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知识要点
(整理)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依法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一、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原则1.法制化原则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搞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2.程序化原则3.协调的原则4.公开化原则5.科学性原则6、服务性原则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三、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法律制度1.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适用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乡村规划实施管理的规划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进行各项建设,须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的制度。
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范围管理的地域范围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是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管理的对象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五、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具体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体。
法制的方法: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具体执法的过程。
科学技术的方法:采用科学技术的方法是一种辅助管理的方法,它能够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效能,把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科学技术的方法,不仅包括基础资料的科学准确性、电脑运用、办公自动化等,还应包括先进的管理理念、专家咨询、科学决策和效能监察等。
社会监管的方法:《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作了规定。
经济的方法:经济的方法,就是通过经济杠杆,运用价格、税收、奖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进行管理,这是对行政管理的方法的补充。
六、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一是要根据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开发建设的规模、强度和时序,坚持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防止盲目发展建设。
城乡规划知识点总结
城乡规划知识点总结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乡村和农村进行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和资源配置,以实现城乡之间协调发展、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系统性工作。
城乡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创造宜居宜业的城乡环境。
城乡规划知识点包括城市规划、乡村规划和农村规划等内容,涉及空间规划、土地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多个方面。
以下将对城乡规划的各个知识点进行系统总结。
一、空间规划1. 空间结构城乡规划的根本任务是塑造城乡空间结构。
城市空间结构主要包括城市中心区、城市次中心区、城市一般居住区、城市特殊用地区、城市绿地和水域等组成部分。
乡村空间结构主要包括村庄、农田、林地、水域等组成部分。
合理的城乡空间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市和乡村的空间效率。
2. 空间布局空间布局是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方向和格局。
在城市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产业区、教育文化区、生态区等,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乡村规划中,要合理规划村庄布局、农田布局、林地布局、水域布局等,保护和利用好乡村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乡村振兴。
3. 空间利用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是城乡规划的核心任务。
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建设用地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在乡村规划中,要科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产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二、土地规划1. 土地资源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基本要素,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城乡规划的前提。
要对城市用地和乡村用地进行合理规划,保障耕地、林地、草地等基本农田资源的稳定和永续利用。
2.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是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在城市规划中,要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生态绿地、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项目,落实城市用地总量和建设用地指标,降低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强度。
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学习
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学习资料一、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容共七章七十条(城市规划法六章四十六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一书三证”)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城乡规划基本知识
城乡规划基本知识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容(共七章七十条)(一)基本概念:1、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1、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采取分级审批。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度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的程序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的程序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知识要点
城乡规划知识要点城乡规划知识要点——城乡规划相关名词汇总1.科学发展观与城乡统筹一、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实践,就要认真贯彻五个统筹——1.统筹城乡发展、2.统筹区域发展、3.统筹经济社会发展、4.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5.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二、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城乡统筹”的要求,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两大方面:1.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扭转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应该是政府。
3.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是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深层次的改革。
三、具体内容1.统筹城乡经济资源,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增长和良性互动。
平等的市场主体应该享有平等的接近和享用经济要素的权利,统筹城乡经济资源,保证农民平等的享用经济资源,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2.统筹城乡政治资源,实现城乡政治文明共同发展。
必须统筹城乡政治资源,使农民具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政治地位,使其真正地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体现和维护自身利益。
统筹城乡政治资源最重要的是体制和政策的转换问题。
3.统筹城乡社会资源,实现城乡精神文明共同繁荣。
努力实现城乡社会资源的统筹安排,有序使用,促进城乡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2.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具体有以下4各方面:1.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城乡规划基础小常识
城乡规划基础小常识1、什么是城市规划?答: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2、城市规划分为哪几个阶段?答:城市规划通常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需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作用是什么?答: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它的期限一般为20年。
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要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4、城市规划管理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答:依法行政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既是我国各级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市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200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正式实施。
