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生产规范(三稿)

合集下载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安全和健康,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而制定的。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生产环境与设施2.1 生产环境要求2.1.1 清真食品生产场所应选用无公害、无污染的场地,距离垃圾站、化工厂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不得小于500米。

2.1.2 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2.1.3 生产场所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2.2 设施要求2.2.1 清真食品加工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2.2 清真食品加工设备应与其他非清真产品加工设备分开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2.2.3 清真食品加工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三、原材料采购与管理3.1 原材料采购3.1.1 原材料采购应选择正规的供应商,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和检测报告。

3.1.2 原材料采购时要注意选择符合清真食品标准的原材料,避免使用非清真原材料。

3.2 原材料管理3.2.1 原材料应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2.2 原材料存放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无异味,严禁存放过期或者变质的原材料。

四、生产流程控制4.1 生产计划制定4.1.1 生产计划应根据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等因素进行制定,确保生产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1.2 生产计划中要考虑到产品质量控制和生产成本控制等因素,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并且成本可控。

4.2 生产过程控制4.2.1 生产过程中要按照清真食品生产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符合清真食品标准。

4.2.2 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卫生安全,加工人员应穿戴适当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用具。

4.2.3 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五、产品质量控制5.1 产品检测5.1.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检测体系,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测和抽样检验。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民间建议稿‎【总则部分】第一条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国经‎济和民族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立法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性、必要性、合法性。

1、目的性: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管理和‎监督;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和‎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2、必要性:对于必要性‎,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的‎广大穆斯林‎来说已经不‎需要用空洞‎的语言去论‎述,我想每个人‎都已经迫切‎的体会到了‎这种必要性‎。

常见的有: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将清真牛羊‎肉与猪肉等‎非清真食品‎混杂摆放;有的餐饮业‎主和生产加‎工企业,不经审批随‎意悬挂清真‎标牌,冒充清真食‎品,招揽生意;有的在印有‎清真包装箱‎内装进猪肉‎火腿或在包‎装袋上印有‎穆斯林禁忌‎的文字、动物图案;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法人等管理‎人员多数不‎是穆斯林等‎问题。

3、合法性: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法‎规定,以清真名义‎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立法说明】本条是对清‎真食品的定‎义。

在以往的地‎方性法规中‎在定义清真‎食品时不约‎而同的采取‎了“民族说”,即认为清真‎食品是回、维吾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哈萨克、撒拉、东乡、保安、塔塔尔、塔吉克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穆斯林‎能够食用的‎各类食品统‎称,并宣称此称‎谓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穆‎斯林的习惯‎和实际,已为广大穆‎斯林所接受‎。

民宗委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民宗委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民宗委清真食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促进清真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我国制定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清真食品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和教会的形象。

2.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全国范围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批发、零售和餐饮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3. 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保证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生产管理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3. 原材料应当保证清真,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不符合清真标准的成分和物质。

同时,应当保持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和环境卫生。

4.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销售管理1. 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销售的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 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的卫生和环境卫生,不得销售保质期已过或者存在疑问的清真食品。

3. 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和提醒责任,将清真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信息公示于消费者可见的位置。

4. 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认真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四、餐饮服务管理1.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提供的清真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菜单制度,符合清真食品的要求,明确菜品的清真标志。

3.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餐厅、厨房等场所的卫生和环境卫生,严格管理食品储存和加工过程。

4.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宗教和文化习惯,不得在提供清真餐饮服务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宗教和文化权益。

清真食品 标准

清真食品 标准

清真食品标准一、原料要求1.清真食品的原料必须是来自穆斯林放牧、屠宰并经过清真寺或清真屠宰场检验合格的牛、羊、禽类等。

2.禁止使用猪、狗、驴、马、兔等非穆斯林饲养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清真食品的原料。

3.禁止使用酒精、咖啡因、大麻等违禁物品作为清真食品的原料。

二、生产要求1.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教法和卫生标准,禁止使用任何非清真食品的添加剂和防腐剂。

2.清真食品的生产设备必须是清洁卫生,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并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

3.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保持清洁,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三、标识要求1.清真食品必须标明“清真”字样,以及产品的品种、配料和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

2.清真食品的包装和标签上不能有任何与伊斯兰教教法相悖的内容和图案。

3.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和容器必须是清洁卫生的,符合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

四、销售要求1.清真食品必须在穆斯林放牧、屠宰并经过清真寺或清真屠宰场检验合格的商家销售。

2.清真食品的销售过程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3.清真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是穆斯林,并经过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五、卫生要求1.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

