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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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三篇)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三篇)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以下是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1. 机构安全责任:调控机构负责自身的安全工作,包括信息安全、网络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保护工作。

2. 安全意识培养:调控机构要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政策、安全手段、安全教育等。

3. 安全政策制定:调控机构要制定安全政策,详细规定安全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要求,并将安全政策公布给全体员工,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安全职责。

4. 安全风险评估:调控机构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发现和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5. 安全防护措施:调控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包括物理防护、网络安全、设备安全等多方面的措施,保障公司的信息和设备不受侵害。

6. 安全事件处理:调控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对安全事故和事件进行及时处理,随时保持对系统和数据的监控和防护。

7. 安全技术应用:调控机构要引进和应用现代化的安全技术手段,提高安全保护的水平,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

8. 安全检查和评估:调控机构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9. 安全意识宣传:调控机构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宣传,通过会议、通知、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醒员工时刻保持警惕,不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

10. 应急预案和演练:调控机构要制定应急预案,规定各种安全事件的应对程序,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工作能够科学、有序、高效地运行,保障公司的信息系统和设施的安全和保密。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工作,确保电网调控的持续稳定运行,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电网调控的高可靠性和高安全性,预防和减少调控系统故障和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力设备及人员的安全,预防供配电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配电系统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确保供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人身安全。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运行、检修和维护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供配电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操作程序。

第七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清醒头脑,集中注意力,严禁擅自离开岗位。

第八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设备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九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进行线路操作前,应确认线路断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误操作造成危险。

第十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设备周围的安全空间,防止外部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高压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避免非相关人员接近。

第十四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设置紧急停电装置,当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切断电源,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对供配电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电源,保护受伤人员,同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七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同时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培训教材资料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培训教材资料

三 第一章 总则
1、
“03版规定”共8项内容(1-8);“新版规定”改为7项内容(1-7)。
2、 第二条把原“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为“本规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体现了依法治企。
注:“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 全资、控股、代 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 系、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共同履行安全职责的要求。
四 第二章 目标
1、
“03版规定”共8项内容(9-16);“新版规定”改为4项内容(8-11)。
2、 “新版规定”明确了国网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 位的目标;删除了对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输变电、供电、 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网省调度部门,年度百日安全记录等;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2014版)解读
○ 前言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安 全工作规定》(2014版)(以下简称“新版规定”)宣贯 和学习要求,根据个人学习理解,对“新版规定”与《国 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3版)(以下简称 “03版规定”)的不同之处进行解读,希望给大家在学习 国家电网公司“新版规定”有一定的启发。
6、 县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六级及以上 电网、设备事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 件;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 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2篇)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2篇)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方面:1. 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调控机构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并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职责和权力。

2. 安全目标和指标:确立关于调控机构安全工作的目标和指标,如事故率、安全培训覆盖率等。

3. 安全制度和规程:制定调控机构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包括事故报告与处理、应急预案、安全会议等。

4. 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调控机构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得到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规程和操作标准的培训、事故案例分享等。

5. 安全检查和评估:建立调控机构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6. 隐患排查和整改:推动调控机构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控制。

7. 事故报告和处理:明确调控机构对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等。

8. 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制定调控机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9. 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调控机构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执行。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涉及的方面,实际的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可能会更加详细和具体。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二)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力调控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制定本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工作以保障电力调控过程中的设备、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并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为核心任务。

第三条本安全工作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员工、管理人员和客户等。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根据本安全工作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范文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范文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范文一、总则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是国家电力调度和监管的重要部门,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监测、管理和调度工作。

为了保障调控机构的安全工作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安全工作规定。

二、安全责任1. 调控机构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全员参与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2. 调控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3. 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完善安全培训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等。

三、安全培训1. 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2.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电力系统安全管理、应急处理、装备操作以及灾害防范等。

3. 安全培训形式可以是现场演练、技术讲座、在线学习等,调控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四、应急预案1. 调控机构应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灾害辨识、应急响应、协调指挥等内容。

2. 应急预案需定期演练,确保员工熟悉预案内容,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3. 调控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应急预案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

