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界定及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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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处罚标准,界定食品安全三违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处罚。

一、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以下行为被定义为食品安全三违行为:
1.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过期食品;
2.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含有有害物质、添加剂超标或超限的食品;
3.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对于食品安全三违行为,依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
- 警告;
- 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影响):
- 罚款;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 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撤销注册。

三、处罚标准的执行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授权,相关执法人员应遵循如下程序执行处罚:
1. 确定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
2. 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3.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4. 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等综合因素,依法作
出处罚决定;
5. 出具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结论
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食品
安全权益,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合法合规运营。

同时,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将对整个食品行业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提升
整体的食品安全水平。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三违是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或安全生产规定等行为的总称。

三违行为不仅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还会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因此,企业必需建立完善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奖惩措施,促进员工自我规范,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和可持续进展。

一、行为分类及处理措施(一)安全生产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通报批判;第三次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岗、停工、罚款等行政处理。

2.私自操作、更改操作程序等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发生重点事故的,予以行政拘留。

3.在压力容器、高处、机具等不安全作业中违规行为:第一次通报批判;第二次以50元以上罚款;第三次予以撤岗、停工、罚款等行政处理。

4.违反EHS体系要求,造成重点损失或事故的:相应的依法依规的惩罚。

(二)工作纪律违规行为5.在上班时间睡觉、打牌、看电视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第一次通报批判;第二次以50元以上罚款;第三次予以停工、罚款等行政处理。

6.请假、旷工等行为: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通报批判;第三次以50元以上罚款;三次以上,视情节予以暂扣薪资,警示解雇。

7.在职业工作中违反行业道德的行为:第一次通报批判;第二次以100元以上罚款;第三次取消年度优秀员工、取消晋升、停止年终奖金等奖惩措施。

(三)其他违规行为8.偷盗、挪用公司财务、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以企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参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活动等的行为: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通报批判;第三次由公司纪委处理,必要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制度要求(一)完善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三违事件的界定、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订立实在细则和流程,便利企业管理和员工参照;同时要健全日常检查和监管措施,将三违行为纳入考核管理体系。

“三违”处罚规定

“三违”处罚规定

“三违”处罚规定1、“三违”界定。

根据危害程度界定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典型“三违”,严重“三违”,违反规定给予对应处罚。

(1)轻微“三违”,按5-30元处罚。

(2)一般“三违”,罚款50元,联保人员各罚30元。

季度内个人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三违”的,按典型“三违”处理。

(3)典型“三违”,罚款100元,联保人员各罚60元,进行“五谈五过关”,并按安全抵押金办法处罚。

(4)严重“三违”,罚款200-400元,进行“八谈”,待岗3-6个月,联保人罚款200元,并按安全抵押金办法处罚,联系点单位主要领导罚200元。

(5)单位当月“三违”人次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3%以上的,每超一人单位正职罚款50元,累计考核。

当班集体“三违”(3人次以上),扣发责任单位管技人员兑现金额的50%;管技人员违章作业(指挥),按典型“三违”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和电视采访。

(6)实行“三违”积分考核,轻微“三违”积3分、一般“三违”积5分、典型“三违”积15分、严重“三违”积30分。

半年内积30分按严重“三违”论处,做待岗处理,积15分按典型“三违”处理。

(7)党、团员、群监网员、管技人员“三违”的加重处罚。

(8)“三违”人员必须在《违章人员通知单》下发2日内到安监处报到,拖延1天加罚50元。

(9)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帮教管理,以典型案例、现身说教、亲情感召、反“三违”大讨论等多种形式开展帮教。

基层单位主管技术员以上人员,要与“三违”人员进行“一对一”帮教。

典型“三违”过“五关”(分管矿长帮教、纪委及团委工会帮教、党支部书记帮教、协安会帮教、亲人帮教),严重“三违”过“八关”(分管矿长帮教、党支部书记帮教、班长帮教、联保人帮教、群安组织帮教、亲人帮教、妇女协安帮教、安监部门帮教)。

