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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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监管其流通和使用过程,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标和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的目标应当是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障公众健康,合理使用资源,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原则上要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和便利性的原则,确保体外诊断试剂在市场上有序流通和合理使用。

2.经营许可
3.生产管理
4.经营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环节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和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采购、储存、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和监测,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5.使用管理
6.质量监控
7.信息管理
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试剂的注册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生产和经营记录、使用情况等的保存和查询,以便监管部门对试剂的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上是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制定和执行该制度有利于提高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的法规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的法规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 的法规要求
目 录
• 体外诊断试剂概述 • 注册管理法规要求 •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生产与经营监管要求 • 临床试验与上市后监管要求 • 案例分析
体外诊断试剂概述
01
定义与分类
定义
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在人体外部进 行检测,用于疾病预防、诊断、 监测、预后判断等的医疗器械。
分类
根据风险程度,体外诊断试剂可 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体外诊断试剂的重要性
01
02
03
提高诊疗效率
体外诊断试剂能够快速、 准确地检测出疾病,提高 诊疗效率。
辅助临床决策
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 可以为医生提供参考,辅 助临床决策。
保障公众健康
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 可以及时发现疾病,有效 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定期监督与检查
认证机构应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确保体系持续符合法规要求。
不符合项的处理
对于发现的不符合项,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 效果,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1 2 3
数据分析与改进
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数据进行收集、整 理和分析,发现潜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持续 优化体系。02
03
04
申请表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包括基本 信息、生产情况、产品技术要
求、预期用途等。
证明文件
提供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能力 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证明等相
关文件。
技术资料
提供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 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质 量标准、稳定性试验报告等。
其他资料
根据不同类别的试剂,可能还 需要提供临床试验报告、注册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

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

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

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管理人员2人。

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第六条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要求
且有理有据
经营要求
一、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2、质量管理。

参考《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GB/T9000-2023),合理安排质量管理活动,确保各项产品按要求制成,以满足用户
需求。

3、质量保证。

确保产品的质量到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进行质量保证;不允许让以任何理由缩短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产品
走入市场。

二、实行质量控制
1、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参考《质量控制体系》(GB/T1241-1987),
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控制,强化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关
键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参考《质量保证系统要求》(GB/T9000-2023),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强化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规定二、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三、体外诊断试剂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四、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五、体外诊断试剂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六、体外诊断试剂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七、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规定八、体外诊断试剂退、换货的规定九、体外诊断试剂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十、体外诊断试剂召回规定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四、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十五、体外诊断试剂购货者资格审核制度十六、体外诊断试剂追踪溯源制度十七、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十八、企业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十九、有关进货查验记录办理制度二十、销售记录的办理制度文件名称: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规定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时间:变更记录:草拟人:审核时间:审阅人:批准时间:变更原因:编号:批准人:版本号:(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管理1、为保证所谋划的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标准管理部门为质量管理部。

3、质量管理部门专人登记、保管,并建立质量标准目录,供复核检验、考评该批产品质量。

4、业务部门在购进首次谋划种类时,应向供货厂家索取该种类的质量标准,到货后将质量标准、样品以及首次谋划审批表送质量办理部审核。

5、进口产品的质量标准为现行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产品标准和国际上通用的标准。

如上述标准未收载的,应采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产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产品批件》时核准的质量标准。

6、对于缺少标准的产品,质管员应向供货商及厂家索取,复印留存,定期整理,编制目次,装订成册。

7、不得经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作好登记,并报质量监督部门。

体外诊断试剂的政策法规

体外诊断试剂的政策法规

体外诊断试剂的政策法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体外诊断试剂是医疗设备领域中一类应用广泛的产品,其在医疗诊断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体外诊断试剂可以帮助医生诊断疾病、监测疗效、筛查疾病等,对于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效率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重点介绍体外诊断试剂的政策法规及其相关内容。

一、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管在美国,FDA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管非常严格。

根据美国《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所有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体外诊断试剂都必须经过FDA的审批。

FDA要求厂商在向FDA提交上市申请时,必须提供充分的临床数据和试验报告,以证明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FDA还会对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标签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FDA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指南,规定了体外诊断试剂在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要求和规范。

《体外诊断试剂法规》(21 CFR Part 809)、《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和上市报告指南》等文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标识、报告、质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欧盟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管在欧盟,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管主要由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共同负责。