5、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哪些内容?⑴ 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城乡规划、规划区、城市的定义)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乡规划知识总结(二)
城乡规划知识总结(二)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向单位或个人核发的
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建设工程审批,建设
工程审批后的管理,临时建设的管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开工的前提。
4.城市:一定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5.城市规划是指授权的国家机关为了满足城乡建设的现实需要与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土地、人口等自然资源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城乡未来建设活动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预先安排与要求。
6.城乡规划的种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村庄规划。
7.黑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线。
8.橙线:重大危险设施范围控制线。
9.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原则;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坚持环保节能原则;关注民生原则;依法行政、依法公开原则;体现地方特设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确保安全原则。
10.违法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11.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律规定的效力范围。
城乡规划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要点一、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形势的认识(一)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的变化1、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并且极具中国特色。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全球化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依赖、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共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不再接受单一规划标准的安排,要求自由选择居住的地点、环境、档次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对商业经营利益影响大,寻租者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人员的攻关前所未有。
(二)《城市规划法》的不足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
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城乡规划法知识要点
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城乡规划在实施新型城 市化战略中的作用; 进一步突出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公共政策属性;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空间管治制度,发挥城乡规划对 空间资源的配置作用; 进一步强化层级监督,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 性; 进一步深化细化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使条例更符合浙 江省情和更具可操作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 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要点四:乡、村庄规划
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
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 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 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要慎重对待政府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问题! 要慎重对待建设单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和公布问题!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 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 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四)强化了有规划可建设、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 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 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 外作出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原理复习考点及重点
城乡规划原理复习考点及重点1.现代城镇定义包含的三个特征:产业构成、人口数量和职能。
2.按行政区划标准:我国城镇可以划分为直辖市、市和镇。
3.城镇化含义:农业人口和农用土地向非农业人口和城市用地转化的现象及过程。
具体包括(1)人口职业的转变(2)产业结构的转变(3)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4.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5.城镇化进程的表现特征:(1)城镇化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2)城镇化是产业结构转变的过程(3)城镇化水平高,不仅是建立在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基础上,也是农业现代化的结果6.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包括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专项法和相关法。
7.我国的法规系统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技术标准规范8.城乡规划主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9.我国法定城乡规划类型10.规划依据:上位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国家政规、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11.我国城乡规划运作体制的核心:程序合法、依据合法12.我国城市规划运作实施“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3.“三区三线”: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14.城乡规划中的七条控制线:(1)红线(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2)绿线(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蓝线(城市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4)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乡规划考试基础必学知识点
城乡规划考试基础必学知识点
1. 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了解城乡规划的定义、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和分类等。
2. 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熟悉《城市规划法》、《乡村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城乡规划的法律依据和管理体制。
3.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掌握城乡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要求和审核程序等,了解规划实施的方法和途径。
4. 城乡规划的专业知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交通规划、环境规划、住房规划等相关内容。
5. 基础理论和方法:了解城市化进程、城市发展的阶段和特点,掌握城市发展规律和城市空间分析的基本方法。
6. 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掌握可持续城市规划的基本理念和方法,了解生态城市规划、低碳城市规划等相关概念和要点。
7. 城乡规划的技术工具:熟悉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数字化城市建模等相关工具和软件的应用。
8. 国内外城乡规划典型案例:掌握一些典型的城乡规划案例,了解国内外城乡规划的发展成果和经验。
要在城乡规划考试中取得好成绩,除了掌握上述知识点外,还应注重综合运用能力,注重实践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多做练习题和模拟题,提高解题水平。
城乡规划基础知识
城乡规划的基础知识一城乡规划的定义及重要性1. 城市规划的定义: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做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
从本质意义上,城市规划是人居环境各层面上的、以城市层次为主导对象的空间规划。
2.城市规划的重要性:1)城乡规划是政府知道和调控城乡建设的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但另一方面,城乡规划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违法建设问题、规划制定不切合实际、规划管理薄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等等。