典型以上“三违”人员,每季度由职教办组织,集体办班学习三天,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帮教后月度内再次发生“三违”的,给予帮教人罚款50元。

(10)基层单位要建立“三违”人员档案,重点管理时时帮教。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
可分为偶发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
某企业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员 工冒险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造成多人伤亡。该负责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某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未按照操作 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设备损坏和人 员伤亡。该操作人员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案例三
某企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 时间擅自离岗,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业规定
参照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对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 罚。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根据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反规定 的行为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明确裁量标准
合理裁量
制定详细的裁量标准,确保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三 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 ,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阐述“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危害 ,如导致事故、影响生产效率等。
处罚办法必要性
说明制定“三违”处罚办法的必要性,以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01
明确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
时工、实习生等。
适用对象
02
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三违”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
书面警告
对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情节较重 的员工,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 其签收,以示重视。
通报批评
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以 儆效尤。
经济处罚措施
扣发奖金
对违规员工扣发一定比例的奖金,以示惩罚 。

三违范围界定

三违范围界定

“三违”范围界定(一)严重“三违”1. 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酒后上岗。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员工未经培训、特殊工种未取得资格证就安排上岗。

5. 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电、验电、接地线等技术措施。

6. 安排生产时不安排安全(无措施、不进行危险点分析、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7. 无票作业或事故抢修4小时后无票工作的(无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不全等)。

8. 工作时,不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工具器、劳动防护用品。

9. 在高温高压的承压部件上,不泄压而进行检修、焊接工作。

10. 在没有确定压力容器、管道完全泄压情况下就进行检修工作。

11. 签发人向工作负责人交代不清或安全措施不全,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或交代安全措施不全即下令开工。

12. 随意改变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检修人员擅自扩大检修工作范围。

13. 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误入带电间隔或误认设备。

14. 操作不拿操作票,凭印象操作,跳项操作。

15. 装设地线不验电,装、拆接地线一人进行,擅自解除防误闭锁装置。

16. 系统或技改等无检修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静动态试验及措施或措施不完善。

17. 在梯子上工作时人员和工具材料超过梯子能承受的荷重。

18. 在生产电脑上玩游戏或做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工作。

19.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20. 进行转动设备检修维护、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作业前,不进行设备停电挂牌、安全措施确认。