五、安全检查1. 调控机构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与实施情况。

2. 安全检查范围包括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消防设施等,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

3. 安全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以便监督和改进。

六、遵守规章制度1. 调控机构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2. 调控机构要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秩序,杜绝随意堆放杂物和产生垃圾。

3. 调控机构要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七、安全意识教育1. 调控机构要定期组织安全意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安全意识教育可以通过宣传栏、内部通知、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

3. 调控机构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与员工交流,收集员工的安全观点和建议,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制定本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供电系统和设备的管理。

二、安全供电责任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供电管理岗位,负责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2. 供电管理岗位应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3. 供电管理岗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供电设备安装和维护1.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2. 供电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维修时应停电操作,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填写,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以备后续查阅。

四、供电线路管理1. 供电线路应根据用电需求和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和布线,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2. 供电线路应定期巡检,发现线路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3. 供电线路与其他设备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接触而产生安全事故。

五、应急措施1. 供电设备应装设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以防止供电过程中因电流过大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 供电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 供电设备故障修复后,应进行试运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六、员工安全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员工应熟悉供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正常使用。

七、罚则和奖励1.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积极推动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个人和单位,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管理规定。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以确保供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要点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要点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2)406-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单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目标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如下事故(事件):(一)人身死亡;(二)大面积停电;(三)大电网瓦解;(四)主设备严重损坏;(五)电厂垮坝、水淹厂房;(六)重大火灾;(七)煤矿透水、瓦斯爆炸;(八)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事件)。

第九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正常运营,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工作是指对电力系统的运行、检修和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工作应该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安全工作规定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岗位人员的数量合适,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设备安全工作规定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电力系统的设备进行定期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杜绝设备故障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对设备进行严格的操作管理,确保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操作失误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第四章信息安全工作规定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外部安全工作规定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外部单位的安全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加强对外部单位的安全管理,对进入调控机构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登记。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大电网瓦解;,、电厂垮坝;,、主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核泄漏。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文件于2003年10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1.人身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主设备严重损坏;5.电厂垮坝;6.重大火灾。

第1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模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模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切实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循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任务分工、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领导班子应亲自带头,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不得推卸责任,不得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造成事故的行为包庇纵容,确保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机制,定期对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设施、人员素质等因素,科学准确地评估风险程度和危害程度。

第十三条针对安全风险评估所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运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照实际情况加以落实和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应推行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相结合的方式,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研判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电网调控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发生电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和调控责任事故为重点,以强化本质安全管理为核心,提升调控机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调控机构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政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调控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应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的组织、人员、投入、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的闭环全过程管控。

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

第一章、安全目标各级调控机构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五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四)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五)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六)不发生调控生产场所火灾事故;(七)不发生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其他事故。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内设专业处室(科室)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六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专业安全生产目标。

专业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不发生调控值班人员误调度、误操作、漏监视信息等事件;(二)不发生监控信息误接入、误定义、误分类等事件;(三)不发生发电计划、停电检修计划安排不当等事件;(四)不发生系统运行方式安排不合理、无功电压控制策略安排不当等事件;(五)不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不当、误整定等事件;(六)不发生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等事件;(七)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八)不发生因调度运行安排不当导致的水库水位运行异常事件。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范本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范本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工作,保障电力调控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涵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要求。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与供电企业、用户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机制。

第三章信息安全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定期对网络设备和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修复漏洞和弱点。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员工信息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提升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章设备安全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设备运行数据的监测和分析,预测设备故障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力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要求。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对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台账和报告制度,记录隐患整改情况。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5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5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5.1.7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5.1.8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己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

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加锁。

5.1.9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

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5.1.10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在运行中若必须进行中性点接地点断开的工作时,应先建立有效的旁路接地才可进行断开工作。

5.1.11换流站内,运行中高压直流系统直流场中性区域设备、站内临时接地极、接地极线路及接地极均应视为带电体。

5.1.12换流站阀厅未转检修前,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巡视通道除外)。

5.2高压设备的巡视。

(1-5全记,高压室的钥匙答上最好)5.2.1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准进行其他工作,不准移开或越过遮栏。