2.清真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

3.清真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清真食品的加工场所必须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

5.清真食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防止食品变质和污染。

6.清真食品的销售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防蝇、防鼠措施。

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清真寺内食品的安全性,保障信教群众的饮食健康。

2. 清真寺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政府及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要求。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清真寺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包括厨师、采购员、卫生监督员等。

2.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冷藏、冷冻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四、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食品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个人卫生检查,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帽子。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充分煮熟。

五、餐具与设备卫生1. 餐具使用前后必须彻底清洗、消毒。

2. 加工设备应定期清洁和维护,避免设备故障影响食品安全。

六、环境卫生1. 清真寺厨房和餐厅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

2. 垃圾应及时清理,防止滋生害虫。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八、监督检查1. 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清真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二篇)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二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本站还可以找到更多《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第一篇: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制度一、食堂内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二、地面应保持经常性的清洁,无积水,无油污、无脏物,保持干燥、卫生。

三、排水沟应保持清洁、卫生,不能存在食物残渣、油污和污水,设暗沟的应保持流水通畅。

四、墙面应保持清洁,无霉斑、污斑。

天花板应保持清洁、卫生,无结尘、无蜘蛛网。

五、灶台台面清洁,无油污残菜,炉台底等无卫生死角;排烟、排气设施清洁卫生,无油垢沉积、不滴油;油烟管道每年清洗2次。

六、工作台、调料台、水池、工具及加工设备每次使用后应清洗,保持整洁。

直接接触食品工具、容器必须清洗消毒。

七、泔水类垃圾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并签订回收协议。

餐厨垃废弃物做到随手清,放入带盖垃圾桶中,垃圾桶垃圾应及时清理、清洗。

八、冷藏、冷冻设施内外清洁,定期化霜,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柜分类贮藏,无异味。

九、餐具洗消按一洗二过三消毒四保洁顺序进行。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10分钟。

消毒后的餐用具存放在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篇: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制度一、食品处理区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二、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三、配备与师生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蒸箱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清真食品安全。

第二章清真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清真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清真食品生产单位应加强原料采购管理,严格把关原料来源,确保原料符合清真要求。

第七条清真食品生产单位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清洁、卫生、有序,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清真食品生产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清真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出厂的清真食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清真食品销售管理第十条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

第十一条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关进货来源,确保销售的清真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清真食品销售单位不得经营假冒、劣质、变质的清真食品。

第四章清真食品餐饮服务管理第十四条清真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

第十五条清真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餐饮服务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清真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清真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清真食品生产规范(三稿)

清真食品生产规范(三稿)

清真食品——生产、制作、加工及储存操作规范一、范围:本标准阐述了关于清真食品的制备和操作的实用方针(包括营养添加剂),并支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的卫生标准。

这一标准主要要求的是伊斯兰教对于清洁和卫生的观点,同时许多其他食品企业和航空公司也基本上全部认可这些标准。

注:本标准不包括关于halal认证所需的所有要求。

二、引用参考:以下引用参考在本标准应用中是必不可少的,过时的参考仅是引用版本,最新的参考作为引用参考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版)。

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的食品安全食品卫生一般准则马来西亚清真食品——生产、制备、加工及储存常规标准(MS 1500:2004)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清真标准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三、定义清真食品是指伊斯兰法所允许的食品,并应符合以下条件:如农作物/植物,鱼类,并按照伊斯兰法所屠宰的动物,一般是指:1.有益人类健康2.清洁的因此,伊斯兰法律允许的食物或成分a)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规定的针对穆斯林的任何非清真动物或者未按照伊斯兰法所屠宰的动物;b)食品不得含有被伊斯兰法定义为污秽物的任何成份;c)食品是安全无害的;d)食品在制备、加工或生产中所用的设备不得与伊斯兰法所规定为污秽物有任何污染;e)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不允许的人的任何部位或其衍生物;f)在制备、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清真食品与不符合a)、b)、c)、d)和e)条件的任何其它食品或被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A:以下产品绝对是清真:1 .牛奶(来源于牛,羊,骆驼或山羊)2 .蜂蜜3 .鱼/海鲜。