(二)一般“三违”1. 进入检修施工、作业现场及高压设备区等生产场所不戴安全帽。

2. 不认真监盘,脱离监盘岗位。

3. 未经规定的程序批准,擅自担任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或许可人的。

4. 移开生产地区的沟道盖板、孔洞不设遮栏和警告标志。

对沟、孔、井、洞等盖板揭开后不恢复。

5. 图省事不从爬梯上下或不用登高工具攀登,使用不合格的梯子。

6. 安全工具试验、检验超周期。

三违行为及处罚办法

三违行为及处罚办法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燕家河煤业有限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暂行规定”一、共性方面(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罚款100元;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罚款100元;3、规程所示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元;5、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罚款100元;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罚款100元;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罚款100元;8、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9、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罚款200元;10、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罚款100元;11、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罚款100元;12、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罚款100元;13、发生人生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罚款100元;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元;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罚款200元;(二)一般“三违”行为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罚款50元;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罚款50元;3、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罚款50元;4、井口把勾工不安规定发送信号的,罚款50元;5、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罚款50元;6、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罚款50元;7、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元;8、在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其它火源的,罚款50元;9、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罚款50元;10、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罚款50元;11、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罚款50元;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罚款50元;1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1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元;16、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罚款50元;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罚款50元;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罚款50元;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罚款50元;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罚款50元;21、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罚款50元;22、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罚款50元;23、未按规定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罚款50元;2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元;25、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罚款50元;26、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元;二、采煤专业(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罚款100元;2、进入采空区的,罚款100元;3、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罚款100元;4、煤机、溜子、皮带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罚款100元;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罚款100元;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罚款100元;7、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罚款100元;(二)一般“三违”行为1、打眼、装药时启动溜子的,罚款50元;2、打眼结束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罚款50元;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罚款50元;4、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罚款50元;5、采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非采机司机工作或逗留的,罚款50元;6、放炮后不按规程措施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放炮倒棚后不处理的,罚款50元;7、不执行先支护后操作顺序的,罚款50元;8、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的,罚款50元;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或倒打的,罚款50元;10、回出的支柱不及时处理的,罚款50元;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罚款50元;12、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勾头的,罚款50元;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罚款50元;1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罚款50元;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罚款50元;16、采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的,罚款50元;17、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罚款50元;18、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罚款50元;19、超过最大控顶距不及时支护的,罚款50元;20、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罚款50元;21、综采工作面无措施放炮或有措施不按措施执行的,罚款50元;22、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的,罚款50元;23、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罚款50元;24、工作面退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款50元;25、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罚款50元;26、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的,罚款50元;27、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罚款50元;28、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执行由下而上、由老空向煤帮的回料顺序或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小于规定的,罚款50元;29、切顶线未按规定实用挡矸帘的,罚款50元;30、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离的,罚款50元;31、用溜子牵引设备或用溜子回料的,罚款50元;32、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罚款50元;33、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支护的,罚款50元;34、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罚款50元;三、掘进、维护专业(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1、掘进、巷道维护时空顶作业的,罚款100元;2、掘进迎头未按规定配备、实用安全点柱、撅顶道、十米整体加固的,罚款100元;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罚款100元;4、上、下山掘进时运输安全设施不全的,罚款100元;5、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行为的,罚款100元;(二)一般“三违”行为1、施工前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未及时用长把工具找掉危岩、活石的;找掉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罚款50元;2、井筒作业时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的,罚款50元;4、掘进工作面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顶等隐患不处理,继续施工的,罚款50元;5、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罚款50元;6、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未按措施规定执行的,罚款50元;7、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的,罚款50元;8、进入已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罚款50元;9、不按掘进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罚款50元;10、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的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罚款50元;11、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检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罚款50元;12、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款50元;13、锚杆间排距、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设计200mm 及以上的,锚索排距超过设计30%及以上的,罚款50元;14、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15、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的;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的,罚款50元;16、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50元;17、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的,罚款50元;18、锚杆支护巷道支护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罚款50元;19、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20、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罚款50元;21、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的;处理堵塞的喷射路时喷射口前方有人的,罚款50元;2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罚款50元;23、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的;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的;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罚款50元;24、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罚款50元;25、综掘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罚款50元;26、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罚款50元;27、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罚款50元;28、非独头巷道两个面相向修护点之间的距离小于20m 