2)城乡规划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保护的关系。
二城乡规划的任务城市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的进行建设和成好似土地合理利用开辟以及正常的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的本质任务是合理地、有效的和公正的创造有序的城市生活空间。
这项任务包括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的决策意志以及实现这种意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同时也包括实现这种意志的工程技术、生态保护、文化传统保护和空间美学设计,以指导城市空间的和谐发展,满足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
中国现阶段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修复人居环境,特别是城乡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为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稳定持续的发展服务,保障和创造城市居民安全、健康、舒适的空间环境。
三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原则:1.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原则2.历史环境和未来环境相和谐的原则3.城市环境中各社会集团之间社会生活和谐的原则其他原则:4.近、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5.促进经济社会发展6.节约用地、合理用地7.环境保护8.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9.安全防患10.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辟、配套建设四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区域规划等上层次的空间规划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城市的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城市发展规模,选择城市用地的布局和发展方向,按照工程技术和环境的要求,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设施,并提出控制引导措施。
城乡规划知识要点汇总
城乡规划知识要点——城乡规划相关名词汇总1.科学发展观与城乡统筹一、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实践,就要认真贯彻五个统筹——1.统筹城乡发展、2.统筹区域发展、3.统筹经济社会发展、4.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5.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二、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城乡统筹”的要求,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两大方面:1.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扭转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应该是政府。
3.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是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深层次的改革。
三、具体内容1.统筹城乡经济资源,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增长和良性互动。
平等的市场主体应该享有平等的接近和享用经济要素的权利,统筹城乡经济资源,保证农民平等的享用经济资源,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2.统筹城乡政治资源,实现城乡政治文明共同发展。
必须统筹城乡政治资源,使农民具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政治地位,使其真正地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体现和维护自身利益。
统筹城乡政治资源最重要的是体制和政策的转换问题。
3.统筹城乡社会资源,实现城乡精神文明共同繁荣。
努力实现城乡社会资源的统筹安排,有序使用,促进城乡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2.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具体有以下4各方面:1.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城乡规划法知识要点36页PPT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原来《城市规划法》的罚则基本上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这次不仅强调对行政 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还特别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不仅明确了行政主体 的法律责任,还强调了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58、59、60条规定了对政府 不履行规划编制责任或违规编制规划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第64条规定的对违法建 设主体的处罚的力度更大。第62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第68条还授 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权。
7、规划划用地性质管理与普遍的房屋用途改变的矛盾 9、违法处罚中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与严格执法要求的矛盾 10、规划建设规模管理与建筑和房产两套面积标准的矛盾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 外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五)体现了层级管理的思路。
一是延续了总体规划分级审批的制度。 二是强化了规划备案制度。第19、20条和第24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 设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制度。 三是相对明确了建设项目分级选址规划管理制度(第36条)。 四是突出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特别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 法》专门设监督检查一章,规定了上级政府及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地方人大 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检查权;还规定上级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责令查处权和对下 级规划部门违法许可的直接撤销权。这些层级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 的宏观调控功能,也有利于排除各种压力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 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 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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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
11 行政道德
1)行政道德的含义
行政道德是指从事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的活动中,处理自身与工作对象之间、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以及公私、得失等 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它除具有其他社会道德所共有的特点外,还 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明显的政治性、一定的强制性、很强的表率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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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
4 政府职能
四种类型:政府政治职能、政府经济职能、政府文化职能和政府社会职能
实现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途径:(1)充分认识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价值和影响 (2)强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3)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 (4)抓住政企分开这一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
1)行政执行的含义及特点 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将行政决策付诸实施,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全部活动。具
有目的性、经常性、强制性、实务性、时效性和灵活性等特点。 2)行政执行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1)行政执行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2)行政执行是检验和修正行政决策的最好尺度 (3)行政执行是行政领导者的一项主要责任 (4)行政执行的效果是评估与判断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依据 3)行政执行过程:准备、实施、总结3个阶段 4)影响行政执行的因素 (1)客观因素,即非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的因素,如决策因素、环境因素、客体因素等 (2)主观因素,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执行人员的因素,如组织因素、个人因素、领导因素、
(1)要承认各种领导方式的局限性; (2)要注意发挥各种行政领导方式的优势; (3)要系统综合发挥行政领导方式的结构优势; (4)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领导活动更应注重榜样示范方式和疏导教育方式的运用。 6)行政领导者: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在行政领导活动中承担相应责任,处 于领导、决策地位的人员。他们具有一般行政人员所没有的如下特点。 (1)行政领导者的工作手段主要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与监督。 (2)行政领导者的工作对象不仅是物质要素,更主要的是非物质要素,即行政信息。 (3)行政领导者的工作性质是脑力劳动、生产性劳动和创造性劳动。 (4)行政领导者是职位、权力、责任的综合体。
