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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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知识

高中政治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知识

高中政治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知识高中政治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知识是高中政治课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涵盖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分类、体系结构、构成要素、发展演变、实现原则等多方面内容。

本文将就高中政治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知识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介绍。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由国家依法创设和现代化升级的一种具有普遍性、基本性和公共性的社会保障机制。

它主要包括了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救助和保障、公共服务等几个方面,为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其中,在依据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和方式分类上,可分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自主社会保障制度;在依据社会保障的范围分类上,可分为职工社会保障、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在依据社会保障的内容分类上,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结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结构,是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互发挥作用的一种架构课科学系统。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结构的构建,主要由结构主体、制度主体、内容主体和法律主体几个方面构成。

其中,结构主体是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联系的建立;制度主体是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创设和完善;内容主体是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内容;法律主体则是指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了基本保障权、基本保障内容、基本保障标准、基本保障机构、基本保障代价等几个方面。

其中,基本保障权指人们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基本保障内容则是指社会保障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保障标准则是指各项社会保障的衡量标准;基本保障机构是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单位;基本保障代价则是指社会保障支出的成本等。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经了多个阶段和思潮。

劳动保障协理员基础知识划题范围

劳动保障协理员基础知识划题范围

劳动保障协理员基础知识划题范围基础知识1 第一章职业道德1、职业道德基础知识(重点)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重点)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概念、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职业守则、职业道德评价、职业道德修养等。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1)鲜明的职业性(2)内容、形式的多样性(重点)由于各种职业的独特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以及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其职业道德的内容要求也有所不同。

(3)较强的适用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不是普遍的、无限的而是特定的、有限的,只适用于专门从事本职业的人。

(4)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4、职业道德的作用(了解)(1)培养具有职业道德品质的劳动者,促进事业发展;(2)调整职业关系,为共同的目标努力奋斗;(3)有助于个人的提高和发展;(4)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5、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守则(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热爱本职,钻研业务,保持勤奋、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勤业,是指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与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相反的态度和作风,就是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把工作职责当回事,工作马虎,应付凑合,上报材料数据,胡编乱造;脑门一拍,数字即出;或是上班办私事,消极怠工。

总之,不能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劳动保障协理员想做到勤业,就必须懂政策、懂业务,做到热心、细心、脑勤、嘴勤、腿勤。

(3)以人为本,乐于奉献,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4)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工作上相互支持配合;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社会保障概论(李珍)要点整理

社会保障概论(李珍)要点整理

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时期(1883-1934 )代表性国家:德国 1、标志: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2、特点:与职业相关的单项社会保险项目出台,从保障的对象看尚未实现普遍性,从保障项目看也不具全面性,全国性的整体制度此时尚未形成。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时期(1935-1947)标志:美国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案》社会保障制度的繁荣时期(1948-1979 )标志:1948年英国第一个宣布建成“福利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分散个人的风险,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安定、经济有序进行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特征:1目标——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增长2责任主体——国家和政府3通过再分配保证社会公平4具有强制性5提供的是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属性不同2对象不同3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4管理体制不同5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保险,它从商业性保险的基础上产生。

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残障、遗属、医疗(疾病和生育)、失业、工伤和家庭津贴等保险。

社会救助是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需求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广义:一切改善和提高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会措施;中层:等同社会保障;狭义: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

特殊保障(社会优抚)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专门为某一类人群设立的标准或给付条件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二)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体系(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四)社会保障资金给付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从收入看,最终的税负承担者都是资本和劳动力,社会保障税(费)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资本和劳动力供给,进而影响经济增长。

社会保障学笔记

社会保障学笔记

社会保障学笔记·郑功成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一、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这一定义包含了如下要素1.依法建立。

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则,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法制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与依据。

2.突出以人为本。

它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等。

3.具有经济福利性。

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因有政府、雇主与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分担责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于所费。

4.属于社会化行为。

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团体来承担社会保障的实施任务,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二、从层次上划分,社会保障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第二节社会保障学的基本理论框架:1.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问题2.社会保障的政策理论问题3.社会保障的管理理论问题第三节一、社会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的总目标是通过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围绕着上述总目标,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需要实现如下分目标:1.帮助国民摆脱生存危机。

