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器购买及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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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业品购买及安装合同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对购买及安装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以上价格含普通商业发票,安装和运费等。

二、货物质量

1.乙方保证所供货物为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符合原厂标准和中国有关防爆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标准,并满足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的要求;

三、货物包装

乙方所供货物的制造商原装出厂包装箱号与设备出厂批号一致,并负责对货物妥善包装,符合运输中的防潮、防湿、防锈、防震等要求,确保货物不受损坏。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货物运输与交货地点

1.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并承担运费、保险费及运输风险、责任。

2.货物交付甲方前的毁损、灭失等风险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将所供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及配件随货交付甲方,包括防爆空调的防爆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配件及质量保修卡、检验合格证、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文件。

五、交货时间与货款支付

1.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以上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负责将防爆空调安装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义务(甲方应在货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2. 乙方完成交货义务,经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的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交由乙方。

六、货物的验收

1.乙方依交货时间将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在得到甲方许可后,应及时安排防爆空调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代表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附件要求等进行验收。

2.如发现货物与约定不符或达不到双方约定的功能,甲方应在验收后五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5工作日内补足或更换相关部件(如国内无库存,应尽快从国外调货并更换,但最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与责任;乙方逾期不能补足或更换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自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货物的保管运回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3. 当本合同所列货物都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确认货物完全满足本合同的要求及相应功能,且无任何异常后,视为验收合格,并由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货物正式交付给甲方。在此之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4. 双方同意,因货物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在甲方提出质量鉴定催告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不做回应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单方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鉴定并确认该鉴定结果。如货物质量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安装调试

1. 乙方应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本合同所列货物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负责免费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以保证所购设备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使用的说明书以及相关合格证明。)

2.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和所需称职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但相关的责任事故以及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设备正常运行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设备进行测试或者试运行。若发现设备存在缺陷,则视具体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1)存在的缺陷足以影响设备的性能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甲方有权要求退货,(2)存在的缺陷比较轻微,双方可以协商进行第二次验收。此种处理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八、保修及售后服务

1.本合同中防爆空调整机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起一年,压缩机的质保期为3年。质保期内,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质量问题后1个工作日内派人到场做出妥善处理,并免费提供货物保养、维护、维

修更换等服务,更换的设备或部件的质保期相应顺延。同时,乙方履行保修义务的确认,以甲方的记载为准。

2.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就其所售设备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维护、维护等售后服务。对超过质保期产品的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与乙方空调维修方协商费用,质保期外乙方在收到甲方对产品质量有问题时,在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给予解决。

3. 如果乙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本条所约定的保修及售后服务;或者对货物维修、更换2次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标准正常运行,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聘请第三方对货物进行维修、维护、保养、更换零配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的(货不对板或验收不合格视同延迟交货),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延期交货超过20个工作日或者乙方明确表示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2. 乙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要求,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货物的保管、退回、运走事宜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风险由乙方承担。

3. 如货物安装调试后,(1)若甲方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无法正常运作或技术不能达到本合同的要求或甲方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货款,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自甲方要求退货之日起 5 日内承担货物保管、运回事宜及费用。(2) 若货物经第二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货,若甲方退货,货物运回运走事宜、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额的 %违约金。

4. 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的第七条及时处理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在15内一次性支付。

5.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延付货款总额5‰的违

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延期支付金额的10%。

十、争议所解决方式

本合同签订地为。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无法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七日内将不可抗力的详情、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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