国第一本《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确定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畴和制度,在全国率先构建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并于1993年出版。

人大经济法教研室于1984年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经济法方向的硕士生,1987年起正式招收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并在1994年成为全国首批经济法学博士点。

此外,人大经济法教研室还接受有关部委委托举办了多次经济法干部专修班和高级师资进修班。

然而,法学界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学术争论和情绪纠,也对人大经济法学科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经济法与民法同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从经济法产生时起,它与民法的关系就成为法学界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关于民法经济法的讨论最初是十分理性、平和的。

比如学者都承认存在经济法现象,同时对经济法的概念、对象及其在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的地位开展认真地讨论,并无超越学术的情绪对峙。

事实上,也是民法学者在改革开放之初担负了引进和研究经济法的历史任务。

联经济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拉普捷夫的代表作《经济法理论问题》,就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翻译,于1981年8月出版。

但是后来,民法与经济法的争论中有些学者的讨论趋于情绪化,其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经济法学自身的问题。

经济法被引入中国后,一些学者不恰当地理解“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纵”的要调整,“横”的也要调整,如此“大经济法”便使民法成了“公民消费法”,既不科学也不合乎实际,令有些民法学者感到不满。

二是法的部门划分及其理论本身存在缺陷。

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主观的学术活动和分类,而法学界照搬联的法律部门划分“客观论”,认为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部门划分,但由于“客观”事实上要由人来作主观解释,有些人不由自主地推崇、追求学术“权威”和领导官员支持,以证明自己的立场、观点的“客观性”。

须知,古今中外并不存在什么“独立”法律部门,任何法律部门都要服从法治一般,而且法律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对法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部门之间也是交叉的。

对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研究、学习,以及更好地指导立法和法治实践。

第三是传统法律学科处于强势地位,新兴学科则相对弱小,在民法经济法的纠中,外环境对经济法学的发展都很不利。

这种情绪化在1986年前后达到顶点。

当时全国人大研拟制订民法通则,而经济法学者提出不要搞民法通则,应当制订“经济法纲要”,因为民法只是适应自由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当然,全国人大最终通过了民法通则。

虽然经济法没有因此被否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明确指出纵向的经济关系要由经济法来调整,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有些经济法学者一度竟萎靡不振,以至于全国只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忍受着各种杯和压力,仍在艰难地维持着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

到20世纪90年代末,商法研究愈益兴旺,民商法又从“商”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的角度,与经济法展开了小小的争论。

商法本为民法,在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下产生,时至今日,社会成员平等、“泛商化”和政府广泛参与提供公准公共物品以及公开市场操作,无论从主体围、行为的“营利性”还是从适用的法规看,民商都不可能分立。

因此,民商法同属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中心展开的私法,与经济法之间并无大的矛盾。

关键在于,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问题不解决,经济法就没有“出头之日”,因为按照仿佛是“客观”化身的传统法学和强势学科的解释,经济法只是民法、行政法等规的组合,并不能独立存在。

这正是民商法与经济法观点的交锋所在,即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这个问题到90年代以后才逐步得到解决。

1992年笔者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提交题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的年会论文,论证了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一、相对性以及“独立”法律部门的提法不能成立,并就此作了大会发言。

经过十余年,这种观点逐渐得到法学界的认同,加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管理作为经济在要素的客观条件和必要性形成广泛共识,经济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之一,也就顺理成章了。

1998年,国家在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宽口径、厚基础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思想指导下,将法学本科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并将经济法学作为其14门核心课程之一。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在此背景下,经济法学逐渐得到社会和官方的认可,最终得以确立。

在经济法学趋于健康稳定发展的新阶段,人大经济法学重整士气、更上层楼,系统构建了经济法部门的教材教学体系,继续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人大经济法学科的专业方向包括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税法、金融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消费者法等。

其中,史际春教授专攻的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总论》和《企业和公司法》;徐孟洲教授专攻的财税法、金融法,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税法学》;吴宏伟教授专攻的对外贸易法、竞争法,朱大旗教授编著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金融法》,宋彪副教授专攻的规划和产业法,孟雁北副教授专攻的能源法和竞争法,等等,都在同行中赢得了认可。

人大经济法专业还承担了全国自学考试、中央电大、高职高专、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等)、后续教育等方面的经济法概论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工作,完整地构建了“总论—分论—教辅—案例”四位一体的教材教学体系。

宋彪副教授主编的经管、理工等非法学专业通用的《经济法概论》,成为全国最受欢迎、使用最广的一本同类教材。

经济法教学由课堂教学、专题讨论、学术会议、社会调查等多环节构成。

课堂教学采用包括案例讨论在的方式;专题讨论涉及国外学者、官员、实业界人士的演讲,以及研究生、博士生论坛;学术会议包括“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财经法论坛”、“反垄断法高峰论坛”等定期会议和系列讲座;社会调查实践要求学生参与经济执法、司法实习,企事业、律所等中介组织的活动。

至2010年的最近5年,“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荟萃全国经济法,分别就“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和谐社会建设与地方经济法治、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经济法、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金融法治新发展等议题进行深入研讨,促进了学科水平提升。

人大经济法学研究中心自2000年起编辑出版经济法专业刊物《经济法学评论》,也成为反映人大经济法学科成果、支撑高水平经济法教学及其对外交流的平台。

二十余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科培养的各类学生中,有许多已成为在各自的岗位上崭露头角的尖端人才。

三、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近三十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经由静成、文华、王益英、宋金波等老一辈学者的开拓,史际春、徐孟洲、吴宏伟、王欣新、朱大旗、宋彪等中青年学者的传承和发扬,逐渐形成了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其中最主要的容包括:(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学科,需要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对经济法作出定义,以明确概念,作为学科的起点。

但在经济法学发展的很长时间,人们对经济法只有宽泛的或者定性的定义,从而妨碍了它的科学性。

经过多年研究,人大经济法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经济法作出定义,并在后来反映到人大的经济法教科书中,即: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该基本定义为经济法学作为学科的确立和展开提供了学术基础;以此为前提,也不排除可以从性质、地位等各种角度对经济法作其他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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