由于各种先天与后天因素及自身与外来原因的影响,部分国民可能因疾患、天灾人祸、失业等事件陷入生活困境,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这部分国民将陷人生存危机而无法自拔,因此,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解除国民的生存危机是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最低追求目标。

2·满足国民的生活保障需求,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的福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是不断发展的。

社会保障制度正是通过经济保障、服务保障乃至精神保障的提供,来达到满足国民福利增长需求并保证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福利的目标的,它相对于前一个目标而言,是更高层次的追求目标。

3.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为一个由多个社会保障子系统或项目构成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会保障追求的并不只是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和增进国民福利的目标,而是为了促使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第一节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一、社会保障的概念1.一般定义: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并且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西欧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人人都能够享受。

更多的国家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为需要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二、社会保障概念的含义: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要给予比较全面的、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

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法律法规:即国家以立法或制定行政条例的形式来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支付标准等基本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以实现。

法和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所依据的法律有两类: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

在具体操作时“小法必须服从大法”。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1.保障的一般对象:按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应是全体社会成员。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现社会保障的原则不同,从而社会保障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2.具体的保障范围:视各国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

第1章 社会保障的定义、体系结构及其功能1y

第1章 社会保障的定义、体系结构及其功能1y
2014-5-24 《社会保障概论》 主讲人:杨来胜 教授
府,因为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利机关,政府是具 体执行国家权利的行政机构,惟有政府才能通过国民收入的 再分配,对全社会实行社会保障。 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职能最富有规模经济,可以降低分 散化保障的过高的执行成本;社会经济稳定增长作为社会 的基本目标,只有国家或政府才有寻求稳定和参与发展的内
2014-5-24 《社会保障概论》 主讲人:杨来胜 教授
障项目如社会救济,则实现难以掌握,更侧重善后,应急性较
强而预防性较弱。 3)补偿性。 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主要限于收 入损失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获得给 付。通过社会保险获得的补偿只是对受保障者收入损失一定程 度的补偿,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4)福利性。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看,因为社会保险由政府、 雇主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参与和责任分担,受益者所得大于所费。
2014-5-24 《社会保障概论》 主讲人:杨来胜 教授
7)死亡社会保险。 保险待遇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死者的丧事治理和安葬费用;另一部分是对死者 家属的抚恤金或一次性补助,对于死者未成年子女要一直补贴 到他们成年为止。 上述七项社会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各个国家往往根据自 己的情况把所有的项目合并、有的项目拆开。例如,有的国家 把“生育” 和“疾病”两项合并为“疾病和生育保险”,有的 国家把
2014-5-24 《社会保障概论》 主讲人:杨来胜 教授
时资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
(2)陈冬红、王敏著《社会保障学》(西南财大1993)一 书中所称:“国家和社会依法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形成 社
会消费基金,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 残,丧失劳
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

社会保障整理笔记

社会保障整理笔记

社会保障整理笔记第⼀章社会保障的定义、体系结构及其功能⼀、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是以政府责任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活发⽣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活的制度。

⼆、基本体系结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由其各个层次的诸多项⽬构成的整体。

如果把这些项⽬从保障对象、保障⽬标、资⾦来源、给付⽅式等⽅⾯加以归纳,可归纳总结为三种不同的保障形式,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层次,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后⼀道防线。

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资收⼊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或虽有劳动能⼒⽽⽆⼯作亦即丧失⽣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法⼿段,运⽤社会⼒量,给这些劳动者以⼀定程度的收⼊损失补偿,使之能不低于基本⽣活⽔平,从⽽保证劳动⼒再⽣产和扩⼤再⽣产的正常进⾏,保证社会稳定的⼀种制度。

特点:(1)强制性(2)互济性(3)储备性(4)补偿性项⽬:(1)⽼年社会保险(2)医疗社会保险(3)失业社会保险(4)⼯伤社会保险(5)⽣育社会保险(6)残障社会保险(7)死亡社会保险四、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法维持最低⽣活⽔平的⽆收⼊和低收⼊的个⼈或家庭给予帮助,满⾜其⽣存需要的制度。

