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制研究(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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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
研究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论文 2014—2015 学年第2学期
论文题目:我国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制探究学生姓名:陈玮
学号:1410240001
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律史专业
组别:2014级研文1班1组
我国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制探究
摘要: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9月29 日,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挂牌成立。上海自由贸易区成立之后,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规划进程进一步加快,本文通过与上海发展的比较,分析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优势以及我国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的不足,进而对天津滨海新区建设自由贸易区提出法制方面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天津;上海
目录
一、自由贸易区的概念 (4)
二、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优势 (4)
(一)区位地理优势 (4)
(二)综合服务功能优势 (5)
(三)保税区资源优势 (5)
三、我国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的缺陷 (5)
(一)保税区立法严重滞后且层级较低 (6)
(二)地方法规量多繁琐,不利于统一监督管理 (6)
(三)政策性文件较多,缺乏统一立法,各管理部门冲突 (6)
四、完善天津自由贸易区法制的具体建议 (7)
(一)完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的相关法律 (7)
(二)完善争端解决机制 (8)
(三)健全国家安全及反垄断审查的法律和体制 (8)
参考文献 (9)
一、自由贸易区的概念
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指在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干预”的情况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政府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最重要的举动,其力度和意义堪与80年代建立深圳特区和90年代开发浦东两大事件相比美。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建立一套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1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9月29 日,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挂牌成立,其总面积为28. 78平方公里,含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形成四区三港的自贸区格局。2自由贸易区承担着新一轮的改革先行先试的重任。随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实施细则在实验区设立以后逐步出台,包括大幅简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启动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反洗钱细则,外汇管理细则(取消简化多项审批)等一系列即将出台共98项的细则,涉及金融、贸易、航运、税收等。天津滨海新区作为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地带,是中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更应该加快发展进程。3参考上海建立自贸区的条件,结合自身优势,为今后建立中国北方自由贸易区创造先行条件。
二、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优势
(一)区位地理优势
天津滨海新区具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对内腹地辽阔,涉及12个省、市、自治区,是联系南北方沟通东西部的重要枢纽,对外面向东北亚,也是连接亚欧大陆桥最近的东部起点。滨海新区拥有良好的硬件条件,其区位及基础设施都具有一定优势,充分利用好这些优势,可以为天津滨海新区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因此,在制定今后的政策和发展策略时,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基础环境优势,改进行政管理,市场开发信息渠道等政策细节,使天津滨海新区逐渐达到建立自
1李墨丝,彭羽,沈玉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现国家战略的可复制和可推广[J].
国际贸易,2013,(12).
2张杨东:疆保税港区的运营模式与评价分析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0.
3杨世文:天津港保税区发展对策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09.
由贸易区投资环境的标准。
(二)综合服务功能优势
滨海新区具有很强的综合服务功能优势,是世界上货物吞吐量第五位的港口,有全国最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北方最大的保税区,聚集了保税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几乎所有形态的对外开放区域。
(三)保税区资源优势
天津滨海新区已经建立天津港,空港和东疆港三个保税区,在此基础上,应结合天津市在全国及环渤海地区的地位与作用。继续发挥区位与基础设施优势,进一步扩大开发,提高保税区政策自由度,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制度创新能力分,阶段逐步完成由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变。实现经济目标效用是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根本目的,因此,促进天津滨海新区的贸易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应成为其发展的首要目标。天津滨海新区在未来发展规划中,应在保持现有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继续发挥自身优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继续推行扩大就业和政策创新,不断扩大开放金融自由度和人口进出自由,大力发展贸易,提高经济效益。
三、我国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的缺陷
通过对当前保税区的法制建设现状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是今后在建设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时应当注意与避免的。
(一)保税区立法严重滞后且层级较低
众所周知,1990年我国在上海外高桥设立起了第一个保税区,直至十年后有关保税区定性的规定才第一次出现在了国家层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换言之,保税区经历了很长时间缺乏设立和海关特殊监管的法律依据。不仅如此,有关保税区特殊法律地位的其他内容时至今日仍未被规定。1997年8月1日由海关总署颁布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可以被认为是调整保税区内法律关系的重要的中央级别立法,但是其仅仅也只是部门规章,就法律层级而言是比较低的。不仅如此,由于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保税区海关对企业的监管很大程度上只能比照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办法,致使保税区的优势无从得到体现。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并未因为新形势、