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请大家借鉴!春节将至,返乡人员增多,嫁娶、乔迁、聚会等活动频繁,农村自发组织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将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风险增大。
为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字〔201X〕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特点,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
各村、居委会、镇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提高责任意识,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认真抓好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风险防控(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监管部门指导,镇、村(居)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质量责任人,镇政府对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审查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镇市场和质量监管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方法随着城乡经济的进展,农村集体聚餐渐渐成为一种紧要的社交方式,其举办也面临着食品安全管理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采纳流动厨师的方式,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以下是针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方法。
一、场地准备集体聚餐的选址应尽可能选择通风好、光亮、干净卫生、没有污染的场地,避开选择污染严重的场地。
在场地准备时,需要提前进行检查,同时做好简单的消杀工作。
二、餐具准备应当注意选择安全、无污染的餐具,要清洗干净,消毒严格,保证不会感染病菌,特别是餐具的储存和保管要注意卫生,并且要适时更换老化、破损的餐具。
三、食材准备在选购食材时,应当选择新鲜、健康、有保障的食材,且要有正规的购买渠道和证明,避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食材入口。
对于食材的准备和储存,应保证温度适合,也需要当场进行检查,做到发觉问题立刻解决。
四、厨房管理选用流动厨师的集体聚餐,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
在厨房管理中,流动厨师需要充足以下要求:1. 必需是持有健康证明的专业厨师。
2. 必需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3. 必需有着丰富的餐饮阅历并且有为成功的西餐酒店或五星级酒店供餐的阅历。
4. 必需依照流程进行食品准备和制作,严格遵从食品安全标准,做好各项消毒、清洗、保鲜工作。
5. 保持厨房安静乾净,规范化管理,避开对食品造成污染。
五、运输与储存运输与储存食品也是关键之一、在运输时,需要将食品放置在干燥、不受阳光照射的场所,并做好垫底、包裹等保护措施,保证食品不会受到损害。
在食品储存上,需要保证温度适合,使用合适的包装袋等工具,避开日光直射等造成污染。
总之,在进行农村集体聚餐时,应当始终注意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
而采纳流动厨师的方式供给食品服务,在运用上述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的同时,也应当保证流动厨师的素养、技能以及责任心,通过多方位的管理措施,保证顾客安全、充足用餐。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三种形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举办聚餐活动前,应当了解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报告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
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
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
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将生活重心转向城市。
但农村依然是我们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养育我们的土地,所以农村的人文传统,生产方式及方式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农村的人们热爱生活,并且热爱美食,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民文化的一种重要部分,是农民们在节日、婚丧嫁娶等重要场合的一种表现,但是,这些集体聚餐也往往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一个困扰农村居民的大问题。
为了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必要对流动厨师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在农村,一些流动厨师经常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在集市、街头、村庄等各个地方经营着餐饮服务。
然而,由于这些流动餐车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环境比较简陋,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等问题,经常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强化和改进:第一,加强对流动厨师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二,加强对流动厨师厨房卫生和设备的检查和监管;第三,建立健全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加强对流动厨师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对于流动厨师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该包括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食品安全意识等。
此外,为了确保流动厨师厨房的卫生和设备质量,政府也可以投入资金,提供相关的设备和卫生品,并定期对流动厨师的工作环境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管。
建立健全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规范流动厨师的工作行为,严格管理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
政府应该制定流动厨师的管理规定、食品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建立食品安全纠纷处理机制等。
经营者也应该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规定,做到食品全程可追溯,让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能够更加安心。
最后,政府和社会应该注重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对于一些不合格的流动厨师或店家,要及时进行处理,以保障农民的饮食安全。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
***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红白喜事聚餐活动。
凡在***市行政区域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报告登记和分级指导制度。
鼓励发展流动餐车和红白喜事服务队等经营单位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农业、畜牧、水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实施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报备案程序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3天(丧事除外)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
第六条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申报备案表》(见附件1),并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报告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七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信息后,应进行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指导原则,通知相关人员或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的组织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参与者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是指在农村地区举办的婚宴、丧葬、生日宴、团拜宴等集体用餐活动。
第四条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通过加强组织和协调,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者职责第六条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具备承办的资质,责任到人。
第七条组织者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组织者应当提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集体用餐活动,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第九条组织者应当合理规划用餐场所,确保环境卫生,提供清洁安全的餐具和饮用水。
第十条组织者应当采购正规渠道的食品材料,严格检查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食品加工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二条组织者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参与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组织者应当定期对用餐场所和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组织者应当记录用餐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食品来源、用餐人数、食品加工过程等,保存备查。
第三章餐饮服务提供者职责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事项经营。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证书。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食品从采购、存储、加工、制作、配送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严格的食品加工工艺和操作规程,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劣质食品。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的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第四条流动厨师是指在非固定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的;(二)未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三)未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的;(四)未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的。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登记管理、技术指导、厨师管理、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及建档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第二章报告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由举办者提前三日向集体聚餐活动所在地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管员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及主要原料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附件1),发放《**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3),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所在地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鼓励现场指导人员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快速检测。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流动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流动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流动宴席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流动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流动宴席服务。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举办流动宴席前,应向所在地乡(镇)、村(社区)或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材采购管理制度,选用新鲜、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并做好采购记录。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流动宴席现场设立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配备必要的食品加工工具和设施,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不受污染。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做好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避免食品变质。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做好食品留样管理,留存食品样品,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和管理,确保餐具、饮具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乡(镇)、村(社区)和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流动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整改。
第十六条乡(镇)、村(社区)和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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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
登记备案管理。
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
(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
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
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是否采购农药
残留超标蔬菜、水果或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的肉类及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是否执行了食品原料进购查验;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使用亚硝酸盐等高危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有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六)餐饮用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有相应的餐饮用具消毒设施,是否执行餐饮用具消毒制度;
(七)宴席加工制作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存在发热、咳嗽、腹泻、皮肤化脓等健康可疑人员参与宴席加工制作或服务;
(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
第八条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
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
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自办宴席集
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