欧盟委员会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法规》(98/79/EC)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标识、质量管理、审评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规,体外诊断试剂必须通过欧盟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审评,并获得CE认证方可在欧盟市场销售和使用。

在中国,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管由国家药监局和各级地方药监部门共同负责。

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生产、销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体外诊断试剂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方可在中国市场销售和使用。

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21〕202号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体外诊断试剂作为一个经营类别单独发证已将近一年,现根据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特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21〕179号)的要求,原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在到期换证前6个月内,须按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进行筹建申请,现场检查时必须达到《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21〕299号)规定的要求。

二、体外诊断试剂的审查执行《关于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1―证(体外诊断试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21〕142号)的要求,请各市局认真填写现场验收记录表中的相关情况说明。

我局将按照国食药监市〔2021〕299号文的要求,将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在省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

请各市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上报通过现场检查企业材料的同时,填写好附表,并将电子版发至省局器械处的邮箱qxc@。

三、原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兼营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变更仓库地址的,须按国食药监市〔2021〕299号文的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变更除仓库地址以外内容的,原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不变。

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21〕229号),2021年6月1日起,除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外,其它划归为医疗器械管理。

考虑到国家调整品种归属管理而带来的目前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持证状态不一致的情况,为规范流通环节的秩序,凡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具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企业,可以经营国食药监械〔2021〕229号文划归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品种(特殊管理的诊断试剂除外),运输储存条件必须符合产品的要―2―求,做好产品购销存记录,实现产品的可追溯。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规定

