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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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九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十年
瑞鑫
十五年
二十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趸交 十年交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 保险
五、代办费 Y14 Y15 Y20 S64 D31 1.50% 1.50% 2.00% 1.00% 15.00%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4% 25% 35% 4% 10% 15% 20% 25% 30% 30% 4% 20% 30% 30% 40% 交费年度
10.00% 5.00% 第二年 10.00% 10.00% 0.00% 4.00% 5.00% 10.00% 10.00% 10.00%
第三年 0 5% 0 0 0 0% 5% 5% 0 0 0 0
(分红型)S77 十年 趸交 3年交 5年交 美满一生S93 8年交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6000以内 6000以上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十年、十二年、十五交
二十年交
十年交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 (分红型) 二十年交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以后各年 交费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以后各年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xxxxxx第一条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依法设立,以保证乙方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投保人的死亡或满80周岁之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就可以向甲方申请领取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条重大疾病定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指的是以下列出的疾病,发生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心肌梗塞:必须有明确的心肌梗塞诊断,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2. 癌症:必须有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并满足特定的病理报告、影像学资料等要求。

3. 脑中风:必须有明确的脑中风诊断,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4. 肾脏衰竭:必须有相应的肾脏功能检测指标异常,并满足特定的诊断要求。

5. 认知功能障碍:必须有相应的神经心理学检测结果,经专科医生确认存在认知功能受损,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和支付能力选择,并在投保时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达到保险期间结束日、死亡或提前解约。

第七条索赔程序和要求1. 乙方在申请索赔时,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保险单、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资料、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2. 索赔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甲方会在审核通过后将保险金支付给乙方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约定以保险单和附件为准。

特此合同生效。

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签字:。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1. 引言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产品,该产品旨在为保险人提供在罹患重大疾病时的经济支持。

本文对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条款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2. 保险条款(1)投保对象该保险适用于16~60周岁的中国公民。

保险期间可选择终身,保险金额可根据需要选择。

(2)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当被保险人(以下简称“患者”)被确诊罹患以下疾病时,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赔偿金:- 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皮肤癌和不典型细胞增生症)- 心肌梗塞- 脑中风- 严重器官移植(肝脏、肾脏、肺、心脏、胰腺、骨髓等)- 重大器官功能衰竭(肝衰竭、肾衰竭等)(3)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等。

被保险人年龄越大,所能选择的保险金额范围越小。

(4)等待期本保险的等待期为30天,即患者自确诊日起30天后方可获得保险赔偿金。

但是,如果患者保险起始日至确诊日的时间小于等于30天,则等待期无效。

(5)商业保密当患者的重大疾病被确认后,人寿保险公司需要在30日内从双方商业标准的角度出发对赔偿进行商业处理。

(6)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每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不包括社保医疗费用。

(7)终止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包括:-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事故死亡- 保险合同到期或被保险人终身赔偿金给付后- 被保险人主动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条款被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3. 结论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重大疾病的经济支持,有效减轻家庭负担。

被保险人应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并且应该注意约定的等待期并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PPT课件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PPT课件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 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 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 肌而致肌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 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 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6、失语
是指由于声带疾病而出现完全永久性地丧 失语言能力持续长达至少12个月以上,而 且此状况无法以医疗手段来矫正。由于精 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不属于本 合同所说得失语。
27、终末期肺病
由本公司认可的呼吸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 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 竭,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22、运动神经元病:
为一组选择性地累及脊髓前角,脑干颅神 经运动神经核细胞以及大脑运动皮质锥体 细胞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肌萎缩侧 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 麻痹、原发性侧索硬化。此病症须经本公 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有进行性和不 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
23、慢性肝功能衰竭: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申请人对本公 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 而消灭。
附加功能
借款:时间为6个月,借现价的70%。
释义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
(1)由于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 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 的病史记录。
13、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 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 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 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 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 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 列情况: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最新版】目录1.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概述2.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3.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4.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表5.结论正文一、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概述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健康保障类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确保投保人在面临重大疾病或身故时得到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二、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达到了 29 种,其保障范围更加全面。