4 .不使人致醉的植物(不含酒精)5 .自然新鲜或冷冻蔬菜6 .鲜或干果7 .豆科植物,如花生,腰果,榛子坚果,核桃等8 .谷物,如小麦,稻米,黑麦,大麦,燕麦等B:以下产品肯定非清真:1 .猪、猪肉及其副产品2 .使用非伊斯兰法宰杀的动物或屠宰前已死的动物3. 任何以非安拉之名义杀死的动物4 .酒精和毒品(麻醉品)5 .肉食性动物,猛禽和没有外部耳朵的陆地动物6.血液和血液的副产品7.食品和饮料中含有使用伊斯兰法所规定的非清真动物的基因物质转变而来的转基因物或成分的产品和/或副产品均是非清真的。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民(宗)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的民生问题,更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监管,制定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各地和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但是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误导性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现象仍然存在。

为解决清真食品(含进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认证及评价活动,加大清真食品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制定清真食品法规及规范认证工作目前,我国清真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清真食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民委和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等实际情况,加强对设立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清真食品认证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清真食品评价活动。

国家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出台符合地方需求的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清真食品管理知识宣传

清真食品管理知识宣传

清真食品管理知识宣传一、清真食品的定义与认证清真食品是指符合伊斯兰教教法规定和要求的食品。

它包括肉类、乳类、果蔬类等多个类别,其中肉类食品必须来源于穆斯林屠宰的动物。

清真食品认证是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清真标准的过程,它是由政府机构或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

在中国,清真食品认证通常由伊斯兰教协会或相关机构进行。

二、清真食品的生产与加工要求生产清真食品的原料必须是符合清真标准的,即必须来自穆斯林屠宰的动物或伊斯兰教允许的其他来源。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教法规定,不得使用猪肉、血液等不符合清真标准的原料。

此外,清真食品的生产场所和设备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三、清真食品的储存与运输规范储存和运输清真食品时,必须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和损坏。

储存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车辆或容器,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或污染。

四、清真食品的标识与标签管理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清真食品,国家规定清真食品必须标有清真标识。

此外,标签上还应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如果食品含有过敏原或特殊成分,也应在标签上注明。

如果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五、清真食品的市场监管与处罚措施政府对清真食品市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市场上销售的清真食品符合规定。

如果发现食品不符合清真标准或违反了相关法规,政府将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撤销清真认证等。

此外,政府还将对清真食品市场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符合要求。

六、清真食品的卫生与安全标准清真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此外,清真食品还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确保食品的纯洁性和安全性。

七、清真食品的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为了确保清真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符合标准,需要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这些人员必须了解伊斯兰教教法规定和清真标准,并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穆斯林食品安全与质量,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确保清真食品的合规性,维护穆斯林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阐述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及实施效果。

一、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背景与重要性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增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清真食品市场逐渐壮大。

然而,由于清真食品的特殊性质,其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潜在问题,如非穆斯林生产作坊的交叉污染、虚假标识等,这对于穆斯林消费者来说是一种风险。

为了保障穆斯林的食品安全与质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要求生产者和销售商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清真食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保护穆斯林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清真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消除清真食品市场上的不良竞争行为。

二、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生产环境与设备要求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要求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车间、设备清洁、储存条件等。

同时,还要求企业必须有专门的设备和流程用于清真食品的加工和生产,以确保不与非清真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2. 原材料的选择与采购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规定清真食品必须使用合格的清真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必须经过相应的清真认证,以保证其符合穆斯林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要求。

制度还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把控原材料的采购过程,建立可追溯的原材料供应链,确保原材料的来源可靠。

3. 生产工艺与质量检测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规定了清真食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检测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来加工清真食品,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

制度还要求必须有专门的清真食品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抽检,确保清真食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4. 标识与宣传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规定了清真食品的标识和宣传要求。

清真食品必须在其包装上明确标注清真认证标志,并如实宣传清真食品的特点和优势。

清真食品制作准则和要求

清真食品制作准则和要求

清真食品制作准则和要求清真食品制作准则所有的食品成分必须符合伊斯兰宗教法规;最好有清真食品证书或标签。

其主要成分包括:1、食品原料,如肉类:例如牛肉、羊肉、家禽和猎物等;2、汤、酱、肉汁和汤料;3、现成或加工的食品,例如肉饼、奶油冻、沙律酱和甜品料;4、油和肥肉;5、调味品或调味精;6、其他在烹饪或上菜时应用的食品或原料。

符合伊斯兰宗教所规定食品必须封起来及单独贮存,预防被污染或处理不当。

清真食品的要求符合伊斯兰宗教所规定食品的必备条件:1、未曾使用沾染不符合教规的餐具、用具来准备、加工、运输或贮藏清真食品;2、可以在曾准备不符合教规食品的地方准备、加工、运输或贮藏,但必须先以伊斯兰宗教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洁,器具不可与非清真食品交叉使用。