1定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指一切涉及药品经营质量的书面标准和实施过程中的记录结果组成的、贯穿药品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连贯有序的系列文件.2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依据,可以起到沟通意图、统一行动的作用.3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类质量相关文件的管理.4企业各项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审核、修订、换版、解释、培训、指导、检查及分发,统一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各部门协助、配合其工作.5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分为四类,即:①质量手册类规章制度、工作标准;②质量职责类;③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与操作方法类;④质量记录类.6当发生以下状况时,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相应内容的调整、修订.如:质量管理体系需要改进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组织机构职能变动时;使用中发现问题时;经过GSP认证检查或内部质量体系评审后以其它需要修改的情况.7文件编码要求.为规范内部文件管理,有效分类、便于检索,对各类文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应做到格式规范,类别清晰,一文一号.①编号结构文件编号4个英文字母的公司代码、2个英文字母的文件类别你码、3位阿拉伯数字的序号加4位阿拉伯数字的年号编码组合而成,详如下图:□□□□□□□□□□□□--□□公司代码文件类别代码文件序号年号--修订号A.公司代码:如"广西XXX药业有限公司"代码为YTK.B.文件类别:质量手册中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文件类别代码,用英文字母"QM"表示.质量职责的文件类别代码,用英文字母"QD"表示.质量管理工作程序文件的文件类别代码,用英文字母"QP"表示.质量记录类文件类别代码,用英文字母"QR"表示.C.文件序号: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文件类别分别用3位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须序编码.②文件编号的应用:A.文件编号应标注于各"文件头"的相应位置.B.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文件编号一经启用,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或废止,应按有关文件管理修改的规定进行.C.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必须依据本制度进行统一编码或修订.8标准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文件首页格式见附录.9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程序为:①计划与编制:质量管理部门提出编制计划,根据现有质量手段同、质量制度、管理办法、质量记录,对照所确定的质量要素,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细表,列出应有文件项目,确定格式要求,并确定编制部门或人员,明确进度.②评审与修改:质量管理部门对完成的初稿组织评审、修改.在评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广泛征求各级部门的意见和建议.③审定颁发:质量制度、程序、职责文件由质量管理部门审定,交由企业负责人或分管质量的领导签发,操作方法与操作规程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发.1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下发应遵循以下规定: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发放前,应编制拟发文件的目录,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工作程序及质量管理职责和质量记录,详细列出文件名称、编码、受控级别、使用部门等项内容;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发放时,应按照规定的发放范围,明确相关组织、机构应领取文件的数量;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发放时应履行相应的手续,领用记录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和管理;④对修改的文件应加强使用管理,对于已废止的文件版本应及时收回,并作好记录,以防止无效的或作废的文件非预期使用.1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规定:①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②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③必要进应对文件进行修订;④各文件应标明其类别编码及有效期,并明确其使用范围;⑤对记录文件的控制,应确保其完整、准确、有效.1.为了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2.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范围主要包括构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方针目标、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文件、人员配备、硬件条件及质量活动状态.3.质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质管部负责牵头实施质量体系审核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及编写评审报告等.4.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评审资料.5.审核工作按年度进行,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实施.6.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内容:6.1.质量方针目标;6.2.质量管理文件;6.3.组织机构的设置;6.4.人力资源的配置;6.5.硬件设施、设备;6.6.质量活动过程控制;6.7.客户服务及外部环境评价.7.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踪:7.1.质量体系审核应对存在缺陷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7.2.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落实改进措施;7.3.质管部负责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跟踪检查.8.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应按照规范的格式记录,记录由质管部负责归档.9.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具体操作按“质量管理体制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的规定执行.质量否决权制度是最能体现质量管理制度的法规性和否决性地位的制度.为了增强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我公司商品质量,明确质量否决权,特制定本制度.一、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我公司的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经营全过程中确保诊断试剂质量.二、质量否决权由质量管理部行驶.三、质量否决方式:1、凡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发生质量事故者,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加倍处罚.2、如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如购销假劣诊断试剂,对责任人、责任部门给予否决,除经济处罚外,给予必要的处分.必要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四、本制度否决的情况:1、向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诊断试剂,2、向医疗器械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诊断试剂.3、购销未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诊断试剂,4、购销包装和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诊断试剂.5、诊断试剂未经验收合格即入库.6、伪造购进或销售记录.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未按规定审核.8、发生重大质量事故.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五、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以上情况之一,除按第三条执行外,取消本部门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六、质量否决考核的处理,应由质量管理部做好记录,并报给公司质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1为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高效畅通的质量信息网络体系,保证质量信息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2质量信息是指企业内外环境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生影响,并作用于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的所有相关因素.3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质量信息网络系.4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①国家有关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公告及药品监督抽查公告;③市场情况的相关动态及发展导向;④业务协作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质量保证能力;⑤企业内部各环节围绕诊断试剂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形成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⑥客户及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馈和质量投诉等.5按照质量信息的影响、作用、紧急程度,对质量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类信息:指对企业有重大影响,需要企业最高领导做出判断和决策,并由企业各部门协同配合处理的信息;B.类信息:指涉及企业两个以上部门,需由企业领导或质量管理部协调处理的信息;6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质量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汇总、分析、传递、处理,并负责对质量管理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7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高效、经济.8质量信息的收集方法:①企业内部信息A.通过统计报表定期反映各类质量相关信息;B.通过质量分析会、工作汇报会等会议收集质量相关信息;C.通过各部门填报质量信息反馈单及相关记录实现质量信息传递;D.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职工意见、建议、了解质量信息.②企业外部信息A.通过问卷、座谈会、电话访问等调查方式收集信息;B.通过电子信息媒介收集质量信息;C.通过公共关系网络收集质量信息;D.通过公共关系网络收集质量信息;E.通过现有信息的分析处理获得所需质量信息.9质量信息的处理A类信息:由企业领导判断决策,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传递并督促执行;B类信息:由主管协调部门决策,质量管理部传递、反馈并督促执行;C类信息:由部门决策并协调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10质量管理部按季填写"诊断试剂质量信息报表"并上报主管领导,对异常、突发的重大质量信息要以书面形式,在24小时内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11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定期将质量信息报质量管理部,经质量管理部分析汇总后,以信息反馈单方式传递至执行部门.1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保证诊断试剂的购进质量,把好诊断试剂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首营企业”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诊断试剂供需关系的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诊断试剂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诊断试剂,包括诊断试剂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①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有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范围;诊断试剂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诊断试剂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首营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②购进首营品种时,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复印件;诊断试剂质量标准、诊断试剂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诊断试剂出厂检验报告书;诊断试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价格批文等.4购进首次经营诊断试剂或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本制度第3款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5质量管理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或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批;6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核批.