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卫过当的法理界定分析
对防卫过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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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卫过当的界定
ﻭ
:正当防卫是刑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排除危害,旨在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正当权益,但正当防卫行为应有明确的限定。
超过此限定,即构成防卫过当.我国《》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并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本文从条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防卫目的和意义角度对防卫限度进行了,提出应以重伤作为认定防卫过当的出发点这一标准.强度与防卫限度之正当性的关系作出分析;同时指出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以求对认定防卫过当行为作一个的界定。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ﻭ。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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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采取防卫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会给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防卫过当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2)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人。
(3)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4)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即防卫行为虽然超出了必要限度,但所造成的损害仍然是不应有的。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
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警告、罚款。
(2)行政拘留。
(3)吊销许可证。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及处理1. 认定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紧迫程度。
我国刑法防卫过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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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防卫过当概述防卫过当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997年刑法进一步加强了防卫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防卫权。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司法人员在界定防卫过当的案件时,存在着一些偏差甚至错误认识,本文从防卫过当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防卫过当进行了研究分析,指出了关于防卫过当的具体含义以及认识,使这一概念得到深入理解。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防卫过当,指对急迫不正的侵害,以防卫的意思实施反击行为,但其反击行为超过防卫限度的场合”;山中敬一认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防卫过当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二是防卫过当是指违反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三是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中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立法演变可以看出,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越来越严密,也越来越科学。
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还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第20 条第 2 款不宜作为防卫过当的定义。
该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该款的规定我们似乎可以认为防卫过当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这种表述是不科学的。
防卫过当应该如此定义:“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基于此,可以把我国现行刑法第20 条第 2 款修改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的特征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防卫过当具有防卫的前提,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
二是防卫过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过当结果上的主观罪过,这也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二、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一)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我们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论防卫过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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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的界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因情绪激动、过于急躁等原因,将防卫的手段使用过度,造成不必要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界定涉及到防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和适度性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复杂性。
具体来讲,防卫过当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袭击的严重程度:袭击者使用的武器、攻击的方式、攻击的目标等都是界定防卫过当的重要因素。
如果袭击者使用的是轻微攻击手段,而防卫人使用了致命武器,或者袭击者只是轻微侵犯防卫人的人身安全,而防卫人使用了过于严重的手段进行反击,那么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2. 作案人的行为动机:如果袭击者并没有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而防卫人却出于私人恩怨、仇恨等动机对袭击者进行过度反击,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这时候,防卫人使用防卫手段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自我保护,而是为了报复或者制造伤害。
3. 防卫时选用的手段: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需要选用必要而合理的防卫手段。
如果防卫人使用的防卫手段过于激烈,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范围,则构成防卫过当。
例如,在被口头侮辱或者轻微侵犯的情况下,防卫人不应该过度使用致命的武器进行反击。
4. 防卫的紧急性和切实性: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需要符合紧急情况下保护自身安全的需要。
如果防卫人在严重威胁已经消失的情况下还采取过度的防卫手段,则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同时需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考虑。
防卫人应该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注意合理、必要、适度地使用防卫手段,充分发挥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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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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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作者:杨晓曼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11期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认定方式;认定标准;界限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11 — 0112 — 05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直接认定成立正当防卫的案件还属于少数。
现在已经存在的一些学术观点,对法院这样的做法呈现否定的态度。
在新的时代环境和背景下,司法实践如何进行突破和改进成为了值得关注的问题。
将本质上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行为人够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常用的认定模式,大部分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直接采用这样的认定方式,同时这样的做法也会延续到二审中,但是事实上根据众多学者的研究发现,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导致“纠错机制”无法体现应有的正义价值。
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理论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体系,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并未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在防卫限度内,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之一是对“重大损害”的认定。
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意味着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悬殊、明显失衡,或者说,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建议确立一种认定原则,对于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轻伤的案件,由于不符合重大损害的条件,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
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必然导致故意伤害罪的发生率提高。
在阅读国外的相关法律文献时,发现正当防卫的判决相当多,但在偌大的中国,很少见到正当防卫的判决。
①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之二是对“违法成本”的认识。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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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合法防卫的前提下,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旨在探讨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目的: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5)防卫手段: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2.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必要限度原则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
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
2. 重大损害标准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防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防卫过当的辩护与证明1. 防卫过当的辩护(1)证明防卫行为未超越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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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
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
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
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
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