清真食品禁忌一览表在伊斯兰教里,除了以下所列(包括他们的产品),所有食品都符合伊斯兰教规。

一、来自动物的食品1、没有遵照伊斯兰宗教法规屠宰的动物;2、猪和/或所有的副产品;3、腐肉;4、食肉动物;5、狗、蛇和猴子;6、食肉禽类,例如鹰;7、有害动物,例如老鼠;8、昆虫和/或其他可恶的动物;9、骡和驴;10、所有有毒或有害的陆地和/或水生的动物;11、血;12、两栖动物,例如青蛙、鳄鱼等。

二、植物的食品有害或能致“麻醉”的植物。

三、饮品1、酒及提纯物资;2、一切有害或能致“麻醉”的饮品。

备注:海鲜是禁止禁忌食品中的例外,伊斯兰教有几大宗教派别,因此,对于鱿鱼、蟹和贝类的规定,可能各地方的教规有所不同;伊斯兰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酒,配备食物时也请勿使用酒。

四、食物添加剂和调味品来自第一、二和三项目的食品。

注意:伊斯兰教禁止使用以下食品添加剂:1、发酵的果汁——因有酒精的存在;2、有猪肉甘油的感光乳剂;3、来自猪类及不可食其肉的动物身体的明胶。

若来自牛类的,必须取得证书;4、猪油——通常应用在糕点里;5、胃液素——从动物(通常猪)胃里抽出的酵素,在制造乳酪时用来使乳凝结;6、凝乳素——从小牛肝胃膜里抽出来的酵素,用在乳酷制造。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GCC标准化组织(GSO)GSO 2055-1/2015 (E)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GSO董事会批准日期:29/5/1430h (24/5/2009)发布状态:技术法规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GSO)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区域或国家标准机构。

GSO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专门技术委员会(TCS)制定发布海湾标准和技术法规。

GSO 通过TC(5)委员会的技术方案《食品和和农产品标准技术委员会》,更新了《GSO技术规程》第1号。

GSO2055-1\2009“清真食品第一部分一般要求”,技术法规已由阿联酋起草。

本技术规程已于23/01/1437h(05/11/2015)召开的GSO董事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该标准取代GSO2055-1/2009。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1.领域本标准只针对清真食品的通用要求,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每个阶段都应遵守,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包封,说明卡及其卡的清晰阐述、流通、运输、分配、储存、展示、清真食品的服务。

2.附加资料2.1 GSO 993 依据伊斯兰教法断法动物屠宰要求。

2.2 GSO 2055-2 清真产品-第二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要求。

2.3 GSO 2055-3 清真产品-第三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关于认可机构的要求。

2.4 GSO/CAC/RCP 58 肉类健康运行记录。

2.5 GSO 1694 饮食健康通用规定。

2.6 GSO 9 包装食品原料卡。

3.术语和定义就本标准而言,下列术语和定义如下:3.1 伊斯兰教法指降世给先知穆罕默德 (愿真主赞美他)有关信仰、情感和规范人行为的启示,无论是决定性的还是推定的。

3.2清真食品通过吃、饮、注射、呼吸或者被允许的完全摄入的食品。

饮料要依据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满足海湾标准所涉及的要求。

3.3 依据伊斯兰断法屠宰依据所限定的在条款2.1提及的海湾标准屠宰动物。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众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表现,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员工思想,普遍树立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意识,严格遵守清真禁忌。

(二)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品、存放禁忌的食品. (三)企业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兼职监督员协助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原辅料采购
(一)建立严谨的原辅材料采购、进厂检验的制度,保证原辅料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

(二)尽量由采购地出具清真食品证明和合格证明。

三、仓储运输
(一)仓库只能存放清真原辅材料和产品,不能混合放置。

(二)企业成品应由专用车辆负责运输。

四、生产加工
(一)生产厂房只能生产存放清真产品,不能混放穆斯林禁忌物品.
(二)企业生产配方不得使用清真禁忌成份.
(三)生产厂区环境卫生好,无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等.采取清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孪生条件的措施.。

清真食品制作管理规定

清真食品制作管理规定

清真食品制作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保证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符合伊斯兰宗教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适用于清真食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过程。

3 要求3.1 原料要求所有清真食品的原料必须符合伊斯兰教规,在食品中不使用猪油、动物油或猪肉、酒精、地下菌等,在采购肉类原料时应有清真产品证明书,否则将作推货出理。

