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界定及处罚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违”界定及处罚办法

甘肃万胜矿业

“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

甘肃万胜矿业安监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名目

一、“三违”的识别 (3)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畴及处罚标准 (5)

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5)

第二章治理人员的(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8)

第三章矿建施工(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9)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1)

第五章火工品治理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4)

第六章提升运输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6)

第七章机电设备治理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0)

第八章安装工程(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3)

第九章土建工程(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4)

甘肃万胜矿业

“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所谓“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缘故:不从实际动身,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明白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能够拒绝同意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养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把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判并予以纠正。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

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爱护、安全治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方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爱护、安全治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方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显现违章作业行为的缘故: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把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苦恼,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内心严峻,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觉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连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爱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

工作时刻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蛮缠领导、阻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畴及处罚标准

一样“三违”对当事人罚款100-500元,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严峻“三违”对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

第二条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确实、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

第三条酒后上岗的、没有发觉及禁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三条酒后上岗的、没有发觉及禁止其上岗的;

第四条携带烟草(火种)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20m范畴)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第五条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第六条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

第七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第八条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第九条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

第十条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第十一条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赶忙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十三条安排未通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

第十四条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觉“三违”不赶忙禁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

第十七条箕斗、矿车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畴工作或穿过的;

第十八条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第十九条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二十条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承诺擅自开工的;

第二十二条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