的,罚款50元;29、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切断电源的,罚款50元;四、火工品专业(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罚款200元;2、放炮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的,罚款100元;3、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罚款100元;4、放炮母线未及时扭接成短路的,罚款100元;5、放明炮、糊炮的,罚款200元;6、爆破前放炮工未放出警号的;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未巡视放炮地点的,罚款100元;7、违章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的,罚款200元;8、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罚款100元;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罚款200元;10、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罚款200元;(二)一般“三违”行为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末低于车厢上缘1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的;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罚款50元;2、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把钩工的;运输设施速度超过规定的,罚款50元;3、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罚款50元;4、对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罚款50元;5、火工品管理台帐、卡不相符的,罚款50元;6、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的或雷管超过300发的,罚款50元;7、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罚款50元;8、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罚款50元;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罚款50元;10、审批雷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导致清退量超过审批量三分之一的,罚款50元;1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器材箱内的,专用器材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罚款50元;12、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的,罚款50元;13、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的、在警戒线以内及有行人逗留地点的、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平扭接成短路的,罚款50元;14、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罚款50元;15、未按照工作面爆破说明图板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连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罚款50元;16、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短接并悬空的,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罚款50元;17、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装药放炮的,罚款50元;1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罚款50元;19、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装药、放炮等,罚款50元;20、爆破母线未随用随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等管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罚款50元;21、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款50元;22、放炮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放炮的,罚款50元;2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或放炮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的,罚款50元;24、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罚款50元;25、发爆器不及时回缴到发放点的,罚款50元;26、炮后不检查、遗漏未爆炸药、雷管的,罚款50元;27、炮眼深度为0.6一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的,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0.5米的,罚款50元;28、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的,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的,罚款50元;29、无措施反向装药放炮的,罚款50元;30、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储煤仓或溜煤眼时,严禁使用低于安全等级炸药的,罚款50元;31、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或未按规定留煤垛的,罚款50元;32、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罚款50元;33、装好未放的炮没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罚款50元;34、有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距离躲炮的,未按规定的范围停电的,罚款50元;五、通防专业(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罚款100元;2、矿井、采区(指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4个掘进面同时作业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罚款200元;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罚款200元;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罚款200元;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罚款200元;6、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罚款100元;7、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罚款200元;8、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或任意开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200元;9、发现火情和其它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罚款200元;10、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罚款200元;11、无措施进人盲巷的,罚款200元;12、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罚款200元;13、“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罚款100元;14、未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罚款200元;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罚款200元;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有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罚款100元;17、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和瓦斯员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罚款100元;22、(二)一般性“三违”行为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的,罚款50元;2、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和停风不及时撤出人员强行作业的;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悬挂警标的,罚款50元;3、瓦斯员不及时上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的,罚款50元;4、通防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罚款50元;5、瓦斯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后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牌板的,“三人连锁放炮”未按程度换牌、签字的,罚款50元;6、损坏“通防”设施的,罚款50元;7、掘进工作面装煤或割煤时掐风筒,迎头空风筒的,罚款50元;8、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或无专人看管的,罚款50元;9、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连锁的,罚款50元;10、盲巷、密闭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的,罚款50元;11、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罚款50元;12、通风设施附近5m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杂物、电气设备、车辆或作工具房的,罚款50元;13、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的,罚款50元;14、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队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款50元;1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罚款50元;16、一趟风筒有超过3个小破口和一处大破口未及时补上的(迎头20m除外),罚款50元;17、综采面移架、放煤时不及时使用喷雾的,出煤(矸)时不打开喷雾的(煤、矸潮湿手捏成团除外),罚款50元;18、井巷高冒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或未定期检查的,罚款50元;1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罚款50元;2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的,罚款50元;2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隅角回料带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的(新增),罚款50元;2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罚款50元;23、局扇未设专人管理,风机及风筒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24、采掘机械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的和内外喷雾动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头有3个及以上内、外喷雾失效强行产生的,罚款50元;25、采掘工作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罚款50元;六、机电专业(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罚款200元;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罚款100元;3、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罚款200元;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罚款200元;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的,罚款100元;6、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罚款200元;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间隔变压器的,罚款100元;8、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罚款100元;(二)一般性“三违”行为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罚款50元;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罚款50元;3、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顺槽溜子上行走或作业的,罚款50元;4、没有避开皮带主、副滚筒垛接头的,罚款50元;5、皮带运转时更换托辊的,罚款50元;6、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实验的,罚款50元;7、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罚款50元;8、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罚款50元;9、不执行“两票三制”的,罚款50元;10、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罚款50元;11、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罚款50元;12、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罚款50元;13、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配戴防护用具的,罚款50元;14、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罚款50元;15、电缆线带电盘圈或盘成“8”字的(开关列车除外),罚款50元;16、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罚款50元;17、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罚款50元;七、运输专业(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骑溜子的,罚款100元;2、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装卸材料未停电的;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罚款100元;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罚款100元;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的;挂勾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勾的,罚款100元;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走勾的,罚款100元;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的,罚款100元;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8、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道的,罚款100元;9、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罚款100元;(二)一般性“三违”行为1、接、拆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条器的,罚款50元;2、溜子头、尾未打压柱、戗柱、地锚或打的不合格的,罚款50元;3、皮带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罚款50元;4、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罚款50元;5、绞车护身板打到方向拉车的,罚款50元;6、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车处理钢丝绳的,罚款50元;7、斜巷钢丝绳断丝超过仍然使用的,罚款50元;8、斜巷钢丝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罚款50元;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罚款50元;10、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罚款50元;11、皮带垛接头,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捆通带皮带的,罚款50元;12、岗位人员中,绞车司机与挂勾工相互兼任的,罚款50元;13、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勾的,罚款50元;14、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它人员同坐一趟列车的。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
“三违”处罚办法是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其中,“三违”通常指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军事纪律。