不得使用清真食品禁忌原料,具体见“清真食品禁忌一览表”。

3.2 加工场所和工器具要求3.2.1 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应有相对隔离的加工区域,专用的设备和工器具,并有明显的标识。

3.2.2 清真食品专用的工器具不得与非清真食品加工工器具混用,含清真食品禁忌原料特别是猪肉不得进入清真食品加工区。

3.2.3如有不符合教规的食品进入清真食品加工区准备、加工、运输或贮藏,在加工清真食品前必须先以伊斯兰宗教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洁。

3.3 制作准则3.3.1符合伊斯兰宗教所规定的食品必须封起来及单独贮存,预防被污染或处理不当。

3.3.2 清真食品包装上应有“清真HALAL”等标识。

3.3.3 清真厨房制作好的餐食应用保鲜膜包装好后或将清真餐食装在专用洁净的密封容器中,再将餐食运送到清真过渡冷库冷藏。

3.3.4冷厨房应在每天上班第一时间先生产清真食品,在制作时该区域应挂上清真标识牌。

3.3.5 综合摆盘组在摆清真餐食前应用保鲜膜铺好操作台,并挂上清真标识牌。

3.3.6 装车发送时清真餐食应用专车运输,避免与非清真餐食混装发送,同时挂上清真标识牌。

3.4 人员要求3.4.1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人员除了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经过“清真食品制作准则”等有关清真食品制作方法和规定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清真食品的生产和加工。

3.4.2 清真食品加工区的人员在加工过程中不得随意串岗到非清真食品加工区。

3.4.3 生产监督工作由信奉伊斯兰教的员工执行,以确保一切符合规定。

4 相关文件4.1 清真食品禁忌一览表。

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清真食品经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做好清真食品供应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清真食品,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经营者经营清真食品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做到制度完善,手续健全,管理严格,依法经营。

第四条
经营者采购清真食品或原料时,必须索要产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开具的清真食品或清真屠宰证明。

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应标有明显的“清真”字样。

第五条
清真食品的加工、运输、储藏、计量、包装所使用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和加工、销售场地必须保证专用,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在清真食品专用工具、容器上标明“清真专用”字样。

第六条
经营者的负责人中应有一名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成员;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在清真柜台工作的其他民族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民族政策、民族常识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七条
经营者应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清真食品经营场所必须经县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审验,并悬挂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第八条
设置清真食品专柜,应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的柜台或销售区三米以上。

第九条
经营者应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宗旨,及时组织货源,满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需要。

第十条
经营者应遵守民族事务部门年检制度,按时参加年检。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工商、商务、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的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七条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行业协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民族都应当相互尊重饮食习惯,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九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实行清真食品准营管理制度。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除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外,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企业名称、字号、产品及其包装上冠以清真字样、图案或者使用具有清真含义的文字、标识。

第十条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二)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三)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专用的场所、加工工具、计量器具、储存容器和运输工具;(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六)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

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

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8.03.29•【字号】京政办发〔1988〕26号•【施行日期】198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3月29日京政办发〔1988〕26号文件转发)为保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业切实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哈族、保安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增进民族团结,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副食商店、食品商店的清真专柜,以下统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须经所在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改业、歇业,除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外,还应报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回族等少数民族比例,在经销单位不得少于25%,在生产单位不得少于10%;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成员;饮食服务业单位的厨师和主要岗位以及其它单位的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必须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人员。

单位的职工食堂必须设清真灶。

(二)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市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标牌。

(三)清真食品的包装上应印有清真标志。

牛、羊、驼、鸡、鸭等必须按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要有清真屠宰证明。

不得出售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四)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要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柜三米以上,加工、运输、计量等器具和冷库冷柜等食品容器必须专用。

服务人员不得与非清真柜混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真食品——生产、制作、加工及储存
操作规范
一、范围:本标准阐述了关于清真食品的制备和操作的实用方针(包括营养添加
剂),并支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的卫生标准。

这一标准主要要求的是伊斯兰教对于清洁和卫生的观点,同时许多其他食品企业和航空公司也基本上全部认可这些标准。

注:本标准不包括关于halal认证所需的所有要求。

二、引用参考:以下引用参考在本标准应用中是必不可少的,过时的参考仅是引用
版本,最新的参考作为引用参考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版)。