城乡规划知识
2 编制、审批及修改
(一)、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编制主体
l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 体规划 l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 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l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 府组织编制
2、总体规划审批
直辖市的总规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
省会城市和国务 院确定的城市
其他城市
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
其他镇
表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大类 居住用地R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R1 二类居住用地R2 三类居住用地R3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A2
教育科研用地A3
公共管理与公共 体育用地A4 服务用地A
医疗卫生用地A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文物古迹用地A7 外事用地A8 宗教设施用地A9
小类 住宅用地R11 住宅用地R21 住宅用地R31
1 用地分类
(一)、土地分类
表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大类中类
小类
建设 用地 H
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H1
城市建设 用地H11
乡建设用 地H13
铁路用地 H21
区域交通设 港口用地 施用地H2 H23
管道运输 用地H25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H4
H41
采矿用地H5
其他建设用地H9
自然水域
1 用地分类
(四)、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兼容性
3. 规划理念
用地兼容性即每地块的使用性质,在某些用地性质下,一些性质的建筑允许建设, 对用地及环境没有干扰影响,而另一些性质的建筑在特定情况下才被允许建设。
1、居住用地可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城乡规划法知识要点共37页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城乡规划法知识要点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谢谢!
第三节2022
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大纲要求:3.3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知识点一: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必考点)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的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城镇化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乡规划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的原则;(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的原则;(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原则。
3.城乡规划管理体制(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4)乡、镇人民政府知识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必考点)1.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2.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务院审批。
②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①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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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四)强化了有规划可建设、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 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 境,体现地方特色。
于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章五十五条)
2011难点 2、《省条例》主要亮点及对规划工作的新要求 3、《市条例》主要亮点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城乡规划在空间规划中的主体地位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六)增强了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新法专门设有城乡规划修改一章,第47条规定了上级城乡规划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 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等五种可以修改总体规划的情形,除此以外不得修改。第17条还明确了城 市和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第47、48条据此明确了不同的修改程序。还明确,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修改如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必须事先修改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七章七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以51票赞成0票反对1
票弃权通过;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六章六十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城市规划法》第1条: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 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 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 本法。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规划实施注重公众监督: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 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三)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规划内容注重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 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 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规划编制注重公众参与: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原来《城市规划法》的罚则基本上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这次不仅强调对行政 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还特别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不仅明确了行政主体 的法律责任,还强调了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58、59、60条规定了对政府 不履行规划编制责任或违规编制规划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第64条规定的对违法建 设主体的处罚的力度更大。第62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第68条还授 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权。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 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 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 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 外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五)体现了层级管理的思路。
一是延续了总体规划分级审批的制度。 二是强化了规划备案制度。第19、20条和第24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 设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制度。 三是相对明确了建设项目分级选址规划管理制度(第36条)。 四是突出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特别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 法》专门设监督检查一章,规定了上级政府及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地方人大 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检查权;还规定上级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责令查处权和对下 级规划部门违法许可的直接撤销权。这些层级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 的宏观调控功能,也有利于排除各种压力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思想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本身法律名称的变化就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指 导思想。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 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