特点:(1)对象是⽆收⼊、⽆⽣活来源或孤苦⽆依的⽆法⽣活者,以及有收⼊,但因遭遇意外事故或收⼊较低⽆法维持⽣活的⼈们(2)⽬标是维持最低⽣活需要,给付标准⼀般低于社会保险(3)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或特别税捐(4)享受救助时,要提出申请,有关机构进⾏调查,确定救助标准,按期或⼀次性给付救济⾦对象:(1)⽆劳动能⼒、⽆⼈赡养、完全没有⽣活来源的⼈,主要是孤⼉、孤寡⽼⼈、领社会保险补贴仍不能维持最低⽣活的⼈(2)有劳动能⼒,也有收⼊,但因意外灾害降临,遭受重⼤财产损失、⼈⾝损伤,⼀时⽣活困难的⼈。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一、概述1.1 社会保障的定义1.2 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要素1.2.1 养老保险1.2.2 医疗保险1.2.3 失业保险1.2.4 工伤保险1.2.5 生育保险1.3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二、养老保险2.1 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2.1.1 基本养老保险2.1.2 企业年金2.1.3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2 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及申请流程 2.3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2.4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三、医疗保险3.1 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3.1.1 基本医疗保险3.1.2 大病保险3.1.3 补充医疗保险3.2 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及申请流程 3.3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与支付比例3.4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四、失业保险4.1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4.2 失业保险参保条件及申请流程 4.3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与发放4.4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五、工伤保险5.1 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5.2 工伤保险参保条件及申请流程5.3 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与支付比例5.4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六、生育保险6.1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6.2 生育保险参保条件及申请流程6.3 生育保险待遇的计算与发放6.4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释:1.社会保障体系:指国家根据社会保障政策,建立的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项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

2.养老保险:指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3.医疗保险:指为解决人民群众就医费用过高问题,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4.失业保险:指为解决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5.工伤保险:指为解决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者身体损害问题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内容

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内容

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内容1.引言1.1 概述概述多层次保障体系是指在社会保障领域,采用多个层次、多种形式的保障措施,为人们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保障服务。

它是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重要模式,旨在实现全民共享、全程保障的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通常只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保障,如养老、医疗、失业等,对于个人的风险保障和福利保障有一定限制。

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障需求,多层次保障体系应运而生。

多层次保障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通过建立多个层次的保障网络,覆盖面广,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不同层次的保障可以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

其次,多层次保障体系不仅包括政府提供的基本保障,还包括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的参与,形成了多元化的保障模式,增加了保障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再次,多层次保障体系注重风险分散和共担,在保障责任上分散了政府的压力,提高了社会保障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对于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对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保障需求,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普惠性和针对性。

其次,多层次保障体系能够促进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提高保障效益和服务质量。

最后,多层次保障体系还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然而,多层次保障体系的构建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层次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不同保障主体之间的职责界定和协作机制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共同构建一个健全、有效的多层次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多层次保障体系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障需求,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和全程保障。

在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各方面的协作与合作,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主体的积极作用,共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和谐进步。

试论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指标体系——基本原则、构成要素与基本点

试论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指标体系——基本原则、构成要素与基本点

( ) 统 性 原 则 一 系
合 适 的 社会 保 障 水 平 测 定 指 标 , 性 构 建 符 合 我 国 理
社 会 保 障 水平 测 定 指标 是 一 个 综 合 系 统 , 括 包
试 论构 建合 理 的社会 保 障水 平测 定指标 体 系— — 基本 原 则 、 成要 素与基 本 点 构
学 发 展 , 立合 理 的 社会 保 障水 平 测 定 指 标 体 系刻 不 容 缓 。 文提 出 了选 取 合 适 的社 会 保 障 水 平 测 定指 标 、 建 本
构 建 科 学 的 社会 保 障 水 平 测 定 指 标 体 系 的 三 项基 本 原 则 . 此 为 指 导 . 理 论 层 面 上 对 合 理 的社 会 保 障 水 以 在 平 测 定 指 标 体 系 的构 成 要 素 进 行 了论 述 。 文 中还分 析 了应用 社 会 保 障水 平 测 定 指 标 的一 个 基 本 点 . 社 会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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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水平
测定指标体系
基本原则 、 构成要 素与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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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 学 峰 张
当前 我 国对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测 定 指 标 选 取 的研 究存 在 不 足 , 了改 变这 种 现 状 , 进 我 国社 会 保 障 的 科 为 促
当前 理 论界 对 社 会 保 障水 平 测 定 指标 选 取 的研
究 已经 取 得 了一 定 成 果 ,但 尚存 在 不 足 。不 足 之 处
国 情 的社 会 保 障 水 平 测 定 指 标 体 系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社会保障学——郑功成 笔记整理