在 2007 年 8 月 1 日推出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 版)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实施之后开办的,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定义更加具体和明确,能够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三、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在 1 万元至 50 万元之间选择。

同时,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还提供同等保险金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只要身故和重大疾病其中之一发生,保险合同将立即终止。

四、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表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表是投保人在退保时可以获得的现金价值。

每位客户的现金价值表不同,因为现金价值会受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年龄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会随着保险期限的延长而增加。

如果投保人想退保,可以参考现金价值表计算退保金额。

五、结论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具有较高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

在面临重大疾病或身故风险时,投保人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同时,该保险产品还提供了现金价值表,让投保人在退保时了解可以获得的现金金额。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摘要:1.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简介2.现金价值表的含义和作用3.现金价值表的查询与理解4.影响现金价值的因素5.总结:购买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价值和注意事项正文: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健康保障类保险产品,以其全面的保障和高达29种的保重大疾病种类受到市场的欢迎。

然而,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时,对现金价值表的概念和作用存在疑惑。

现金价值表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反映了保险合同在特定时间内退保所能获得的现金价值。

对于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来说,现金价值表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保险合同在不同的时间节点退保所能获得的现金价值,从而更好地规划自己的保险需求和资金使用。

查询和理解现金价值表是购买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关键步骤。

每位客户的现金价值表不同,这意味着消费者需要根据自己的保险合同来了解个人的现金价值表。

一般来说,现金价值表会比本金少,退保的时间越早,现金价值越低。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和把握现金价值表的内容,以免在退保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影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类型和保险人的年龄等。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和保险金额。

同时,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以便在必要时对保险进行调整或退保。

总的来说,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一种全面且具有高保障的保险产品,在购买时应充分了解其现金价值表和其他保险条款。

消费者可通过对比现金价值表,了解自己在不同时间节点的退保收益,并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的保险规划。

同时,购买保险后要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重大疾病发生而影响保险的保障效果。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二十年 趸交 趸交 十年 国寿福瑞两全保险S55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S56 十五年 二十年 趸交 国寿少儿保险S57 年交 趸交 国寿英才少儿保险S40 年交(X为投保年龄) (0-9岁首期上调2%) 趸交 国寿如意两全保险S39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F01 附加残疾保险F05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F09 趸交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国寿松鹤养老保险Y16 国寿松柏养老保险Y17 交费期5至9年 交费期11至14年 交费期16至19年 年交
险种名称
交费年期及方式 五年
祥和定期S51 祥运定期S52 祥瑞终身S53 祥瑞还本终身S54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趸交 国寿安居定期保险S88 年交 五年 十年 附加定期A FS1 附加定期B FS2 十五年
交费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五年 十年、十二年、十五交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二十年交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十年交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二十年交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五年交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五年 十年交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以后各年 交费年期 交费年度 五年交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五年 十年交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以后各年 四、卡折业务 101 121 122 126 127 130 135 136 138 139 112
十年 趸交 3年交 5年交 美满一生S93 8年交
12年交
5年交 国寿金鑫两全保险 (分红型)S91 10年交 5年 10年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S78 20年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先天性疾病;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疾病;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人寿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险领域的一种重要保障方式,它是指被保险人在人生不同阶段,通过向保险公司缴付一定保费,以获得人身保险保障,并在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发生时得到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给付。

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则是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专门针对重大疾病风险的长期保障产品。

本文旨在对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

一、保险范围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含被保险人罹患的一系列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病、肝炎等。

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限制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并以合同为准。

二、疾病诊断和理赔规定被保险人需在确诊后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和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核实保险事故的发生和赔付的依据。

同时,被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并遵守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申请的规定和流程。

三、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一般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并确定。

保险金额可以是一笔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与被保险人的年收入、年支出等相关的金额。