5.2.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准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5.2.3火灾、地震、台风、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时,如需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得到设备运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至少两人一组,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5.2.4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准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准接近故障点8m以内。

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5.5.5巡视室内设备,应随手关门。

5.5.6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3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

1把专供紧急时使用,1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5.3倒闸操作。

5.3.1倒闸操作应根据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2)406-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单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目标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如下事故(事件):(一)人身死亡;(二)大面积停电;(三)大电网瓦解;(四)主设备严重损坏;(五)电厂垮坝、水淹厂房;(六)重大火灾;(七)煤矿透水、瓦斯爆炸;(八)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事件)。

第九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模版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模版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运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借鉴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本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及其所属单位,涵盖调控机构的换流站、变电站、控制中心、调度指挥部等。

第三条【工作原则】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 预防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3. 综合管理原则:全员参与,层层管理,形成合力,保障安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4. 风险管控原则:从源头规避风险,控制事故事故扩大;5. 持续改进原则:通过安全事故分析,不断完善安全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安全责任的划分】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责任划分如下: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决策,确保安全责任的贯彻执行;2. 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并向总经理报告安全工作情况;3. 相关部门负责对各级安全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4. 各级安全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安全责任制度】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责任考核和评估。

第六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风险管理、安全应急管理等。

第八条【安全目标管理】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落实责任到人,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安全制度管理】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清晰规定安全操作规范、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应急处置方案等。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调/4)338-20xx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电网调控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发生电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和调控责任事故为重点,以强化本质安全管理为核心,提升调控机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调控机构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政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调控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应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的组织、人员、投入、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的闭环全过程管控。

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

第一章安全目标各级调控机构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五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四)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五)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六)不发生调控生产场所火灾事故;(七)不发生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其他事故。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内设专业处室(科室)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六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专业安全生产目标。

专业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不发生调控值班人员误调度、误操作、漏监视信息等事件;(二)不发生监控信息误接入、误定义、误分类等事件;(三)不发生发电计划、停电检修计划安排不当等事件;(四)不发生系统运行方式安排不合理、无功电压控制策略安排不当等事件;(五)不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不当、误整定等事件;(六)不发生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等事件;(七)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八)不发生因调度运行安排不当导致的水库水位运行异常事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 1799.1--2013)补充规程(变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  1799.1--2013)补充规程(变电部分)

附件1安规补充规程(变电部分)1 总则1.1为有效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 1799.1--2013)(以下简称《安规》),规范各类作业人员行为,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补充规程。

1.2本补充规程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进入辽宁电网作业的企业和人员。

1.3本补充规程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 一般规定2.1急救箱内必须配备电子血压计、体温计、手术剪刀、镊子、纱布、绷带、弹力绷带、止血药、救心丹等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常进行检查,按使用说明要求及时更换。

宜建立药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有效日期等。

(4.2.2条补充)2.2非设备运维单位和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按公司《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4.4.4条补充)2.3 待用间隔在接入母线后其防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待用间隔设备也等同于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管理,进行该设备作业必须上报作业计划。

(5.1.8条补充)2.4 变电运维受令人员、值班负责人对值班调控人员下达的操作命令有疑问时应立即向下令人询问清楚,如执行调度命令会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变电运维人员应拒绝执行,但必须将现场情况及详细理由向调度汇报,调控人员根据了解分析后,确定是否执行。

(5.3.1条补充)2.5 执行带电作业工作票中“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1、大于表4规定工作”条件时,作业人员可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

(6.3.4条补充)2.6 单人操作暂不执行。

(5.3.3.2条补充)2.7外单位或非设备运维单位在运用中的设备上或已运行的变电站内工作,工作票由施工单位和设备维护单位共同签发,严格执行工作票“双签发”规定。

(6.3.7.6条补充)2.7.1 实行“双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的基本条件:2.7.1.1公司系统所属单位进网作业时,第一签发人由本单位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报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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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4049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正式样本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调/4)338-2018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电网调控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发生电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和调控责任事故为重点,以强化本质安全管理为核心,提升调控机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调控机构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政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调控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应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的组织、人员、投入、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的闭环全过程管控。

