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规定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乙方: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示范文本)甲方:乙方: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皖政〔1994〕67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在1996年底以前使我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对象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全体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全体职工,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它在职人员。
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包括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作合同期未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方法步骤总的要求是,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示范文本)甲方:乙方: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24•【字号】皖政[1986]98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1986年11月24日皖政〔1986〕98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单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企业和被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办理公证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企业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二十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女工年满四十周岁、男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除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者外,应优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对不符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或违反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订或认定其无效。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一)因国家政策、法规修改需要相应修改合同内容的;(二)企业经上级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的;(三)其他情况变化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一)军人或干部的配偶和子女按规定随迁的;(二)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无人照顾的;(三)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是安徽省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条例旨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1. 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2. 禁止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3.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待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变更条件: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3. 变更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条件: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3. 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4. 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 非全日制用工: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特别规定。
安徽省的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劳动者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劳动保障手续。
第五条劳动者义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任务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期限。
第八条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九条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范围、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安徽省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包括全日制、兼职、临时工等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证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第四条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应当经过民主协商,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岗位空缺信息,明确岗位职责、劳动条件、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劳动者应当将个人真实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充分了解和知悉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二)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具体事项;(三)因工作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实行试用期的条件、期限及其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待遇;(四)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的安排;(五)工作责任、权利和义务;(六)违反劳动合同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化,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或结算明细,为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标准等要求,恪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缴费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转正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2024版安徽劳动合同条例
2024版安徽劳动合同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1.1 本劳动合同的种类为:__________(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 本劳动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_(起止日期/项目完成时间)。
第二条工作内容2.1 甲方根据乙方的能力和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部门/岗位)工作,具体职责和要求如下:(详细工作内容和要求)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第三条劳动报酬3.1 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制定的工资制度执行。
3.2 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组成。
具体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工资数额)。
3.3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支付。
3.4 乙方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4.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4.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自我保护意识。
4.3 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珍爱生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保险福利5.1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住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全日制用工使用)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
双方约定其它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合同是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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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第六条鼓励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普及劳动保护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劳动保护责任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
第九条各级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有劳动保护内容,统筹安排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安徽省劳动合同法实施
安徽省劳动合同法实施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与乙方基于共同利益,签订本合同,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② 本合同旨在保障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避免因误解引发的争议。
b. 确保遵循相关法律法规① 双方承诺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理地处理劳动事务。
②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保障,确保劳动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③ 乙方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岗位职责。
c. 促进双方共同发展① 本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促进甲方与乙方在合作中的共同成长与进步。
② 通过积极的沟通与合作,提升工作效率与团队凝聚力。
③ 双方可定期举行工作评估与反馈会议,共同探讨改进方案。
第二条工作内容与职责a. 工作内容的具体说明① 乙方的工作内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进行安排,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② 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工作内容的变化,以便乙方做好相应调整。
③ 乙方在工作中需保持积极的态度,主动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b. 工作时间与地点①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天,每天____小时,具体安排由甲方确定。
② 工作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地点,若需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③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按时到岗,不得随意缺席,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同意。
c. 职业发展与培训①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以提升其专业技能。
② 乙方应积极参与培训,提升自身能力,以适应岗位要求。