针对这三类违规行为,一般有以下的处罚办法规章制度:
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处罚办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工整顿、责令改正、降低评级、吊销证照等处罚措施。

2. 劳动纪律违反处罚办法: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雇等处罚措施。

3. 军事纪律违反处罚办法:对违反军事纪律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降职、开除军籍等处罚措施,并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可能会因各地区、不同行业以及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制定具体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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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5篇)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5篇)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指挥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违”行为的辩识“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队站、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处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党群宣传部门和商情信息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7、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五标”素质工程、“女工身边无事故”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新定)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新定)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三章“三违”处罚、帮教及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根据“三违”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和特别严重“三违”四个等级。

第三条本标准将“三违”分为通用部分、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类。

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一节通用部分第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特别严重“三违”:1、安监员、瓦检员及重要特殊工种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2、井下违规使用电火焊的决策者及明火作业者。

3、年度内有3次严重“三违”的。

4、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的。

5、在井口规定范围内、瓦斯抽放站、库房、检测监控室、机房及重要区域警示严禁烟火范围内,有吸烟及明火作业的。

6、对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的。

7、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员、瓦检员等安全专管人员履行职责或对举报“三违”人员打击报复的。

8、有地热灾害的矿井,没有执行地热灾害治理规程措施而安排生产的。

9、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或自己重伤的直接责任者。

1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2、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汇报的。

1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4、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

1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16、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

新“三违”界定

新“三违”界定

郑新端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及处罚第一章通用部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按“不规范行为”论处,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罚款。

1、安全宣誓声音不宏亮的,罚责任人50元。

2、下井着装不规范的,罚责任人50元。

3、职工下井未按要求穿胶靴的,罚责任人50元。

4、在井下嬉戏打闹的,罚责任人50元。

5、井下随手乱扔杂物的,罚责任人100元。

6、井下风门、风筒、管路、设备、大巷设备等乱写乱画的,每处罚款100元。

7、“手指口述”不主动演示或演示时不正确的,罚款50元。

8、井下牌板填写不规范的,罚责任人50元。

9、设备材料挂牌,悬挂不规范,罚款100元;材料码放不整齐规范的,每处罚款100元。

10、开车出煤时未开喷雾的,罚责任人50元。

11、管路上有闲置、废旧铁丝的,一处罚责任人50元。

12、井下风水管路存在跑、冒、滴、漏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13、管路、风筒等编号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14、闲置电气设备未上架,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15、闲置管子、轨道等材料未码放整齐的,罚责任人100元。

16、出现其它不规范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论处。

1、风筒、电缆吊挂、管线敷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车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3、井下人员作业时自救器没随身携带的。

4、随身携带长度低于1.5米的零散材料、工具,入井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捆扎牢固,平放在罐内的。

5、两人及以上人员作业时,未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6、出现其它一般“三违”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按“典型三违”论处。

1、安监人员在收尺中弄虚作假的。

2、抵制、拒绝、阻扰安监人员监督检查的。

3、采区内煤仓(眼)溜煤斜巷上口未设安全栅栏。

4、违章指挥生产的。

5、班中睡觉或脱岗的。

6、穿化纤衣物下井的。

7、井下打架斗殴的。

8、用链板机、皮带机转运材料设备的。

9、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0、因技术设计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