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诊断试剂.8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当天完成审核.9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10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有效执行.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业务经营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诊断试剂质量,特制定本制度.2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选题第一"的原则.①在采购诊断试剂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②诊断试剂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③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注明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④购进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本企业"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手续.4规定签转购进诊断试剂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由验收人员验收合格签章后方能签转财务部门,协助处理质量问题.5进货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量管理部共同做好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6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和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诊断试剂,一律不得开票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收回.需报损的诊断试剂,应按企业"不合格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7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诊断试剂库结构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诊断试剂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1为确保购进诊断试剂的质量,把好诊断试剂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诊断试剂质量验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3验收员应对照随货单据及业务部门或仓储部门发出的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按照诊断试剂验收程序对到货品进行逐批验收.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和贵重诊断试剂应实行双人验收.4到货诊断试剂应在待验库或区内,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诊断试剂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的诊断试剂应随到随验收.5验收诊断试剂应按照"诊断试剂入库质量验收程序"规定的方法进行.6验收时应按照诊断试剂的分类,即诊断试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①验收诊断试剂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说上还应有诊断试剂的主要组成成份、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预期用途、用法、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②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③验收进口诊断试剂,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诊断试剂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从其它经营企业购进的进口诊断试剂,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诊断试剂注册证及进口诊断试剂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④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诊断试剂同批号的诊断试剂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⑤对销后退回的诊断试剂,验收人员应按销后退回诊断试剂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7诊断试剂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诊断试剂不得入库.8对验收不合格的诊断试剂,应填写诊断试剂拒收的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购进部门.9应做好"诊断试剂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员签字或盖章.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10验收后的诊断试剂,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放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量管理部.1为保证对诊断试剂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储存诊断试剂,保证诊断试剂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3根据诊断试剂的性能及要求,将诊断试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诊断试剂,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诊断试剂的储存质量.4库存诊断试剂应按诊断试剂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诊断试剂不得混垛.5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本情况和诊断试剂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诊断试剂储存安全.6诊断试剂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诊断试剂区--黄色;合格品区、待发诊断试剂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7诊断试剂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具本要求:1、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2、不合格诊断试剂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3、实行诊断试剂的效期储存管理,对近效期的诊断试剂可设立近将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诊断试剂应按月进行催销.4、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5、他库应建立诊断试剂保管卡,动态、及时记载诊断试剂进、存、出状况.注:"五距"指诊断试剂货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把好销售关,保证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1.销售行为的合法性体外诊断试剂批发销售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按规定保存.2.基本原则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2.2.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2.3.不得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2.4.不得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直接的使用者和患者;3.销售对象的合法性依法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不得向证照不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体外诊断试剂.3.1.审核程序3.1.1.销售部负责收集并审核客户合法资质证明,质管部负责对审核情况的指导和监督;3.1.2.审核依据为销售客户的合法证照,有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他有效的信息资料.3.2.审核内容3.2.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客户;3.2.1.1.审核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企业名称等内容是否相符;3.2.1.2.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是否都在有效期内;3.2.1.3.所购买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在其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范围内;3.3.2.对体外诊断试剂使用机构客户,属地方各级医疗机构的,应审核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地方部队、武警医疗机构的,应有其主管机关出示的证明.另外尚须:3.3.2.1.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关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3.3.2.2.销售开票名称与许可证名称是否相符;3.3.2.3所购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在其执业许可范围.3.3.3证照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应加盖持证单位原印公章.4.销售部填写“客户资格审批表”,建立合法销售客户档案.5.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应记载体外诊断试剂的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6.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质量投诉,质量查询.7.对销售过程中即已发货出至客户处或客户入库检查验收检查期间发现的有问题体外诊断试剂.7.1.属于实物批号与货单批号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顾客;7.2.属于质量不符的,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均应作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处理;7.2.1.包装、标签、说明书有关内容与批准文件内容及有关包装规定不符的;7.2.2.与订货合同所附质量条款或供货保证协议有关要求不符的.8.对已销出体外诊断试剂即在客户仓储、销售或使用期间发现的质量问题:8.1.在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内发现的有问题体外诊断试剂:8.1.1.包装完好,无水浸受潮痕迹,但内在质量已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予以办理退货或换货;8.1.2.包装破损或明显遭受水浸、污染、烧毁、鼠咬或客户已开启,但由于贮存不当而使体外诊断试剂吸潮变质等情况的,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本公司不予受理退换货要求;8.2.对上述其他客户所购体外诊断试剂经调查证实不存在质量问题时,通知客户恢复销售与使用该体外诊断试剂;8.3.对上述其他客户所购体外诊断试剂经调查证实亦存在质量问题时,应按规定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按规定作好相关记录;为严格诊断试剂在堆垛、搬运、运输工作过程的管理控制,有效保证经营诊断试剂的质量,根据诊断试剂特性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严格遵守诊断试剂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1.1.在库诊断试剂按生产批号分别堆垛码垛整齐、清洁、无倒置.怕压诊断试剂为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控制堆垛高度,并定期翻垛;1.2.搬运、装卸诊断试剂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