社会保障学——郑功成 笔记整理

目录【上篇基本理论篇】 (2)第1章绪论 (2)1.1 复习笔记 (2)1.2课后习题详解 (7)1.3考研真题详解 (12)第2章社会保障的发展 (14)2.1复习笔记 (14)2.2课后习题详解 (22)2.3考研真题详解 (28)第3章社会保障理论基石 (36)3.1复习笔记 (36)3.2课后习题详解 (40)3.3考研真题详解 (46)第4章社会保障相关关系 (47)4.1复习笔记 (47)4.2课后习题详解 (55)4.3考研真题详解 (59)第5章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66)5.1复习笔记 (66)5.2课后习题详解 (72)5.3考研真题详解 (77)第6章社会保障基金 (82)6.1复习笔记 (82)6.2课后习题详解 (89)6.3考研真题详解 (94)第7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101)7.1复习笔记 (101)7.2课后习题详解 (107)7.3考研真题详解 (111)【下篇制度实践篇】 (116)第8章社会救助 (116)8.1复习笔记 (116)8.2课后习题详解 (122)8.3考研真题详解 (127)第9章社会保险制度 (135)9.1复习笔记 (135)9.2课后习题详解 (148)9.3考研真题详解 (155)第10章社会福利 (177)10.1复习笔i己 (177)10.2课后习题详解 (185)10.3考研真题详解 (192)第11章军人保障 (193)11.1复习笔记 (193)11.2课后习题详解 (199)11.3考研真题详解 (202)第12章补充保障 (203)12.1复习笔记 (203)12.2课后习题详解 (211)12.3考研真题详解 (216)【上篇基本理论篇】导图链接第1章绪论1.1 复习笔记一、社会保障的理论界定1.国外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1)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1942年出版的文献中即将社会保障界定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

社会保障制度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制度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制度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2、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它的目的是增强劳动者抵御老年风险的能力,同时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手段则是在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收人保障。

3、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手段,设立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中断劳动而失去收入来源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和不幸者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也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模式,目标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5、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项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

6、企业年金: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为提高员工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项福利制度。

7、失业: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社会现象。

8、失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使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在法定的期限内获取失业保险金给付的维持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9、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运用资金,保证人们公平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一种制度。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1、社区,就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护和提供公民社会福利而建立的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支持,帮助人们应对各种风险和困难。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保险:通过为参保人提供退休金或养老金的方式,帮助老年人维持其生活水平。

2. 医疗保险: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或支付服务,保障人们的健康权益。

3.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金或就业援助,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4. 工伤保险:为工作受伤或因工致残的人提供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经济补偿。

5. 生育保险:为生育妇女提供产前、产后医疗、护理等服务,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

6. 社会救助:为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等提供经济援助,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要政府的参与和组织,通过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和政府财政的补贴来保障制度的运转。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增强社会稳定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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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国家建设和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确保社会公平和稳定,各国都致力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本文将探讨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从概念、目标、要素和关键措施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概念与目标社会保障体系是指通过各种公共措施和制度来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保障的全面制度体系。

其目标是确保每个人在生老病死等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并提高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要素1. 养老保障:养老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划拨工资等方式,为参保人支付退休后的养老金,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安全和尊严。