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及其司法认定规则——以指导性案例的分析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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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为侵害的防卫手段的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具有相当性。刑法对防卫过当 的行为限定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定”,所谓“明显”,不是一般超过,而是显著超过。在一般人看来,往往一 目了然,或基本没有争议。②至于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我国理论上则存在客观需要说、基本相适应说、折 中说等争议。其中,客观需要说强调防卫的需要,认为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看行为强度是否为 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为前提,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应当把防卫行为的方式、强度、后果等与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比较,以考察是否基本相适应。而折中说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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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及其司法认定规则
为,一方面应考虑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也应考虑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是否基 本相适应。③
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折中说是其所持的基本立场。如 2020 年《指导意见》第 12 条指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 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 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 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据此,针对家庭暴力实施的正当防卫,在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意见》首先是考虑制止不法 侵害的需要,这是客观需要说的立场;同时强调要考虑暴力的程度,依据当时的环境,对应性采取相应的 防卫手段,这又靠近基本相适应说的立场。所以,综合来看,《意见》提出的判断针对家庭暴力行为采取的 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相结合的折中说或称综合说。从“两高”发布的相 关指导性案例提供的裁判规则来看,其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亦采折中说的标准。如于欢故意伤害 案④在“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 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 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⑤在“指导意义”中也明确指 出,“司法实践中,重大伤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对此应当根据不法 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实际和所处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 合判断。”前述“裁判要点”与“指导意义”中的论述,均一方面强调要考虑不法侵害的因素,另一方面又 强调要考虑防卫行为方面的因素,明显属于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相结合的折中立场。
正当防卫问题若干层面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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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问题若干层面的反思引言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与界定却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心理等多个层面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深入反思,以期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法律层面的反思1. 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的界定是法律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紧迫性、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等。
这些因素之间往往存在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关系,使得正当防卫的认定变得复杂而困难。
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点是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情绪、环境等,因此很难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社会层面的反思1. 舆论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舆论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舆论往往会对司法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舆论的关注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重视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舆论的过度炒作也可能对司法判决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偏离法律原则。
因此,在处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舆论的影响,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社会环境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影响社会环境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影响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在一个充满暴力和犯罪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往往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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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的法定刑,因⽽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
那么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来说:
(1)防卫⼈明知⾃⼰的防卫⾏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的⽽放任这种重⼤损害发⽣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知道⾃⼰的防卫⾏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但轻信这种重⼤损害不会发⽣,是过于⾃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应当知道⾃⼰的⾏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以⾄发⽣重⼤损害的,是忽视⼤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的⾏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为性质严重,且强度⼤,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是指与⾏凶、杀⼈、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犯罪,如在⼈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店铺⼩编提醒您,如果被控某种犯罪,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最好请专业刑辩律师帮忙,正确认定⾏为性质,从⽽更好地维护⾃⾝的合法权益。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律师咨询。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https://img.taocdn.com/s3/m/f9789739a5e9856a56126063.png)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2000年某日下午3时,河北省新乐县个体业主张津龙(男)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李志泉要问张津龙买布,张在问明情况后扯布给李,但李接过后嫌布小并拿布砸向张津龙的脸,张不甘示弱,也抽了李的面部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摊离开市场。
然而下午5时左右,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匹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随即追上张,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张的近视眼镜被击碎落地,碎片还划破眼皮,但张没有还手。
李又用右臂夹住张颈部,继续殴打张。
由于张瘦弱而里李特别强壮,因此张挣脱不开。
张为逃脱挨打,紧急情况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乱捅,李右臂被捅伤,但还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停止捅李。
事后经法医鉴定,李腹部为重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张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来问题的焦点在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到底属于哪种行为?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从何区分呢?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两者进行探讨。
一、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正当防卫产生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不法侵害还应包括非暴力性质的。
同时,对于轻微的,诸如吵架、辱骂、推拉等不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行为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办法来解决。
2.防卫意图防卫人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产生的制止侵害行为的心理状态,这是防卫的主观条件。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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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于普通大众而言,是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合法实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尺标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依旧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众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过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相似,认定结果却不一致的情形也是非常普遍,这也使得“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基于全国 2017 年至 2020 年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一些二审中改判的样本案例,归纳、剖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在对正当防卫限度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解读的同时,还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定;司法认定;问题;对策目录绪论 (3)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3)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认定规则的不完善 (4)1.防卫限度界定标准模糊 (4)2.防卫行为认定过于理性 (4)(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额外限制 (5)1.防卫人躲避义务限制 (5)2.防卫行为紧迫性要件限制 (5)(三)判定特殊防卫过于严苛 (6)1.将特殊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6)2.忽视特殊防卫的环境影响 (6)三、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建议 (7)(一)明确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7)1.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思路 (7)2.保护防卫人法益 (7)(二)整体把握防卫行为 (8)1.把握持续性侵害的层次性 (8)2.明晰不法侵害的范围 (8)(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防卫的界限 (9)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9)2.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 (9)四、结论 (10)参考文献 (10)绪论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间,司法实践中各种暴力案件有增无已,再加上法治思维日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已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暴力事件,正当防卫出现的频率大大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与否成为司法界与社会大众时刻关注的焦点。