“三违”处罚细则范文

“三违”处罚细则范文

“三违”处罚细则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稳定。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权益,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其中,“三违”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的行为。

为加强对“三违”行为的管理和处罚,特发布此处罚细则范文。

二、“三违”行为定义1. 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未经规定程序取得作业资格、擅自更改、停用、拆除安全设施等。

2. 违反环境保护行为: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排放污染物、违规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等。

3. 违反城市管理行为:指在城市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倒乱排、乱摆乱放、乱停乱放等。

三、“三违”处罚细则1. 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处罚(1)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2) 通过违规手段取得作业资格或未经规定程序取得作业资格,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吊销作业资格证;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3) 擅自更改、停用、拆除安全设施,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2. 违反环境保护行为处罚(1)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2) 非法排放污染物,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吊销排污许可证;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3) 违规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违界定

三违界定

对“三违”的界定一、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工具摆放乱影响人员行走的;随处乱掷作业工器具;氧气、乙炔气瓶使用时和用后未固定,表、带未拆卸乱放乱盘的;用水冲电器设备部件的;易滑跌处行走的;做不利于他人安全的行为举动(推搡等);擅自不参加安全培训或考试者;发现他人违章(包括外委人员)不制止、不举报的;发现隐患不及时汇报者;登高作业扶梯子时注意力不集中(闲聊、打闹);在铁路钢轨上坐、站、行走的;在火车车厢上行走的;在调度绞车大绳上行走的;工作安排不及时落实传达的;随意加大皮带煤量、过负荷运行的;在震动的场所(主厂房)管道、溜槽下方长时间逗留者;在阴暗的场所作业不开灯者;电气焊时未隔离、未提醒周边的人员注意者;擅自摘取安全警示牌,毁坏警示牌,张贴不标准者;墙上乱写乱画的;检修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不积极主动配合者;雷雨天气室外作业者;随意登高(楼顶、平台)无保护措施的;使用后的物件不归位影响人员正常通行的(检修平台等);安排年长者从事登高作业者;把提升孔当成通道者;占用消防、安全通道的;提升孔大门不及时上锁,围栏不及时关闭的;坐在板凳上脚登在设备上看岗,用脚调整调偏支架者;使用火光看仓位者;随意挪动或使用消防器材者;佩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打报告随意在楼板、平台、柱子上打洞或打洞不及时封堵的;工作前未检查设备设施就进行操作;其他不安全行为的。

二、一般“三违”1.违反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者;各类会议大声喧哗、考场抄袭者;班中看书、看报;不打招呼事后请假者;替班者;违反其他工作、学习、环境、考勤纪律者。

2.违章作业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或趿着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靴;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袖、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领带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他不安全装束;超过颈跟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放置于帽内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使用起重工器具的;不按规定使用电动工器具的;不按规定使用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的;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及附件不完好就使用者;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者;使用小型移动电器作业配电盘放置不规范的(地上、潮湿场所);各类高压气瓶储存、运输、使用未固定的;不检查工器具、安全用具完好状况就进行作业者;在有危险的作业场所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的;在无护栏的平台上高空作业不挂保险带的;工作现场未按规定放置堆跺材料、制品及工具;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的(>1米)且占用通道的;发现隐患未排除冒险作业的;非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没有师傅在岗监护指点的;未持证(安全资格证)上岗就进行作业者;容器内部作业时未进行通风作业者;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的电压要求不符;任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载运行的;用手代替工具操作;不按规定使用劳动工具的;同岗作业人员一人违章,其他人不制止视同违章;违反其他各项制度、规定的。