赔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赔付或分期赔付。

一次性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确诊后一次性获得全部保险金;分期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确诊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逐步获得保险金。

四、保费支付和保险期限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一般有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选择。

保费支付时间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分期支付。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障时间,一般可以选择终身保险或特定期限保险。

终身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终生享有保障,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金;特定期限保险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期限内享受保险保障。

五、保险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保险责任限制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情况或保险事故的赔付限制。

常见的保险责任限制有等待期、有效期、免赔额等。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18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

如需要扩展保险范围,请与保险公司协商。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最低保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最高保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保费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对本保险的给付进行指定受益人,如有指定无效。

第七条本保险不设等待期。

第八条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失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保费未交清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已交费将不予退还。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条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被确诊为下列重大疾病时,给付保险金:(一)恶性肿瘤:指由恶性肿瘤组织和(或)恶性肿瘤细胞引起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瘤等。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由急性冠状动脉闭塞导致的特定区域的心肌缺血、坏死引起的疾病。

(三)脑中风:指由急性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局部或整个脑血液供应严重障碍或破裂而导致的脑功能紊乱。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被保险人因获得捐赠的实体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经过合理的医疗程序和术前准备后,完成外科手术或医疗治疗。

(五)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指被保险人因冠状动脉疾病而实施的心脏搭桥手术,须是依据科学医学手段经过的手术。

(六)大面积严重烧伤:指被保险人皮肤被火焰、热气、熔化的金属或其他化学物质直接灼伤并引起的疾病。

(七)慢性肾功能衰竭:指被保险人两肾功能持续下降至难以维持正常生命活动所需要的一定水平,须经透析或肾移植治疗。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计算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计算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计算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计算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成为现代人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然而,现代生活中的种种压力和不良生活习惯,使人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患病风险。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重大疾病保险成为了保险市场的热门产品之一。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旗下的一款重疾险产品,其现金价值计算对于保险购买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二、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计算方法1. 保险期间内的现金价值计算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在保险期间内,保单持有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现金价值= 复合增长指数 * 交费年期终值其中,复合增长指数为保单的分红复投比例与分红利率的乘积,交费年期终值为指定年限内的年交费保险费费用。

保单的分红复投比例和分红利率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保单持有人进行通知。

2. 保险期满时的现金价值计算在保险期间满期时,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接受满期金或将其继续投保。

如果选择接受满期金,则其现金价值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满期时的账户价值 + 终身保险价值其中,账户价值是指保单持有人在保险期间内通过保单的分红复利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账户价值。

终身保险价值是指保单持有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三、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计算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下面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某投保人在35岁时购买了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额为100万元,交费年期为20年。

假设该保单的分红复投比例为30%,分红利率为5%。

1. 保险期间内的现金价值计算在保险期间内,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现金价值= 复合增长指数 * 交费年期终值假设交费年期终值为10万元,则复合增长指数为0.3 * 0.05 = 0.015。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九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中国人寿重大疾病保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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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谁都不想出险或出意外。

可当事情发生的时候,我们有足够额度的保险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真真正正解决重大疾病的起始基础额度最好不要小于20万。

具体,多少钱?多少额度?要看年龄,保额和性别还有交费年限。

中国人寿的大病险对保费的多少没有硬性的规定。

如果没有附加保险,几百元即可起保!按保费的整数计或保额的整数计都可以。

一般情况,50岁以下无需查体,但若保额达到10万至30万或以上,50岁以下也是要查体的,并且随保额和年龄的增加会增加查体项目。

中国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介绍中国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指的是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产品特色1、投保即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2、重疾范围行业领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3、特定疾病提前给付,针对10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4、未成年人身故保障可以高于10万元,不受保监会相关法规限制;5、高残意外尽显关爱,在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的情况下同时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尽显人性关爱。

保险责任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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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先天性疾病;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疾病;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四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五条合同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围的武装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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