防卫过当及其界定标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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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及其界定标准初探内容提要:正当防卫是最重要的一种正当行为,属于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行为,任何权利的行驶都有一定的条件和界限,正当防卫也不例外。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对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刑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本文从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性质作出分析,得出防卫过当主观方面只能为间接故意的观点,同时指出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
以求对认定防卫过当行为作一个科学的界定。
关键词:防卫过当构成要件主观客观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含义,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其积极意义是明显的,但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特别是罪与非罪的困惑,为此,对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以及何谓“明显进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标准与程度如何,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它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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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开题报告概述本文探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界限、判断依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深入了解这一领域并探讨其中的争议与问题。
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界限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抵御他人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或者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具有依法采取自卫行为的权利。
界限正当防卫有一定的界限,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或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是相对适当和必要的。
2. 急迫性:防卫行为必须是急迫的,即必须立即采取,不能采取滞后行为。
3. 合理性:防卫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必须是相对合理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能过度或者滥用权利。
防卫过当的概念与判断依据概念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采取的防卫手段或者行为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判断依据判断防卫是否过当,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损害程度: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相对过重,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范围。
2. 防卫手段: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是否符合正当防卫原则,是否存在过度或滥用的情况。
3. 情境分析:分析防卫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包括被侵害人的主观恐惧程度、被侵害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实力悬殊、是否存在被逼迫行为等因素。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 刑法第20条:规定了对正在侵害或即将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或本人、他人不正当侵害的行为采取正当防卫的权利。
2. 刑法第22条:明确了在正当防卫范围内造成不法侵害或者变相侵害的情况,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 刑法第25条: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4. 刑法第37条:对于防卫行为的过当与滥用,予以法律限制和不予保护。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争议与问题争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判断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 - 在判断防卫的必要性是否合理时,如何权衡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与侵害人的攻击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d4b8bce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58.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
李某在慌乱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 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才能成立。
在本案中,李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捡起石头砸向张某,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3. 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手段等相适应。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攻击李某,其侵害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
李某在防卫过程中,仅用石头砸伤张某,并未造成张某死亡,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
4. 李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并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持刀攻击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捡起石头进行防卫,说明其具有防卫意识。
三、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结合案例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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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法治时空结合案例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识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命案,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剧蹭,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持刀追砍骑车男子于海明,之后刘海龙反被砍身亡。
9月l日,昆山市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1)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2)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
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3)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肪卫的意图。
类似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难以认定正当防卫,审判实务中,一旦出现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案件,防卫人都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被过度地严格限制适用。
审判实务的既往做法在相当程度上是背离了正当防卫的设置初衷,不当地限制了公民的防卫权。
本案司法机关在“舆论”的“支持”下勇敢地认定了正当防卫,其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为未来正确认定正当防卫树立了典范。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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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案件中出现了防卫过当的情况。
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过度防卫而造成对方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那么,在法律上,防卫过当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实际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防卫过当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冲突。
小明与小红因为琐事发生了口角,最终演变成了一场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小红持刀对小明进行了攻击,而小明为了保护自己,拿起了旁边的铁棍将小红打伤。
经过医院诊断,小红的伤势属于轻伤,而小明则因过度防卫而被指控防卫过当罪。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小明确实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采取了行动,但是他使用的铁棍却造成了对方轻伤,这就涉及到了防卫过当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于正在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是如果防卫过度,造成对方轻伤或者死亡,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因此,小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张某的反击。
张某在夜间外出散步时,突然被一名持刀歹徒袭击。
在与歹徒搏斗中,张某设法夺取了歹徒手中的刀,并将其刺伤。
经过警方调查,确认歹徒曾有多起抢劫杀人案的前科,而张某的行为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然而,歹徒的家属却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指控。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张某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成功夺取了歹徒的凶器,并将其刺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在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而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因此,歹徒的家属的防卫过当指控并不成立。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法律概念。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如果采取的防卫措施过度,造成对方伤害或者死亡,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因此,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需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避免因过度防卫而触犯法律。