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的食品安全
食品卫生一般准则
马来西亚清真食品——生产、制备、加工及储存常规标准(MS 1500:2004)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清真标准
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三、定义
清真食品是指伊斯兰法所允许的食品,并应符合以下条件:如农作物/植物,鱼类,并按照伊斯兰法所屠宰的动物,一般是指:
1.有益人类健康
2.清洁的
因此,伊斯兰法律允许的食物或成分
a)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规定的针对穆斯林的任何非清真动物或者未按照伊斯兰法所屠宰的动物;
b)食品不得含有被伊斯兰法定义为污秽物的任何成份;
c)食品是安全无害的;
d)食品在制备、加工或生产中所用的设备不得与伊斯兰法所规定为污秽物有任何污染;
e)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不允许的人的任何部位或其衍生物;
f)在制备、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清真食品与不符合a)、b)、c)、d)和e)条件的任何其它食品或被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A:以下产品绝对是清真:
1 .牛奶(来源于牛,羊,骆驼或山羊)
2 .蜂蜜
3 .鱼/海鲜。

4 .不使人致醉的植物(不含酒精)
5 .自然新鲜或冷冻蔬菜
6 .鲜或干果
7 .豆科植物,如花生,腰果,榛子坚果,核桃等
8 .谷物,如小麦,稻米,黑麦,大麦,燕麦等
B:以下产品肯定非清真:
1 .猪、猪肉及其副产品
2 .使用非伊斯兰法宰杀的动物或屠宰前已死的动物
3. 任何以非安拉之名义杀死的动物
4 .酒精和毒品(麻醉品)
5 .肉食性动物,猛禽和没有外部耳朵的陆地动物
6.血液和血液的副产品
7.食品和饮料中含有使用伊斯兰法所规定的非清真动物的基因物质转变而来的转基因物或成分的产品和/或副产品均是非清真的。

8. 被上述任何产品污染的食品
四、原料采购、验收和产品交付
1.所有采购原料必须是清真的,且应当提供清真证书,所有用于制作的产品必须遵守清真规范。

所有用于清真加工的原材料和成分应不含酒精,猪肉及其衍生物,非清真油脂,和松露。

产品和成分包括:
a)肉类生食原料,如牛肉,小牛肉,羔羊肉,家禽和野生(非圈养)动物
b)汤,酱汁,肉汤和原浓汤
c)现成的或加工食品肉酱,点缀物,木司,沙拉酱,甜点组合。

d)油脂
e)香精或调味料;和其他在烹调或食品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成分。

2.提供清真原料的供应商在送货过程中应单独运送。

3.对于清真和非清真原料的收货时间应错开,单独设立盛装容器和储存仓库。

清真原料应妥善密封,并单独存放,以防止不当使用或污染。

4.每次交付的清真产品必须附有清真证明。

五、清真厨房设置
1.单独指定的清真厨房,配备专用冷藏库,烹饪设备/器具,准备区域,储藏室、餐厨具洗刷区域。

2.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3.单独储存原材料,配料和烹调用具。

4.要有独立的制作和原料准备区域
5.要在同一区域专用的烹饪设备,如煎锅,扒炉,烤炉等;专用厨具应有:砧板,菜刀,勺子,推车,食品托盘,锅碗瓢盆等。

6.单独的厨具洗刷区域或是在设备换水后最先清洗清真用具。

7.所有用于原料加工和制作的设备都必须为专用并标注“清真”标识。

六、食品储存:
1.单独的原料库,或冷库内设置单独货架,用彩色标注以易于识别和避免误用。

2.单独的解冻库,或解冻区设置单独货架,用彩色标注以易于识别和避免误用。

3.单独的用于存放制作后的原料的区域。

4.单独的打冷库并使用有覆盖的插车。

七、餐具清洗
必须有单独清洗清真航空公司餐具的设备,或者在设备换水后最先清洗。

根据伊斯兰的要求可采取的方法是:
1.使用经过认可的清洗剂 (含有硅酸铝的洗涤剂)例如: Diversey, Ecolab
2.水的条件:
1)属于纯天然的。

2)不是已使用过的水。

3)不能被污秽物污染过。

八、餐谱
所有餐谱中涉及的餐食必须根据以下标准执行:
1.使用清真原料和配料。

2.使用新设备,厨房用具和指定的准备区
或现有的设备,厨房用具和准备区必须按照穆斯林习俗经过清洗后才可以使用。

九、人员要求
1.厨师长经过穆斯林培训并能监督清真全过程。

2.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人员,负责人中应当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3.相关生产人员经过穆斯林培训合格后上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