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

第一章安全目标各级调控机构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五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四)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五)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六)不发生调控生产场所火灾事故;(七)不发生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其他事故。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内设专业处室(科室)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六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专业安全生产目标。

专业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不发生调控值班人员误调度、误操作、漏监视信息等事件;(二)不发生监控信息误接入、误定义、误分类等事件;(三)不发生发电计划、停电检修计划安排不当等事件;(四)不发生系统运行方式安排不合理、无功电压控制策略安排不当等事件;(五)不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不当、误整定等事件;(六)不发生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等事件;(七)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八)不发生因调度运行安排不当导致的水库水位运行异常事件。

省级以下调控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省级以上调控机构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逐年制定本级机构和内设专业科室(班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二章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控机构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机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调控机构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内设专业处室(科室、班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接受本调控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行政副职的领导。

调控机构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调控机构应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层级、各专业、各岗位,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安全责任书应按照两级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要求,根据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制定,应具有针对性、层次性,实行多层级控制。

安全责任书期限为一年,原则上应在每年一季度完成签订。

人员岗位变动后,应重新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安全监督在各级调控机构建立安全监督网络,在调控机构内部建立中心、内设专业处室(科室、班组)两级安全监督体系。

调控机构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各内设专业应设兼职安全员。

调控机构安全员任职条件如下:(一)坚持原则,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二)熟悉与电网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三)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电网运行、管理工作经验;兼职安全员应具备专业工作经验;(四)专职安全员应经过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调控机构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调控机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二)开展日常调控业务安全监督,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三)建立健全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四)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组织或配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规定的培训和考试;(五)协助组织事故(事件)调查,对“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按要求完成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报送工作;(六)对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加强调控机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各专业安全员负责对涉及本专业的业务进行日常检查,提出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中心安全员负责对核心业务进行抽查,汇总、编制、发布月度安全监督查评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调控机构内部日常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调度控制操作票、调控电话录音、调控值班日志、在线安全风险分析执行情况;(二)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书发布及解除情况;(三)电网日前停电检修工作票、电网日前计划执行情况;(四)自动化系统及设备检修工作票、自动化值班日志及自动化运行消缺值班记录执行情况、外来人员进入机房环境登记记录情况;(五)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六)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调控机构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调控机构应加强安全监督技术支撑手段建设,深化国(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安全监督一体化管控平台应用,不断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章安全制度各级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时组织宣贯学习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要求可靠落地。

调控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文件。

加强文件分级分类和目录管理,动态修编目录,及时更新文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有效性检查活动。

调控机构应在公司通用制度统一框架下,及时制定、动态修订电网运行及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订、复审和印发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各级调控机构应每年对所辖电网调度控制规程进行一次复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订;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印发执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各级调控机构应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确保所有员工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调控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网调控运行安全百问百查读本》、《电网调控运行反违章指南》、《电网调度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等规程规定和安全读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结合调控运行特点和日常业务开展。

调控机构新入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处室(科室、班组)安全生产教育、中心安全培训,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处室(科室、班组)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及调控机构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调控机构新上岗调控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专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发电厂和变电站现场实习、跟班实习、各专业轮岗学习、专业技术培训等。

在岗生产人员安全培训要求如下:(一)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在岗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培训工作;各专业处室(班组)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二)调控机构应加强在岗生产人员现场培训,熟悉现场设备及工作流程,调控运行、设备监控管理专业至少每年开展两次,其他专业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三)离开调控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调控人员,应重新熟悉设备和系统运行方式,并经安全规程及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调控运行工作;(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五)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制度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六)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停止其业务工作,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七)调控机构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方法,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调控机构应定期对调控业务联系对象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持证上岗考试。

调控业务联系对象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安全活动调控机构每年至少应开展两次以上安全日活动,安全日活动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中心安全员协助,全体员工参加。

调控机构安全活动记录主要内容如下:(一)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二)学习事故通报及安全生产简报;(三)讨论、分析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措施;(四)布置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调控机构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周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

班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对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调控机构应定期召开季度安全分析会,会议由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后应下发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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