2. 医疗保障:医疗保障体系旨在为人们提供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障。

它可以包括医保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等措施,确保人们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3. 失业保障:失业保障制度旨在提供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援助。

它包括失业救济金、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福利,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4. 工伤保障:工伤保障体系旨在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助、伤残抚恤和生活支持等保障,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5. 生育保障:生育保障主要包括产假、分娩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婚育津贴等措施,为生育妇女提供基本的保障和支持。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措施1. 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

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和落地。

2. 财政支持:加大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

同时,建立财政补贴制度,支持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

3. 创新机制:注重探索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保障机制。

推行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障方式,为不同人群提供个性化的社会保障服务。

4. 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服务高效化。

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衔接

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衔接

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衔接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老年生活质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保障其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义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的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制度。

其主要功能包括:保障参保人员在退休后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待遇,提供老年人福利保障,调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社会共担风险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定义与构成要素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组成的一种保障体系,主要目的是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这些要素相互衔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问题1. 养老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养老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十分重要。

老年人在退休后需要养老金的同时,由于年龄增长,医疗需求也随之增加。

因此,建立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机制,保障老年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变得尤为关键。

2. 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的衔接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在养老保险制度未能达到覆盖所有老年人需求的情况下,社会救助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补充,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

因此,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之间需建立紧密的衔接机制,确保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养老保险制度与就业保障的衔接就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的缴费和参保年限与养老金的发放息息相关。

因此,就业保障政策的完善和就业机会的提供,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资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教资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教资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国家建立和管理的一套保障措施,旨在保障公民在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和需求。

该体系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类。

首先,社会养老保险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个人账户根据个人缴费情况进行积累,而统筹账户则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平衡个人和集体责任,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医疗保险也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医疗保险,国家可以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包括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和门诊费用等。

医疗保险通常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两种类型,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医保支付管理机构,对医疗服务进行定点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

通过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在失业期间享受到一定的经济救助和就业援助。

国家设立了就业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安置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权益而设置的。

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事故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金等一系列经济补偿和救助措施。

国家还建立了工伤鉴定机构,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最后,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权益而设立的。

通过缴纳生育保险费,女性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生育津贴、生育护理和生育假等服务。

国家还建立了相关的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生育健康教育、产前检查和母婴护理等服务,促进妇女的健康生育。

综上所述,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需求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1:引言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安全和社会福利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政策。

它包括了多个构成要素,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

2:医疗保障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提供人们在生病或受伤时所需的医疗服务和费用。

医疗保障可以包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救助、社会医疗救助等。

2.1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通过缴纳保险费来获取医疗服务的一种方式。

它可以由个人、雇主和共同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参保人员可以在需要时得到医疗保障。

2.2 基本医疗救助基本医疗救助是针对无法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特殊群体提供的一种救助方式。

通过设立基金或补贴等方式,为贫困人群提供医疗费用的救助。

2.3 社会医疗救助社会医疗救助是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障。

它主要针对无固定工作或无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持。

3:养老保障养老保障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可以包括养老金、退休金、养老院等。

3.1 养老金养老金是退休人员按一定比例得到的社会保险金或福利金。

它是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缴费金额和个人账户累计的养老金指标来确定的。

3.2 退休金退休金是在个人退休后提供的一种经济待遇。

它通常由雇主或提供,用于替代个人劳动所获得的收入。

3.3 养老院养老院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提供照料而设立的机构。

它通常提供居住、膳食、医疗、休闲等服务,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4:失业保障失业保障是为失去工作或无法找到工作的人提供临时经济援助和就业帮助的一种制度和政策。

4.1 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的一种暂时性福利金。

它的发放通常与失业人员的缴费和就业历史有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2 就业培训就业培训是为失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的一种帮助。

通过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5:工伤保障工伤保障是为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患病的人提供医疗和经济援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⒈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为退休人员提供经济保障。

养老保险通常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个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由设立的社会统筹基金负责运营,补充养老保险则由个人或单位自愿参加。

⒉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人们因疾病和医疗费用带来的经济负担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一般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由统一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则由个人或单位自愿参加。