“三违”范围及处罚管理办法 三违处罚

“三违”范围及处罚管理办法 三违处罚

“三违”范围及处罚管理办法三违处罚“三违”范围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作业过程控制,明确管理标准,规范管理行为,界定惩处尺度,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和标准化作业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统一标准,明确范围;以过定处,屡错重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输公司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范围界定第四条违章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地方铁路局、上级单位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违纪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违反企业规定的工作、生产、作业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违章指挥是指负责人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第七条“三违”分类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

第三章分析处理权限第八条“三违”行为的分析处理权限(一)对发生“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检查人员有当场停止其工作的权力。

(二)对发生“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做如下处理: 1、分公司领导及机关各部门发现的一般“三违”,车站(车间)组织分析,将分析情况报安全监督管理部,由分公司进行处理。

严重“三违”及带有共性和特殊性的“三违”由安全监督管理部组织分析处理。

2、各车站、车间自行检查发现的一般“三违”,由各车站、车间组织分析处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并做好“三违”人员分析处理记录工作,如实填记好整改帮扶档案,以备公司检查分析和统计。

第四章处罚第九条“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一)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给予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给予次要责任人处罚300元;(二)发生一般“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给予直接责任人一次性经济处罚100元第十条对三个月内发生两次严重“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在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的基础上,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三个月内发生三次严重“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给予行政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对“三违”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任何人不得有“三违”行为。

第二章处罚规定第五条违章指挥1. 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违章操作1. 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2. 中度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七条违反劳动纪律款。

2. 中度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对于重复违章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罚:1. 第二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2. 第三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3. 第四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阻碍、干扰违章查处的行为,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三违”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罚。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的处罚,应当经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通知被处罚人,并说明理由。

“三违”处罚细则(3篇)

“三违”处罚细则(3篇)

“三违”处罚细则《三违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强化员工对待工作、生活、安全、纪律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三违”行为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生活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风纪律、职业操守等行为。

第三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应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三违行为分类和处罚标准第五条三违行为的分类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操作设备不符合规程等行为。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失职、懒散、敷衍塞责,迟到早退,旷工,违规借调私用单位资源等行为。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指职工在工作或生活中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尊重他人权益,对上级领导和同事不礼貌,散布谣言,造谣传谣等行为。

第六条对不同的三违行为,处罚标准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轻微者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道歉;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第七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处理程序如下:1. 通知:单位应当及时向违纪人通知其违纪行为,并约定时间进行听证。

2. 听证:违纪人有权申请听证,单位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违纪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内容。

3. 处理决定:单位应当结合听证会情况,依据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并向违纪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4. 不服申诉:违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组织提出申诉。