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做出公正的裁决。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cde0d8d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21.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正当防卫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一直是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以“李某某防卫过当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
二、辩论题正方观点:正当防卫不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只有在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防卫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观点:正当防卫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以防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正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2.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只要侵害行为存在,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3. 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四、反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防止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法律明确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有利于规范公民行为,减少社会矛盾。
3.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五、辩论要点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的关系正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反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并不矛盾,明确的边界和限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
2.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正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3.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的必要性正方: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2016年】浅析防卫过当【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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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浅析防卫过当摘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即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劝和健康权,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界定,造成在法学界对如何界定防卫过当提出了许多观点,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学界又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最后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防卫过当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刑法Abstrac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refers to the defens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the essential limit to create the significant harm to have to 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one kind of slight criminality, it conforms to the crime constitution general principle, namely the crime constitution several important documents main body, the object, the subjective aspect and the objective aspect, have defended when the main body is the single citizen which h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ability, the object illegally violates human's personalrights, namely illegally violates the human to receive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the life to urge legally with the healthy power, the subjective aspect is defends the human to when the result holds the laissez faire careless too self-confident manner, The objective aspect was defends th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stopped the illegal violation behavior to have the limit, and has created the significant harm. "Criminal law" 20th obviously has not surpassed essential limit "to" to make the limits, how creates to limits in the legal science has defended when proposed many viewpoints, along with society's progress, the legal science to have defended when proposed with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relations the new viewpoint, finally about has defended works 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defends has worked as the constitution crime, must under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should reduce or avoid the punishment, this also encourages the citizen, dares to wage the struggle with the illegal violation, to maintains the social order to have the positive function.Key word: Defends has worked as Justifiable defense Defense behavior Criminal law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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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卫过当的法理界定分析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
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刀具,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含义,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进行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特别是罪与非罪的困惑,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操作。
为此,对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分析,对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标准与程度如何,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一、现行法律关于防卫过当文字表述存在的缺陷
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表述存在明显逻辑矛盾的问题,例如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改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乃举手之劳,不予修改实为新刑法的一个缺陷。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规定,在表述上仅规定“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似显不足。
我们知道,正当防卫采取的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至于损害的利益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益,也可以是其财产权益,法律并未限制。
在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将防卫的结果分别表述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和“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者是相互协调的,第三款“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表述则与前两款的表述不一致。
笔者认为这无疑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又一缺陷,这样表述的弊端,一方面往往会造成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人身而不能对其财产进行防卫并造成损害的误解,另一方面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其财产的重大损害是否也“不属防卫过当”,因立法上不明确可能带来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笔者认为应增加对不法侵害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同样不属防卫过当的规定,同时仍应突出“人身伤亡”的规定,可以表述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不属防卫过当”。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
根据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仅有行为过当或仅有结果过当均不能构成防卫过当。
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把握防卫是否过当,要紧扣两个环节,一是行为和结果都要过当,二是正确理解和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对立法
关于防卫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的理解应是一致的,行为限度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行为,结果限度就应是重大损害结果。
其次,行为过当并不意味着结果就一定过当,反之亦然。
例如,防卫人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卫,用刀向侵害人心脏猛刺。
根据当时的防卫需要是不应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卫的,这时,防卫表现为行为过当。
可是在防卫人刺出后,侵害人忙用手挡,只将侵害人胳膊刺伤,行为过当的结果并未产生,因此,结果并不过当;相反,防卫人采取伤害的方法防卫,如用木棒猛击侵害人头部,根据当时防卫需要是必需的,但由于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死亡。
这时防卫仅表现为结果过当,而行为不过当。
这也并不意味否认过失防卫过当。
不能把过失防卫过当和结果过当混为一谈。
过失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应当预见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可能造成不应有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这种行为,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可见,过失防卫过当的行为和结果都是过当的,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罪过。
而单纯的结果过当是行为并不过当,主观上亦不存在罪过。
三、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
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
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必要限度的标准。
从立法本意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需的限度。
必要限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