⒊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通常包括失业保险金和就业再培训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⒋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通常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抚恤金和工伤津贴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解决生育人口生育费用的支付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一般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⒍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为了帮助那些生活困难、无法依靠自身劳动或其他收入来源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人提供一定的救助资金或物资。

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殊救助等形式。

⒎其他保障要素社会保障的构成还包括其他一些要素,如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服务等。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各地养老保险制度对比表格附件二: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流程图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养老保险:一种为退休人员提供经济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⒉医疗保险:一种为了解决人们因疾病和医疗费用带来的经济负担问题而设立的保障制度。

⒊失业保险:一种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⒋工伤保险:一种为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保障制度。

⒌生育保险:一种为了解决生育人口生育费用的支付问题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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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案例一:职工的哪些收入应列入工资总额案情描述: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在过去4年对9680户次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法主要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季节工、外地城镇职工、农民工缴纳保险费,逃避缴费义务;有的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收入申请缴费基数,奖金、津贴等补助没有列入缴费工资额,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大量流失。

其中,不按职工人数缴费的单位占22%,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的单位占78%。

针对这一状况,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补缴通知书,限期整改补缴。

职工的哪些收入应该列入工资总额?案例分析: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60%计入。

根据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瞒报缴费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有重大违法情节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本案中,瞒报缴费工资或者职工人数的单位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本案暴露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征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一些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但是,就是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这同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有很大关系。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缴费而不是纳税,缴费的强制性不高,缺乏具有强制力量的国家法律支持,致使一些企业敢于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2)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

一些企业从表面上看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为了达到少缴费的目的,故意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

(3)侵害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一些企业以所谓的季节工、临时工为名,不为这些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提示政府部门,应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的监督和管理,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而且也是公平税费的体现。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开征还存在着许多制度障碍,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方式一旦以税收的形式确定下来,社会保险资金收支的缺口就难以通过不断提高缴费率获得,社会保险制度的确定、持续发展将面临较大的挑战。

案例二: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案例描述: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

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分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案例三:陈某诉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案案例描述:原告:陈某。

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1984年7月1日至2003年,原告在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做电工。

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由于单位漏交了原告从1988年1月至1992年7月和1996年12月至199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02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补交上述期间漏交的养老保险费。

2002年10月15日,原告所在单位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原告系该公司员工,从1984年7月1日至2003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由于单位搬迁、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原告部分养老保险费,该公司同意为原告向被告补交漏交的保险费。

2002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一份《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主要内容: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的,个人的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原告的工资表中并未反映被扣了养老保险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原告于2002年10月8日才正式向被告申请补交1988年1月至1992年7月和1996年12月至199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因此对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意见,不予支持。

原告收到上述函件后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003年2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作出深府复决[2003]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

判决: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而在本案中,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企业漏交其养老保险费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且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应否补交原告漏交部分养老保险费无争议,不属于其规定的"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因而不适用此规定。

原告向被告申请补交漏交的养老保险费,涉及到的问题仅是被告该不该接受原告所在企业为原告补足漏交的养老保险费。

而原告所在企业已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在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其所在企业漏交了部分养老保险费向被告申请补交,被告理应接受,并可比照相关规定收取补交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利息或滞纳金。

因此,原告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同意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不接受补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告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接受原告及其所在企业办理补交手续。

为此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及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应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关于有关法规的适用问题。

原告因其所在单位搬迁、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部分养老保险费,后其所在单位同意按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第八条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和员工,其补交养老保险及利息、或滞纳金的规定补交。

而被告却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员工对所在企业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以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行为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为由,不接受其补交养老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是法律赋予员工在其与所在企业之间存在企业为其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等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在企业确实存在为其员工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员工与企业发生争议,员工向社保部门寻求救济手段时,社保部门才依这条规定去处理。

原告所在的企业已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企业因搬迁及会计更换的原因导致漏交了原告的养老保险费,并表示愿意为原告补足。

这就说明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企业漏交其养老保险费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且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应否补交原告漏交部分养老保险费无争议。

此种情况下,并不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而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并未超过法定投诉时效,被告作出不同意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因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另外,本案中,被告作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相关保险的法定职责,其不接受原告补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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