“三违”界定及处罚办法

“三违”界定及处罚办法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安监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目录一、“三违”的识别 (3)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5)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5)第二章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8)第三章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9)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1)第五章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4)第六章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6)第七章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0)第八章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3)第九章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4)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一、“三违”的识别所谓“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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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及处罚办法甘肃万胜矿业“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甘肃万胜矿业安监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名目一、“三违”的识别 (3)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畴及处罚标准 (5)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5)第二章治理人员的(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8)第三章矿建施工(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9)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1)第五章火工品治理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4)第六章提升运输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6)第七章机电设备治理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0)第八章安装工程(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3)第九章土建工程(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4)甘肃万胜矿业“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一、“三违”的识别所谓“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缘故:不从实际动身,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明白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能够拒绝同意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养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把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判并予以纠正。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爱护、安全治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方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爱护、安全治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方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显现违章作业行为的缘故: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把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苦恼,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内心严峻,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觉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连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爱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刻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蛮缠领导、阻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畴及处罚标准一样“三违”对当事人罚款100-500元,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严峻“三违”对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第二条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确实、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第三条酒后上岗的、没有发觉及禁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三条酒后上岗的、没有发觉及禁止其上岗的;第四条携带烟草(火种)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20m范畴)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第五条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第六条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第七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第八条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第九条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第十条在岗位上干私活的;第十一条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赶忙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第十三条安排未通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第十四条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五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觉“三违”不赶忙禁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第十六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第十七条箕斗、矿车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畴工作或穿过的;第十八条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第十九条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第二十条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承诺擅自开工的;第二十二条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第二十三条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爱护用品的;第二十四条人车超定员的;第二十五条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第二十六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第二十七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第二十八条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第二十九条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第三十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确实;第三十一条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第三十三条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第三十五条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第三十六条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第三十七条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第二章治理人员的(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三十八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治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第三十九条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第四十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第四十一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第四十四条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治理安全工作的;第四十五条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打算的、未按照培训打算落实的;第四十六条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难预防打算)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爱护用品的、配备劳动爱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第四十九条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第五十一条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第五十二条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第五十三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确实;第三章矿建施工(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五十四条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洁净的;第五十五条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第五十六条干打眼的(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第五十七条边打眼边装药的;第五十八条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第五十九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第六十条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六十一条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堵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第六十二条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第六十三条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第六十四条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第六十五条锚杆支护巷道显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第六十六条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第六十七条耙装机耙斗运行范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第六十八条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第六十九条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显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第七十条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爱护设施不全的;第七十一条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第七十二条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第七十三条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第七十四条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七十五条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第七十六条通风系统中显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第七十七条巷道贯穿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穿后不赶忙调整通风系统的;第七十八条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第七十九条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第八十条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第八十一条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第八十二条要紧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打算、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第八十三条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第八十四条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第八十五条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第八十六条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第八十七条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外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第八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第八十九条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第九十条局扇没设专人治理的、没挂牌使用的;第九十一条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第九十二条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第九十三条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第九十四条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第九十五条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第九十六条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第九十七条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第九十八条修理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第九十九条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百条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第一百零一条风筒破旧严峻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第一百零二条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赶忙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第一百零三条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专门情形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第一百零四条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第一百零五条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第一百零六条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奇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外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旧使用的;第一百零七条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治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第一百零八条瓦斯报表未按规定批阅签字的;第一百零九条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百一十条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移动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第一百一十一条通防仪器外表不按规定校验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第一百一十三条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第一百一十四条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第一百一十五条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第一百一十六条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第一百一十八条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第一百一十九条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第一百二十条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第五章火工品治理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百二十三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箱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车运送的;第一百二十六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第一百二十七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第一百二十八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戒备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晰就离开现场的;第一百三十条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爆破地点邻近20米范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第一百三十二条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第一百三十三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治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第一百三十五条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第一百三十六条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第一百三十七条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第一百三十八条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第六章提升运输工作(严峻、一样)“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第一百四十条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第一百四十一条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爱护装置不起作用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爱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第一百四十三条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爱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第一百四十四条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爱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不按规定安装松绳爱护装置的、松绳爱护不起作用的;第一百四十六条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爱护装置的、减速功能爱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爱护装置不起作用的;第一百四十七条绞车未安装后备爱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第一百四十八条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第一百四十九条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第一百五十条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旧使用的;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第一百五十二条斜井(巷) “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第一百五十三条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第一百五十四条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第一百五十五条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第一百五十六条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第一百五十七条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第一百五十八条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第一百五十九条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第一百六十条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第一百六十一条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第一百六十二条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第一百六十三条电瓶车超速行驶的;第一百六十四条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第一百六十五条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第一百六十六条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第一百六十七条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刻的;第一百六十八条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第一百六十九条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爱护的、爱护失效的;第一百七十条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第一百七十一条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第一百七十二条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第一百七十三条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第一百七十四条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第一百七十五条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的;第一百七十六条斜井(巷)运输的地滚(架绳轮)不按规定装设的、地滚(架绳轮)损坏(不转)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电瓶车的电瓶充电时未旋开盖的;第一百七十八条用矿车顶撞风门的;第一百七十九条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第一百八十条在斜井(巷)中用机械(电绞、电瓶车)牵引拿道的;第一百八十一条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第一百八十二条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显现专门情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的;第一百八十四条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第一百八十五条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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