③ 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制定职业发展计划,促进长期合作。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为了搞活用工制度,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合同是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
第二条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因固定工作岗位需要,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以内招收使用合同制工人,包括普通工种和技术工种,均按本办法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办理,(一)劳动计划内使用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的临时合同工;(二)矿山、建筑、搬运、轮窖、化工等行业某些工种招用的农民轮换工;(三)商业、饮食服务业中使用的半日工、钟点工等。
第四条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对象和办法,按国家和省现行招工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收学徒工(学员),也可以直接招收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录用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各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股三至五年,轻术性较强的工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更长一些。
合同期满后,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续订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向保险机构交纳合同制工人保险基金和向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管理费的金额,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还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篇: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1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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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为了搞活用工制度,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合同是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
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
第二条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因固定工作岗位需要,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以内招收使用合同制工人,包括普通工种和技术工种,均
按本办法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办理,
(一)劳动计划内使用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的临时合同工;
(二)矿山、建筑、搬运、轮窖、化工等行业某些工种招用的农民轮换工;(三)商业、饮食服务业中使用的半日工、钟点工等。
第四条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对象和办法,按国家和省现行招工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收学徒
工(学员),也可以直接招收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录用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各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股三至五年,轻术性较强的工种,劳动合同的期
限可以更长一些。
合同期满后,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续订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向保险机构交纳合同制工人保险基金和向劳动服务公司交
纳管理费的金额,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
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还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和权力监督、检查有关各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一)原订合同不合适,或生产(工作)情况变化,确实需要修改的;
(二)原订合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已经修改,所订合同需作相应修改的。
修改后的合同应重新办理签证、公证手续,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
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企业在劳动合同未期满前解除合同:
(一)企业经上级批准关闭或停产的;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使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的;
(三)因国家计划调整或供产销情况变化而生产任务不足,劳动力多余又不能
改换其他工作的;
(四)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一年以上治疗仍不能复工的;
(五)合同制工人犯有严重错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被开除、除名的;
(六)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劳教的。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不得辞退合同制工人:
(一)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的;
(二)在本企业工作,按国家规定确定为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部分或全部丧
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伤或因病在规定医疗期间的;
(四)女工在规定产假期间的。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合同制工人在合同履行期内辞职:
(一)本人团无法抗拒的原因,继续履行合同确有困难,并征得企业同意的;(二)本人应征入伍,或经企业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的;
(三)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
(四)经企业主管机关确认为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的;
(五)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经指出仍不采取措施改正的。
第十三条企业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合同制工人时,应提前二个月通知本人,按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合同制工人按本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二、三项辞职的,应提前二个月向企业申请,经批准办理辞职手续。
劳动合同原经公证的,应一并提前通知公证机关。
合同制工人辞职或核辞退后,应介绍其回劳动服务公司。
企业由此造成的缺员,可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后,在当年补招。
第十四条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再以待业人员身份,参加国家以及社会招收职工的考试,其父母退休时也不得“顶替”招工。
第十五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解除或不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
在一个月内负责核实查处.合同制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离职的,劳动服务公司不负责管理,三年内不准参加招工、招干考
试。
属于企业培训(一年以上)的技术性较强工种的合同制工人,还应偿付企
业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对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可以根据工种需要,实行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的,可予以辞退。
招收学徒工(学员)的,
还可以实行培训期,培训时间由企业与工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一般为一至二年。
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不再实行
试用期;由劳动服务公司重新推荐到新工作单位的,不受年龄、婚否限制,从
事同工种工作的,也不再实行培训期。
合同制工人在不同企业的实际工作期间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六项情况外,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合同制工人的老工定级按以下办法办理:实行学徒制工种的,学徒期内执行学徒最后一年待遇;实行熟练制工种的,以及招收前已经过毕年以上职
业学校(班)培训毕业或计划外顶岗工人工种对口的,试用期内执行一级工工资。
学徒期或试用期满后,一般定二级,少数技能
优秀的可定三级。
以后的考核、工资升降,按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合
同制工人工作变动成重新就业后,所在单位可以重新考核定级,工种对口的,
原有级别应作参考。
第十八条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应比本企业同工种同等级固定工高半个至一个级差,具体数额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省属企业由主
管部门)决定。
并实行本企业工龄补贴,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每月加发工
龄补贴一无,累计加发至二十元止。
第十九条合同制工人的副食品补贴和有关奖金、律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粮食定量等待遇,与本企业同工种固定工人相同,住房安排应与固定工一
视同仁。
第二十条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按《安擞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经过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其户口、粮油关系的迁移同固定工一样,公安、粮食部门凭当地劳动部门的录用通知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合同制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除经济利益应切实保障外,在入党、入团、提干、评选劳模、参加工会、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参加企业管理等方面,也应与固定工人一样对待。
第二十三条合同制工人的管理教育,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教育、组织培训并帮助和指导其重新就业。
第二十四条使用合同制工人的企业,应按月向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相当于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用于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生活困难补助等支出,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作为合同制工人培训、考核、就业、领取养老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凭证和记录。
劳动手册样本由省劳动服务公司统一拟定,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挡案,一份由本人保管。
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应将有关事项在劳动手册上如实填写,并加盖
公章。
第二十六条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合同制工人一般不能调动,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调往外地的,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如实向对方介绍情况。
从外地调入的,应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4年11月5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