医疗器械法规对体外诊断试剂的要求

医疗器械法规对体外诊断试剂的要求

审评与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 行审评,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证书颁发
经审批通过的体外诊断试剂将获得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规定
变更注册
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需变更产品 性能、结构等,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申请变更注册。
延续注册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 续生产、销售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 期届满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 延续注册。
分类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 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其中,第三类体外诊断试 剂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 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法规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意义
01
02
03
保障公众健康
通过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严 格监管,确保其安全、有 效,从而保障公众健康。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合理的法规体系可以规范 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06
市场监管与法律责任
Chapter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划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01
负责全国范围内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抽
检等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02
负责本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的备案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
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03
负责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和投诉举
05
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
Chapter
不良事件定义及分类标准
不良事件定义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分类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其中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三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第五条应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八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体外诊断试剂规章制度汇编

体外诊断试剂规章制度汇编

体外诊断试剂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体外诊断试剂是指用于人体检测、诊断疾病或者监测生理指标的试剂,包括但不限于体液检测试剂、生化指标检测试剂、免疫学检测试剂等。

第四条生产、销售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单位必须具备生产资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符合要求。

第七条生产单位必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入库管理,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第八条生产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环境和人员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可靠。

第九条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单位必须具备销售资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向用户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体系,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退换货政策,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使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试剂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检测结果进行准确解读,避免误诊、漏诊。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隐私保护规定,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有权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通报。

最新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最新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3如果有实地考察,应当建立实地考察记录。

(8)年度定期验证时,进行满载验证。

3根据验证对象及项目,合理设置验证测点:
(1渔被验证设施设备内一次性同步布点,确保各测点采集数据的同步、有效;
(2渔被验证设施设备内,进行均匀性布点、特殊项目及特殊位置专门布点;
(3)每个库房中均匀性布点数量不得少于9个,仓间各角及中心位置均需布置测点,每两个测点
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5米,垂直间距不得超过2米;
(4)库房每个作业出入口及风机出风口至少布置5个测点,库房中每组货架或建筑结构的风向死角位置
至少布置3个测点。

4确定适宜的持续验证时间,以保证验证数据的充分、有效、连续和完整;
(1渔库房各项参数及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达到运行稳定后,数据有效持续采集时间不得
少于48小时;
(2啦证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不得大于5分钟。

1企业应当对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企业应当对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2冷藏车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100 *05303
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1在厢内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确定适宜药品存放的安全位置及区域;
(2)温控设施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16•【文号】食药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对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开办申请程序,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16日附件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其中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三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4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制、临床试验、注册检测、产品注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由注册申请人针对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所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的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产品的研制情况及生产条件的核查,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并对上市后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

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

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

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库房面积要求法规依据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库房面积要求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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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得经营要求,您了解多少?
2015/10/18 CAI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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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也就是分为三类九等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
管理。

同医疗器械一眼,经营一类得体外诊断试剂不需许可与备案,经营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经营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等级划分
体外诊断试剂也就是分为三类九等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
类管理。

同医疗器械一眼,经营一类得体外诊断试剂不需许可与备案,经营二类体
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经营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类产品: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与药敏试验);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
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得产品,其她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用于蛋白质检测得试剂;用于糖类检测得试剂;用于激素检测得试剂;用于酶类检测得试剂;用于酯类检测得试剂;用于维生素检测得试剂;用于无机离子检测得试剂;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得试剂;用于自身抗体检测得试剂;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得试剂;用于其她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得试剂。

第三类产品: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得试剂;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得试剂;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得试剂;与遗传性疾病相关得试剂;与麻醉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得试剂;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得试剂;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得试剂;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得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需求
(一)经营人员得要求: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得法律、法规、规章与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得知识。

2、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得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其中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3、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得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制度与管理得要求
1、应根据医疗器械管理得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得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2、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得管理,内部评审得规定,质量否决得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得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得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得管理,退货诊断试剂得管理,设施设备得管理,人员培训得管理,人员健康状况得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3、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得职责。

4、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得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得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得确认及处理程序。

5、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得质量管理记录。

(三)设施与设备要求
1、应有明亮整洁得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2、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得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她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与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住宅用房不得用作仓库。

3、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得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

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与自动报警得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4、条应有与经营规模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得运输设施设备。

5、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得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得条件。

6、应对所用设施与设备得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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